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知情权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消费者知情权专业法律

姓名陈晨论文工作时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

摘要: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而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本文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进行一些浅析,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对屡教不改的,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

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司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消费者协会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情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正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

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入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该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

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

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一)、对消费者虚假告知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

(二)、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

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要有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应做到"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从这五个方面出发,使"重小事为民排忧树形象"的目标落到实处。

(四)、消费者协会保护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成立,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承担的是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补充。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迁移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的侵权案,运用自己的权利及时给消费者解决问题。找经营者调查,利用媒体给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经营者施加压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9页。

2、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3、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4、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倒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

5、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6、《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8、严学军,王俊豪,宋华主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12。黄伟国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消费者心理学论文

浅谈绿色消费者心理与行为 摘要:绿色消费是当前正在全球蓬勃兴起的一个新兴消费领域,也是消费者心理和行为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充分研究绿色消费者独特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分析绿色消费市场的现状和问题,对适应和促进绿色消费潮流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对绿色消费者独有的心理特点﹑行为表现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绿色消费者绿色需要消费心理消费行为影响因素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关注,对安全、无污染、高品质绿色产品的需求日益强烈。绿色消费概念一经问世便立刻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花钱买健康就是这种消费需求的标志性反映。人们的消费需要,不仅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还应包括生态需要在内。恩格斯曾经把人们的消费需要分为生存、享受、发展三个层次、三种类型。消费需要这种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变化,反映着消费质量的不断提高。绿色消费的日益普及,生动地说明我国人民的消费类型正由生存型逐步向享受型和发展型过渡。我们所提倡的绿色消费就是要走生产发展、生活提高、生态保护的路子。 绿色消费是人类消费活动得到大自然无情报复之后的觉醒,是全新观念的理性消费,是带着环保意识的消费。伴随着绿色消费的发展和人们消费层次、消费方式的转变,对绿色消费的研究就显得颇为必要。而消费者作为消费过程中的主体和第一要素,在其中直接决定着绿色消费的可持续发展程度。只有充分研究和了解绿色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及影响,才能为预测绿色消费行为、开展绿色营销以及推动绿色市场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切合实际的科学依据。 2. 绿色消费者的概念及其分类 2.1 绿色消费者的概念 绿色消费者是指那些关心生态环境、对绿色产品和服务具有现实和潜在购买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摘要]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其的保护进行了若干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从完善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对知情权进行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维权意识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社会、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在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依然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①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上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现实生活中仍有经营者为利润隐瞒商品缺陷或通过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原料的以次充好、过期商品的在销售、商品成分不明等情况时常发生。 (一)虚假广告的误导 电视、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广告令人目不暇接,广告种类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广告应当是“信息+艺术+传播”,但不幸的是,不少商品、服务广告却是炒作“概念”,玩弄“卖点”,而真正有关于商品、服务的有效信息量极小。其中大到楼盘汽车,小到化妆品、药品甚至“全国牙防组鉴证”的牙膏,无所不在;艺人影星、“专家权威”,赤膊上阵;“我见证”、“我用了以后如何”等等,公然充当蒙蔽消费者知情、误导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帮凶。虽然也有不少规范广告管理的规定,但摆设性强,执行性差,限制经营者虚假、夸大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已经成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消费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媒体监督不力 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确实功不可没。但是,通过“有偿新闻”花钱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本身进行吹捧、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以及其他强势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不敢、不愿进行有效新闻监督,甚至被迫充当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吹鼓手等等严重妨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使与实现的舆论失范现象还存在。当然造成这种p 其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以致于存在管理重叠或空白,而让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一些行政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

