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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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6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35【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1月30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项目验收;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广东省【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相关文献】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1号)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2号)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3号)5.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近日,省财政厅向各市财政局和省直部门印发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个纲领性的制度文件,对深入推进省级预算管理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方式和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一级项目+二级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一级项目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牵头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制定一级项目目录清单;二级项目为主管部门确定的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的项目,原则上预算编制时项目都应细化至二级项目。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2021年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实现了与部门联网并常态化开放。
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是加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管理。
明确了专项资金设立的基本原则和设立程序,建立了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执行进度慢、存量资金多、预算绩效差的专项资金,调整或取消预算安排。
三是加强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管理。
明确界定了因素法和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适用范围,要求各单位积极扩大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
四是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对未按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压减或收回,压减和收回的资金调整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对已分配资金的清理力度,当年年底和下年度9月底各进行一次清理(以前只是年底清理一次结余资金),9月底仍未支出的上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和科研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全部收回省财政。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和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专项资金、科研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等。
2、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审批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房租、科研费用等。
4、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5、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贯穿于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1、项目的定义与分类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开展的具有一系列相互关联活动的总称。
项目可分为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等。
2、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任务分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3、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计划和目标,对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4、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预测和评估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并由河南省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管理的项目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撤销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1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评审,,三,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单独或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中央相关部委或省政府审批,,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六,按照经批准后的分配方案~下拨资金,,七,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九,负责专项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直管县,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三,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逐级逐步下达到项目,企业,,,四,按规定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2项目竣工时进行竣工验收,,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对于市本级以外由县级管理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按照管理职责~由市,直管县,财政局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在接到上级申报通知后~要尽快印发本市,省直管县,申报文件并通过门户网站、寄送文件、电话通知等形式公开发布~确保申报信息公开透明。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统一,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平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对各级财政部门平台实施项目进行综合检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各级财政部门在完成平台实施工作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财政部本级平台实施验收工作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的平台实施工作进行验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市级财政部门的平台实施工作进行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验收条件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如下:(一)《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试行)》、《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数据交换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二)本级平台推广实施方案和平台实施技术方案;(三)本级《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扩充代码集及《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扩充代码集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情况的说明;(四)用户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
第六条验收条件(一)至验收时,至少包括指标、收支、账务等财政业务结果数据已记入平台数据库。
(二)已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试运行或正式运行,用户报告已得出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求的结论。
第三章验收前期准备第七条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与上级财政部门沟通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填写《应用支撑平台实施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并准备如下文档:(一)系统建设情况报告(纸质和电子);(二)平台推广实施方案和平台实施技术方案(纸质和电子);(三)业务梳理及平台配臵文档(纸质和电子);(四)《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扩充代码集及备案情况说明(纸质和电子);(五)需求分析(纸质和电子);(六)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纸质和电子);(七)数据库设计文档(电子);(八)源程序代码(电子);(九)系统安装程序(电子);(十)系统安装部署及管理维护手册(纸质和电子);(十一)用户操作手册(纸质和电子);(十二)用户报告(纸质和电子);(十三)其他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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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法项目和因素法项目。
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法项目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因素法项目是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因素法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的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采用股权投资、事后奖励、事后补助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直接列支(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方式扶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
涉密项目按照涉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谁评审谁验收”及“属地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义务)。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项目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具体实施项目法项目的验收。
在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验收职责及处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在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部门和因素法资金项目评审安排部门,是因素法资金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因素法项目的验收。
在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验收职责及处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及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并在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三)项目单位主要负责: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项目主体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验收责任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四)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及时向验收责任部门反映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疑点;接受验收责任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提出项目的验收标准,验收责任部门应对其提出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在确定资金扶持项目后通过合同及其他方式明确或与项目单位约定具体的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方式、验收标准、项目完成期限和验收申请期限、验收需提供的材料等。
验收标准应具体可行,能够体现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且不得低于资金申报条件;项目完成期限应具体到日,符合项目实际建设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3年;验收申请期限为项目完成期限后30日。
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责任部门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后18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文件;(四)项目合同等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验收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目标;(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五)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六)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七条项目法项目、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直驻粤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参与实施。
通过因素法下达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再转授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论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八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申请期限前提交验收申请并按事前明确的验收内容配合验收责任部门进行验收。
如提前完成项目的,可提前向验收责任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在验收申请期限到期后未收到验收申请的,应立即暂停其新项目评审资格并停止拨付原所有项目资金的未下拨部分,直至项目验收流程完毕。
验收材料应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由我公司(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
(二)审核验收申请。
验收责任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组织验收。
验收责任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验收责任部门可根据验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封闭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填写《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
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需将验收意见书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验收组织部门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
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变化及项目内容变更处理。
项目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股东、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但不导致原项目主体变更的,可视同原项目单位办理验收;项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导致项目主体发生变更的,原项目单位应明确新的项目单位并提供新项目单位愿意履行原项目职责的承诺书,未能提供且未履行验收职责的,视同怠于履行验收职责处理;项目单位申请破产、注销的,应先履行验收义务完毕,怠于履行验收职责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在获悉该情况后按全额追缴该项目所获专项资金。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至少60日按相关规定向验收责任部门申请变更、延期或撤销项目,逾期的不予受理,验收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回复。
最多同意1次变更或延期。
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自作出回复次月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条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出具的项目的验收结论终生负责。
第四章验收结论及应用第十条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
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达到或者优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的验收标准。
基本达到验收标准,是指验收指标在验收标准的上下一定范围内,能够实现项目的政策目标。
上下浮动范围最大不得超过20%,且需在事前明确,未在事前明确的,视同上下浮动范围为0。
(二)限期整改。
是指验收指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责任部门责成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1)未达到验收标准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5)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6)项目变更、延期、整改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7)企业申请撤销项目的;(8)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
验收责任部门应对验收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对验收不通过项目,还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企业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导致无法开展审计的除外),核实其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并中止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