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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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引言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废矿物油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因此,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了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条件。

为此,我们制定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以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并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安全和环保。

定义1.废矿物油: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收集、分离、精炼等处理后,综合利用到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产业中,同时实现其从有害物质向无害物质转化的过程。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行业规范条件公告1.废矿物油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并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2.废矿物油的存储、加工、综合利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并遵循有关标准。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当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综合利用过程。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处置,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6.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执照和许可证,确保其合法经营,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措施,直至被吊销或注销相关执照或许可证。

结论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共同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废矿物油管理规程

废矿物油管理规程

废矿物油管理规程
一、为切实做好车间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加强废矿物油的管理,使废矿物油收集、储存、处置工作规范化,特制定实施本规程。

二、凡在采矿车间管理区域内施工作业的任何单位,任何涉及油品使用的作业均须符合本规程相关规范。

三、废矿物油的收集
3.1各维修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不得任其流淌或从收集容器内溢出到地面,必须在作业前采取废矿物油收集措施。

3.2用于收集废矿物油的容器必须具备完好的密封盖,保证废矿物油运输过程中不外溢、滴漏。

3.3 废矿物油从暂存、收集盛装容器中统一集装到油桶的过程中必须使用漏斗以防止油液外流至地面。

四、废矿物油盛装容器规范
4.1 废矿物油统一储存于容积为200L的工业油桶中。

4.2 废矿物油从设备内排出过程中必须采用油管或漏斗接入放油口,不得任由油液喷射、溅溢,暂存容器可为敞口油盆,也可用工业油桶收集。

4.3为了便于各单位废矿物油区分管理,废矿物油满桶和空油桶需进行标记,分区堆存管理。

昆明嵩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油桶上喷
涂“嵩”字样;公司内部人员在领用油品时必须在油桶上喷涂“内”字样。

五、废矿物油堆存
5.1满桶废矿物油、空油桶优先存放于废油仓库,油桶必须拧紧上盖,堆放整齐;
5.2当废油仓库堆满后,进行露天堆放,拧紧油桶盖,放置整齐,并用塑料防水胶布覆盖,防止雨水冲刷油桶导致油污入地。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一定的工业过程或使用后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矿物油,通常包含有机溶剂、润滑油、燃油等。

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废矿物油的处理与综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需要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本文将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进行深入探讨。

一、引言在快速增长的石化工业中,废矿物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

废矿物油中潜在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亟需解决。

因此,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挑战。

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定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是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有效处理和再利用的一系列工艺流程。

这些工艺流程包括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热解等环节,以获取有价值的产品和副产品。

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必要性1. 资源节约利用废矿物油中富含有机溶剂和润滑油等有价值成分,如果不加以利用,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制定规范条件可以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环境保护废矿物油中含有有害物质,如多环芳烃、重金属等,直接排放或不当处理将对环境造成污染。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废矿物油的处理过程,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经济效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核心要素1. 设备和工艺流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需要使用特定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来进行处理。

规范条件应明确这些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要求,以确保废矿物油的有效处理和再利用。

2. 环境质量指标规范条件应建立适当的环境质量指标,以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过多的污染物。

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对水质、大气质量和土壤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 安全生产措施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规范条件应对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废矿物油收集与储存:1.废矿物油收集点应设置在易于清洁和排水的区域,避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2.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清洗和更换。

3.废矿物油收集过程应采取密闭和防腐蚀的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

二、废矿物油运输与储存:1.废矿物油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2.废矿物油运输中应采取密封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3.废矿物油储存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废矿物油分离与过滤:1.废矿物油分离过程应采用物理分离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将废矿物油中的杂质和水分进行分离。

2.废矿物油过滤过程应采用有效的过滤器和过滤介质,确保废矿物油中的悬浮颗粒物和固体杂质被过滤掉。

四、废矿物油再生与再利用:1.废矿物油再生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

2.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脱酸、脱臭和脱水技术,确保再生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再生油应经过包装和标识,防止混用和误用,确保再生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五、废矿物油废弃物处理:1.废矿物油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置。

2.废矿物油废弃物应交由合格的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禁止私自倾倒和随意排放。

六、废矿物油环境保护: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定期清理和维护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以上仅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一部分,实际规范条件还应根据具体地区和企业的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条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能够规范运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废矿物油处理公司管理制度

废矿物油处理公司管理制度

废矿物油处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废矿物油处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处理废矿物油及相关废物的企业。

第三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规范运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营业执照和环保许可证,依法经营。

第六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保证处理设备、工艺和管理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确保处理效果达到相关标准。

第八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九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企业经济稳定发展。

第十二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着力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认可与赞誉。