消费者心理分析知识交流

消费者心理分析

一、心理分类: 1、理性消费——指消费者在购买中介入的程度较高,会花较多的时间或心思来惧信息,会对品牌、价 格、样式、质量、性能、使用方便的程度来进行比较,然后选择。 2、感性消费——人们在购买决策中往往采用心理上的感情为标准,只要喜欢就购买,此心理在浴霸消 费相对较少。 二、消费者分类: (一)按消费心理划分: 1、成熟型——对电子、建材知识有一定的基础或经验,或从它处获取了较多的购买经验,对浴霸有较 全面的了解,有自信、自主性强。 应对——可适当推荐某个新品,但不要太夸张,要依靠说明书、证书等,要让其掌握主动,实际操作,对其提问要谨慎并有针对性的回答,也可适当恭维他信的知识、经验,特别要强化对自己产品的使用经验。 2、一般型——能力构成和水平都处于中等状态,通常具有一些有关电子产品和建材产品的知识,并掌 握有限的商品信息,但缺乏相应的消费经验或对以往的消费经验不满意,其主要通过广告宣传,他人介绍等来购买。 经广告宣传或他人介绍,在购买时有较大概的目标,但并无具体目标,很难对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进行比较,此类人群较乐于听促销员的介绍,同时会来回于不同品牌间收集信息,并主动提问,受他人和促销员的影响较大。 应对——促销员要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弱化自己产品的缺点,从多角度(各种功能、服务、式样、他人使用经验等)进行说服,并要热情回答其所提出的各类问题,这类人群较多,也是促销员的主推人群。 3、缺乏型——能力构成和水平处于缺乏和低状态,不仅不了解有关信息,而且不具备任何使用经验。 在购买前,往往出现直觉的判断,属初次购买。 应对——推介较直观的外观、价格、清晰度、方便度等,同时强调售后服务,并强调他人的使用经验。 (二)按购买目的划分消费者的类型: 1、全确定型——在购买前就以确定,达成较快。 2、半确定型——已有大致购买意向和目标,但不具体、不明确。

论消费者知情权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本科) 2011-2012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2.2)《经济法概论》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房地产税制的法律调控 3、论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4、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监管 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7、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9、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浅谈消费者的心理活动过程演示教学

浅谈消费者的心理活 动过程

浅谈消费者的心理活动过程 消费作为一种行为,是消费主体出于延续和发展自身的需要,有意识地消耗物质资料和非物质资料的能动行为。消费者都是一个个具有不同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表现的个体,他们的购买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心理规律的支配和调节下进行的。也可以说,一切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消费者的心理活动,且每个消费者都有其特定的心理活动方式。 一、简述概念与内容 消费者从进入商店之前到把商品买去的整个过程,由于周围存在着影响心理活动的各种客观因素,其心理变化是复杂的。概括起来为三种不同的心理过程,即认识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这三个过程既有一定的区别,又相互联系。心理学中把处于发生、发展动态变化中的认识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统称为心理过程。在市场营销活动中,消费者的种种心理过程,无论是极简单的还是很复杂的,都是周围现象在头脑中的反映。 1、消费者心理活动的认识过程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心理活动,是从对商品的认识过程开始的。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是先对某一商品有笼统的印象,接着去收集各种有关此商品的信息,然后调动自己原有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初步地分析,最后综合地加以理解。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商品的认识过程,即指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接收、分析和理解过程。从心理学角度看,这个过程包括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觉、知觉、记忆、注意、想象、思维等心理过程。其中感觉和知觉属消费者的认识形成阶段(感性认识阶段),这个阶段是消费者通过各种感官获得有关商品信息及其属性资料的过程;而记忆、想象和思维则属消费者的认识发展阶段(理性认识阶段),这个阶段是消费者利用记忆、想象、思维等心理活动加深对商品的认识,完成其认识的过程。 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由感觉发展到思维的过程。但到了思维阶段并不是不再要感知了,认识的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是相互转化、相互制约并交织在一起的。这个过程是购买的前提。但是,并不是说只要有了认识过程就必然采取购买行为,这中间还须对积极情绪的促进和推动。 2、消费者心理活动的情绪过程 消费者的心理活动过程既是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又是情感不断变化的过程。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并不都是理智的,在不少场合,倒是消费者的情绪在起主要作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由于他们所处不同环境的影响和不同需要的支配,使购买过程出现不同的感情色彩。消费者这种对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个人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过程,就是购买心理的情绪过程。情绪过程和认识过程一样,发端于客观事物的刺激,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一)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一) 摘要]我国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不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却面临着我国立法、制度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难点。以至于引起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共同关注,并成为焦点问题——医疗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说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情权所链接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

