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山塘水库养护经费管理办法
义乌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财政补助经费使用

义乌市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工程的依标管理和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库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287号)、《浙江省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浙江省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关于印发义乌市深入推进市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库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市财政补助的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
第三条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指对已建的水库工程建立完善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从工程管理责任制、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实行标准化控制与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的设计功能。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水文监测、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洪水预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提高水库管理单位管理、运行调度能力和水平,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改善或更新原有内容。
第四条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由各镇(街道)或市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严格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市财政、所在镇(街道)及村共同承担和筹措。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承担的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预算审核和安排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项目的审核、指导、计划上报、任务下达、监督管理与考核、资金初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镇(街道)、市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申请、具体项目实施、管理、自筹资金筹集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补助工程范围为:已通过标准化创建的市属、各镇街或村集体所有以灌溉、防洪等公益性任务为主的水库工程。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水库作为重要的水资源调节和控制工程,其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长期维护。
一、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分类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主要包括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两个方面。
1. 运行费用:水库的日常运行包括调度、监测、抢险等工作,所需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备维护以及电力等方面的支出。
2. 维护费用:水库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巡查检测、设备保养、修缮加固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财政拨款:由各级政府进行拨款,用于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支付。
2. 用户费用:根据水库的实际用水情况,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水费,用于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
3. 其他收入:水库周边的渔业、旅游、发电等活动所带来的收入,可以用于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制度为了合理管理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确保费用的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1. 预算制度:建立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年度预算制度,确定各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和预算额度。
2. 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水库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并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评定绩效,激励水库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费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增加费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基金设立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水库运行和维护基金,使其成为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重要来源,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
6. 费用监测制度:建立费用监测系统,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确保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大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监督力度,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资金的安全。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水库是人类利用水资源的重要设施,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有效的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探讨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1.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包括政府资金、用户费用和其他收入。
政府资金主要用于水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维护,用户费用则是指用户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使用水库的费用,其他收入可以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利用权出售等途径获取。
2.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机构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机构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资金的筹集、预算的编制、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分配原则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分配原则应遵循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原则。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水库规模和功能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费用标准。
大型水库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相对较高,而小型水库则较低。
(2)根据水库的使用需求,将费用分摊到各个用户单位。
如农业、工业和居民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根据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强度缴纳费用。
(3)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使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4.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为确保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合理使用,应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审计、费用使用报告的公开等方式,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同时,也可以在费用分配的环节增设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公众参与,确保费用的公正分配。
5. 加强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宣传与教育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和互联网等途径,向公众普及水库费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费用缴纳意识和自觉性。
