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知情权

论消费者知情权
论消费者知情权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本科)

2011-2012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2.2)《经济法概论》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房地产税制的法律调控

3、论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4、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监管

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7、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9、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张丽摘要:

我们每一天都无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它出现在我们衣食住行等等各个方面。当我们在成为消费者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我们所消费的物品有所理解,那么我们就需要拥有消费知情权。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各项消费者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成为解决整个消费者问题的起点和关键。消费者知情权集中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预防保护理念,在消费者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保护;信息不对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比经营者具有明显的信息劣势,这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遭损害的根源之一,也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所在。“信息偏在”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我们必须构建由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协会三位一体的消费信息披露义务框架,全面、立体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顺利实现。〔1〕

首先,应该先来了解法律上对于消费知情权的定义:我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举个实例:2012年1月2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要求运营商对业务办理、套餐消费、余额不足、国际漫游等消费行为进行消费提醒,且消费提醒服务应免费。由此可见,国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所以我们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在此我利用社会上一些现象对消费知情权进行分析:社会上频频曝光的

“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困惑和愤慨,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总是在危害发生后,才得知自己购买到的商品是不合格的或者是有瑕疵的。其实在这里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系列事件究其缘由,还是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情况缺乏一定的认知。

二、消费者保护

(一)、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保护的起点与关键

对消费者问题进行考查可以发现: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根源。相应地,消费者知情权成为解决整个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起点和关键。当消费者保护以消费者权利为保护形式出现时,消费者知情权即为最早确认的消费者权利之一。如前所述,1962年3月15日美国肯尼迪总统提出消费者四大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即作为最重要的权利被提出。目前,各国立法和国际社会法律文件都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最重要的权利加以规定和确认:尽管在某些消费者权利的认识上有所不同,但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基本一致。在国际法层面,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规定,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获得做出正确的消费决定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免受不实的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或标识的诱导或欺骗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模式的变化,人类发展到现今的信息社会,消费者知情权因与当今信息时代的紧密关系凸显出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核心作用。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应以知情权的客体——信息,作为构建整个消费者保护政策框架的核心。该认识在学术上的发展以哈德菲尔德为代表。他在进一步分析了现代经济在市场结构、磋商能力以及信息领域发生的新趋势后,认为:信息对于整合消费者保护观念举足轻重,信息经济学应该成为发展消费者保护政策新进路的基础,即应该以信息及信息在市场和规制体系中复杂的运作方式为基础反思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一整套基本原则。〔2〕(P163)

(二)、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的基础性权利与核心权力

通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发现,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般来说,消费者知情权

是这些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知情权,其他权利往往是一句空话,根本无法行使,也无法进行相应司法救济。此外,消费者知情权完全可以涵盖其他一些权利,如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实际上仅仅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而已。与其他权利相比,消费者知情权处于基础性、普遍性、涵盖性的重要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性地位,并非说消费者知情权无所不能。事实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如果离开了其他权利和环境,也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效果。例如,消费者信息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能够在众多的商品和服务中进行选择,即不妨碍地享有选择权,如果市场处于垄断状态,选择权就会受到限制,此时,即使知情权得以实现也没有多少意义;另一方面,消费者知情权与其他权利存在相互补充关系,例如消费者教育必须从信息服务得到支持,各种信息只有通过教育,内化为消费者知识,才能获得准确充分的应用,两者缺一不可。〔3〕(P41)

(三)、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预防保护理念的集中体现

从实践来看,消费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欺诈或引人误导的告知等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造成的,传统的解决办法是在事后消费者基于民法上的欺诈、错误、瑕疵担保责任等制度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消费者所用,对消费者起到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之悬殊,传统制度很多时候也无能为力。例如,在欺诈要件构成中,要求原告(消费者)对欺诈的故意进行举证,而经营者“故意的举证,对消费者而言是极为困难的。”〔4〕(P392)。后来的缔约过失责任、说明义务制度虽然在不断地向消费者保护靠近,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侧重点在于制裁未履行说明义务的经营者,仍然属于事后的责任追究范畴;说明义务也因具有实现模式上的被动性、说明界限的模糊性以及救济方式上的事后性,并不强调通过主动出击来保护消费者,也不能充分满足消费者保护的需求。