当代消费者心理分析

当代消费者心理分析 知识取代资本,人力资源比货币资本更为重要;光电和网络代替工业时代的机械化生产;信息技术正在取消时间和距离的概念;信息和信息交换遍及各个地方,人们的活动更加个性化。信息化特征的主要表现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虚拟性、全球性、交互性与开放性。信息化使人类以更快更便捷的方式获得并传递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消费为主的阶段的转变。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拉动消费的审美需求,设计的使命之一就是完成相应时代的产品设计,消费者和设计之间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1、消费影响设计 设计来源与生活,服务与生活。在人的使用中不断更新、创新。随着时代的节奏旋律变化而发展。提起高端牛奶品牌,大多数人都会脱口而出:特仑苏。“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使得“特仑苏”品牌名称成为中国消费者心目中高端牛奶的代名词。倡导的优质生活理念—“特仑苏人生”,以自然与科技的高度和谐,为消费者所追求的品质生活做出了最佳诊释,更使得低调自然的产品与生活方式成为品味生活的标签。广告请名人作产品的代言人,名人的消费观点会影响大众的消费习惯,很多体育名星都代言过品牌牛奶,比如郭晶晶代言伊利的舒化奶,易建联代言蒙牛的酸酸乳,田亮代言光明牛奶。 2、品牌联想形成品牌心理优势 品牌联想是指消费者由该品牌名称所能联想到的一切事物,并形成有意义的品牌形象。品牌联想包括:功能利益联想、情感利益联想和体验利益联想,品牌影响消费者的内在动力。例如,光明“畅优”,会想到能排素毒养颜,调理肠道,蒙牛“特仑苏”,会想到是高品质的牛奶,不是一般的牛奶等。积极、肯定、独特的品牌联想能为品牌的竞争创造心理优势。那么品牌的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我们来做一些分析: 从市场占有率来看,都是大的品牌占有优势,牛奶有蒙牛、伊利、光明。消费者非常的认可这些产品,因为这些品牌无论在市场推广、社会形象、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外观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都做的很好,美誉度极高。消费者消费这些产品,从心理能够产生满足感和放心感,有一种物超所值的感觉。放心的消费,相互媲美的个性,攀比盲从观念,就会更加信赖大品牌的良好社会口碑。以至品牌消费观点是许多人的第一个消费标准。
3、流行与消费心理 流行的东西一旦形成气候就是一种时尚,现在消费特仑苏牛奶就成为一种时尚,体现贵族般的体验和自己个性、价值的标榜。崭新的设计,就可以折射出时代的气息,这样的情形大多来自上层社会的喜好,像娃哈哈“爽歪歪”,词意:形容人心情大好乐不可支的状态。“爽”—心情舒畅,“歪”—乐得东倒西歪的,“爽歪歪””也是时下中国社会上流行新词,意思是惊叹、心情特好。不同消费者对牛奶的不同需求牛奶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营养佳品。牛奶奶产品因其产品功能广博,消费人群从5岁到80岁,加之中国各区域的消费者口味偏好、生活习性大有不同,产品概念被创意出来的机会就很大,带给设计以广阔的空间。这让蒙牛纯牛奶在众多的牛奶包装中脱颖而出。 消费者的群体分类 1、年轻消费群体 酸奶大部分是针对年青消费群体,特别是年青女性消费者。图形、色彩设计都要有情调节。酸奶包装在表达酸甜的感觉上,用色很重要,例如紫罗兰色更酸一些;酸奶的口味比起白奶更加丰富多样,而且酸奶或酸奶饮料可以诉求年轻活力,包装可以营造的更有情调的氛围,设计的发挥空间较大。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论文摘要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消费也就应运而生,它出现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我们每一天都无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当我们在成为消费者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我们所消费的物品有所理解,那么我们就需要拥有消费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在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日臻完善。本文围绕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

目录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1)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1)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1) (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1)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2) (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2) (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2) (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2)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3)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的情形 (3) (二)对向消费者虚假告知的情形 (3)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的情形 (3)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4)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4)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 (4)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 (4) 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对策 (5) (一)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对相关的配套规定加以完善 (5) (二)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 (5) (三)加重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6) (四)设置消费者的撤销权 (6) 六、结束语 (6) 七、参考文献 (7)

