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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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际法专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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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的论文篇一一、国际人权法对外国人权利的保障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所有人享有所有人权。
此外,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以及主要的区域性人权文件,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平等和非歧视条款,这一条款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
这意味着,外国人应当受到与居留国公民平等的对待。
与此同时,国际法允许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做出区分,这种区分具有严格的界限。
(一)国家依国际人权法承担平等保障外国人权利的义务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据此,各国有促进和保护每一个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这一原则首先由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予以明确,此后又被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人权文件反复强调。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国籍或社会出身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此后,所有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均明白确认了所有人权(仅有极少数例外)的主体都是“每一个人”。
⑥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再次确认了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质”。
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它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
⑦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原则是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也适用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它禁止基于一系列事项,其中包括国籍,而在人权的享有和行使方面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对待。
据此,国家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外国人而限制其权利。
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

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通过笔者在从事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较为关注的一些方面进展的研究。
摘要:国际法学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本科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国际法根本知识及理论较为晦涩难懂,其涉及的法律标准、案例实例又与普通群众比拟远,使得很多学生对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方法论“国际法学”,又称“国际公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
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法的根本知识,增强对国际关系、国际法律原那么和规那么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法与其部门法一样,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用性。
但是与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是,国际法不像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部门法那样,与普通群众生活十分贴切,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与共鸣,教授国际法应当采取正确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使广阔学生对国际法有积极地学习态度及正确的理解,并产生学习的动力。
笔者通过下面几个方面的初步探讨,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一、课程入门:实例引导,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大学四年过程中需要学习40余门课程,而这些课程相互之间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独立性,如何能让学生再已经学习了众多部门法后再学国际法能够耳目一新,能够产生兴趣,这显得尤为重要。
很多教育学者强调中小学教育采取“兴趣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实际上对于大学课程,“兴趣教学,,仍然很关键。
随着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年龄越来越小,很多大学生对于乏味的课程往往有抵触情绪,能够主动学习的学生比拟少。
因此,对于新学期的第一门国际法课程对于教学者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学生对于国际法课程的第一印象,如果我们开篇就大讲特讲国际法的概念、性质、特点、根本原那么、历史及渊源等总论的内容,对于没有接触过国际法的学生而言,显然毫无兴趣而言,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动力大大降低,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期望值也会因为第一节课就大打折扣。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摘要】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关键词】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国际法制度论⽂,供⼤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国际法论文

国际问题与法律结业论文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
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
一﹑国际法综述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2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2、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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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问题
近年来,南海问题逐渐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关注它的同时,不禁让我们反思南海问题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会遗留下来南海问题。
如果我们早一点关注它,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去解决它,是不是南海问题就不会造成今天这个样子。
一、南海的战略位置
首先我们看一看南海的历史和地理位置。
南海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有大小200多个岛礁组成,岛屿大都狭小。
南海诸岛根据地理位置,分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
其中面积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其中西沙最大永兴岛1.85平方公里,南沙最大岛屿太平岛0.4平方公里。
据史籍记载,中国早在公元前两世纪的汉武帝时代,通过航海实践发现了南沙群岛。
唐、宋以来,中国人民已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捕捞等生产活动。
宋代,中国将南沙群岛命名为万里石塘;在此之前的汉代,泛称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为崎头;在此之后至清代,又有万里长沙、千里石塘、石塘等名称。
明、清时代,中国政府明确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琼州府(今海南省)管辖。
70年代以来,南海周边一些国家,不顾我国政府的一再声明,陆续侵占吞食了其中的一些岛屿,形成以武力非法侵占我国南沙岛屿的局面,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海和领土主权。
截止目前为止,在南沙群岛中,我海军仅守卫着永暑礁等7个岛礁,国民党海军则驻扎在最大的岛屿--太平岛上;越南已占据了我29个岛礁,菲律宾占据了9个岛礁,马来西亚也占据了5个岛礁,南沙海域的32个主要岛礁,有31个完全在他国的控制之下,南沙海域划界纠纷十分严重!
