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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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则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则

化 为 实 际权 利 增 加 了难 度 。
【 键 词 】 份 回 购请 求 权 ; 用 范 围 ; 序 要 件 ; 价 之 诉 关 股 适 程 估
【 图分 类 号 】 4 8 中 DF 1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71 5 0 ( 0 2) 2 0 6 — 3 文 6 - 112 1 0— 09 0
可 以行 使 该 权 利 ,否 则 必 然 会 导 致 少 数 股 东 滥 用 该
权 利 ,甚 至 可 能 出 现 少 数 异 议 股 东 影 响 控 制 多 数 股 东 的 不 正 常 现 象 。 为 了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了趋利 避 害 . 律规 定 仅 在 特定 情 形 下 , 为 法 异
典 》 2 5条 , 韩 国 商 法 》 3 0 条 , 加 拿 大 商 业 公 第 4 《 第 6 《
司 法 》 10条 也 都 通 过 不 同 条 文 规 定 了 这 一 制 度 。 第 9 我 国 2 0 年 1月 1 日 实 施 的 新 公 司 法 第 7 06 5条 。 第 1 3条 - J 4 tI  ̄ 顷应 潮 流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制 度 ,本 文 试 从 股 东 权 利 角 度 探 讨 这 一 制 度 的行使 规 则 。
维 护企 业 运 营 效率 的基 础 上保 护 中小 股 东 的利 益 。
世 界 上 很 多 国 家 和 地 区都 规 定 了 这 一 制 度 . 如 台 湾
地 区 公 司 法 第 1 6条 : 股 东 于 股 东 会 为 前 条 决 议 8 “ 前 , 以书 面通 知公 司反 对该 项行 为 之意 思表 示 , 已 并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研究——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的角度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研究——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的角度
异议股Hale Waihona Puke 股权回购请求权研究 — —
基 于对 债 权 人保 护 的 的角 度
■王晓阳 郑璐璐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异议股 东股权 回购请 求权制度是一种在公 司拟进行重 大事项的 决议 可能影响 中小股 东权益 的情 况下 ,赋 予其退 出公
司的权利 的股 东救 济制度 。2 0 0 5 年我 国 《 公 司法》确立 了此项制度。但是股 东异议股权回购请 求权很 可能被 滥用而导致公 司债权 人利 益受损 ,对此我 国立法并没有相关规 定。本文从保护债权人的 角度对其进行探 讨 ,并提 出完善 建议 。 关键词: 股权 回购请求权 债权人保 护 中小股 东
有 提 出异 议 和要 求 保护 的 可能 。所 以规定 公 司 的通 知 义务 有 利于
股 东股 权 回购 请 求权 制 度在 一 定程 度 上对 公 司 的资 产 、资本 等 情 况 有所 影 响 , 因此 考 虑该 制 度 的设 计 ,不 但要 充 分考 虑 其理 论 基 础 ,还应 当考 虑其 与债权 人 利益保 护 的平衡 。 三 、我 国异 议股 东股 权回购 请求 权 的完善 1 . 建 立债 权 申报与 保证金 制度