{消费者行为}大学生消费心理浅析

(消费者行为)大学生消费 心理浅析

大学生消费心理浅析 近年来,大学生作为壹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正受到社会越来越大的关注。由于大学生年龄较轻,群体较特别,有着不同于社会其他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和行为。壹方面,大学生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另壹方面,又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受到很大的制约。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均对大学生的消费有很大影响。特殊群体自然有自己特殊的特点,同时难免存于壹些非理性的消费甚至壹些消费的问题。本次,我组组织了壹次大学生消费情况问卷调查(附壹),且针对大学生的消费问题进行了浅析。 首先我组对本校壹至四年级的学生消费现状进行问卷调查,且对大学生消费现状做了分析: 1.家庭平均月收入。经调查,家庭平均月收入于1000元以下的学生约25%,1000元~5000元占50%,5000元~10000元占20%,10000元之上5%。其中家庭月收入于1000元以下的学生来自城市的占2%,来自农村的占98%。家庭月收入于10000元之上的学生来自城市的占96%来自农村的占4%。 2.月平均消费金额。月平均消费金额500元以下的占10%,500元~1000元占80%,1000元~2000元占7%,2000元之上占3%。由此可见,大部分学生的月平均消费金额为500元~1000元,每月消费金额超过2000元的只占3%。 3.每月的生活费。大学生的生活费主要来自于家庭,也有壹部分学生通过打工赚取生活费甚至学费。感觉生活费月月有余的学生占10%,感觉刚好够花的占50%,感觉不够花的占40%。可见接近壹半的当代大学生用钱缺乏计划性,缺乏理财能力。感觉月月有余的学生中,大壹学生占70%,由此可见大壹新生刚进校门时消费项目较少。而感觉钱不够花的学生中,大壹至大四学生分别占20%,5%,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消费者知情权专业法律 姓名陈晨论文工作时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

摘要: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而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本文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进行一些浅析,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对屡教不改的,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 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司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消费者协会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情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正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

消费者心理分析

1、沉默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2、唠叨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3、和气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4、骄傲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5、刁酸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6、吹毛求兹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7、暴躁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8、完全拒绝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9、杀价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10、经济困难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唠叨型客户的应对技巧】 相对于沉默型的顾客,凡事都得由你主导去发问,去寻找话题,你一定会觉得叨唠型,喋喋不休的客人简直是好应付多了。如果你真的这么认为,那你就要小心了。碰上这类型的客人,你至少有下面三种危机: 一、把说话的主导权赋予了他,很可能永远也无法将他再拉回你推销的主题上。 二、他好不容易找的到一个肯听他说话的对象,哪里肯轻易罢休,而这么一来,你宝贵的时间就这么白白的浪费掉了 三、对推销员来说,浪费时间便是浪费金钱 唠叨型客人为什么总是说个没完? 一、他天生就爱说话,能言善道 二、寂寞太久,周围的人深知道他的习性,可能早已逃之夭夭了只有你冤大头,不知所以,硬碰上了他了! 三、用喋喋不休的长篇大论来武装自己,中断你的推销,使你无法得逞。 爱说话的客人总是不明白推销员时间的可贵。甚至他们会觉得,既然想赚我的钱,多花时间聊一聊也是应该的。但是化身为推销员的你,可不能没有这样的自觉。爱说话的客人,通常较容易以自我的观点为核心,去批评、或者评论、或者只是东家长、西家短的标准三姑六婆型。既然对方是十足的自我主义者,你不妨在他的言语中偶尔出言附和他,协助他尽早做个结论。(询问)的方式在此是绝对要避免的,否则,你不经心的一句问话,可能又会引起他口若悬河呢?其次,你的设法将他的(演讲),四两拨千斤的导入你的行销商品之中,既然对方要讲话,让他讲些和产品有关的东西不是更好吗?在他发表意见的同时,若能掌握机会及时进攻,就能有些许胜算。要特别小心的是,这类型的顾客转换话题的功夫一流,你可不要让对方又狡猾地溜出了主题。 【和气型顾客的应对技巧】 和气型的客人最受推销员的喜爱。他们谦和有礼,不会尖酸的拒绝你上门,也不会恶劣的将你扫地出门。他们很专心且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听你解说产品。因为,他们永远觉得你懂得比他还多。即使他们想拒绝,也会表现得对你很抱歉的样子,仿佛是自己对不住你。这是因为他们觉得你的工作很辛苦。对推销员来说这真是令人窝心,叫人感动的顾客,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你有一种被尊重、受重视的的感觉。但你可别高兴过头。和气的顾客也不是全无缺点的。他们优柔寡断,买与不买之间总要思考好久。他们耳根子软,别人的意见往往能立即促使他变卦、反悔。所以对于这样你又爱又无奈的顾客,一切还是的步步为赢。在契约订定之前,一切的欢欣都还言只过早哩?和气型客人永远不会怀疑你的解说,甚

