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购请求权案件的调解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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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收购案例:股权争议解决

公司合并收购案例:股权争议解决

公司合并收购案例:股权争议解决案例名称:股权争议解决——A公司收购B公司的纠纷时间: 2008年至2009年事件概述:2008年初,A公司一家拥有多年行业经验的制药巨头,决定收购B 公司,B公司是市场领先的医药品分销公司。

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计划以支付现金和股票的方式收购B公司。

然而,在收购进行的过程中,股权争议引发了巨大争议。

2008年4月,A公司完成了对B公司20%的股份购买。

根据协议,A公司具备在先购买权(First Refusal)以及提前退出权(Put Option)。

尽管协议清楚地确立了这些权利,但双方在具体交易细节上存在分歧。

2008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的现任股东签署了第二份协议,按照该协议,A公司将收购B公司剩余80%的股份。

然而,一位名为张华的B公司高级股东对交易提出异议,声称A公司违反了协议的条款。

据张华称,根据第一份协议,他作为B公司现任股东,应该在A公司收购B公司剩余股份时优先购买。

然而,张华指责A公司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绕过他,并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

他声称,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先购买权条款,并且导致了他的损失。

双方最终无法自行解决争议,B公司股东张华诉诸法律保护他的权益。

案件于2009年1月提交至当地法院,正式启动了股权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及相关细节:1. 2009年1月:案件正式进入当地法院,双方开始准备辩护意见。

2. 2009年4月:法庭开始召开听证会。

张华主张,他是B公司的重要股东,享有先购买权,而A公司未事先通知他进行购买。

张华还指控A公司试图通过私下交易绕过他,违反了双方达成的收购协议。

3. 2009年9月: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庭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判决宣布拖延了,此时法庭指派一名独立的律师作为仲裁人,开始调查争议的各个方面。

4. 2010年2月:经过仲裁员对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详尽审查,法庭接受了仲裁员的最终裁决。

仲裁员裁决关键要点:-仲裁员确认A公司在收购B公司股份时具备先购买权和提前退出权。

公司并购中的七大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案

公司并购中的七大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案

公司并购中的七大问题及对应解决方案企业并购涵盖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形式。

通常而言,企业并购特指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超过半数股权的交易行为,而低于此比例的股权交易则被视为股权转让,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并购。

鉴于税务负担等因素,资产并购往往最终采取股权并购的形式,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并购,并附带探讨其他并购形式,以供学习与交流之用。

本文将着重阐述股权并购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则不予详述。

一、员工安置问题员工安置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其不仅关乎员工的个人福祉,也对目标企业的平稳过渡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深远影响。

因此,收购方必须对员工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通常的做法是全面接纳目标公司的所有员工。

相较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依赖性较强,这在国有企业收购时尤其需要谨慎处理。

这些员工往往对企业及国家抱有深厚的依赖感,他们将个人的生存与荣誉几乎完全寄托于企业之上,并对企业提出较高要求,期望企业能够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工伤等“五金”福利。

相比之下,许多私营企业甚至未能为员工提供“三金”福利,更遑论“五金”。

对于有国企背景的员工而言,一旦其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可能会选择上访或进行静坐示威,这无疑会给企业及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

因此,对于此类员工的安置工作必须细致入微。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则,供参考之用。

1. 原则上,所有员工将被接收,其原有的薪酬及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并将提供一个过渡期,通常不超过两个月,以确保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2. 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继续留任的员工需通过竞争上岗,并重新签署书面劳动合同;3. 对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以及该法实施后至收购基准日之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目标公司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可能产生的双倍赔偿责任;4. 收购方原则上不会主动解雇任何员工,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支出;5. 对于特殊员工,例如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工伤或工亡员工,将给予特殊考虑,以确保企业稳定及收购过程的顺利推进。

公司并购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解决

公司并购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解决

公司并购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解决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的开放,公司并购活动成为当前商业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策略。

然而,并购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法律纠纷,这对于合并双方来说可能是一次艰难的考验。

本文将就公司并购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探讨相关解决方法。

一、并购纠纷的常见类型1.合同履行纠纷在公司并购中,双方常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责。

然而,合同的履行常常会引发纠纷。

例如,在并购过程中,部分合同事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合并双方之间产生争议。

2.竞业限制纠纷并购后,被收购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选择离职并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这就涉及到员工竞业限制约定。

如果双方对竞业限制事项的约定模糊或不明确,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3.股权纠纷在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事项,往往会围绕股权纠纷展开。