第三章工作机构第十三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设立生产、质量、安全、环保、财务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工作,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五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七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环保监督部门,加强环保监督,保护环境。

第十八條废矿物油处理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1、概述废矿物油是指不含有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不适合用于燃料和润滑油等领域的废弃物。

废矿物油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源,可以通过综合利用变成可再生能源,用于化工、能源等行业。

为了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国家出台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法律依据该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宗旨是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3、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

4、规范要求4.1、设施建设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

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应当依据相关的环评程序进行审批,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

4.2、产品生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4.3、污染物治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治理和排放。

废水、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超标排放。

废渣应当安全存放,待后续处理或处置。

4.4、安全管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演习,确保生产安全。

4.5、监测和信息报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排放情况、噪声等环境指标。

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信息和生产情况。

5、行政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背景与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已经使用过的或是废弃的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变速箱油等石化制品,这些矿物油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都具有非常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废矿物油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成为了环保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促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和标准,同时通过公告和管理等措施进行监督和实施。

本文介绍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规范条件公告管理规范条件公告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中的不合规、非法操作和不良习惯,国家出台了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等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废矿物油的规范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条件公告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公告,并在规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告范围、公告时间等。

规范条件要求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条件要求,才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公告,具体要求包括:1.废矿物油必须经过预处理后再进行综合利用。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相关规定。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废矿物油来源登记、收集、运输、管理等制度和流程。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对综合利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废矿物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规范条件管理规范条件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综合利用工作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

具体的规范条件管理包括: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工艺进行审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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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确保废矿物油资源回收、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XX〕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废矿物油定义:特指国家危废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中所列各类废油,主要包括矿物油加工、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油,以及各类机械、运输、传动设备更换下来的润滑油、液压油、汽油、柴油等废油。

一、总体要求
(一)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部《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的要求。

新(迁)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兼营(与废矿物油在利用处置工艺上具有关联性的企业)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吨/年。

主体设施应包含贮存系统、回收利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等。

(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宜采用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等资源化回收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不宜采用简单脱水、沉降、过滤工艺再生矿物油。

无法再利用的废矿物油和工艺残渣应采取焚烧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石油炼化企业申领废矿物油经营许可证,但应建设独立的废矿物油桶装贮存车间和过滤除杂等预处理系统。

对于在国内没有实际工程案例的回收利用工艺,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行业权威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等应满足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预处理生产的半成品应作为原料定向销售给炼化企业,双方应共同制定半成品质量标准,签订购销合同。

半产品包装上应在醒目处设置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主要组分等信息,便于半产品接受单位组织生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追溯。

严禁半成品直接进入市场流通。

二、总体设计和施工要求
(一)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单位须有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的设计经验,且原设计项目已通过工程验收。

(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厂区应包括废矿物油接收贮存区、生产区、附属功能区、生活管理区等功能区,其中接收贮存区应设置接收、检测、贮存、预处理等单元,生产区包括回收利用、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消防等单元。

三、系统配置要求
(一)接收系统
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

卸料场地应配有清洗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

应对照回收利用工艺制定废矿物油进厂标准、预验收和接收程序。

应根据回收利用工艺合理确定实验室分析能力,至少应具备以下废矿物油特性分析能力:闪点、馏程、粘度、酸值、含水量、机械杂质等,并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废矿物油特性数据
库。

鼓励通过CMA计量认证或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贮存系统
废矿物油贮存系统应符合国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

废矿物油贮存罐区应设置卸车系统(包括槽车卸车和桶装卸车)和成品油密闭装车系统(装车台)。

储罐区及桶装贮存车间必须包括场地防渗、废油收集、废气收集处理等系统。

(三)回收利用系统
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原则上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应有成功应用2个以上的实例。

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属于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工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生产车间应采用DCS或PLC自动控制系统。

(四)二次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污染控制系统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应同步配套尾气净化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废水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对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废矿物油专营设施废水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兼营设施应满足园区污水纳管标准要求。

(2)建设规范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全厂应设有应急事故池,以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3.残渣处理系统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建有残渣处理处置系统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应设置专门的残渣贮存区,对残渣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

4.噪声控制
对于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应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相关要求。

四、安全生产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五)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五、运行管理要求
(一)运营团队必须具有相关化工项目经营管理经验,3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二)企业应有3名以上化工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实验室应有2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以上的操作人员。

管理人员和相应操作人员均应培训后上岗,至少2人具备安全员资格。

(三)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分岗位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档案、台账管理制度,鼓励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

按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

(五)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的污染物采样、环境监测、分析的项目和频次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3年内按本要求完成整改。

相关时效内整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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