浅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浅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摘要】消费者,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群体,对其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消费者享有对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其法律保护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护,但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仍不断被侵犯。因此,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如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加重经营者的责任,设置消费者的撤销权。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保障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自此,消费者知情权便作为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知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主动询问有关商品的情况;二是经营者不经询问就应当真实地记载及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里的“真实”是指全面正确地反映情况,不带任何欺诈情节。在我国,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也有了明确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

关于面子的消费者心理浅析

关于面子的消费者心理浅析 在我们身边,最常见的消费无疑是吃饭,关键是请人吃饭时,由于请客是在表达对客人的诚意,所以一些意外情况的出现就会让主人感觉丢了面子。 比如说,之前看电视时,湖南卫视的何炅老师是一个热情豪爽的人,喜欢在朋友聚会的时候主动埋单。然而总存在一些被抢单的现象,这个时候何老师就会感觉自己丢了面子。这个要怎样解释呢?话说,何炅老师和汪涵老师一样,在湖南卫视工作了二十年之久,两人可谓是湖南卫视的两大台柱子。一来何老师为人爽快,对朋友够义气。二来也是关键,在和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起聚餐时,他无疑要拿出当家老大的风范,来犒劳大家的辛苦努力。而在娱乐圈聚会时,由于何老师主持的《快乐大本营》是一种类似于名人访谈的娱乐节目,每次都要邀请几位明星,所以在与娱乐圈的人吃饭的时候,他无疑要主动买单,以促进他们之间的关系,指不定哪天就会请到这个人来做节目。综上所述,可知何老师认为自己有财力也有义务吃饭买单,当有人抢到他之前把帐结了,他就会感觉自己没有尽到职责,感到丢了面子。 我还听说过这样一件事情,有一个人请远道而来的朋友吃饭,带他到一个看起来很高档的酒店里,感觉这样自己才尽了地主之谊。然而在进餐过程中,客人在饭菜里发现了“不明物体”,主人知道后大发雷霆,要求与酒店经理质问,并且情绪突然失控,一顿臭骂。无疑这位主人是感觉自己丢了极大的面子。本来朋友远道而来,是要盛情款待,来展示自己对朋友的感情和讲义气,然而却在饭菜里发现了“不明物体”,这让主人羞赧无措大发脾气。 以上两个例子是我观察的请客吃饭丢面子的例子,这应该是中国传统。在美国,美国人的待客之道中一直就没有抢着埋单一说,他们崇尚“各付各的(英文叫做split the bill或者go dutch)”,要不就是“平均分摊(英文叫做go fifty-fifty)”。而在中国,想来,买单大概已经被男人上升到了“三个代表”的高度:代表这个男人有钱,有面子,够爽快。买单,虽然瘦了钱包,但是长了面子,算起来也算划得着的买卖。 以上是我对吃饭买单和消费者面子之间的关系的简单看法,希望老师多提意见O(∩_∩)O~

浅谈消费者的知情权(论文)

