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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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二)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证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畜禽都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

免疫证中要注明畜主,所在地址,牲畜总头数情况,免疫牲畜数情况,未免牲畜数情,免疫疫苗情况,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字、畜主签字,以及补免情况登记等。

2、免疫证由防疫员在注射完疫苗后当场填写,并由畜主签字后存放;每个防疫员应建立自己辖区范围内所有牲畜的免疫情况登记卡,以便核查和了解牲畜免疫情况。

防疫员免疫卡在年底交由乡动物防疫监督站统一存放,建立乡防疫档案。

3、乡动物防疫档案,由乡动物防疫检疫站统一保管,乡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柜),并定期检查档案室的保管状况,定期清扫档案库房。

4、乡配备专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遏制疫病传播,制定本动物防疫制度,旨在全面提升动物防疫管理水平,确保动物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 原则: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c) 核心区管理和边境防控相结合;d) 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e)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

三、动物安全防范1. 进出动物检疫:a) 动物进出境应持有相关的动物健康证明;b) 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对进出境动物进行检测和隔离;c) 有关部门对进口动物进行常规抽检,并对疫情动物进行尽快处理和通报。

2. 动物疫情监测:a) 建立疫情监测与上报制度,及时了解情况;b) 建立疫病监测网络,强化动物疫情预警;c)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疫情调研,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

四、动物场所卫生管理1. 动物场所消毒:a) 对养殖场、市场等动物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有效消除病原菌;b) 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按照规定浓度和方法进行消毒;c) 建立动物场所消毒档案,做到消毒记录清楚、可查、可溯源。

2. 动物场所环境管理:a) 动物场所应保持清洁,保持合理的通风、温湿度;b) 加强动物粪便和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c) 定期对动物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清除滋生病原菌的隐患。

五、疫苗免疫管理1. 确保疫苗质量:a)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使用疫苗;b) 保持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变质;c) 定期对疫苗进行质量检验和追溯。

2. 动物疫苗接种:a) 实施动物疫苗接种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全面接种;b) 建立动物疫苗档案,详细记录接种情况;c) 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疫苗接种工作得到落实。

六、动物疫病应急响应1. 快速反应:a) 建立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协作机制;b) 健全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c) 加强动物疫病应急演练,确保各级部门能够快速响应、统一行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保护动物健康,防止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传播扩散,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确保养殖场和市场的动物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和市场等与动物相关的场所。

三、证书颁发条件经过相关部门检查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可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 设施健全:场所应具备适宜的饲养和防疫设施,包括饲养房、防护设施、隔离区等。

2. 卫生管理: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环境清洁、消毒措施和垃圾处理等。

3. 疫情监测: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定期体检、疫情报告等。

4. 疫苗接种: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定期、规范的疫苗接种。

5. 卫生防护人员: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卫生防护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证书申请及审核1. 申请材料:申请者应提交申请表、场所平面图、防疫设施照片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颁发:审核通过的场所将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并在指定时间范围内有效。

五、证书使用及监管1. 证书展示:申请场所应将证书在显眼位置展示,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仍然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失效:如发现持证场所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证书的使用。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持证场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2. 奖励措施:对持证场所优秀者,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3.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的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饲养场条件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场址、布局、设施设备和防疫制度。

饲养场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动物隔离观察、检疫、诊断和治疗等需要。

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屠宰加工场所设置规划。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检疫室和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五、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需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记录、报告和监管等制度。

六、集贸市场防疫条件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动物产品交易区和非动物产品交易区,实行分区管理。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产品检疫、索证索票和追溯等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七、防疫制度建立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制定疫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人员管理1、本单位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养殖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知识,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

3、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域前,应更换工作服、鞋,经过消毒通道消毒,防止带入病原体。

三、养殖环境管理1、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交通要道等。

2、养殖场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严格分开。

3、养殖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消毒。

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创造适宜动物生长的环境。

四、动物疫病预防1、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按照规定的免疫病种和免疫时间,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免疫记录应完整、准确。

2、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时掌握疫病流行情况。

对监测中发现的阳性动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饲养管理,保证动物营养均衡,增强动物的免疫力。

4、严格执行引进动物的检疫审批制度,引进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经过严格的检疫和隔离观察。

5、动物出售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五、消毒管理1、设立消毒设施,包括消毒池、消毒室等。

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液,保持有效浓度。

2、定期对养殖场所、用具、车辆等进行消毒。

消毒药品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3、消毒工作应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确保消毒效果。

消毒记录应详细、完整。

六、疫情报告与处置1、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2、确诊动物疫情后,应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染疫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饲养场应经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饲养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

六、饲养场实行封闭性管理〜并禁养其他易感动物。

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要定期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入。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需跨省引种时〜还应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畜,禽,引进后〜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情况〜并在隔离舍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经检疫合格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无害化处理。

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定期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做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记录。

1十二、饲养场严格遵守检疫报检制度〜并设检疫报检员〜在动物出栏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十三、饲养场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动物防疫制度一、动物屠宰加工场,厂,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卫生工作的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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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青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青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青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区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丹徒区境外,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在屠宰前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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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5)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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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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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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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动物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畜禽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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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区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畜禽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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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猪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猪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垫)、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5分钟后方可入内。

二、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

三、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四、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

五、本场送货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方可回场。

六、严禁场内养猫养狗,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七、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八、每天打扫圈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

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九、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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