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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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5年9月24日以粤公路函〔2015〕729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养护、增设、撤除、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充分发挥路网功能。

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监督管理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国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委)主管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管辖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详尽的路网调查,掌握路网中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城市主干道、相交叉道路的情况,对周边路网已有交通标志信息、道路指引影响因素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设计总体方案(重点是远、中、近端地名信息的选取,互通立交、相交路段之间的相互指引),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交基[2015]102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的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28日以粤交基〔2015〕1024号发布自2015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包括设站收费的公路和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工作。

高速公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途经沿线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养护监管职责。

本省区域内各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单位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收费站公示所属的各收费公路具体养护监管单位。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确保养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六条收。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养护、增设、撤除、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充分发挥路网功能。

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监督管理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国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委)主管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管辖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详尽的路网调查,掌握路网中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城市主干道、相交叉道路的情况,对周边路网已有交通标志信息、道路指引影响因素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设计总体方案(重点是远、中、近端地名信息的选取,互通立交、相交路段之间的相互指引),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设计单位在设计总体方案的框架下,进行交通标志位置、内容、版面、支撑方式等细化设计。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沿线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及相交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

县乡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牌设施管理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牌设施管理

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运[2003]129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及其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示、标识的各种载体。

第四条在公路及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下列地方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一)公路路肩外缘线以内范围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但收费站广场除外;(二)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地方。

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其外缘滴水线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标牌设施的净高度。

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广告、标牌设施。

第六条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设施,应先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规划方案应载明广告设施设置间距、设置位置和允许设置的结构型式。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一)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广州市、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由广州市、深圳市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除外),由管辖该公路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或公路管理总站编制规划方案,报市交通局(委)审批。

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应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二)国道、省道由地级以上市公路局编制规划方案,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审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际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
交【2022】6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1
【摘要】粤交〔202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铁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为规范我省城际铁路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运营管理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总页数】6页(P23-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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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S1广连高速公路清远段等8条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意见的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S1广连高速公路清远段等8条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意见的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S1广连高速公路清远段等8条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粤交路函〔2023〕835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S1广连高速公路清远段等8条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意见的函粤交路函〔2023〕835号东莞、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省交通集团、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广连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阳化高速公路管理处、广东省南粤交通化湛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广告协会: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21〕22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编制和设置管理的通知》(粤交路〔2022〕389号)有关规定,我厅委托广东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组织编制了S1广连高速公路清远段等8条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方案详见附件),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1月17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附件请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官网“政务公开”版块的“发展规划”栏目(/)自行下载。

联系人:陈志宏,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1.S1广连高速公路清远段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2.S14汕湛高速公路(阳春至化州段)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3.S61茂名港高速公路(高州至电白段)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4.S1408湛江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5.G1523甬莞高速公路(东莞常平谢岗段)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6.G94莞深高速公路(东莞石碣段)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7.S6广龙高速公路(东莞桥头至沙田段)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8.S86深外环高速公路(东莞段)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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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粤交法[2012]163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2月28日以粤交法〔2012〕1633号发布自2013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
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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