综上所述,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对于水库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至关重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浙财农字[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10〕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强塘”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塘”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库除险加固、海塘配套加固、江堤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强塘”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强塘”工程建设的投入,积极落实项目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金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12〕11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与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对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1.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等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10米至20米内(水平距离,下同)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2.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5米至10米内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米至10米内的地带。
水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水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水利建设以及相关资金拨付使用单位。
三、经费保障1. 各级政府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拨付。
2. 国家相关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水利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
3.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对水利建设经费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经费使用原则1. 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 经费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不得挪用和滥用。
3. 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计划、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经费使用程序1. 编制预算: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水利建设预算,明确经费用途和金额。
2. 审批拨付:经费预算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拨付,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使用管理:各水利单位应当根据预算计划,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4. 监督检查: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5. 结算报账:各水利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费结算和报账,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经费监督机制1. 建立健全水利经费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2. 加强对水利部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水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七、经费使用责任1. 水利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挪用、滥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水利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对于监督和检查发现的问题,水利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塘管理,确保山塘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利用山区丘陵地区自然形成的或人工修建的,用于拦蓄地表径流或地下水的水利工程。
第四条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安全第一、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降等与报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山塘降等管理第八条山塘降等是指根据山塘实际情况,降低其工程等级或者报废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山塘降等:(一)工程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规模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二)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运行的;(三)工程效益严重下降,不能满足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四)其他需要降低工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山塘降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山塘降等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降低工程等级的山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因山塘降等而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山塘报废管理第十三条山塘报废是指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山塘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不经济,经批准予以注销的行为。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5月10日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山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塘的注册登记、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安全认定与评估、报废及综合整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组织拟订山塘的建设、综合整治、运行管理、巡查管护的技术标准。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对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数据更新。
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山塘注册登记,建立山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设区市或县级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建设等有关部门和监狱(以下统称山塘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单位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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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的管理,保证水库山塘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库(山塘)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库(山塘)为:我市范围内除市属水库以外的水库及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的山塘。
第三条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原则:1、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保证我市水库工程(除市属水库)和列入《浙江省1万~10万m3山塘名称代码》中的542座山塘工程(名录见附件1)的维修养护。
优先安排水库工程和屋顶或坝高超过15米的山塘工程的维修养护。
2、分档补助原则。
各镇街应积极筹措落实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确保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市财政以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额为基数,根据各镇街综合财力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比例为赤岸、大陈镇90%;其他镇75%;所有街道60%。
3、奖优罚劣原则。
从本办法实施的第二年度开始,市水务局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和本办法对各镇街水库(山塘)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项目范围第四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库(山塘)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等项目,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五条水库(山塘)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库(山塘)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等日常维护。