因此,在市场体制的经济环境下,消费者保护的关键不能停留在事后的弥补和救济,最直接的目的应使商业交易的结果符合消费者的购买预期。基于这种认识,预防保护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的核心。消费者基于知情权,

要求经营者事先披露重要充分的信息,要求政府排除信息限制,禁止引人误导的信息、正面披露信息,这就前移了消费者保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患于未然。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根本价值之一,也正是消费者保护预防理念的集中体现。正是如此的契合,使得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保护原理层面上具有重要的功绩,在消费者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蒋飞.论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信息义务[J].中国商贸,2010,256.

〔2〕Gillian K. Hadfied, Robert Howse and Miehael J Trebilcock,“Information - Based Principles for Rethinking 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y,”(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21,1998).

〔3〕钟瑞华.论消费者权益及其实现[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

〔4〕牟宪魁.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上的缔约过程规制与说明义务[A].渠涛.中日民商法研究: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摘要]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其的保护进行了若干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从完善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对知情权进行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为权利而斗争。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维权意识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社会、经营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在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依然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①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上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现实生活中仍有经营者为利润隐瞒商品缺陷或通过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原料的以次充好、过期商品的在销售、商品成分不明等情况时常发生。 (一)虚假广告的误导 电视、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广告令人目不暇接,广告种类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广告应当是“信息+艺术+传播”,但不幸的是,不少商品、服务广告却是炒作“概念”,玩弄“卖点”,而真正有关于商品、服务的有效信息量极小。其中大到楼盘汽车,小到化妆品、药品甚至“全国牙防组鉴证”的牙膏,无所不在;艺人影星、“专家权威”,赤膊上阵;“我见证”、“我用了以后如何”等等,公然充当蒙蔽消费者知情、误导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帮凶。虽然也有不少规范广告管理的规定,但摆设性强,执行性差,限制经营者虚假、夸大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已经成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消费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媒体监督不力 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确实功不可没。但是,通过“有偿新闻”花钱对商品、服务及经营者本身进行吹捧、从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以及其他强势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不敢、不愿进行有效新闻监督,甚至被迫充当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吹鼓手等等严重妨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使与实现的舆论失范现象还存在。当然造成这种p 其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界定不清,以致于存在管理重叠或空白,而让不法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一些行政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对违

论消费者知情权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本科) 2011-2012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2.2)《经济法概论》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房地产税制的法律调控 3、论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4、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监管 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7、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9、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论公司股东知情权 内容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简述了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解,股东知情权诉讼及对几个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公司股东、知情权、知情权诉讼、审计权。 最近我所律师办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案件。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审理法院将公司的会计帐簿查封,并要求将会计帐簿送交法院保存,随后又要求公司同意对公司的会计帐簿进行审计。当我所律师对该股东申请审计问题提出疑问时,主审法官称此项权利系由法官自由裁量,另该股东未足额出资。 针对此案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公司股东知情权是由公司法来规范的。一是1993年制定发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二是散见于涉及到有关公司制度的法律规范之中,如:《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相关人员等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的一些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真实诚信的披露相关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规

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知情权都有一些规定。 二、公司股东知情权产生的基础。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可见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的真正主人。由于现行《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造成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出现,公司股东的人数由几千人到上万人甚至几十万人不等,众多中小股东为维护自己投资的安全和获取投资利益,必然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些中小股东对公司了解的愿望愈加强烈。因此,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尤其是股民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来满足广大股民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所以确认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财务报告复制、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公司经营的建议权、询问权,并加强保护力度是现行公司法当然的选择。世界上最早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是美国公司法,其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人应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业务情况并且允许其查阅帐薄与文书。 三、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和限制。 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公司股东知情权也同样,如果过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论文摘要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消费也就应运而生,它出现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我们每一天都无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当我们在成为消费者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我们所消费的物品有所理解,那么我们就需要拥有消费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在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日臻完善。本文围绕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