浅谈消费者的知情权 内容摘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助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跃的市场环境,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和环境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加强执法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理念,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氛围,充分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关键词知情权消费信息法律责任 随着中国从商品经济向全面的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如何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和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发展和选择的必然。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标志着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消法》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明晰的规定。《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确立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基础。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理解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从此在更广的范围内被明确,并被广泛认知和接受。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了明确。 (一)消费者知情权包含的主要内容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消费者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因此3月15日被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知情权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首先行使的权利就是知情权。保证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也成为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知情权包括两层含义:1、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情况必须是真实的;2、消费者的咨询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核心的法律,它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知情权的范围,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的相关内容,而是通过禁止经营者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似,也是通过侧面规范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说明和警告义务。虽然我国不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无论在总体构架还是具体内容上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 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上购物也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将会突破10000亿元。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以及空间差异性,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受到侵犯。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遭遇尴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商品和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公示其营业执照的义务,就是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仅仅这一办法的规定显得略微单薄,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在专门法律中对此加以详细规定,提高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层次,尤其应当对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加以深入研究。 (二)建立方便、快捷的裁决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其权益的五种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效力,行政部门对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弥补消费者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而由于日常消费金额较小,繁杂而漫长诉讼程序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因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性救济途径。 鉴于此,应当简化诉讼程序。在英、法等国家,均设立有小额仲裁庭,大大简化了诉求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维权成本较低,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设立小额仲裁庭。另外,在一些设计消费群体广泛的侵权案件中,可推广使用集团诉讼模式。集团诉讼可以扩大同一诉讼主体的主体容量,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使更多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平衡责任分配,增强侵权处罚力度 在经营者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的行政处罚之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最严重的民事责任是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的加倍赔偿的适用条件界限不明显,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另外,在有侵犯知情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通过加重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其有所顾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弥补,也能激励消费者更加重视其知情权,从而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张立新,性男,1977年,黑龙江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肯尼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1962年。 [2]孟咸美:《怎样排解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纠纷》[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3]郝玉红: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完善,[J].商场现代化,2006,12(上旬刊)总第487期。 [4]朱雯陈乃新,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7期 [5]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 浅析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张立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100007)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银行理财中貌似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重新成为热门话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有: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知识权和监督权。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知情权法律保护 155 现代营销

浅谈消费者心理

浅谈消费者心理 消费者行为心理学是一门极为深奥的学科,涉及极多方便以及各种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人为学,以及市场营销学。而今天重点讲的是消费者心理学,其中心理包括攀比心理,从众心理,已经竞价原理,等等。 其中攀比心理和竞价原理在消费行为中极为常见,比如,我今天买了一块IWC 的手表,我朋友看见了,他就会觉得要比我买的好,于是他就准备上GP,JL,VC,PP。当然相对来说价格也会贵上很多,当他买了一块VC之后,他的另一位朋友看见了,于是问他:“表不错啊,多钱啊”他就轻轻一笑,嘴角上扬,眼眸下垂,眼角下方止不住的自豪,轻声说道:“香港拿的,20W。”于是他这位朋友,心中暗自决定一定还要买一块比这还要好的表,于是他过几天去了HK,逛了无数的表店之后,参加了数个竞标之后,拿了一块PP,并且带陀飞轮的。于是过了几天后,他特意去了上次带VC的那位朋友家,晚上一起吃的饭,正当饭席之上,推杯换盏之际,他不着痕迹的把手腕露了出来,于是一块PP飞轮在灯光下闪闪发光,他的朋友看见了说,哎呦不错,PP还是飞轮!这的挺贵吧。这时他轻笑道说:“看着喜欢就拿了。”一时之间逼格爆表,所谓攀比不外如是。 接下来我会举个例子说下从众心理,有一天我陪朋友一起去买衣服,我们去了几家店,每次我朋友看完衣服之后都会问我好不好看,我都会说挺好看的,然后他就会犹豫一下,试了另一件问我怎么样,我也说挺好看的,不过要是我的话,我会选择第二件,其实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个选择而已,每个人的欣赏水平和生活习惯都是不同的,我喜欢的别人不一定要一定喜欢,这就是完全看护个人的事,结果他还是买了第二件,其实他喜欢的是第一件,不过最终还是选择跟从我的选择了,我用这个例子就想说明从众心理在消费行为中的重要性。 消费者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往往是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每时每刻都在消费,而且每一次的消费行为看上去似乎都是那么简单、平淡;陌生的是,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又非常复杂,有时候一种心理或行为反应发生之后,连我们自己都无法弄懂自己。这就是消费者或者消费行为研究的魅力所在。这吸引了无数的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经济学、营销学等学科领域甚至一些公共部门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研究兴趣。 关于什么是消费者行为,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约翰·C.莫温从消费者行为学的角度界定了消费者行为。他认为,消费者行为学研究的是:购买单位(包括个人和团体)及其在获取、消费和处置商品、服务、经验和观念时发生的交换过程。 德尔·I.霍金斯认为:消费者行为学研究的是个体、群体和组织为满足其需要而如何选择、获取、使用、处置产品(包括服务)的体验和想法,以及由此对消费者和社会产生的影响。 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A)的定义:消费者行为是感情、认知、行为以及环境因素之间的动态互动过程,是人类履行生活中交换职能的行为基础。在这一定中,至少有以下4层重要含义:①消费者行为是感情、认知、行为及环境因素之间交互作用的过程;②消费者行为是感情、认知、行为和环境因素之间交互作用结果; ③消费者行为是动态变化的;④消费者行为涉及交换。 我们认为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因而所发生的内心里、情绪上以及实体上的活动。消费者行为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与购买决策相关的心理和实体活动。心理活动包括评