保 护 债权 人利 益 。规 定 义务 的同 时也 要 对保 证 其实 施 ,异 议股 东 未 履 行通 知 义务 时 就 回购 的范 围内就 公 司债 务 不能 清偿 的部 分对 公 司债 权人 承担 补充赔 偿责 任 。 3 . 完善 股权 回购 请求权 的财 源 限制 2 0 0 5 年《 公 司 法 》只 对股 份 有 限公 司对 公 司用 于 奖励 职 丁 的 股 份 回购进 行 了财 源 限制 ,但 是 这并 不 能 为公 司债 权 人 提供 有效 保 障。实 际 经 济生 活 中 ,公 司往 往存 在 着大 量 的债 权 债 务而 且 各 债 权 债务 履 行期 限 不一 ,公 司 的债 务 很 有 可能 先 于债 权 到期 ,此 时 ,虽然 从 资产 负 债表 上 看 ,公 司 的总 资产 仍 然 大于 负 债 ,但是 公 司已 经不 能 清偿 到期 债 务 ,对 债权 人 的债 权 构 成威 胁 。对 此我 们 可 以借 鉴加拿 大相 关立 法规 定 。加拿 大安 大略 省 《 商 业公 司法 》 规 定 :“ 公 司 目前或 在付 款后 无力 清偿 到期 债务 ;或 者在 付 款后公 司资 产 可变 现 价值 将 少 于其 债务 总 额 时 。公 司不得 支付 异议 股 东 任何 款 项 。但 在此 种 情形 下 ,公 司 应 当通 知所 有 异议 股 东 ,异议 股 东可 以选择 撤 回异 议 通知 ,恢 复 其股 东 权 利 ;也 可保 留公 司具 有偿 还能 力时优 先受 偿 的资格 。 ” 4 . 完 善公 司控 股股 东 以及 董事 对债 权人 的义 务和责 任 在 股份 回购 中 ,由 于可 能存 在 董事 、控 股股 东 与债 权 人利 益 发 生 严 重 冲 突 的现 象 ,为 防止 公 司 利 用股 份 回购 ,欺 诈 债 权 人 , 有 必要 规 定公 司 、董 事 以及 控股 股 东不 得 以损 害 债权 人 利益 为 目 的而实施 股 份 回购 。公 司法第 1 5 0 条 规定 :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 执 行公 司职 务 时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 给 公 司造 成 损失 的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公 司法 仅 规定 董 事对 公 司 负赔 偿 责任 。但 是 公 司法 并 未 明确 董事 对 包括 债 权人 在 内 的第 三 人人 的 民事责 任 ,所 以应 予 以 明确 :公 司 违法 买 回股 份 给公 司 债 权人 或者其 他第 三人 造成 损失 的 ,公 司 董事负 赔偿 责任 。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我 国新 《 公 司法 》增 设的 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 制 度 .是 平 衡 公 司 各 方 利 益 、 保 护 中 小 股 东权 益 的一 项制 度
实力和 良好商业信誉吸引客户。通过宣传措施、物流培训 、
设计 物 流 服务 方 案 等 ,逐 步赢 得 客户 的信任 来 获 得更 多 物
目成本 。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是指对公司股东大会作 出的于 自身 股东 利 益有 重 大影 响 的决 议持 反 对 意见 的 股东 所享 有 的 “ 要
求 公 司 以公平 合 理 的价 格 收购 自 己股 份 从 而 退 出 公 司 ” 的权 利 。 这 是 一项 平 衡公 司 各方 利 益 、保 护 中小 股东 权 益 的制 度设 计 ,但 我 国引入 这 一制 度 的 同时 却没 有 做相 应 的程 序 设计 ,实 际操 作 中 结 合 我 国实 际进 行 重整 和 完善 。 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理论进程及价值取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 管 理风 险的 防范与规 避
园区内部各部门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部 门间密切协 存在诸多漏洞 ,因此对该制度还需要在 比较借鉴国外经验 的同时
调 ,加 强 与 相关 政 府 部 门 的配 合 ,建议 相 关 政府 部 门在 园 区 内设 立分 支 机 构或 办 事 处 。吸 引高 素质 的物 流技 术 与 管 理 人 才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现 代 物 流 人 才 队 伍 的总 体
选 择 经 验 丰富 、专 业 水 平 高 的市 场调 查 研 究 机构 进 行 物 流行 业 及 市 场等 方 面 的调 查 分析 工 作 ;选 择信 誉 好 、技 术 实 力 过 硬 的设 计 方 和承 包 方 来 承 担 项 目的设 计 与施 工 , 并 做好 监 督 管 理工 作 ;提 高决 策 的 民主性 和 科学 性 ,提 高 决 策者 的素质 ;重视决 策 的执 行与反 馈工作 。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作者:林峰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

