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山塘水库养护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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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水库承包公告

义乌市水库承包公告

义乌市水库承包公告尊敬的义乌市居民:根据义乌市水利局的要求,义乌市水库承包公告如下:一、水库承包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义乌市的水库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保障水库供水和防洪安全,义乌市决定开展水库承包工作。

二、承包范围和条件1.承包范围:本次水库承包工作适用于义乌市境内的所有水库,包括但不限于城郊水库、山区水库、农田水库等。

2.承包条件:(1)拥有合法的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证明;(2)具备相关水利管理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3)家庭主要从事农田灌溉或养殖业务。

三、承包程序和要求1.登记报名:有意承包水库的群众可自行前往义乌市水利局办公大楼办理登记报名手续,领取相关申请材料。

2.资质审查:义乌市水利局将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

3.公示公告: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义乌市水利局将会发布公示公告,接受公众对申请人是否合适的意见和建议。

4.签订合同:经过公示公告后,申请人将与义乌市水利局签订水库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承包面积、税费等相关事项。

5.履约监督:在承包期内,义乌市水利局将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水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水库承包权益和责任1.承包权益:(1)承包人有权合理利用所承包的水库资源,进行农田灌溉、养殖等经营活动;(2)承包人有权获得义乌市水利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3)承包人享有合作社、农业保险等政策支持。

2.承包责任:(1)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水库资源,保证供水和防洪安全;(2)承包人应按时按量缴纳相关税费;(3)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进行水库管理和维护工作;(4)承包人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技术交流。

五、其他事项1.承包费用:承包人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费用的具体标准将在签订合同时告知申请人。

2.承包期限:承包期限将根据不同水库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承包期限将在签订合同时告知申请人。

3.合同解除:如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相关责任,义乌市水利局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承包权益。

义乌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财政补助经费使用

义乌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财政补助经费使用

义乌市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工程的依标管理和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库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287号)、《浙江省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浙江省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关于印发义乌市深入推进市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库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市财政补助的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

第三条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指对已建的水库工程建立完善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从工程管理责任制、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实行标准化控制与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的设计功能。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水文监测、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洪水预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提高水库管理单位管理、运行调度能力和水平,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改善或更新原有内容。

第四条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由各镇(街道)或市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严格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市财政、所在镇(街道)及村共同承担和筹措。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承担的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预算审核和安排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项目的审核、指导、计划上报、任务下达、监督管理与考核、资金初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镇(街道)、市属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申请、具体项目实施、管理、自筹资金筹集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补助工程范围为:已通过标准化创建的市属、各镇街或村集体所有以灌溉、防洪等公益性任务为主的水库工程。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水库作为重要的水资源调节和控制工程,其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长期维护。

一、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分类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主要包括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两个方面。

1. 运行费用:水库的日常运行包括调度、监测、抢险等工作,所需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备维护以及电力等方面的支出。

2. 维护费用:水库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巡查检测、设备保养、修缮加固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财政拨款:由各级政府进行拨款,用于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支付。

2. 用户费用:根据水库的实际用水情况,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水费,用于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

3. 其他收入:水库周边的渔业、旅游、发电等活动所带来的收入,可以用于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制度为了合理管理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确保费用的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1. 预算制度:建立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年度预算制度,确定各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和预算额度。

2. 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水库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并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评定绩效,激励水库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费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增加费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基金设立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水库运行和维护基金,使其成为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重要来源,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

6. 费用监测制度:建立费用监测系统,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确保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大对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监督力度,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资金的安全。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水库是人类利用水资源的重要设施,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有效的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探讨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1.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包括政府资金、用户费用和其他收入。

政府资金主要用于水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维护,用户费用则是指用户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使用水库的费用,其他收入可以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利用权出售等途径获取。

2.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机构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管理机构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资金的筹集、预算的编制、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分配原则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分配原则应遵循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原则。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水库规模和功能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费用标准。

大型水库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相对较高,而小型水库则较低。

(2)根据水库的使用需求,将费用分摊到各个用户单位。

如农业、工业和居民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根据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强度缴纳费用。

