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秩序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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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安居乐业,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经济得到稳定发展。

例如,中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内乱不断,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活困苦。

直到秦国的统一,社会秩序得到恢复,人们才开始享受到长久的和平与繁荣。

其次,社会秩序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不会受到暴力和侵害。

同时,社会秩序也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执行,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们害怕,而是为了让人们得到公正的保障。

”。

最后,社会秩序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协作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相反,如果社会秩序混乱,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就会受到破坏,社会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在没有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贫困、危险和短暂的。

”。

综上所述,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社会秩序的建设和维护,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以牺牲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

首先,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以牺牲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可能会采取过度的限制和打压手段,导致人民的自由受到侵犯。

例如,中国的一些维稳措施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和集会权利,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不当侵犯。

其次,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成为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

在一些专制国家,社会秩序的维护往往成为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为了人民的福祉。

例如,一些专制政权可能会利用社会秩序的维护来打压异见人士和政治反对派,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最后,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成为对异议声音的压制和打压。

社会秩序的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的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的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首先,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生活和工作,不必担心犯罪和混乱的局面。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在没有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贫困、残酷和短暂的。

”因此,社会秩序是确保人们生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的关键。

其次,社会秩序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没有秩序,就没有正义;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没有和平,就没有进步。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最后,社会秩序有助于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会得到尊重和执行,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没有正义的和平只不过是一种骗局,而没有和平的正义只是一种空洞的幻想。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真正享有公平和正义。

因此,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有助于保障人们的安全和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社会秩序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社会秩序往往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必须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行动。

这种限制个人自由的社会秩序,往往会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社会秩序往往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可能会成为对人们自由的一种束缚。

其次,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不公。

在一个过分强调秩序的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害怕破坏秩序而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导致社会的僵化和不公。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所说,“大多数人生活的是安静的绝望,他们害怕打破现有的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可能会成为对人们创新和进步的一种阻碍。

辩论辩题的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的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的社会秩序正方辩手观点: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繁荣和安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秩序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可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表达权利,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社会秩序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创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这有利于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最后,社会秩序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法律会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使社会更加公平和正义。

名人名句,孔子曰,“有法者,必有罪;有罪者,必有刑。

”这句话说明了社会秩序对于维护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法制建设,维护了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社会秩序虽然重要,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首先,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新能力。

在一个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下,人们可能会感到压抑和束缚,无法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这对于社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其次,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官僚化。

在一个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下,可能会产生一些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现象,使得社会变得僵化和不灵活。

最后,过于严格的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在一些情况下,社会秩序可能会被用来维护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使得社会变得不公平和不公正。

名人名句,罗素曾说过,“秩序是自由的保障。

”这句话说明了社会秩序对于自由的保障,但也需要平衡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经典案例,历史上一些专制政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采取了一些过于严格的措施,导致了一些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

社会秩序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辩论辩题

社会秩序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社会秩序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社会运行的保障。

如果社会秩序不受保护,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无法正常运转。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如果没有社会秩序,人们将陷入‘每个人为自己’的状态,生活将是孤立、贫困、残酷和短暂的。

”。

其次,保护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权益。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言,“法律和秩序是公正的基石。

”只有通过维护社会秩序,才能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和生活。

最后,保护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企业才能蓬勃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所示,只有在有序的社会秩序中,经济才能蓬勃发展,社会才能进步。

反方,社会秩序不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社会秩序的维护往往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

一些规则和秩序可能会对个人的发展和创新产生阻碍,限制人们的自由发展。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所言,“大多数人生活在安逸的绝望中,因为他们害怕改变。

”只有在打破旧有的秩序,才能实现个人的突破和创新。

其次,一些社会秩序可能是不公平的,维护这样的秩序是不合理的。

在一些社会中,存在着不公平的规则和秩序,维护这样的秩序只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正如印度独立运动领袖甘地所言,“一个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被公民拒绝服从。

”维护不公平的社会秩序只会加剧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最后,一些社会秩序可能是落后的,维护这样的秩序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在一些社会中,存在着落后的规则和秩序,维护这样的秩序只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