《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

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

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这些精神有利于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公司法作为私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强调自治权。

但从另一个方面思考,政府强制力也存在干涉私法自治的若干理由,从以下几点可见一斑:一是私法可能损害公平。

市场的发展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因素,如市场垄断等。

这些负面因素损害了公平竞争,但私法推崇的“自治”本身无力进行反对,因为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司打压中小公司也是市场自治的一种表现,这时需要政府力量的干预。

二是自治(或自由)应当有边界。

一个主体自由的实现,不能以侵犯另一主体自由作为代价,如果公司的自治损害了某些特定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政府强制力就有理由进行干预。

三是实现“股东自治”的要求。

基于效率原则的考虑,公司决策时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股东的愿望,即不可能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为此,现代公司一般选择了“资本多数决”的制度,期望全体股东的共同目标经过“多数决”制度上升为公司整体的目标。

然而,在这种制度下,大股东只要控制(单独控制或联合控制)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相当于拥有100%的发言权,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大股东利益未必代表公司发展的真正要求,也不一定与小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建立,使得大股东在对股东大会进行公司决策时,会顾忌小股东请求股份回购使公司和自己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从而更加关注小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股东实现“股东自治”。

第二,“股份回购请求权”建立的外部条件。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范例参考资料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范例参考资料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学生姓名XXX 专业班级08级XXXXXX X班学号200XXXXX 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XXX XX题目论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论文(设计)的主要任务与具体要求(有实验环节的要提出主要技术指标要求)主要任务:首先对课题有总体的认识,围绕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展开讨论,参考我国学者的分析与建议,着实引出我国现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缺陷。

通过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相关法条的分析,力证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具体要求:1)认真科学地收集、查阅、整理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相关的文献;2)结合文献资料和调研,详细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实提出有效的完善对策;3) 论文篇幅8000字以上,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材料详实、论证完整、严密,并具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4)语言通顺,逻辑性强。

进度安排(包括时间划分和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1、第一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1月,收集资料,确定研究方向,完成论文选题。

2、第二阶段:2012年1月~3月,完成论文开题报告、撰写提纲3、第三阶段:2012年3月~5月,完成论文初稿、二稿。

4、第四阶段:2012年5月~6月,毕业论文完稿,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1]郝磊.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7-8-16.[2]吴俐霖.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中国的构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1.[3]李海龙,邹松生.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规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4):63-64.[4]金少平.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1-42.[5]王娟.论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J].科技创业,2006(6):151.[6]王静.论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几个问题[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52.系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及系公章:年月日任务下达人(签字)年月日任务接受人(签字)年月日备注:1、本任务书一式三份,由指导教师填写相关栏目,经系审核同意后,系、教师和学生各执一份。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讨论推行股份回购计划时,如对计划存在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的权利。

其本质是公司治理中股东的权利行使之一。

本文将论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合法性和实践意义。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公司采用回购制度的,应当制定回购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回购对象、回购方式、回购用途、回购期限及回购价格等事项,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回购方案中应当明确回购对象。

在此基础上,如果某一股东对股份回购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符合股东会制定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回购对象,不存在其过当要求等情况,请求就具有合法性。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实践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首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权利的保障。

作为公司最主要的股东,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而公司股份回购计划作为公司决策之一,如果股东对其中存在异议,公司不允许其行使回购请求权,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形势恶化,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因此,允许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助于保障股东权利,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其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正常情况下,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是为了调整公司资产结构、稳定市场价格等目的。

但如果某些股东对计划存在异议,请求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也许恰好说明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和反馈。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异议股东的观点和意见,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改进,使得股份回购计划得以更好地推行,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合法性和实践意义,不应被忽视。