(3)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使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4. 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为确保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合理使用,应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审计、费用使用报告的公开等方式,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同时,也可以在费用分配的环节增设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公众参与,确保费用的公正分配。

5. 加强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宣传与教育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和互联网等途径,向公众普及水库费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费用缴纳意识和自觉性。

综上所述,水库运行和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对于水库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至关重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浙财农字[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10〕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98号),加快“强塘”工程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强塘”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塘”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库除险加固、海塘配套加固、江堤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强塘”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强塘”工程建设的投入,积极落实项目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我省数以万计的山塘是丘陵山区重要的农村水利设施,具有农田灌溉、农村防洪、人畜饮水、村居消防、乡村环境等多种功能。

这批山塘大都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建设标准低、运行年久、管理薄弱、隐患较多,是当前防汛工作薄弱环节。

对此,我厅充分利用小农水专项资金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山塘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由于山塘整治量多面广,地方技术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屡屡发生质量问题。

今年我省入梅以来的几次强降雨过程中,有多处山塘险象环生。

8月23日,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大塘山塘左坝头渗漏管涌造成坝体局部塌陷决口,且未执行险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6月22日,兰溪云山街道陈家井村上源垅山塘背水坡发生大面积滑坡。

该两处山塘虽经应急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但暴露出山塘工程的质量隐患给我们现实警示。

各地要以建德、兰溪两起山塘出险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做到“整治一座、安全一座”。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山塘整治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要建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为加强现场质量控制,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宜组织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委派责任心强富有实际经验的村民旁站监督。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要发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体系。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塘管理,确保山塘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利用山区丘陵地区自然形成的或人工修建的,用于拦蓄地表径流或地下水的水利工程。

第四条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安全第一、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降等与报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山塘降等管理第八条山塘降等是指根据山塘实际情况,降低其工程等级或者报废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山塘降等:(一)工程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规模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二)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运行的;(三)工程效益严重下降,不能满足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四)其他需要降低工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山塘降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山塘降等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降低工程等级的山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因山塘降等而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山塘报废管理第十三条山塘报废是指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山塘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不经济,经批准予以注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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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的管理,保证水库山塘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库(山塘)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库(山塘)为:我市范围内除市属水库以外的水库及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的山塘。

第三条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原则:1、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保证我市水库工程(除市属水库)和列入《浙江省1万~10万m3山塘名称代码》中的542座山塘工程(名录见附件1)的维修养护。

优先安排水库工程和屋顶或坝高超过15米的山塘工程的维修养护。

2、分档补助原则。

各镇街应积极筹措落实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确保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市财政以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额为基数,根据各镇街综合财力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比例为赤岸、大陈镇90%;其他镇75%;所有街道60%。

3、奖优罚劣原则。

从本办法实施的第二年度开始,市水务局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和本办法对各镇街水库(山塘)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次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项目范围第四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库(山塘)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页脚内容1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等项目,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五条水库(山塘)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库(山塘)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等日常维护。

第六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

(一)主要设施: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

(二)附属设施:机房及管理房、水库(山塘)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三)非工程措施:防汛抗旱设备、水文观测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施等。

第七条下列项目不列于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一)水库(山塘)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项目;(二)水库(山塘)工程更新改造、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项目;(三)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认定的维修养护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作为经常性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

维修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申报要求,不按要求申报的维修项目将不予安排(申报指南见附件2 )。

页脚内容2第九条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立足于工程现状,维修养护工程的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各镇街在查清水库(山塘)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工作量的基础上,编制水库(山塘)工程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水务、财政部门。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求在每年7月底前上报。

第十条市水务、财政部门根据各镇街项目申报、水库(山塘)工程管理状况及年度考核情况,在每年9月底之前核定下年度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一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一经核定,一般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四章资金补助第十二条对于核定的下年度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市财政部门将分期拨付各镇街相应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每年的10月,市财政将预拨付各镇街当年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额40%;待核定的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各镇街补助资金额60%。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水库(山塘)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水库(山塘)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维修养护合同审查和管理。