目录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1)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1)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1) (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1)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2) (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2) (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2) (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2)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3)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的情形 (3) (二)对向消费者虚假告知的情形 (3)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的情形 (3)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4)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4)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 (4)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 (4) 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对策 (5) (一)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对相关的配套规定加以完善 (5) (二)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 (5) (三)加重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6) (四)设置消费者的撤销权 (6) 六、结束语 (6) 七、参考文献 (7)

浅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浅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摘要】消费者,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群体,对其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消费者享有对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其法律保护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护,但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仍不断被侵犯。因此,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如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加重经营者的责任,设置消费者的撤销权。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保障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自此,消费者知情权便作为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知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主动询问有关商品的情况;二是经营者不经询问就应当真实地记载及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里的“真实”是指全面正确地反映情况,不带任何欺诈情节。在我国,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也有了明确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e16424784.html,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2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消费者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因此3月15日被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知情权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首先行使的权利就是知情权。保证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也成为经营者首先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知情权包括两层含义:1、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情况必须是真实的;2、消费者的咨询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核心的法律,它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知情权的范围,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的相关内容,而是通过禁止经营者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似,也是通过侧面规范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说明和警告义务。虽然我国不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无论在总体构架还是具体内容上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 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上购物也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将会突破10000亿元。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以及空间差异性,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受到侵犯。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遭遇尴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商品和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公示其营业执照的义务,就是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仅仅这一办法的规定显得略微单薄,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在专门法律中对此加以详细规定,提高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层次,尤其应当对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加以深入研究。 (二)建立方便、快捷的裁决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其权益的五种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效力,行政部门对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弥补消费者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而由于日常消费金额较小,繁杂而漫长诉讼程序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因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性救济途径。 鉴于此,应当简化诉讼程序。在英、法等国家,均设立有小额仲裁庭,大大简化了诉求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维权成本较低,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设立小额仲裁庭。另外,在一些设计消费群体广泛的侵权案件中,可推广使用集团诉讼模式。集团诉讼可以扩大同一诉讼主体的主体容量,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使更多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平衡责任分配,增强侵权处罚力度 在经营者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的行政处罚之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最严重的民事责任是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的加倍赔偿的适用条件界限不明显,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补偿。另外,在有侵犯知情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通过加重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其有所顾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弥补,也能激励消费者更加重视其知情权,从而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张立新,性男,1977年,黑龙江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肯尼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1962年。 [2]孟咸美:《怎样排解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纠纷》[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3]郝玉红: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完善,[J].商场现代化,2006,12(上旬刊)总第487期。 [4]朱雯陈乃新,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7期 [5]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 浅析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张立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100007)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银行理财中貌似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重新成为热门话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有: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知识权和监督权。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知情权法律保护 155 现代营销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金融消费者则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一般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相同的事:第一,金融消费者也具有消费者身份,参与金融消费活动,如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务;第二,在消费生活活动中,消费者一直处于若是地位,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由于金融行业的专业性极强,在消费过程中同样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受到特殊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 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性质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化。因此很多学者是这样界定的: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备、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又有学者是这样认为的一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而是追求公平公正义价值的体现。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化,其既具有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特征,也表现出不同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性。因此我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客体的复杂性来分析。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案列 车主陶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陶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陈某摔出车外,恰逢张某驾车经过,陈某

股东知情权概述

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

摘要: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相对较少,其对公司的管理与了解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常常遭到大股东的肆意践踏和侵害。本文从我国中小股东在公司实务中所遇到的限制入手,通过对股东查阅权范围和行使条件两方面的探讨,进而提出完善股东查阅权的建议,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股东查阅权原始会计凭证公司章程不正当目的商业秘密

