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涉及中药饮片监管和发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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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监管

浅议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监管

浅议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监管《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按照立法本意,药品生产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生产了已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假药论处。

作为上述法条的配套文件,2004年6月,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组织起草了《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发布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但时至今日没有正式出台,中药饮片、中药材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具体化。

但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已对部分企业的阿胶、鹿角胶、胆南星、石膏等数十个品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发给了批准文号。

基层执法实践中,对此类品种的监管存在两个方面困惑:一方面,如果认为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阿胶、鹿角胶、胆南星等数十个品种既是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那么将会导致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同类品种要按假药论处。

而以石膏为例,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数据,全国取得该品种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仅1家。

但全国仅此1家企业供应石膏的话,既不能满足医疗卫生需求,又造成市场垄断,不利于行业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其他企业为满足医疗卫生需求而生产的石膏如依法按假药论处将不计其数;另一方面,如果尊重市场实际,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允许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企业生产其他企业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那么一旦此类品种发生药害事故,各地基层药监部门将会被推上风口浪尖,承担失职、渎职的监管风险。

面对困惑,笔者认为:通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可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完善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使生产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让依法生产的优质中药材、中药饮片进入市场,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产品有序退出,从而推进中药现代化,增强民族医药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旧版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旧版解读
• 由于假劣药品横行、违法手段多样化、监管难度大等问题的存在,我国立法政策对于“互联网药品交易” 一直采取审慎、保守的态度。我国互联网药品产业和政策发展主要分为三大阶段。一是禁止阶段。1999年 12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处方药、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二是试点阶段。2000年6月,《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允许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四地进行 网上销售非处方药试点探索。三是有限放开阶段。2005年9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发布, 有条件地允许连锁药店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规定药品只能由网上药店自行配送,同时严禁向个人销 售处方药,严禁医疗机构上网销售药品。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1-15条)
• 1.将药品定义由附则调整至总则,并将分类“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简化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 2.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的结合起来,鲜明地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整个药品管理 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中都坚持体现这个理念。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 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备注: • 修正: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对法律有关条文作出修改。在法律修改时,一般以修正案草案、
修正草案形式提请立法机关审议,表决通过时转化为法律修改决定。在具体内容上,法律修改决定对有关修改 内容分条表述,修改内容一般较少。法律修改决定单独公布,独立于原法律而生效。 • 修订: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某部法律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

中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中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中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近年来,中药发展迅猛,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领域之一。

然而,中药行业涉及到诸多特殊药材和丰富的中药文化,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以确保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安全。

一、中药行业法律法规概述中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药品监管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

首先,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规范》,对中药材的收购、储存、加工以及中药饮片的生产过程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其次,中药行业还要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确保中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按照国家有关条例,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

二、中药行业合规要求1. 资质要求:中药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未经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中药生产和销售。

2. GMP要求:中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稳定可靠。

3. 注册备案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药监局进行注册备案,备案范围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中药材种植地点、中药制剂工艺流程等。

4. 标签标识要求: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的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信息。

5. 不良反应报告要求:中药生产企业有责任主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向国家药监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6. 广告宣传要求:中药企业的广告和宣传材料必须遵循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原则,并尽量避免夸大和虚假宣传。

7. 进出口合规要求:中药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必须有进出口许可证、需要经过海关检验检疫等程序。

三、中药行业的挑战和前景展望尽管中药行业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挑战,如药材资源的匮乏、科技创新不足、行业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但仍然具备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人们对中药文化的认可和需求的不断增加,中药市场将进一步扩大。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六个特点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六个特点

全 过程进行 管理和监控 的措施 ,也是世界各 国为保证
原法规 定,生产 中药 材 、中药饮 片一律 不需经审 批 并取得批 准文号 。对 生产 中药材 、中药饮 片完全放 药品质量普 遍采取 的管理手段 。原法没有要 求药 品经 营 企业必 须执行 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 规范 只规 定了 开 ,导致 中药 材 、中药饮 片质量 不合格率 长期居高不 , 药品生产企 业必 须按照 《 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 范 的 下,远远超 过其它药 品,损害 了人 民健康 ,并直接 影 药
要求,制定 和执行保 证药品质量 的规章 制度和卫生 要 求 。这是造 成药 品生产 企业 、经营企业 长期处于低 水
平徘徊状 态的重 要原 因之一 。为 了保 证药 品质量 ,保
响到 中医事 业的 发展 。新修订 的 《 品管理 法》规 定: 药 “ 实施批 准文号管理 中药 材 、 中药饮 片 品种 目录 由国务 院 药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 中医药 管理 部 门制 定, ”逐步将 中药 材 、中药饮片 的生产实行 规范化 、标
障人 民用药安 全,明确药 品生 产企业 和经营企业 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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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 的管理 。 新 修 订 的 药 品 管 理 法 建 立 了处 方 药 与 非 处 方
一是 维护 了市 场流通 秩序, 克服地方保 护 主义。 在 实际工 作 中,一些地方药 品监督管理 部 门为 了保 护 地 方利益 ,对 非本地 区药品生产企业 依法生产 的合 格 药品, 以保 证药 品质量 为 由,强令这 些品种在进入 本
药 1 简化 了药 品生产企业 、 经营企 业和药品的 审批程 序 要 求,新修 订的 《 品管理法 坚持 了从实 际出发和 按 照原法 的规 定和执行 中的做法 ,开办药 品生产 分阶段 、分 品种 、分 剂型逐步 实施 《 品生产质量管 药

2019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

2019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

2019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2019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XXX2019-08-27 08:24XXX北京8月2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该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防备、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精选文档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8中药管理