”只有通过打破落后的秩序,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浅析【摘要】本文将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

在我们将探讨亚里士多德在哲学史上的重要性以及这一研究背景。

在我们将介绍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以及他对公正的理解,探讨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特点和现实意义,并讨论其引起的争议。

在我们将总结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价值,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

通过本文,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看法,以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生平、理解、特点、现实意义、争议、价值、未来展望1. 引言1.1 亚里士多德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哲学家之一,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他对伦理学、政治学、形而上学等领域的贡献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影响深远,对后世的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人类思想史的影响深远,对后世哲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伦理学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强调人类的幸福是最终目的,道德行为应当是追求幸福的手段。

他的伦理学理论奠定了后世伦理学的基础,被广泛引用和研究。

在政治学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想的政治体制和治理原则,对后世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强调政治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幸福,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等不同政体形式,为后世政治制度的演变提供了借鉴。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领域的贡献无可忽视,他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持续至今,成为了人类思维史上的永恒之光。

1.2 研究背景亚里士多德公正观是哲学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深刻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对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研究亚里士多德公正观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背景知识。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重要的代表之一,他被誉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学的奠基人。

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与柏拉图的思想形成鲜明对比,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代哲学研究中,对于公正和正义的探讨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作为传统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之一,吸引了众多学者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浅谈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性定义法哲学分析

浅谈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性定义法哲学分析

浅谈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性定义法哲学分析【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社会秩序关系认识有了更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正义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社会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本文试图从和社会秩序的理性选择入手,论证对社会正义评价的法哲学的依据。

【关键词】正义定义个体自由社会秩序理性选择一、法哲学角度下的正义的概念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

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

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摘要秩序和正义是法律一直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

秩序是法律规则的确定及适用方法的确定。

而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也凸显着其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从现实生活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要实现对秩序和正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偏废其一,只能寻求秩序与正义在实践中的衡平。

关键词秩序正义衡平前言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律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致力于实现正义,还要创造行之有效的秩序。

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和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通常是没有冲突的,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

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巨大的指导作用。

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体现为对有形或者无形的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形式的;而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为全社会对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的尊重和信仰,是理想社会的实质。

但从现实的实践中,比如在上海发生的钓鱼式执法事件,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的冲突时真切的存在着的。

亚里士多德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但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

他因而提出,在某些得到明确规定的情形中,应当允许用特殊的衡平手段来纠正法律。

这种衡平虽然有牺牲某种价值目标而达致目地之嫌,但其本身弱化了冲突,即在秩序价值得到整体维护的基础上争取了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作为法律价值目标的秩序和正义(一)关于秩序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博登海默对“秩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1在自然界中,秩序模式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这是不同的观点一致的地方,即在自然界大规模的运作现象的范围中,秩序压倒了无序。

其实,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亦然,对秩序的追求也有其客观规律性。

社会生活中需要规范来调整人类事务的领域更加广泛,甚至偶然在人们组成的聚集群体中,1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人们为了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地倾向于建立一种良好的法律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状态,从而维系整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法律与正义: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与正义: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与正义: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正义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条文的堆积,更是一种社会共识的体现,是公民行为的基准和保护。

正义则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是对公平、诚实和道德的追求。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它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约束和引导着个体和集体的行为。

在法律的框架内,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

这种平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基本尊严和安全感,从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与法律相辅相成的是正义。

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追求的目标,更是社会成员共同的理念和信念。

它强调的是公正和良知,是在法律框架下的道德体现。

正义的实现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公平对待,不受特权或歧视。

然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

有时,法律可能滞后于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

这时,正义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和个体的行为实践,推动法律的进步,使其更加符合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总之,法律与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双翼,一个不能缺少另一个。

有了法律,社会才能有序运行;有了正义,法律才能得到尊重和信仰。

唯有二者合力,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为每个人的发展和幸福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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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秩序与正义[摘要]“洞穴奇案”是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一度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从不同角度剖析了困扰古今哲人的一系列法哲学问题:面对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的冲突,该如何抉择?深入浅出的辩解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带给读者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文章尝试以法律的两大追求目标——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而论证出法律应为人们所确信,应合乎人性,从新的角度思索洞穴奇案的判决。

