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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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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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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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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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论文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

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

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

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

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

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1)秘密行动。

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

国际法专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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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的论文篇一一、国际人权法对外国人权利的保障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所有人享有所有人权。

此外,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以及主要的区域性人权文件,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平等和非歧视条款,这一条款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

这意味着,外国人应当受到与居留国公民平等的对待。

与此同时,国际法允许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做出区分,这种区分具有严格的界限。

(一)国家依国际人权法承担平等保障外国人权利的义务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据此,各国有促进和保护每一个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这一原则首先由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予以明确,此后又被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人权文件反复强调。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国籍或社会出身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此后,所有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均明白确认了所有人权(仅有极少数例外)的主体都是“每一个人”。

⑥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再次确认了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质”。

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它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

⑦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原则是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也适用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它禁止基于一系列事项,其中包括国籍,而在人权的享有和行使方面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对待。

据此,国家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外国人而限制其权利。

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

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

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通过笔者在从事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较为关注的一些方面进展的研究。

摘要:国际法学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本科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国际法根本知识及理论较为晦涩难懂,其涉及的法律标准、案例实例又与普通群众比拟远,使得很多学生对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方法论“国际法学”,又称“国际公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

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法的根本知识,增强对国际关系、国际法律原那么和规那么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法与其部门法一样,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用性。

但是与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是,国际法不像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部门法那样,与普通群众生活十分贴切,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与共鸣,教授国际法应当采取正确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使广阔学生对国际法有积极地学习态度及正确的理解,并产生学习的动力。

笔者通过下面几个方面的初步探讨,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一、课程入门:实例引导,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大学四年过程中需要学习40余门课程,而这些课程相互之间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独立性,如何能让学生再已经学习了众多部门法后再学国际法能够耳目一新,能够产生兴趣,这显得尤为重要。

很多教育学者强调中小学教育采取“兴趣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实际上对于大学课程,“兴趣教学,,仍然很关键。

随着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年龄越来越小,很多大学生对于乏味的课程往往有抵触情绪,能够主动学习的学生比拟少。

因此,对于新学期的第一门国际法课程对于教学者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学生对于国际法课程的第一印象,如果我们开篇就大讲特讲国际法的概念、性质、特点、根本原那么、历史及渊源等总论的内容,对于没有接触过国际法的学生而言,显然毫无兴趣而言,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动力大大降低,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期望值也会因为第一节课就大打折扣。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摘要】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关键词】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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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

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

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

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

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

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

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

“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

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

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

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

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

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

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

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

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

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海的争属问题。

经过几轮的谈判,双方依然存在着很多分歧,其中最主要的分歧点是双方主张的划界原则不同。

中国主张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划界:我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专属经济区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公平划界。

而日本主张运用“中间线”划分中日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双方关于划界原则的不同主张及分歧,阻碍了东海划界进程,影响了东海能源开发利用。

为了能够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合理的运用国际法。

再国际法中有两个主要原则: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对划界原则做出规定的公约主要有两个: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定了“混合原则”,但中国和日本都不是缔约国,《大陆架公约》在中日间不能适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制定过程中,不同国家对划界原则始终存在重大分歧,规定了模糊的“公平解决”,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对于中日间的不同主张也缺乏明确评判作用。

本文将结合东海的具体情况,合理的运用国际法阐明我国在东海的合法地位。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产生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1968年埃默里和新野弘等美、日、韩和中国台湾的专家对东海、黄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写出了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明确指出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

《埃默里报告》的出台,拉开了中日东海争夺的序幕。

近几年,中方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在中间线靠近中方一侧进行了开发。

自2004年6月以来,日方针对中方东海“春晓”油气田开发,频频挑起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

尽管在小泉下台之后中日关系渐趋回暖,然而双方围绕能源安全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的对立依然尖锐。

在中方的积极倡导下,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会谈,然而由于双方分歧巨大,历次会谈均以失败告终。

在中日东海争端中,能源安全与大陆架划界不可分割,只有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律争端得到解决,东海争端领域的油气田归属和开发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确认。

因此,中日东海争端围绕能源安全展开,争夺的焦点则集中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首先是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中国坚持采用与公平原则相吻合的自然延伸原则,日本认为应该采用中间线原则。

二、我国在东海每端中的国际法依据分析在东海争端中,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都可以在国际法规范中找到根据,并均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无论在两国磋商、谈判中,还是在各自的对外宣传中,中日双方已经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法律战”。

在这场“法律战”中,究竟谁的国际法主张更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的真实含义和精神,这就需要我们对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律文本、国际法原则和有关国际判例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辨析。

(一)公平原则是国际法的精髓,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既是国际法的精髓,也是其永恒的主题。

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与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同时产生,它是划定大陆架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国际准则。

无论是《大陆架公约》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论是国际法院裁判和国际仲裁,还是争端各方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它所体现、所要求和所追求的都是划界方法、划界结果和划界目标的公平合理。

她1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

1978年4月,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明确表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线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我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二)自然延伸原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最基本标准,完全适合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它可以通过诸多具体的方法和结果体现出来,但自然延伸原则却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标准。

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自然延伸原则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以下本文将从国际法律文本、地理法律事实、国际司法判例这三个角度,分别论证自然延伸原则适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合理性。

1.国际法律文本依据既然大陆架是国家领土在水下的延伸,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国际法理念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

富尔勒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中外国际法专家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公约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原则,但在二者关系上,自然延伸原则在前,是首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原则在后,是次要标准。

中日两国就大陆架划界没有缔结任何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两国之问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于1982年公约的规定。

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

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

2.地理法律事实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是对于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这一自然事实的法律确认,因此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地理法律事实依据的。

东海大陆架的形成过程和东海沉积物的分布,完全能够证明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

3.国际司法判例依据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其中,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

此后,国际法院在1985年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的法国一加拿大海洋划界案、1993年的格凌兰一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案例中也都重申了上述原则。

关于大陆架的法律归属,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判定,大陆架为“通过在该国完全主权下的其领海海底沿海国的陆地领土或陆地主权自然延伸或继续到海中或海下”。

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国际法院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三、日本在东海争端中的国际法依据辨析(一)中间线原则不具备国际法原则的地位1.中间线原则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法划界原则,即“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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