8中药管理

复习题(一)A型选择题(最佳选择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1.中药的类别具体包括( )A.中药材、中成药B.中药材、中药饮片C.中药饮片、中成药D.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E.中草药、中成药2.《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规定黄曲霉毒素含量应( )。

A.≤5ug/kg B.≤10ug/kg C.≤15ug/kg D.≤20ug/kg E.≥5ug/kg3.中药材指纹图谱系指中药材经适当处理后,采用一定的分析手段得到的能够卡,亍示( )A.该中药材共有峰的图谱B.该中药材特性的图谱c.该中药材特性的共有峰图谱D.该中药材组织结构的图谱E.该中药材组织结构的特征图谱4.建立科学完善的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应考虑以下因素( )A.安全、有效、稳定B.安全、有效、可控c.安全、有效、稳定、可控D.安全、有效、稳定、经济E.安全、有效、经济、可控5.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 )A.严禁采猎的原则B.限量采猎的原则c.保护和采猎相结合的原则D.保护与鼓励人工种养相结合的原则E.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6.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持有( )A.许可证B.采伐证C.采药证D.狩猎证E.准许证7.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是( )A.3年B.5年C.7年D.10年.E.15年8.对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 )A.生产劣药依法论处B.生产假药依法论处c.无证生产药品论处D.生产假、劣药品论处E.非法研制、生产假、劣药品论处9.GAP的核心是规范中药材生产过程以( )A.保证药材的质量稳定、可控B.保证药材的质量和疗效c.保证药材安全、有效D.保证药材安全、有效、质量稳定E.保证药材有效、质量可控10.我国GAt’规定,患有何种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 )A.传染病、皮肤病者B.传染病、皮肤病或心脑血管疾病者c.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者D.传染病、外伤性疾病或心脑血管疾病者E.皮肤病、外伤性疾病或心脑血管疾病者(二)B型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备选答案在前,试题在后。

中药饮片及其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药饮片及其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药饮片及其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第一篇:中药饮片及其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药饮片及其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药饮片可作为中成药的原料药,也可直接调配用药,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几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管力度,但其不合格率仍居高不下。

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因素诸多,笔者试从生产、流通、监管等方面作浅显分析。

1、问题及分析1.1、原料方面,长期以来,中药材的种植基本依据传统习惯,种植的随意性很强。

一方面,在种植过程中乱施农药、化肥,导致饮片农药残留量和重金属超标;另一方面,不按规律采收,提前或滞后采收,严重影响了中药材的质量。

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行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但因其不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加之中药材种植基地又很少,因此短期内中药材种植、采集难以规范。

1.2、生产方面1.2.1、生产条件落后,饮片质量难以保证。

目前,我国有近1 000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极少。

大多数企业设施、设备陈旧,加工技术落后,致使药材有效成分流失或混入非药用部位,使饮片质量难以保证。

1.2.2、中药人才紧缺,原料购进把关难。

当前,一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相关专业人才短缺,在购进原料药材时,药材药用部位辨识不清,对同科同属或同科不同属的正品和伪品缺乏鉴别能力,甚至有些饮片生产企业低价收购质量低劣或假冒的中药材进行加工。

1.2.3、标准掌握不准,饮片炮制不规范。

药品标准中对每一种中药饮片的来源和药用部位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不仅要求来源准确,而且应除去非药用部位和杂质,并按规范进行加工炮制。

但有些饮片生产企业并未按照标准要求加工炮制,致使一些饮片质量下降。

如:饮片切制不合理,造成形态不均、厚薄不一、药屑和异形片所含比例过高;因炮制不当,失去了其固有的色泽,如黄芩色变绿;有些药材未按规定进行前处理,泥土过多,特别是全草类中药饮片;有些大量混入非药用部位,如柴胡、龙胆草含地上茎竟达10%~30%,沉香不含树脂的木部却占大多数,苏木边材占比例较大,桂枝掺有很多老枝,山萸肉未除尽果核,远志、巴戟未抽心等。

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
01
节假日促销
利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推出 打折、满减等优惠活动。
搭配促销
将不同种类的饮片进行搭配销售, 提供套餐优惠。
03
02
会员促销
针对会员提供积分兑换、会员日折 扣等专属优惠。
新品推广
针对新品进行免费试用、买赠等促 销活动。
04
客户关系维护方法
建立客户档案
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和消费 习惯,提供个性化服务。
价格体系设置原则
成本导向原则
根据中药材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装成 本等确定饮片的基础价格。
品质导向原则
根据饮片的品质、规格、产地等因素进行差 异化定价。
市场导向原则
参考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结合竞争状况进 行定价。
客户需求导向原则
针对不同客户需求和消费能力,提供不同价 格层次的产品。
促销活动类型及策划
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 度
演讲人:
日期:
目录
CONTENTS
• 管理制度概安全保障 • 仓储物流与配送管理 • 价格策略与促销活动 • 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 法律法规遵守与监管
01 管理制度概述
目的与意义
确保中药饮片销售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保 障公众用药安全。
断其质量状况。
理化检测
采用现代理化检测手段,如光谱、 色谱、质谱等技术,对中药饮片的 成分、含量、有害物质残留等进行 精确测定。
微生物限度检查
对中药饮片的微生物污染情况进行 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
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不合格品标识与隔离
01
发现不合格品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并隔离存放,防止误用或流
入市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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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传递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的最强音。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一些新规定,围绕鼓励创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作出多项重大制度创新,同时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典治乱,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促进中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新举措、新办法。

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广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使命和责任。

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方面要尊崇、敬仰《药品管理法》,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GMP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落实企业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抢抓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机遇,立足于企业实际,谋划实施做大做强做优的思路和办法,共同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现将《药品管理法》和《意见》中有关中药饮片监管和发展的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款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十九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

第四十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

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八条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六十三条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

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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