[关键词]洞穴奇案;秩序;正义;人性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牺牲者,随后威特莫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他们该被判有罪吗?秩序和正义之间显然,这是一桩疑难案件。

从较深层面讲,本案触及到了困扰许多同事及本人良久的一大难题,即法的价值追求冲突问题,更细致来讲,是秩序与正义的冲突问题。

自人类社会开始,秩序就是备受关注的基本价值之一。

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①如同自然界太阳东升西降、一年四季循环往复一般,人类社会也倾向于过有序的生活,并为此目标探索并试验了各种方法,经历了诉诸神灵权威的神治,仰赖领袖超常能力与魅力的人治,倚重道德教化的德治,直到今天诉诸法律的法治等诸多阶段。

②事实上,法律自其出现就担负了塑造社会秩序的责任。

对此,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最为充分。

霍布斯认为,为了结束“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人们达成契约: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利。

③洛克认为,契约的出现是为了提供一个共同裁判者,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④虽然二人观点有诸多不同,但相通的是:政治或法律的出现是为了帮助人类从无序的自然状态走向有序的社会状态。

此外,功利主义也提出,公民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会从中可以享受秩序的好处。

⑤然而,秩序是个中性词。

专制君主制度也可以建立秩序,但这绝非现代意义法治国家法律所追求的秩序。

为了结束“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随意杀死一个人自然行得通,但从长远来看,对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战争几无益处。

一种可能的选择是制定这样一条规则:恶意挑起战争者,应受处罚。

恶意挑起战争者因其对共同体造成的伤害而受到处罚,没有对共同体造成伤害的则不会受到处罚,或者可以得到奖励,如果其给共同体带来了益处。

给予共同体中每个人所应该得到的,是法律的另一追求——正义。

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法律的追求,则为:正义的秩序。

⑥秩序的表面性和工具性决定了其于法律追求的形式性,而正义与之相对,则具有实质性。

换言之,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外在价值,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内在价值。

然而,秩序和正义的关系却值得推敲。

正如一仆不侍二主,法律所面对的这二主所追求的目标有很大差异,⑦具体到个案就会发现,一味追求秩序势有时必会损害社会正义,正如H. G. 汉伯里所言:“每个法律制度都肯定会时不时地发现那种高呼冤情的特别难断的案件——如果法官根据规则来裁决这种案件,那么就势必会在良心上产生难以承受的内疚。

”⑧然而,一味追求正义又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法律的普遍性和法治权威。

但是,从另一角度看,秩序的持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一个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正义也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其基本作用,二者在较高层面又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⑨此较高层面即为我们一直所追求和力图完善的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

一则案例的启示:正义的秩序源于人们内心对法律的确信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法律才能够实现其“正义的秩序”的目标呢?换言之,法律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够建立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呢?笔者的回答是:这种法律是为人们内心所确信的法律。

“确信”意为确切相信,认可。

毋庸置疑,法律价值和追求的实现无论如何都离不开的一点便是其适用对象——普通民众的配合。

因此,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们要走到民众中深入了解究竟何种法律才会得到最多数民众的认可。

笔者曾听闻这样一个案例:某已婚男子与一未婚女子私通多年直至该男子死亡。

该男子遗书称,其全部遗产赠与这位与其私通的女子。

其妻自然不服,遂诉诸法庭。

按照该国民法中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法庭应该尊重死者意思,将遗产判给与其私通的女子。

然而,正如汉伯里一样,该案主审法官良心上无法说服自己做出上述判决,更为重要的是,民意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人不能接受这种判决。

最后,法官援引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判决,认定男子的遗嘱因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而无效,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相关规定应归其妻。

⑩该案与本案有诸多类似之处,都可能让法官陷入秩序与正义的吊诡中不能自拔。

我们不妨参照该案法官的做法,倾听民众的呼声,本着人性的良知,询问自己究竟如何判决才能无损人们对法律的确信。

那么,本案应该做出何种判决就不言而喻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官最终为自己的判决找到了法律依据,回到本案,九成民众希望被告赦免或无罪的愿望是否有法律上的支撑呢?在笔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紧急避险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通常认为其正当性在于为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思量其是否成立,通常也主要比较行为所保护权益和所侵害权益的大小,然而衡量财产权益相对容易,当案件涉及人身权益时,问题就会复杂起来。

