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一、基本概念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1、实物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2、仓库帐簿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1、科目设置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2、会计核算进口免税料件时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C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领用保税料件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核算直接人工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CR:应付工资核算制造费用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CR:制造费用—XX费用结转产成品时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结转销售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C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确认工缴费收入DR:应收帐款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税收管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退﹝1998﹞6号【发文日期】1998-06-25【实施时间】1998-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通知略) 一、(已废止)生产企业(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与外商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代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内资出口企业应同时报送盖有经贸主管部门印鉴的“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报送“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三)已填齐内容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为方便企业,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经双方协商,可由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也可由外贸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无论哪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都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凭证资料。
二、(已废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并于1998年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
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不受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生产企业须及时将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批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报送其主管征税机关。
(省国税)2011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省国税)2011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第一篇:(省国税)2011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加工货物报关单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
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7
【摘要】<正>2010年第1号2010年7月8日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页数】4页(P6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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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鄂国税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7]11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我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的方式包括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纳税人付汇进口,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客户提供,纳税人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客户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加工成品由境外客户销售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方式的确定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注明的贸易方式为准。
第三条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一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国税机关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等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等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5.11.27•【文号】署监[1995]908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银行联合公告2010年第94号--《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等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停止执行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署监〔1995〕908号)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下同)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本办法所指列银行为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
第三条对在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税务规划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壹、基本概念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壹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壹些特征: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1、实物管理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2、仓库帐簿管理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三、来料加工会计处理1、科目设置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2、会计核算进口免税料件时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C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领用保税料件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核算直接人工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CR:应付工资核算制造费用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CR:制造费用—XX费用结转产成品时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结转销售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C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确认工缴费收入DR:应收帐款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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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
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第九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1、进口货物报关单;2、进口发票;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附件七);(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附件八)及相关附报资料;(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
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和数据后,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误后,按规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
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十七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核销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所属期:年月金额单位:元办税员: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国家税务局:我单位(海关代码:)出口下表所列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向你局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签章)金额单位:元附件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编号: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国税局:你局所辖企业: (企业代码: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下列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申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年度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经审核后,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额元,其中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
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年月日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附件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国税局: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海关代码:已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取得下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现申请应抵扣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申请单位(签章)附件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国税局 :我公司(海关代码:)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号:),现已全部出口完结,使用完毕,特申请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开具核销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国家税务局:本企业(海关代码)进料加工手册号已在海关核销完毕,现申请办理税务核销,本手册的税收核销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附件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国税局:编号:你局所辖企业:(企业代码: 退税方法:免抵退税)下列进料加工手册已经核销,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补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附件八填表说明:一、“免税进口料件”为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全部进口料件,包括本企业通过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结转至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进口料件(余料结转)、直接进口的进口料件、国内企业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外销发票的进口料件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进口料件(应与进口汇总表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进行说明);进口明细数据应根据进口报关单、进口发票的入账金额确认,报关单与进口发票有差异的,经举证核实后根据实际入账金额确定。
二、“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为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合同履行完后,将未使用完的进口料件结转至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应与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出口报关单上的余料结转的金额一致;必要时,应附海关余料结转审批资料及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三、“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为海关已补税部分的进口料件或剩余边角余料关税完税价格;应附向海关补税的税票复印件、向海关核销手册时涉及边角料、报废、盘点等式的有关申请、证明及海关内销审批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