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一、政策背景离退休干部政策是指国家对退休前或退休后的干部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离退休干部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怀。
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出台,旨在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保障,让他们享有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二、政策内容1.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根据国家规定,离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该养老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根据个人的工龄、工资以及单位的缴费情况来确定。
国家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医疗保障政策离退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覆盖。
国家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医疗保险,确保他们在生病就医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医疗保障政策还包括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让离退休干部能够获得及时、全面的医疗保健。
3.社会福利待遇国家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例如公共交通优惠、文化娱乐活动优惠、住房补贴等。
这些福利待遇旨在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品质,增加他们的福利享受。
4.培训和再就业机会离退休干部政策还包括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培训和再就业机会的支持。
国家鼓励离退休干部参加各类培训课程,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
同时,国家还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再就业机会,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参与社会劳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经验。
5.精神文化关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离退休干部进行精神文化关怀,例如举办文艺演出、开展文化活动、组织旅游等。
这些活动旨在满足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三、政策效果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实施,给离退休干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首先,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得到保障,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让离退休干部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
再次,社会福利待遇的提供,让离退休干部享受到各种福利优惠,提高其生活品质。
此外,通过培训和再就业机会的支持,离退休干部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重新参与到社会劳动中。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国各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他们通过多年的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享受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
首先,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且按月发放。
同时,养老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调整机制,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够跟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其次,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还享受着医疗保障的优待政策。
根据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贴。
在医疗保险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报销政策。
同时,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定期体检和门诊费用的报销。
在医疗补贴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医疗费用的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总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他们通过多年的辛勤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享受这些福利待遇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回报。
当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加大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保障力度,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安心和幸福。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本医院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物质待遇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管理。
第三章工资待遇发放第一节离退休工资核算1.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工作级别、工龄、职务等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2.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核算重要参考离退休人员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料子,确保核算准确、公正、合理。
第二节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1.离退休人员工资每月依照规定时间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月末前。
2.工资发放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离退休人员可以依据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方式。
第三节工资调整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会随着国家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应经过相关程序,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一节医疗保障1.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含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报销。
2.离退休人员可选择医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方式,亦可选择医保自费账户支出方式。
第二节购房和安居补贴1.离退休人员在购房时,可依据本医院相关政策享受购房补贴。
2.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居住情况和经济情形,医院可以依据相关政策予以适当的安居补贴。
第三节养老金补贴1.针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发放。
2.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章纪律和权益保障第一节纪律要求1.离退休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2.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与医院利益冲突的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应乐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节权益保障1.医院将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代表座谈,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看法,乐观解决问题。
2.医院将加强对离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对任何侵害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
离退休干部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离退休干部是指已经或即将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保障他们的福利和权益,国家出台了离退休干部政策。
下面将介绍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离休政策离休是指工作人员达到特定年龄,根据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离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离休干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具体金额。
养老金是离休干部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障:离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同时,国家还为离休干部提供定期体检等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3. 住房优惠:离休干部在住房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公租房、安置房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4. 退休人员活动:离休干部可以参加各种退休人员活动,如文艺演出、旅游等,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增加离休干部的社交圈,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二、退休政策退休是指工作人员因年龄等原因正式从工作岗位上退出,结束正式工作生涯。
退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退休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金额。
养老金是退休干部的主要经济来源,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医疗保障:退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国家还建立了退休干部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退休干部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3. 住房优惠:退休干部可以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也可以享受退休干部安居楼的优惠购房政策。
这些住房优惠政策可以提高退休干部的居住条件。
4. 老年人服务:退休干部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康复护理等。
这些服务有助于提高退休干部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离退休人员政策参考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1、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
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3、自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干部的离休费都按本人离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
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96年前,党和国家已先后七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国务院推出时间表,明确公务员涨薪6月落实,同时也涵盖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据悉,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目前有多个网传版本,官方说法尚未公布。
不过,经济观察网此前报道,国务院于1月12日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从年10月1日
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
这预示着,将有接近40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500多万离退休人员因此受惠。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500万人受惠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据悉,今年1月,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此次工资制度调整包括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资料:
老年劳动者达到规定的年龄、工龄等条件后脱离工作,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补偿性质的养老待遇和权益的一种制度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行为。
离休的全称是离职休养,是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干部所实行的一种特定的退休制度。
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是我国职工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制定了相应的退休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退休年龄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岁,男性是60岁。
在特殊情况下,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申请需经过单位审核并获得批准。
二、退休待遇1.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享受辽宁省的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和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在核定后每月按时发放。
2.离退休工作人员津贴对于退休后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辽宁省规定给予相应的离退休工作人员津贴。
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旨在鼓励退休后继续为单位做出贡献。
3.医疗保险退休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辽宁省规定,退休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与普通职工相同,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三、退休程序1.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将审核个人的申请,经过确认后,可以为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领取相关证件退休人员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相关的退休证和养老保险证。
这些证件是退休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和权益的重要凭证。
四、其他注意事项1.丧失享受待遇情况辽宁省规定,退休后,如果退休人员再次从事以劳动为主的工作,将丧失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
因此,退休人员需注意在退休后的工作安排,避免丧失相应的待遇权益。
2.离休与退休的区别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中,离休与退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离休指的是具备某些特殊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达到离休年龄后脱离工作岗位,但继续享受工资、荣誉和待遇的一种状态。
而退休则是指普通的退休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停止工作,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最后,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时进行更新和调整,请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随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了解并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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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
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
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计发。
(国发[1989]82号)■1989年提高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
适当提高下列离休人员的离休费。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
具体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
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
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因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
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
(国发[1989]83号)■1991年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国发[1991]74号)■1992年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2]28号)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2]29号)■1993年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国办发(1993)85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方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国办发(1993)85号)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人薪发(1994)3号)■1994年国务院从1993年10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
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
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4]9号)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可按照离休人员每月不超过60元、退休人员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离退休金。
(国办发[1994]62号)■1995年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国发[1994]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