页脚内容3第十六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完成后,各镇街要及时组织验收。

主要验收合同中的内容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各镇街要建立健全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度终了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市水务局和财政局。

第十八条各镇街要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的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工程经费、将工程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六章管理标准第十九条要求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达到如下管理标准:(一)大坝坝顶、坝坡外观要求保持整洁;溢洪道畅通无堵塞物;放水设施运行正常。

(二)工程各水工建筑物破损部位要及时修复;及时清除建筑物表面杂草。

(三)启闭设备及时上防锈保护漆;达到设计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四)按水利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工程巡查工作;对安装的观测设施进行定期观测,并做好记录整理。

(五)配备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的管理工具及生活设施。

(六)工程安全隐患部位应及时加装安全管理设施。

(七)对工程管理范围进行适当绿化。

(八)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档案。

第七章监督考核页脚内容4第十九条市水务部门将定期对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规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项目经费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巡查维修养护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将定期对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综合情况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水库(山塘)维修养护项目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义乌市水库(山塘)工程维修养护名录一、水库工程(共92座)佛堂镇(16座):蜀墅塘、红专、倍磊塘、池塘、唇塘、翻身、谷背塘、里山丫、流坞塘、门里塘、盘塘、群力、深塘、西坑、双林、乌皮塘。

赤岸镇(11座):古寺、干村坑、新起、大拔春、谷坑、乔亭、薛塘、荷门口、雪峰、楼仓、大莲塘。

义亭镇(2座):白塔塘、早溪塘上溪镇(8座):长富、仇宅、大深塘、里冬岩、上岭脚、山后、社建、羊马岭。

页脚内容5大陈镇(6座):湖里塘、善坑、中心塘、甘山坞、反修、红峰。

苏溪镇(6座):安珠弄、反帝、伏虎、龙旗、毛里殿、石磡塘。

稠城街道(8座):建设、泮塘、红渠、红旗、里塘、麒麟塘、山塘、王古塘、稠江街道(1座):上游。

北苑街道(5座):山东青、凤凰、莲塘、菱角塘、马库坞。

江东街道(10座):利民、南山坑、大庆、光明、里坞塘、楼赐、南山、三联、万工塘、王思坑后宅街道(11座):岭口、岭脚、中水塘、里山、安后、后山坞、湖西塘、麻车里、皮刀丘、青山、上岩寺。

城西街道(5座):洞坑、泮山塘、石角夹、清塘、石坞里。

廿三里街道(3座):卫星、窄塘、乌岩塘。

二、山塘工程(共542座)佛堂镇(52座):联塘、棉塘、团结、孟英塘、下湖、横明塘、东塘(葛仙村)、清静塘、万青塘、耳朵塘、楼下塘、西塘、稽亭大塘、外山丫塘、估塘、干塘、靖安塘、东塘(联盟村)、上井坑、搭清塘、芦西塘、稻坞里、马山、桥墩、罗汉塘、长坑、官塘、五塘、骑龙、谷大塘、力坑、路苍塘、力塘、古塘、流古塘、荒塘、象山、岭头塘、和尚塘、塘山坑、麻车塘、砂塔里、枫树塘、莲背塘、后常塘、后坑、深塘(泽塘村)、云黄塘、方塘、深塘(新塘西村)、马上坑、徐塘。

赤岸镇(56座):流坞坑、西洋坑、火潮塘、石八坑、里安坑、王坑、大科塘、麻车塘、洋高塘、杨岭坑、朱卜坑、茅塘、划比塘、大里塘、后塘、炉西塘、华北塘、光明塘、瓦窑塘、洪福亭、长塘、山岗干、大塘、外心塘、中心塘、里深塘、旗杆坑、山英塘、麻车斗、陈谷塘、畚斗型、深塘(塘边村)、践塘坑、深塘(尚阳村)、吾眼塘、胡塘、上下坑、岩庭坑、里藕塘、毛鱼塘、大坑、后田畈、页脚内容6长塘、志愿塘、后力塘、七孔塘、张里坑、里坑(雅端村)、友谊、琴塘、铜锣形、里山塘、天龙山、里坑(朱店村)、麻车塘、里坑(鱼曹头村)。

