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核算与税收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技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技巧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作者: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税收学博士肖太寿)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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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作者: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税收学博士肖太寿)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1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

的采购 价格 ,进而降 低工程造价 ,一般材料 占商品房建造成本 的 建 筑 工 程 ,改 为 以 “ 甲供 材 ” 料 的 名 义 购 买 原 材 料 ,从 而 逃
而 “ 甲供 材 料 ” ,对 于 乙方 而 言 ,优 点 就 是 可 以减 少材 料 并 全额缴纳营业税。
其缺点就 是缩小 了各 种取费 的基数 ,降低 了工程造价 ,减 少了 设 方并确认收入 ,但 “ 甲供 材”料 由于是建设 方购买提供给 施 建筑施 工企业的利润 。因此 ,这成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经常采 用 工方的 ,施工方无法取 得发票入成本 。对 于这部分 ,施工企 业 的一种承包方式 。
“ 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
在 “ 甲供材 ”料方式下 ,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一 般 材料时是直接计入 了工程成本 ,施工方在 收到 材料 以及 以后将
会 出现 一 下 两 种 处 理 方 法 。
材料用于工程时就 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了。因此 ,施工方在最终 第一种 购入建筑材料 时借记 “ 工 程 物 资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开 具 建 筑 业 发 票时 , 只 能按 不 含 甲供 材 金 额 开 票 ,如 果 按 含 甲
广泛使 用的一种合 作方式 。所谓 “ 甲供材料” ,是指施工合 同 中的建设单位 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 施工单位用于建 筑、安装、
修 缮 、 装 饰 等 行 为 ,也 可 以 指 此 种 方 式 提 供 的 工 程 用 材 料 , 即 包 工 不 包 料 承 包 方 式 。 一 般 情 况 下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里 对 于 甲方 提 供 的 材 料 都 有 详 细 的清 单 。
建 造 的 开 发 项 目施 工 质 量 提 供 了可 靠 的 保 障 ,防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劳务)的 ,其营业额 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 材料 、设备及其他 物
论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实务核算及税务处理

论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实务核算及税务处理作者:郭媛媛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8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控制一直都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提高房地产的开发质量,降低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很多房地产在进行开发的时候选择了“甲供材”的合同方式,房地产合同模式的转变也为会计实务核算及税务处理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本文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实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的在于为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实务核算及税务处理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实务核算;税务处理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相关理论概述1.1“甲供材”的定义高远(2014 年)指出,“甲供材”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的一种符合自身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由建设单位进行原材料的采购,施工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共同完成房地产工程建造的一种合作方式。
宋朝晖(2016 年)则指出,“甲供材”不同于其他经营方式的地方是,“甲供材”作为建设单位的进项,因为开票会开给建设单位,但是却是施工单位的收入,这是它的最大特点。
1.2“甲供材”的计税依据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税法规定,我国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可以采取按照3% 的简易征收,另一种则是按照10% 的一般计税方法,这两种税率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规避,是每个房地产企业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2、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实务核算方式虽然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没有对“甲供材”的会计实务核算进行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甲供材”的业务模式来看,其核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的核算方式。
在这种核算方式下直接通过预付账款进行核算,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流程是这样的,在购买材料的时候,借方为“工程物资”贷方为“银行存款”。
发出材料的时候,借方为“预付账款”,贷方为“工程物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供材”会计与税务处理(全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供材”会计与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供材”及其相关问题分析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甲方供材”指的是建筑投资建设方、建筑施工方就所用建筑材料的供应、对建筑材料的治理及整体核算的一种方法。
也就是说施工招投标进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某一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签订时,投资开发商作为甲方,开发商(甲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统一购入建筑施工过程中要用到的主要材料,依照实际的价格对统一购入的材料价款进行结算,对建筑材料数量的结算依照开发商(甲方)规定的对施工单位(乙方)的调拨数量来进行。
“甲方材料”具体方法中,甲方(开发商)要承担材料的价格风险,乙方(施工单位)要承担建筑材料的使用数量风险。
开发单位提供施工图并计算出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的总需要量,同时列出建筑材料的供应清单。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情况及工程总体进度对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具体用量进行预算并要提前上报给开发单位,由开发单位负责材料的统一购入,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从结算总额中剔除这部分建筑材料用款。
“甲方材料”有关开具发票问题分析。
一般说来,包工不包料的施工过程中,税务机关按照劳务费金额开票给施工单位。
但是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需要税务人员先对施工料工费之和进行调查,项目等级制及合同备案制的执行需要建筑施工单位来完成,进行建筑业发票和纳税的过程中,建筑单位必须就有无甲方供材的问题出具相关的证明。
税务人员对出具的证明要进行调查和核对,调查核对无误后按照劳务费金额开票,劳务费金额发票开具之后,施工单位对营业税的缴纳应当按照料工费全额进行。
二、甲方供材会计处理分析通常的处理方式中,在对房地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进行探讨时,都是由建筑企业角度进行考虑,其中供应建筑材料的模式、模式的可操作性和税务影响方面入手的。
我国社会的不断进展和进步,使高新材料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阔,一般需要高新材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安装,于是在房地产企业中又加了一条新的供应链,即材料生产企业。
现如今在对房地产企业对材料的供应模式、操作性、税务影响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到这种新的进展趋势。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甲供材料开局发票的问题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
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
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介绍房地产开发中,常常会存在甲供材料的情况。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的一种特殊合作方式,即由承包商通过供应商直接购买材料,并交由开发商使用。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开发商的采购成本,并保证项目的材料质量和进度控制。
然而,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开发商和承包商共同协作,合理处理各项业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的要点和流程。
账务处理承包商账务处理1.采购甲供材料:承包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支付甲供材料的费用,并及时保存相关凭证。
2.材料领用和登记:承包商在收到甲供材料后,应进行详细记录并登记,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并与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和交货单进行核对。
3.材料报验:承包商将甲供材料交由开发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材料验收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
4.材料结算:承包商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如发票、验收单等。
开发商账务处理1.材料接收和登记:开发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收和登记承包商提供的甲供材料,包括材料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单价等信息。
2.材料使用:开发商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合理使用甲供材料,并在材料使用明细中进行记录和登记。
3.材料核销:开发商施工单位在甲供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包括核销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进价等信息,并对材料进行废弃、退货、销毁等处理。
4.材料结算:开发商按照与承包商的合同约定进行甲供材料的结算,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
结算时需提供相关凭证,如验收单、核销单等。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采购凭证的保存:承包商和开发商都应妥善保存甲供材料的采购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
以备税务部门审计和核查。
2.发票认证: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发票应进行认证,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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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核算与税收处理近日,许多房地产企业来电咨询关于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问题,经事务所综合整理,将现我所的处理意见向广大客户发布,仅供参考,如税收法规有相关变更,请及时调整。
一、“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总结:1、建筑劳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装饰劳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只包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
3、安装劳务:不包括设备价款(单独安装)。
如果销售并安装属于混合销售,按混合销售的规定处理。
二、“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
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借:工程物资 XX万元贷:银行存款 XX万元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
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方式一:(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XX万元贷:工程物资XX万元(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XX万元贷:预收账款 XX万元(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贷:工程物资 XX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XX万元贷:工程物资 XX万元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
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但可以采取如下办法解决。
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部分国税机关认为甲供材料是一种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
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三、“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举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200万元贷:工程物资200万元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200万元贷:预收账款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