南海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利益问题。
总的来讲,南海的利益包括资源利益和战略利益。
首先,南海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等能源,拥有产量丰富的渔场。
根据中国相关部门的探测,预测南沙海域油气资源潜量为320亿吨。
其次,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利益。
南沙群岛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处于越南金兰湾和菲律宾苏比克湾两大海军基地之间,扼太平洋至印度洋海上交通要冲,为东亚通往南亚、中东、非洲、欧洲必经的国际重要航道,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和南疆安全的重要屏障。
在我国通往国外的39条航线中,有21条通过南沙群岛海域,60%外贸运输从南沙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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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只有牢牢的控制住这条生命线,才能确保能源安全,同时,可以对日本和韩国,形成战略钳制。
同时,南海自古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侵蚀这些岛礁,对中国人民的感情上的伤害,是不可容忍的。
正是因为南海拥有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周边各国对南海垂涎三尺,公然抢占我岛礁,开采石油等资源。
而美日英俄等国家,通过与这些国家合作取得经济利益,同时从战略角度,加紧对中国南海进行控制,在换取国家博弈筹码的同时,难免不含遏制中国崛起的险恶用心。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问题
传统国际法上,先占是指国家占领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南海即是我国基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而合法取得的。
中国基于先占原则取得南海主权的国际法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中国对南海的占领是对无主地的最先占领汉代初年,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漂洋过海来到南海海域,发现并命名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
在中国人民到达南海诸岛之前,南海一直还是一片无人问津的海域,南海诸岛也一直无人踏足。
根据国际法上的无主
地先占原则,人们在发现一片新的陆地之后,只要这片土地还未被任何国家有效占有,也即还不属于任何国家,那么我们就称这块土地为无主地。
对无主土地的发现使发现人所代表的国家取得优先占有这一土地的权利,发现国有权在一定的时期内采取占有行动,并以先占这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方式取得对该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且从此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2.中国对南海的占领已形成客观上的有效占有要形成传统国际法上的有效占有,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形成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但这种占有需要达到的程度则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其统治权即可。
中国古代自发现并实际占有南海诸岛之后便开始对其进行有效的管辖,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更是早被中国历代政府置于其管辖之下。
直到19世纪30年代初法国开始入侵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之前,中国对这些岛屿的管辖都从来没有间断过,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争议。
过去对南海诸岛进行的水师巡航,以及后来在南海诸岛上的巡视及驻扎都是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权的具体表现。
这种管辖不但持续进行,并且不受任何国家的干预,符合国际法上有关有效管辖的规定,是证明南海及南海诸岛归属于中国的又一有力证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的领海宽度为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 海里,毗连区为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4 海里。
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陆边的外缘,最远可延伸至350 海里,如不到 200 海里者,则可扩展至 200 海里;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即群岛水域,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权益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这两个权益发生冲突时,领土主权原则始终是前提和基础。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个国家可以享有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最远也可以延伸至350 海里,但这些规定都是以不损害他国固有利益为前提的。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已依据先占原则取得了南海的主权,有关国家仍然以其单方面宣布的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为借口,侵占我国领土和海域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公约不损害其他国家原有利益的原则,更完全忽视了以和平方式协商解决划界争端的基本原则。
还有一些国家,甚至以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制度为依据,对其单独划定区域内的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完全颠倒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适用,严重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是没有任何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而中国对南海及其岛屿的主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效适用和确认。
1931 年7 月 10 日,挪威政府发表一项声明,宣布对丹麦主张占有的东格陵兰拥有主权,其法律依据是这块土地是“无主地”,而不是丹麦的土地。
为此,丹麦向常设国际法院对挪威提起诉讼,要求宣布挪威的上述声明是无效的。
1933 年 4 月 5 日,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丹麦胜诉。
法院认为丹麦对格陵兰的占有是有效的,因为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没有任何国家对格陵兰提出过主权要求,也没有国家对丹麦的权利主张提出过异议。
“并不需要证明在丹麦政府主张对格陵兰主权的整个时期,丹麦对格陵兰的主权一直存在,即使提交法院的材料可能被认为不足以证明在早期就有这种主权的存
在,但这仍不能排斥这样的判断: 在挪威占领之前,丹麦对格陵兰的权利主张是有效的。
”130由此可见,传统国际法对人口稀少和无人定居的地区行使主权的要求并不高。
别的国家没有主张或异议,从反面证实了该国对其占领土地的行政管理和主权行使是充分的、有效的。
对领土主权的主张不是基于某个特别行动,或者诸如割让条约所取得的权利,而只能建立在持续的权利显示的基础上。
我国对南海的先占与丹麦对格陵兰的占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根据国际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如果没有其他国家对一国的占领提出主张或异议,即可反面的证明该国的这种占领是充分有效的。
我国自汉代以来对南海的先占在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前都没有任何国家提出过异议,也没有任何国家对南海提出过主权要求,这也就证明了中国对于南海的占领是属于充分有效的占领,能够产生传统国际法上先占的法律效果。
南海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许多岛屿甚至只是一些珊瑚礁,随着潮涨潮落而出现或消失,根本不可能居住。
对于南海上这些人口稀少或无人定居的岛礁,其主权的行使是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的,并不需要证明中国始终在对其行使主权,这种占领也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
国际法院对格陵兰案的判决对确认我国南海主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该案以判例的形式对传统国际法中的先占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解释,实际上确认了我国南海并不属于有关国家所称的无主地,而早已为中国有效占有。
解决南海问题,不能单单依靠武力,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让国际社会公认我国对南海海域的管辖权。
理学院二营四连陈毓敏 3212013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