从深层次上来讲,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在于对人性弱点的关怀。

人性,即人之本性,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属性。

既然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并且只适用于“人”,只规制“人”的行为,那么,其在对各种行为定性时就应以人性为基础。

就人性而言,每个人既有自爱利己又有无私利他的可能,立法者立法时首先将自己假设成为一个能够极好处理利己与利他关系的理性人,人们的行为只有遵照理性规则,合乎理性规范,秩序也才得以形成。

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在特殊情形下,法律也应考虑到人性之中的非理性因素,对人性弱点予以宽宥与体谅,诚如古老法谚所言:“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正在于此。

回到本案,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下,探险员无非面临三种选择:一是不做任何事情,结果极有可能是大家一起饿死;二是其中一人舍己救人,主动自杀让大家食其肉;三是强行舍弃一人,以保全多数人的性命。

有人说还有其他选择,比如等待其中一人死亡,再食其肉。

但是,当我们仔细思考当时情形就会意识到此种想法的不现实性。

现有证据不能表明一个人从开始就比其他人弱。

体力相当的几个人,即便是可以等到一人死亡,其他人也定会虚弱到进食的力气都丧失殆尽,更何况他们无法确定何时会获救,只知道“至少十天”,如果选择此方案,结局极有可能与第一种选择是一样——同归于尽。

至于诸如吃自己身体末梢以缓解饥饿的其他选择,探险员们在“至少十天”或更长的时间里煎熬着,更是无异于痛苦的慢性自杀。

仔细分析上述三种选择,第一种是任何人都不想看到的,无论是在有幸存可能情况下选择同生共死还是因争夺生存机会而同归于尽,都是对生命价值的裘读,更不符合法律对理性人的要求;后者让人感到悲哀,前者也并不值得赞扬。

第二种选择需要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之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人都能做到,即便是可以做到,也是自愿为之而非被强迫的,因为法律无权期待人们在生死攸关时舍生取义。

第三种是一种痛苦而又无奈的抉择,昭示了人性在强大的客观自然面前苍白无力的一面。

这种行为将人自私的一面暴露无遗,但却是符合人性的,因而应当得到宽容和体谅。

如果将第三种情况视为犯罪,就等于对人以第一种或第二种情况相要求。

以第一种选择为要求,则法律就会陷入蔑视生命价值和违背理性要求的不义境地;而以第二种选择为要求,则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的。

但是,“刑法不能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

”{11}法律只能要求人不为卑劣恶毒、伤天害理之事,而不能强求人去做崇高、伟大之事。

{12}“人类之在社会也,以生存为基础,法律之存在,亦以人类之生存为基础,故法律不为灭却人类之要求。

”{13}紧急避险恰如一个避风港,为脆弱的人性在惊涛骇浪面前开辟了一处栖息的空间。

{14}考虑到被告所处的情境及其生命受到威胁的严重性,其行为完全是合乎人性的,这一点从九成民众的意见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笔者赞成撤销这一判决。

[注释]①Iredell Jenkins,Justice as Ideal and Ideology,in Justice (NOMOS vol. VI),ed,C.J. Friedrich and J.W. Chapman,New York,1963,pp.204—209.②宋刚锋,论法律秩序之生成,中国政法大学2005.③Thomas Hobbes,Leviathan,London,Andrew Crooke,1961,Chap.13.④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London,Awnsham and John Churchill,1698,The “Second Essay”,Chap.2.⑤边沁认为,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Bentham,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Oxford,1823).⑥⑦⑨[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十二章.⑧Harold Greville Hanbury,Modern Equity:the Principles of Equity,7th ed. London,1957,p.4.⑩改编自四川省泸州二奶继承案,参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11}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67页.{12}张芳,论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中国政法大学2007.{13}郗朝俊,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0,214页.{14}刘为波,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紧急避险限度理论根基的解构与重建,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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