第六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
(一)主要设施: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
(二)附属设施:机房及管理房、水库(山塘)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三)非工程措施:防汛抗旱设备、水文观测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施等。
第七条下列项目不列于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一)水库(山塘)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项目;(二)水库(山塘)工程更新改造、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项目;(三)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认定的维修养护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作为经常性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
维修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申报要求,不按要求申报的维修项目将不予安排(申报指南见附件2 )。
第九条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立足于工程现状,维修养护工程的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各镇街在查清水库(山塘)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工作量的基础上,编制水库(山塘)工程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水务、财政部门。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求在每年7月底前上报。
第十条市水务、财政部门根据各镇街项目申报、水库(山塘)工程管理状况及年度考核情况,在每年9月底之前核定下年度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一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一经核定,一般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四章资金补助第十二条对于核定的下年度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市财政部门将分期拨付各镇街相应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每年的10月,市财政将预拨付各镇街当年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额40%;待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各镇街补助资金额60%。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水库(山塘)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水库(山塘)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维修养护合同审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完成后,各镇街要及时组织验收。
主要验收合同中的内容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各镇街要建立健全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度终了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市水务局和财政局。
第十八条各镇街要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的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工程经费、将工程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六章管理标准第十九条要求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达到如下管理标准:(一)大坝坝顶、坝坡外观要求保持整洁;溢洪道畅通无堵塞物;放水设施运行正常。
(二)工程各水工建筑物破损部位要及时修复;及时清除建筑物表面杂草。
(三)启闭设备及时上防锈保护漆;达到设计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四)按水利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工程巡查工作;对安装的观测设施进行定期观测,并做好记录整理。
(五)配备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的管理工具及生活设施。
(六)工程安全隐患部位应及时加装安全管理设施。
(七)对工程管理范围进行适当绿化。
(八)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档案。
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十九条市水务部门将定期对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规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项目经费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巡查维修养护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将定期对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综合情况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义乌市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名录一、水库工程(共92座)佛堂镇(16座):蜀墅塘、红专、倍磊塘、池塘、唇塘、翻身、谷背塘、里山丫、流坞塘、门里塘、盘塘、群力、深塘、西坑、双林、乌皮塘。
赤岸镇(11座):古寺、干村坑、新起、大拔春、谷坑、乔亭、薛塘、荷门口、雪峰、楼仓、大莲塘。
义亭镇(2座):白塔塘、早溪塘上溪镇(8座):长富、仇宅、大深塘、里冬岩、上岭脚、山后、社建、羊马岭。
大陈镇(6座):湖里塘、善坑、中心塘、甘山坞、反修、红峰。
苏溪镇(6座):安珠弄、反帝、伏虎、龙旗、毛里殿、石磡塘。
稠城街道(8座):建设、泮塘、红渠、红旗、里塘、麒麟塘、山塘、王古塘、稠江街道(1座):上游。
北苑街道(5座):山东青、凤凰、莲塘、菱角塘、马库坞。
江东街道(10座):利民、南山坑、大庆、光明、里坞塘、楼赐、南山、三联、万工塘、王思坑后宅街道(11座):岭口、岭脚、中水塘、里山、安后、后山坞、湖西塘、麻车里、皮刀丘、青山、上岩寺。
城西街道(5座):洞坑、泮山塘、石角夹、清塘、石坞里。
廿三里街道(3座):卫星、窄塘、乌岩塘。
二、山塘工程(共542座)佛堂镇(52座):联塘、棉塘、团结、孟英塘、下湖、横明塘、东塘(葛仙村)、清静塘、万青塘、耳朵塘、楼下塘、西塘、稽亭大塘、外山丫塘、估塘、干塘、靖安塘、东塘(联盟村)、上井坑、搭清塘、芦西塘、稻坞里、马山、桥墩、罗汉塘、长坑、官塘、五塘、骑龙、谷大塘、力坑、路苍塘、力塘、古塘、流古塘、荒塘、象山、岭头塘、和尚塘、塘山坑、麻车塘、砂塔里、枫树塘、莲背塘、后常塘、后坑、深塘(泽塘村)、云黄塘、方塘、深塘(新塘西村)、马上坑、徐塘。
赤岸镇(56座):流坞坑、西洋坑、火潮塘、石八坑、里安坑、王坑、大科塘、麻车塘、洋高塘、杨岭坑、朱卜坑、茅塘、划比塘、大里塘、后塘、炉西塘、华北塘、光明塘、瓦窑塘、洪福亭、长塘、山岗干、大塘、外心塘、中心塘、里深塘、旗杆坑、山英塘、麻车斗、陈谷塘、畚斗型、深塘(塘边村)、践塘坑、深塘(尚阳村)、吾眼塘、胡塘、上下坑、岩庭坑、里藕塘、毛鱼塘、大坑、后田畈、长塘、志愿塘、后力塘、七孔塘、张里坑、里坑(雅端村)、友谊、琴塘、铜锣形、里山塘、天龙山、里坑(朱店村)、麻车塘、里坑(鱼曹头村)。
义亭镇(52座):前吴塘、白塔塘东库、赤英塘、满大塘、绳塘、破塘、大塘、下曰塘、朱大塘、蒋大塘、枫树塘、深塘(畈田朱村)、陈塘、李安塘、泽西塘、小康、米公门、上塘、山塘、弯塘、下塘、合掌塘、上田塘、盛塘、荷店塘、全金湖、枧畴湖、叶大塘、蒋塘、泉塘、碗碟塘、和林塘、桥塘、横木塘、荷花塘、包西塘、麻鱼塘、下深塘、黄塘坡、长塘、大新塘、深塘(王阡三村)、莲塘、下车塘、门口塘、鲍东塘、上下力塘、上城塘、枫水塘、藕塘、樟潭塘、改富。
上溪镇(45座):合建、羊田岗、蔗塘、智坞里、小羊马岭、半路塘、西山、荷坞口、青塘、大坞、丰山、薄荷塘、青坑、东大旺、长阳坞、响坞、胡塘、山盘坞、莲花石、商坞、外山塘、梅坞塘、天井坞、石乌朱、长塘、枫塘、上胡塘、石塔塘、杨柳坞、东塘、洪岗坞、塘山背、青尖、竹坑、崇坑塘、深塘坞、潘里坞、石佛堂、冷坞、门通、香潭坞、清明塘、野猫岩、洪坞、东坞坤。
大陈镇(76座):后深塘、冷水井、板坞、小姐后塘、枫树塘、腾塘、山坞里、山坞、大塘、罗塘、岭塘、深塘(大陈一村)、东高坞、力塘、灯塔、砂子塘、朝西坞、荷花塘、花塘、付高坞、角坞、伏虎、黄泥塘、大鱼塘、石三塘、李宅、寺坞、上畈、西塘、门前塘、山坞里、西畈田、爱桐湾、高尖山坞、支角塘、齐塘、白砂塘、屋基塘、上井塘、上水库、车口塘、里楼、石白头、里坞口、洪大坞、高山、关林塘、郑家坞底、仰塔、西湾塘、里湾塘、马塘、大地、茶叶塔、立塘、樟塘、石桥坞、深塘(双园村)、横塘、猪心肺、破塘、全宅塘、天门下、窑坞底、门口塘、蔡坞、大里坞、鱼塘、中心塘、卫东、天赐塘、东坑弄、后坞、下泉塘、胡仙塘。
苏溪镇(59座):后塘、长坑、月龙塘、里外坑、上毛塘、马王、西畈塘、双塘坑、锅灶、鹅毛塘、黄榕坑、流舍塘、樟坞、齐家坞、余家塘、后塘、眉塘、青龙头、破塘、西岩山、石塘、东陶坞、山楼塘、中心塘、长塘(邢宅村)、山坞、新塘、大塘(三联村)、后塘、后城塘、止岗、大塘(上山下村)、下塘、深塘、双塘、门口塘、后山塘、后深塘、葫芦塘、上朱塘、钗坞、七一、松毛朱塘、里金塘、外金塘、枫树塘、后枫树塘、虎龙口、野塘、西角坞、石塔塘、上塘、泥门塘、小坞、长塘(齐山楼村)、团结、密塘、后阳塘、野塘下。
稠城街道(33座):里古塘、横坑、下坑、深塘、上高塘、园塘、荸荠塘、陈丝塘、马丘、山塘、破塘、上深塘、洛麻塘、娄西塘、破竹塘、利角塘、介塘、东塘、下清塘、道塘、猫鱼塘、龙华塘、朱介塘、绣坞、下王塘、长塘(十里牌村)、园公塘、生塘、半山塘、岩塘、长塘(下西陶村)、双塘、宅塘、长塘(新塘下村)、洋塘、毛梗塘。
稠江街道(11座):流清塘、官塘、海塘、下沿塘、蒋母塘、深塘、芦塘、上何塘、大元塘、三介塘、几何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