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城市规划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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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平政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平政发〔2008〕117号)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效能,妥善解决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实际,现就中心城市规划区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省政府批准的《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点范围:东起四十里铺平镇桥,西至崆峒聚仙桥,南起南山高压线,北至北山根区域。

其中:双桥路以西,太统路以东,崆峒大道与北山根之间区域为城市新区范围。

二、本公告所指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投资新建、扩建、翻建二层以下(含二层)私有住房。

三、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批后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公厕和地下管道、地上线网等市政工程设施和电力通讯设施以及河堤、护岸、邻里通道等;不得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影响邻里采光、妨碍消防安全。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区域和地段不允许个人建房:(一)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开发建设和改造配套的区域。

(二)已建成或己规划的主、次干道两侧及各条道路的交叉节点四周。

(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非住宅用地及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

(四)已审批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不允许进行建设的区域。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整治私搭乱建工作方案(四篇)

整治私搭乱建工作方案(四篇)

整治私搭乱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督察、预防在前、责任追究”的原则,做好普法宣传和教育,树立全社会依法建设的观念,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机制、考评机制和问责机制,促进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始终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实现街道私搭乱建有效治理和长期不反弹的目标。

二、工作责任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职责。

负责对各社区、居委会制止私搭乱建工作进行协调、巡查、督察、考评,定期向街道私搭乱建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处理意见。

各社区、居委会职责。

各居委会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是辖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制止私搭乱建引起群众越级____和____,杜绝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一)建立领导工作机制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辖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实行对管理辖区付责,制止私搭乱建。

(二)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第一级办事处主任总负责;第二级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第三级每个社区分配两名办事处工作人员兼职负责;第四级每个居委会由各自居委会主任负责;(三)建立巡查报告机制建立街道制止私搭乱建日常巡查报告制度,确保私搭乱建及时发现、及时上报____局。

1、各社区、居委会安排专人每日巡查,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要及时制止和上报,并按要求向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建立台账。

2、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要将各居委会上报的情况及时汇总,并切实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职责。

3、对居委会未及时发现私搭乱建造成影响的,或存在漏报、瞒报行为的,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启动问责机制。

(四)建立考评问责机制1、考评主体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各社区、居委会的巡查、督察,强化对责任单位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考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考评制度,定期考评原则上每月一次。

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

具体包括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系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则必须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信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信政办〔2012〕34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项目公示。

对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项目,要按照信阳市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规〔2012〕6号),全部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效果图、规划红线、容积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进行确定。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加强巡查管理。

辖区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履行第一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

社区居委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办事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辖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扩建、维修等,以下称个人建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区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按城市建设规划分为控制建设区、一般建设区。

控制建设区:南至周山河,西至引江河,北至新通扬运河,东至兴泰公路、新328国道,以及其他因城市、集镇建设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海陵工业园区翻身河以北、京泰路以西、浙江路以南、328国道以东区域。

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修编完善城市或村镇(园区)建设规划,规划未经批准的范围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三、控制建设区严格控制个人建房。

在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个人建房。

1.现居住房屋经区建设局鉴定为危房的,可批准原地原规模维修或翻建;2.现有居住用房紧张或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的农村居民,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新建(集中居住区包括已建成且符合规划的住宅区和新规划的住宅区,新规划的住宅区由各街道(镇、园区)拿出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符合原地翻(扩)建条件的,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翻(扩)建。

现有居住用房紧张的城市居民按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有关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廉租房的相关待遇。

四、一般建设区个人建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各街道(镇、园区)修编的村镇(园区)建设规划批准建设,但在规划撤并、拆迁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五、各街道(镇、园区)必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推进居民向城镇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大力兴建农民公寓和农村住宅小区。

小区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逐步做到道路、供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绿化等设施配套齐全,配套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据实分摊,自求平衡。

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

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

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由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适用私人建设的其它用房。

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设。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丹霞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

第五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需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农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县政府确定近期要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县城近期重点规划控制区域;3、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4、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5、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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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城市规划私人住房建设管
理制度
建设局城市规划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

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

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
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

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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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

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

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小区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和农户安置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条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安置小区规划选址,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的原则。

环境质量、建筑形式既要与建成区接轨,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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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农户生产生活实际。

安置小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内农户的住房安排,要统筹兼顾。

第三章私人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

已构成危房的私人住房,在两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建房许可,但翻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多于原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不受理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安置小区未建设前,在控制区内,准许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申请临时使用本村村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性房屋。

在建成区内,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取得宅基地,不能被批准建房的农户,可将宅基地交由政府收储,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私人房屋建设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填写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三)拟建房屋图纸;
(四)有关相对利害人的意见;
(五)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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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申请翻建私人住房的,应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该房屋的权属证书。

批准翻建的私人住房,应在原房屋的边界内建设。

规划控制区内农户因分户申请建临时性房屋的,应持农户分户证明,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临时性房屋只准许建设一层。

批准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永久性房屋。

临时性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临时性房屋每次使用期限为两年。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折除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不超过该建筑的成本价,不得申请产权调换;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逾期可申请延期使用,但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统一申请。

农户的安置资格,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审查。

规划控制区内符合翻建条件且自愿到安置小区的农户,可向安置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安置的,原有危房自行拆除,所占用的集体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

安置小区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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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私人房屋,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对超标准建设的私人住房,由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买卖和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在私人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所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从事的建设;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翻建,是指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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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构成危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永久性房屋,是指两层以上(包括两层)的砖混结构、钢筋砼结构、普通钢结构房屋;临时性房屋,是指一层砖木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和其它临时搭建的房屋;农户,是指有承包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其它文物景点的私人住房建设,还应遵守文物保护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内农户分户条件、安居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和建成区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国土、房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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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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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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