比如,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投资款、合并双方对股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等。

二、法律分析1.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对于合同履行纠纷,首先需要对签署的合同进行仔细审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存在模糊、不完整的约定,就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补充解释。

同时,要充分了解该领域的特定规定,以确保诉讼的成功。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2.竞业限制纠纷的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其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离职高管的竞业限制纠纷,需要审查离职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评估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并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决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

3.股权纠纷的法律分析股权纠纷往往是公司并购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解决股权纠纷需要仔细研究收购合同和相关股权协议的约定,评估合并前后双方的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是否存在任何影响股权归属的权利行使。

在解决股权纠纷时,可以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权益的保护。

三、解决公司并购纠纷的方法1.协商和谈判当公司并购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寻求解决。

股权转让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旨在规定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阐明在争议或纠纷发生时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常见解决方式。

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首选方式。

在协议签订之初,双方应明确约定如何处理任何争议或纠纷。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平等的方式进行协商,并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纠纷的优势在于其高效、经济,并且能够维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或纠纷,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会包含仲裁或调解条款。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通过独立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双方寻找妥当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并根据调解人的建议进行讨论和调整。

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在于其灵活性和相对较低的成本,并且它通常是保密的,不会对双方声誉造成损害。

四、仲裁解决仲裁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一般通过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来进行。

在双方无法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仲裁提供了一种公正和独立的解决途径。

仲裁过程中,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论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与诉讼相比,仲裁通常更加高效、灵活且成本较低。

此外,仲裁裁决一般具有执行力,减少了强制执行的难度。

五、诉讼解决当其他解决方式无法达成共识或陷入僵局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选择诉讼来解决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需要在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并经过审判程序进行裁决。

尽管诉讼能够提供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结果,但其过程会比较耗时、费用较高,且一般会对双方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六、综合解决方式除了以上提到的解决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纠纷解决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综合的方式处理。

例如,双方可以选择专家评估,由独立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对争议进行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订立和解协议,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并撤销对方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如何处理股东决策纠纷

如何处理股东决策纠纷

如何处理股东决策纠纷股东决策纠纷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合理、公平地处理这类纠纷对于维护企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股东决策纠纷的有效方法。

一、明确决策权与责任股东决策纠纷常常由于股东之间对于决策权与责任的不清晰而引起。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企业应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明确各股东的决策权与责任,并确保所有股东充分了解这些约定。

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决策纠纷的发生,并能够为处理纠纷提供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是处理决策纠纷的关键。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股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充分交流信息和讨论决策。

在会议中,各股东应表达自己的观点,听取他人的意见,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同时,为了确保沟通有效,有必要尽量避免会议过多、过长,提高会议效率。

三、寻求独立第三方的调解和裁决当股东之间的决策纠纷无法在内部解决时,寻求独立第三方的调解和裁决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可以考虑请专业律师或者仲裁机构介入,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法能够避免双方情绪过激,降低纠纷的进一步升级,保护企业的稳定。

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处理股东决策纠纷时,协商是最佳的方式之一。

各股东可以通过平等、充分的协商,争取在双方利益范围内达成一致。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听取对方意见,并尽可能寻求双方皆可接受并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的损失并确保企业的长远稳定。

五、法律诉讼的最后手段在处理股东决策纠纷时,法律诉讼是最后的手段。

当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或者一方明显违反了合同或法律约定时,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各方要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依法据理力争。

但是,法律诉讼往往耗时、费力,并可能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应当将其作为最后的解决方案。

六、避免决策纠纷的发生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避免决策纠纷的发生。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明确各股东的权益与义务。

决策过程中应当注重充分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和争议。

如何处理公司股东冲突

如何处理公司股东冲突

如何处理公司股东冲突在处理公司股东冲突时,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来缓解紧张局势,保护公司的利益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公司股东冲突的常见方法和建议。

一、沟通与协商首先,对于公司股东冲突,应该积极采取沟通与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召开股东会议,让各方股东坐下来面对面地交流彼此的关切和诉求。

公司管理层应该充当调解者的角色,以中立公正的态度,倾听各方的观点,帮助各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二、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如果公司内部无法通过自身协商解决冲突,可以考虑请一些专业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来进行调解。

独立的调解机构可以提供客观、中立的观点,帮助各方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情绪激动,加剧矛盾的可能性。

