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X〕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处难”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土地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局还有待完善,保护耕地红线任务还十分艰巨。
建立耕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机关部门、社会公众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性;有利于破解土地执法难题、促进依法依规廉洁高效执法,不断提高土地执法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耕地资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源、坚守耕地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上来,统一到省委、远大计。
近年来,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不断创新耕地保护举措,敢于负责,真抓实干,努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力实现耕地保护向主动保护、综合保护、重点保护、永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不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久保护、共同保护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确保了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定良好的基础。
展。
但是,浙江是资源小省,人均耕地面积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耕地匮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同时,我省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居高不下,耕地占优补劣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建设与保护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耕地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充分利用非耕地、未利用一、充分认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一)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6地、低丘缓坡、滩涂和存量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各类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代农业设占用耕地,避让、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对占用基本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补建补划工作,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要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进一步优化1500万亩标准农田的结构和布局,建设高耕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切实做到严格保护耕地。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确保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农业、环保、房产住宅、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哈供排水集团、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查世纯担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区县(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和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市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
它是第一部除基本法律外提交全民讨论的法律,是第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第一部从法律上确立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是第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用立法推动改革的法律,是第一部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制定了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
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

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土地执法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举措,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土地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难点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种新机制将强化土地执法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和监管责任,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提升土地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土地执法的主体,应当负起相关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推动执法工作的落实。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土地执法工作的监督与调度,确保工作的协调和统一性。
其次,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强化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土地资源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土地执法的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专业知识,形成合力,推进土地执法工作的全面落实。
另外,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
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平台,及时传递各种相关信息,提高执法行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各部门之间还应当加强交流和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和挑战,形成合力,推进土地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最后,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需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养。
土地执法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各执法部门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培训和督导,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总之,构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新机制是推进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可以提升土地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养,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综合整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9b10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a6.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业经2009年4月20日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七日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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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工程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县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统筹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及时组织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一)各乡镇(办)政府在接到县国土部门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
乡镇(办)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各乡镇(办)规划县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乡镇(办)政府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分局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县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具体任务是:(一)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
县国土资源分局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对县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二)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下同)告知所在乡镇(办)政府。
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垃圾的,应同时告知县规划和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如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责任追究。
(四)建立月报制度,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县规划和建设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县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具体任务是:(一)在接到县国土资源分局告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县范围的相关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县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二)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县内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
违法用地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在接到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八条县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任务为:(一)对县国土资源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以外,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县国土资源分局;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县国土资源分局,并说明理由。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的县国土资源分局;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分局并退回案卷材料。
(二)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县公安分局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三)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县公安分局参与、配合的,县国土资源分局可商请县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县公安分局应派员介入。
第九条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县监察局。
县监察局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分局查明违法事实后,应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县规划和建设局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给予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县农业、林业局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县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及时清理;按照县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和建设局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应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县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主动清理;接到县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和建设局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查处相关违法用电、用水、用气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县委、县政府、县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实行问责制。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乡镇(办)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一)县国土资源分局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县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乡镇(办)或相关部门的;(二)各乡镇(办)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县内本年度累计出现3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三)县规划和建设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县范围的相关资料的。
(四)县规划和建设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一般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县公安分局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六)县纪检监察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县国土资源分局移送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七)县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
(八)县国土资源分局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乡镇(办)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一)乡镇(办)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辖县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本辖县内本年度累计出现5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三)县公安分局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县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六)县国土资源分局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七)各单位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各乡镇(办)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一)各乡镇(办)党委、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年度内所辖县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l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县,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各单位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各乡镇(办)项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