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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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浅谈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

浅谈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

浅谈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法律是一切国家的基石,它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了让人们更加尊重、遵守法律,我们需要形成敬畏法律之心。

这需要从教育、宣传、执法等多个方面加以推进,以下将进行浅谈。

首先,教育是培养人们敬畏法律之心的基础。

在学校中,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从小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学校可以开设法律课程,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则,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从而养成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

其次,宣传也是形成敬畏法律之心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知识和具体规定。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推出法律微课堂等系列节目,向广大市民普及法律法规,使他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的意义和效力。

此外,还可以组织各类法律讲座、法治教育活动,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提高公众参与法律宣传的积极性。

再次,执法工作的公正与高效也是形成敬畏法律之心的重要条件。

执法者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保持公正和廉洁的态度。

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行为者犯罪成本高昂,让人们明白违法必受惩罚。

同时,执法工作也应该加强透明度和公开性,对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公正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以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来推动敬畏法律之心的形成。

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使法律规定更加贴近实际和公正。

同时,要加大对法律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违法必究的强烈震慑,让人们对法律心生敬畏。

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立法律知识竞赛、激励优秀法律工作者和公民的奖励机制,鼓励人们主动学习和遵守法律。

最后,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形成推动敬畏法律之心的良好氛围。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1摘要: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讨论在哲学史乃至人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绝非是与后人开的一本正经而严肃的玩笑!关键词:正义《理想国》柏拉图正义,一直是人类苦心追求的美好价值。

两千多年前的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活在一个大变动的时代,这个时代人们普遍渴求一种正义的生活,渴望生活的美好,而那些渴望正义的人们却饱受了不正义的折磨,他们一直试图向正义探源,对正义作出了深刻的思考。

而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很少对正义进行思考,或者当人们对正义进行着思考时,对自己、别人乃至整个社会是否存在正义进行思考时,甚至连正义是什么都说不清楚。

正如我的老师廖峰博士所说,社会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的,但两千多年以前的哲人们所思考的问题,到今天甚至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对这些问题始终保持着无知。

难道两千多年以来人类的智商没有提升过,这着实可怕!一、柏拉图的生平柏拉图(公元前427年— 347年)2古希腊的大哲学家。

他一生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古希腊民族文化中心的雅典。

民主制复辟后处死了苏格拉底,使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

怀着这一政治抱负,他三下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政体。

但终未能实现自己的政治计划,叙拉古的统治者狄翁被谋杀后,格拉图的政治理想遂彻底破灭。

在政治事业屡遭失败的时候,柏拉图的哲学事业却获得成功。

他于壮年时期成就了经典作品《理想国》。

全书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政治思想,是关于人类的一个理想的共同体生活的构想。

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正义问题做出系统思考的思想家,在《理想国》一书中,正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

理想国是一个正义的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精神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城邦的出发点与归宿。

1交稿日期:2013.12.162据《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大学版》第二版,柏拉图生卒年不准确二、关于正义的讨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第一卷中,通过苏格拉底与别人的对话对正义观念作了逐一的分析和批判:(一)关于克法洛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的反驳克法洛斯从自己的经营活动出发,提出正义就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认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管理方式,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功能和地位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增进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承载着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它是国家为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法律还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为人们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和保护的手段。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能够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其次,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等,使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此外,法律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了解法律的内容和规定,更是要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

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正确的法律意识还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重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律,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对法律的认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历来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繁荣进步的同时,各领域的矛盾日趋尖锐,区域、城乡、行业发展的巨大差距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巨大挑战。

促进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人类的理想社会正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这种以全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公平正义思想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远大目标。

这为我们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国情,领导人民大力发展生产,努力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始终贯穿着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肩负起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在改革开放历史大发展时期,邓小平把公平正义上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容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

权利公平是指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年龄、身份、区域、职业、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差别,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它是整个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也是社会公平的核心。