义亭镇(52座):前吴塘、白塔塘东库、赤英塘、满大塘、绳塘、破塘、大塘、下曰塘、朱大塘、蒋大塘、枫树塘、深塘(畈田朱村)、陈塘、李安塘、泽西塘、小康、米公门、上塘、山塘、弯塘、下塘、合掌塘、上田塘、盛塘、荷店塘、全金湖、枧畴湖、叶大塘、蒋塘、泉塘、碗碟塘、和林塘、桥塘、横木塘、荷花塘、包西塘、麻鱼塘、下深塘、黄塘坡、长塘、大新塘、深塘(王阡三村)、莲塘、下车塘、门口塘、鲍东塘、上下力塘、上城塘、枫水塘、藕塘、樟潭塘、改富。

上溪镇(45座):合建、羊田岗、蔗塘、智坞里、小羊马岭、半路塘、西山、荷坞口、青塘、大坞、丰山、薄荷塘、青坑、东大旺、长阳坞、响坞、胡塘、山盘坞、莲花石、商坞、外山塘、梅坞塘、天井坞、石乌朱、长塘、枫塘、上胡塘、石塔塘、杨柳坞、东塘、洪岗坞、塘山背、青尖、竹坑、崇坑塘、深塘坞、潘里坞、石佛堂、冷坞、门通、香潭坞、清明塘、野猫岩、洪坞、东坞坤。

大陈镇(76座):后深塘、冷水井、板坞、小姐后塘、枫树塘、腾塘、山坞里、山坞、大塘、罗塘、岭塘、深塘(大陈一村)、东高坞、力塘、灯塔、砂子塘、朝西坞、荷花塘、花塘、付高坞、角坞、伏虎、黄泥塘、大鱼塘、石三塘、李宅、寺坞、上畈、西塘、门前塘、山坞里、西畈田、爱桐湾、高尖山坞、支角塘、齐塘、白砂塘、屋基塘、上井塘、上水库、车口塘、里楼、石白头、里坞口、洪大坞、高山、关林塘、郑家坞底、仰塔、西湾塘、里湾塘、马塘、大地、茶叶塔、立塘、樟塘、石桥坞、深塘(双园村)、横塘、猪心肺、破塘、全宅塘、天门下、窑坞底、门口塘、蔡坞、大里坞、鱼塘、中心塘、卫东、天赐塘、东坑弄、后坞、下泉塘、胡仙塘。

苏溪镇(59座):后塘、长坑、月龙塘、里外坑、上毛塘、马王、西畈塘、双塘坑、锅灶、鹅毛塘、黄榕坑、流舍塘、樟坞、齐家坞、余家塘、后塘、眉塘、青龙头、破塘、西岩山、石塘、东陶坞、山楼塘、中心塘、长塘(邢宅村)、山坞、新塘、大塘(三联村)、后塘、后城塘、止岗、大塘(上山下村)、下塘、深塘、双塘、门口塘、后山塘、后深塘、葫芦塘、上朱塘、钗坞、七一、松毛朱塘、里金塘、外金塘、枫树塘、后枫树塘、虎龙口、野塘、西角坞、石塔塘、上塘、泥门塘、小坞、长塘(齐页脚内容7山楼村)、团结、密塘、后阳塘、野塘下。

稠城街道(33座):里古塘、横坑、下坑、深塘、上高塘、园塘、荸荠塘、陈丝塘、马丘、山塘、破塘、上深塘、洛麻塘、娄西塘、破竹塘、利角塘、介塘、东塘、下清塘、道塘、猫鱼塘、龙华塘、朱介塘、绣坞、下王塘、长塘(十里牌村)、园公塘、生塘、半山塘、岩塘、长塘(下西陶村)、双塘、宅塘、长塘(新塘下村)、洋塘、毛梗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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