公司应当积极倾听股东意见,设立相关机制,使得异议股东的请求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理和解决,为公司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浅析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浅析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有形 成 ‘ 效市 场 ” 有 ,在资 本多数 决原
则下 ,少 数股东面临 的损 害危险远远大 于上 市公 司的股 东 。因此 ,笔者 以为 ,
《 示范 公司法 》1 7 及其 以后 的文本 9 8年 均反 对 ‘ 场 例外 原则 ” 市 ,规 定股 份 回 购请求权 同时适用 于公 开性公 司和封闭
是多余 的 ,因为在 ‘ 市场 ”中 ,股 有效
票 的市 场价 格与 其实 际价 值是 一致 的 ,
因此 ,异议 股东可 以直 接在市场上 出售
价格 往往会偏低 ,这种偏低 的价格 甚至
在公 司宣布合并之前 就可能 已经在 市场 上显 现出来 。因此 ,这时股票市场 上的
最高法院通过判例 确认 ,是指 当公司股
了空 间。在此 背景下 ,异议 股东股份 回
用 范围
( )异 议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适 一
用 的公 司类 型
购请求权 的产 生为少数股东 提供 了一 种
选择 ,即赋予其可 以从公 司直接退 出的 权利 ,以维持 股东 间的利 益平衡 ,实现
该 问题存在 三种 不同 的立 法例 。第
人 的意思 表示 吸收 了少 数资本持有 人的 意愿 ,使持有 少数资本 的股东不得 不遵 从 大 股东 的意 愿 ,导 致 事 实上 的不 平
则 上不 得拒绝 而且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履
行 的义 务 。 二 、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购 请 求 权 的 适
等 ,从而 给大股东滥用 资本多数决 留下
资本 。而对于非上市公 司而言 ,由于没
等公 司重 大事项做 出决 议时 ,持异议 的
少数股 东拥 有要求公 司对其所持股 份的 价值进行评 估 ,并 由公 司以公平价格 予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摘要:在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为基础上,对现行公司法75条的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剖析,并结合其他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对现行立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真正完善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困境;重构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自其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特拉华州确立以来,先后被许多国家的商事法所引进,在各国的相关法条中关于其称谓表述各异。

如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称为异议者权利,德国公司法称之为一次性给付补偿的要约,日本公司法称之为股份收购请求权,台湾公司法称之为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同时关于其定义的表述,国内外学者也认识不一。

如在日本公司法中,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份公司审议决定营业转让和受让及租赁、修改章程股份转让限制规定、股票交换、股票转移、公司合并、分立等涉及股东重大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持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1]也有学者的定义相对较为简单,认为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在出现了公司僵局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而安排的一项股东权利。

[2]虽然中外学者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不一,但笔者认为有几点是基本一致的,这可以作为异议股份请求权概念构成的基础。

首先,该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有一个前提:对公司的一些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而这些重大决议无外乎公司合并,分立,重要资产的转让等。

这是各国立法的相同点。

其次,该请求权是一项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这是在各国公司法普遍强调”资本多数决”、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大理念下,对于个别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一种特别保护。

最后,该请求权行使的一般方式是要求公司以一般公平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综上,笔者认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影响公司以及股东重大利益的决议之时,对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享有的要求公司以一般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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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ly,the thesis discusses lhe foundation meory atnix】r inlmduces fl-Ⅱee kind of foundation theory
在引入该制度的同时,也进行了配套的修改,包括公司资本制度的缓和和
一人公司的规定。在我国,公司资本长期以来都被作为公司履行义务和清 偿债务能力的关键指标,被看作是公司信誉的唯一担保。而异议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其实是异议股东取回自己的投资而退出公司,这便与我国传统 的法定资本制度相冲突,新公司法改革实缴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一定程 度上缓和了二者的理论冲突。同时,新法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避免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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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s‘‘I胁imily黜d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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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
of‘℃印砌喇∞hy Decision".The研rn町target of曲system is to
majority
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真正实现,本文也对各国股份估价的模式和具体方法
做了简要介绍。在估价诉讼模式中,笔者认为美国法中的先履行原则和由
公司负担估价诉讼的启动义务规定更为合理,恰能弥补我国由异议股东承 担向法院提起估价诉讼带来的弊端。
第三部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现状、不足和完善建议 是本文的重点。新《公司法》引入该制度是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法律