人们只有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公平,才能拥有最起码的尊严与自由。

这样,社会才能够维持稳定,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点。

机会公平即“机会均等原则”,是指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强调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机会公平使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使进入市场的主体不因家庭背景、自然禀赋、特权等因素而少得到或多得到某种竞争机会。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正方,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能享有公平和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法律公正则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应该紧密结合,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社会正义是法律的根本目的。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没有社会正义的法律就会失去其意义和价值。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只有法律与社会正义相一致,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遵守。

再者,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保障。

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只有法律公正,才能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说,“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石,没有法律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正义。

”。

最后,我们需要看到,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在法律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正义;而只有实现社会正义,才能使法律公正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此,我们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反方,不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首先,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社会正义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法律公正是一个更加具体的概念,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不应该被强行联系在一起。

其次,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

法律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必然会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利益的影响。

因此,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完全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有时甚至会偏离社会正义的轨道。

正如法学家罗伯特·科维尔所说,“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有时甚至会成为社会不正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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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班级:法学1301 学号:1049723102719 姓名:董世军当我初次接触到“人是目的”这一“石破天惊”的伟大命题时,不禁震撼与感动于它所体现的光辉的人性价值和深切的普世价值。

它所倡导的,要把每个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同等地看待和尊重,把自己和他人能够基于某一行为或某一制度而获得更好的生存状态、更好地生活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不是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这让我联想到中共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将“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政策理念,其基本含义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由此可见,东西方的这两种思想有着相通之处。

但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最初的的提出者管仲拘囿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并没有站在更高的角度来阐释该思想的来源,当今社会,这一思想作为执政党的理念贯彻执行,但它应该是一种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内心的思想,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了解康德的深刻阐释,进而了解新康德主义者施塔姆勒在他的《正义法的理论》中阐述的社会理想和正义的法的概念和方法,让我们的法律更加正义与人性化,让我们的党的执政理念更具智识资源的支撑,也让我们每个人都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人是目的”这一理念的提出者康德认为,自然界的事物依据自然意志存在,只具有相对价值;而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自由意志,
具有绝对价值,即其本性凸显为目的本身。

这就昭示我们,不仅人的各种主观需求的满足是目的。

客观目的,亦即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的东西,而且是一种无法用任何其他目的来取代的目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手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

①康德还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彼此之间应该相互尊重。

一个人的行为,无论是针对他自己的,还是针对别人的,他必须同时把自己和别人都尊为目的。

②既然人是目的,那么人的生理需求、精神需求以及随着知识的扩展、智识的发展所要求满足的东西就应该得到满足。

是以被较普遍地接受的正义法的含义就是:人们得到他所应当得到的东西。

而这种应然性的基础在于人的存在就是目的,人具有绝对价值。

但是单个个人享有个人自然禀赋的权利且人人平等,却无法依靠个人实现保障安全、维持秩序、实现自身权利时免受他人侵犯,于是这种责任就移交给了主权者。

所以主权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它的责任就是通过制定正义的法律,即能够充分满足人民所应得的东西的法律来实现人的价值,激发人的个性与潜力,让人能够自由全面发展,以人为目的来运行整个国家机器。

施塔姆勒在《正义法的理论》中所讲的法的理念的本旨社会理想,即“一个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在我理解看来所言说的就是具有良性品质的法律所欲求达到的目的和具体的规范的设定应充分尊重和满足个人的需求,这不仅包括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为他人和为自己而实现的外在物质方面的需求,更包括需要的得到他人尊重、认可、有尊
①《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6页。

②同上。

严的存在等等人之为人最为内在的或者说原始的需求——它不区分个体差异,是人所共有的需求。

在满足外在可量化的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人内在的真实需求。

而让人感受到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的内在需求,它往往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难以实现的。

由此我们也开始明白为什么在经济发达物质丰富的国家或地区,人的幸福指数却很低,相反的,物质环境并不那么丰富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生活地却很幸福。

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自由的活动需要集体力量为支撑,需要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得到归属感、他人认同和理解,这样,人才会满足自己的内在需求,能够很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

显而易见,一个遭到共同体排斥、得不到他人认同、感受不到自我价值的人很难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对他人和自己的价值的。