论文题目股东知情权探析 作者姓名学号所在学院 所学专业指导教师论文字数5035 评 阅 意 见 评定成绩评阅教师(签名): 年月日

目录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5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6 三、关于股东查阅权范围的限制———————————————6 四、关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8 五、股东查阅权的完善———————————————————9 六、参考文献———————————————————————10

股东知情权的探析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现代公司的管理结构一般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方式,为了保障公司的决策合理和经营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日益集中在大股东手中。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公司的大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公司实务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遭到大股东的侵害。而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知情权,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完善和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助于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上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是当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各主要国家公司立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内容,但并未采用股东知情权的称谓。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我国有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①。 我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应该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② 而在实践中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上。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管理,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制订股东知情权制度时,立法者持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即不仅从总体上吸收了原来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范围做了较大扩展。我国新《公司法》③扩展了有 1、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 2、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知情权中查阅权的范围。对质询权没有涉及。 3、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周静 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专业法学 年级2011秋 学号1132101251344 学生姓名周静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2月

目录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2)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2)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3)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4) 二、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 (6)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理解 (6) (二)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7) (三)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范畴 (8)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与原因 (10)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10)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 (10)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11)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11)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 (12)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 (12) 五、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13) (一)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 (13) (二)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14)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 (15) 参考文献: (18)

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群众的关注。他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地增强,很多商家打出了“明白消费”的牌,但谈到明白消费,就不可避免地谈到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消费者知情权”在我国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这个问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及责任,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word版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选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总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关于2018 年3.15 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武银办[2018]17号)要求,农发行大冶支行于3月15日开展了以“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其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营业网点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行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员工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员工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

浅谈消费者知情权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消费者知情权专业法律 姓名陈晨论文工作时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

摘要: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而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本文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进行一些浅析,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对屡教不改的,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 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司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消费者协会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情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正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_金融类工作总结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_金融类工作总结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一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恒丰银行烟台分行于近日启动20xx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的是“权利?责任?风险”。一方面,要强化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方面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另一方面,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利。 活动期间,恒丰银行烟台分行专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详实的活动实施方案,统一印制宣传折页和宣传海报,组织各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 首先,针对营业厅内客户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各分支机构利用营业网点门楣LED滚动宣传屏播放宣传口号,在公众教育区张贴宣传海报,放置宣传折页,营造活动氛围。 其次,3.15集中活动日当天,恒丰银行烟台分行不仅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局、烟台保监局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还将组织所辖营业网点开展特色户外活动,结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组织工作人员走上街头,深入社区,走进校园,安排专人有效受理和处理“3.15”期间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再次,该分行除了充分利用网点LED显示屏、多媒体终端、宣传展架等传统媒介进行宣传外,还将针对本次宣传主题,通过微博、微信平台等形式多样的自有宣传渠道,创新推出多元化的宣传渠道和特色活动,全面、持续展开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二

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于2009年2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于2003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共五位股东。李某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2008年12月3日,被告召开股东会,想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便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2008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 2006年10月8日至 2008年10月08日止完整的会计帐簿包括会计凭证供其查阅,查阅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便为公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建议和在表决中作出合理判断,并方便自己股权的处理。 2009年1月09日公司回复称,要求查阅有关会计账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接受查阅。 原告认为被告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其他业务利润”、“其他应付款”有明显不合常理的事实,故其认为被告财务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的嫌疑,也是其要求查阅会计帐簿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只有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

下,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没有任何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有任何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否定了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合法要求,显然违背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李某作为科技公司的合法股东,其有权依法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但其权利的行使应依法进行。李某要求查阅并复制科技公司2006年10月8日至2008年10月08日的会计帐簿,在李某于2008年12月25日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科技公司会计帐簿及有关凭证等资料未果的情况下,因其已说明目的,且科技公司也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和合理根据认为其查阅会计帐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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