内容摘要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5条、143条明确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权) 回购制度,以下统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 发展完善的表现。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做出对股 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如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修改公司章程等) 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股
饿l be o泪脚簧群陇舱酗Finally,the
miIl饼姆shareholders,but
thesis
inmxh雠s
cm
rights of the dj碰目呲百&T11e system not only
protect吐世佃扯跳of tl'a
appeal
also protect the im夏est of majoaty shareholders.Just
m蛳the anticit蹴interest
the value ofthe
estab幽,lg file system.1ft硷
ri出theory,the equity theory and the good failh m卸阻面chIre位oryo Thirdly,the 卸m饼jI】∞Ddu瞄the quaHty of仕fis right,which was sdf-benefidaL i11I砖删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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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in tl】e
corporation laws of various cotmlry,and final presents the suggestions to revise
甜1dpedbcttlle掣s咖证。叫comp趾1ylalM
The thesis is composed of five
rights,file methods ofappraisal and file procedure fl峪t how the right is brought in
di鹤咖e搭can be叩pⅡed,such as
d岔血and
then makes

combination,schism and modification of
company constitution.The thesis start from the introduce to the htleorl出c bases of applatsal elaborate disetkq菌Oll
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公司决策原则从“一致通过”向。多 数决”转变的必然产物.公司立法创建该制度最初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 即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为丧失决议否决权的小股东提供一条退出 公司的出路。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发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也具备
保障公司控制股东利益的功能,正是因为该制度的存在,才使得大股东具 备了更大决策自主权,排除异议股东的反对,及时的将公司决议付诸实施。 我国公司立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公司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 主要财产和修改公司章程)下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仅在合并、分立情形下享有该权利。对股份公平价格,立法规定由 公司和股东协议确定,并引入了司法估价程序。新((公司法》在规定异议
东人数较少的公司股东请求回购股份后出现事实上一入公司,却无相关法 律的尴尬。接着本文从立法体例,适用的公司类型、股东类型、范围、行 使程序等方面对新《公司法》规定进行释明,指出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
购请求权在适用范围、操作性和配套规定的缺失等方面的不足。我国的异
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初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陷,最后笔者 在对比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rights.It
m蜘锄d锄血nely删de!ci鲡m如a(ecL击on
liae
ofp吼堍majority makes妇majority IIK】佗iIldepE黜妇in
shareholders’
decision-making Oil eompsny
In 01.1l"company law there list five situations in which the appraisal rights of
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公司其他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配套的修改,如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对一人公司的认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及其他相关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建立,都是我国公司法律实践长期经验
积累的产物,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成熟完善的表现。此文的目的是对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一介绍和说明,并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 比较分析,期望使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更加完善。本文除
最佳平衡。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The印弘缸sal rights of me dissenters originated from con',alKill law,the pta'txlse oflhis system is th吐when a e,xlx,rate transaction fiandmamatally affects
p甜魄臁the
author just吐南。焰螭every
pmh-iefly.
The Preface:the thesis
investi啦t妇n lhe inllDdul嘶oll offury competi矗orl
betwecrl colpolations nowadays,and then m'mlyses lhe necessity of setting rules
s∞妇唱
protect 1he minority出鲫eb 01ld锶’订砻以while 1lle
tt砖s嘶,c自瞄I c|1.anges of comply.Nowadays We found the system of appraisal
rights offlae dissenters also has the function
引言和结语外分成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从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现实出发,提出必须构建起一套保护 资本竞争中弱势群体利益的规则,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我国
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确立的。
第—部分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法理基础、性质和 意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在衡平理论、期待权理论和诚信义 务规制三大理论基础之上,不断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现代公司法上不可或
lH0577
分类号
密级——
蜃局级跪七鎏 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诠是议照本臌谊耍曲遗基抠
作者姓名:
陆埂
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 称、学位及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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