那么,一个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应该是在使每个人能在共同组建的共同体中实现自身的意志,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自己的最大的价值的同时,也能使个体在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互尊重,彼此把对方当做一个目的来看待,心怀善意地关怀他人的利益与需求,彼此能够满足最为内在的需求,而不像工具一样仅仅是为了他人的目的亦或是共同体的目的的实现而被使用,或者仅仅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工具来使用。

这就是我所理解的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理想,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具备的品质,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流动在每个人心中,最终汇聚成一股社会氛围的爱意与善意。

是“不来自实在法却可以适用于实在法并作为检验实在法是否含有某种应然品质的尺度性东西”,是法律所应该追求的“引航星。


不过要准确清晰地理解施塔姆勒的关于正义法的理念还需要结
合他所提出的正义法四原则。

这四项原则是:
1、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

2、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是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3、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4、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我这样来理解这四项原则。

首先看第一项“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原则,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正义的法必须包含这样的内容,即作为同样具有理性的人之间是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意愿应受到尊重,不被他人无故地附条件地凌驾驱使。

比如说,在行政法领域,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可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那么他才受到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而作为具体的行政主体,只有在他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时才能够对对方的行为自由及意志加以干预。

否则,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方无权任意干涉对方的意志和自由。

第二项原则“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是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法律自身应该具有公平的属性。

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不能完全承受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导致双方利益失衡,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就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但是他同样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权利受损害时得到法律救济的
权利。

这样在他承受义务的同时,作为人所共有的需要被公平对待的需求就会得到满足。

同时,因为这种义务的承受和遵守,是社会处于有序的状态,保护了他人和自己生活环境的稳定,由是,使他“成为自己的邻居”。

第三项原则“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法律应包含保障安全的品质。

如前所述,人们构建国家,创制法律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共同体的力量来实现个人所无法实现的保障安全、维持秩序的需要,因此法律的终极的任务必须满足这种需要。

譬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不能将其排除于行政过程之外,却让行政相对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承担义务与责任。

如果这样,那么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就会毫无安全感可言,因为随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遭受了行政处罚。

人没有被当做目的来看待,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这样的共同体也没能完成它的一项最根本的任务,也没有满足理想的社会共同体的要求。

第四项原则是“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它的含义是主体享有的处置能力不能相互冲突与排斥,但是如果这种排斥能够使自己的需求和他人的需求得以满足,那么就是正当的。

我认为这项原则是在强调社会共同福利。

社会共同福利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清晰的界分,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

社会共同福利不是个人欲望和个人要求的总和,也不是政府当局
所作的政策决定,而是与人的共有的利益与愿望是一致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进入到一定的行业领域从事一定行为,但是行政主体为了规范整个市场秩序,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利益,会对行政相对人准入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合格的相对人进入特定领域和行业的资格。

表面上看这种排除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抑制了其需求,但是这种为了整个共同体的良性运作的排斥,恰好是共同体中的每个人对安全、秩序的需要都得到满足,被排斥的人也免于承受因其行为危害了他人的利益与需求而遭致的惩罚,使他自己“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一种思想的接受需要时间和过程。

依此标准来制定法律,构建社会共同体,依此原则来检验法律的正义性质和共同体中存在的问题,是我们今后要长期经历的实现真正正义与理想社会的必经过程。

现今社会,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与民众的冲突与矛盾越来越深刻、尖锐,政府的公信力似乎并没有随着改革而逐渐提升。

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学习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时候,真正理解为什么以人为本,究竟该把人置于怎样的位置,人民不是被统治的工具与手段,他们应该被放在最高的位置上作为目标去实现。

这不是简单的人性化,它需要深入骨髓的理解与内化并去践行。

作为普通的社会共同体的一员,为于理想社会的建设和公平正义的法的制定和执行,我们并不是毫无作为,毕竟是我们每个人组成了共同体,我们对整个国家的构建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负有责任,而不能完全依赖政府。

学习理解正义法的要旨,在生活中能够切实去
尊重、爱护他人,爱护共同体,把他人当做目的来看待,以同理心来看待他人,相信我们的共同体会越来越和谐。

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期待我们生活的共同体,我们的生活会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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