化妆品消费者的心理分析

顾客,是卖店得衣食父母,是企业生存的而决定条件 哪家的客人多,哪家的利润就高,哪家的存货时间就长 1、忠实的顾客 持有会员卡,贵宾卡,年卡的老客户,又被称为回头客,这类客人对店家的产品,经营理念,服务态度都是非常认可的,才能在这里不断的重复消费,并且消费的频率也是非常的高。这些客人的效益保证占消费群体的70%,但是每一年都要流失,比例在10%—30%之间是客观正常的。 2、流失的顾客 主要是在店里消费过一次,或是几次但是有某种原因不消费了的叫流失的顾客,顾客流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1)由于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变迁,出国或者是旅游 2)对店家有不满的地方,产品效果不理想(讲解美容产品的疗效,效果,使用后的个体差异),服务质量下降,附近有新开张的店吸引等原因。每年流失的比例在20%—30%左右。但是要挽回他们还是会比引进新客人节省成本。 3、新客人 第一次进门的客人,或许是其他客人的介绍,广告的宣传,对店有浅表的了解慕名来的。是最值得服务人员高度重视的群体。根据其衣着,发型,化妆,举止,关心的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用专业的素质,知识,亲切的态度给其留下完美的第一印象,在通过店内的其他硬件设施,高质量的产品进一步的增加顾客留下的信心,放心消费。 第一、顾客类型及应对方法 (一)健谈型 1、特征; 喜欢说话,常抢着说话打断对方的话题,以聊天为乐。有时,我们提出 极平常而又实在的事情,对方也不会接受,甚至会提出相反的意见,进行辩论。 2、应对: 避免跟他进行辩论,设法于他的谈话中插入销售话题,保持友善,以博取欢心,友善倾听,注意则取他说说。 (二)沉默型 1、特征: 不爱讲话,注意听别人说话,不轻易表示是或不是,不露声色,往往使人难以了解其内心的意思,但有时候,是因为和你不熟才变得如此。 2、应对: 利用询问法,鼓励其说出看法和观点,简要亲切的介绍瓦解对方的防线,使其多说几句,已成功了一半,利用提供服务,引出话题,以商品说明书等媒介展示产品,实际给他看,摸,试,操作,引导他对销售产品的兴趣,提出不能以不或者是等单字回答的问题,避免话题中断。 (三)随和型 1、特征: 大致说来,都是心宽体胖,家庭环境较佳的人,对话题没有挑剔,销售人员说什么,他都没有意见,或笑着答应。对品牌,功能性佳的产品接受度高。 2、应对: 若是她对品牌及产品已很熟悉,则可直接进入话题进行销售并提供额外贴心服务,勿杀鸡取卵,不可强迫推销大量的产品,避免引起反感,把他当成朋友,不须给予推销,可先聊天话家常,并给适度的赞扬,使其成为来店得主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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