三、股东协议在公司成立初期或者重大合作伙伴加入时,制定并签署股东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股东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义务以及维持公司稳定的机制等。

例如,可以设立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来处理重大事项,并规定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股东协议的内容应该兼顾各方利益,避免矛盾和冲突产生。

四、法律诉讼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冲突,法律诉讼可能是最后的选择。

受到合法权益侵害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将争议提交给法庭进行判决。

然而,法律诉讼通常是一项耗时、耗力、成本高昂的程序,可能对公司形象和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尽量避免使用。

五、公司治理和规范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规范是预防和化解公司股东冲突的重要途径。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运作程序,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决策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性。

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与股东保持沟通和互动,让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方向,从而增加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六、专业培训和咨询为了加强公司股东的意识和能力,公司可以组织相关培训和咨询活动。

这些活动可以为股东提供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帮助他们了解公司经营的风险和困难,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关于公司股权纠纷解决的决议

关于公司股权纠纷解决的决议

关于公司股权纠纷解决的决议尊敬的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解决公司股权纠纷,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特作出以下决议:一、股权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经充分讨论,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方式解决股权纠纷:1. 自愿协商:对于股权纠纷的发生,股东应首先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包括面对面的谈判、书面协商等。

2. 仲裁解决:如果自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的选择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进行,确保公正、中立的原则。

3. 法院诉讼:若仲裁解决失败或不适用于相关纠纷,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诉讼的进行应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原则。

二、成立解决股权纠纷工作组为了有效推进股权纠纷解决工作,公司决定成立解决股权纠纷的工作组。

工作组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法务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工作组负责协调各方的意见、推进解决方案的执行,并及时汇报解决进展情况。

三、保护股东权益的原则对于股权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权益,公司将坚守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公司保障各方平等参与解决过程,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正原则:公司将确保协商、仲裁和诉讼的过程公正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 保密原则:公司将妥善保管与纠纷解决相关的文件、信息和资料,确保保密性。

4. 对抗原则:公司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总体利益,在解决过程中积极寻求和谐一致的解决方案。

四、执行与监督公司将按照解决股权纠纷的决议进行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股东进行报告。

同时,公司将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决议的有效实施,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五、决议的生效与解释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解决股权纠纷的指导原则。

对于未尽事宜,由解决股权纠纷的工作组负责解释和执行。

特此决议。

公司全体股东日期:。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2019年5月20日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法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

近五年来我院辖区被再审的公司法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法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我们对近五年来被再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选取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标的“股权”定性问题龚某与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梁某将其持有的A民办学校100%股权转让给龚某,股权作价60万元。

”后龚某认为梁某不具有转让A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梁某返还已收到的转让款2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梁某向龚某返还转让款20万元。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A民办学校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需判断一审判决使用“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是否有误。

案例二:涉及股权代持及复数转让主体的股权转让B公司全体股东王某、陈某等7人共同签订《关于B公司股权、债权转让的决议》,约定B公司股权、债权等全部打包转让给王某。

陈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名下部分股权系替其余6人代持。

后部分股东认为王某未按约定足额付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款项。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系争《决议》是否明确约定了“打包价”即为王某应支付的金额。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当事各方的初始出资比例、系争《决议》签订时B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打包价”是否覆盖王某自己的股权等案件基本事实均未查明。

案例三:涉及判决超越当事人诉请彭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彭某。

后因协议没有履行,张某欲解除该协议。

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系争协议已经解除并驳回彭某诉请。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彭某仅诉请法院确认系争协议有效,一审在判决主文中确认系争协议已解除是否超出了彭某的诉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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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稳健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股东系张超、陆志平及彭美琴。

其中,张超和彭美琴各占股份25%,张超并担任公司监事,陆志平占股份50%,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2003年3月7日,稳健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之需,在三股东均未实际增资之情形下,通过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手续,将稳健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人民币150万元。

2006年11月,张超通过知情权诉讼取得查阅从2002年7月17日起至2007年2月之前稳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会计帐簿之权利,并从财务报表上获悉从2002年8月至2006年12月31日,稳健公司连续五年均有赢利之事实。

张超遂于2007年8月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之诉,后于同年9月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

2007年10月11日,张超致函稳健公司请求召开股东会,提出分配利润之方案,并说明若不同意分配利润,则请求稳健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007年10月22日,稳健公司通知张超定于2007年10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

该次会议因股东陆志平、彭美琴提出公司的100多万元应收款未收回而致帐上无利润可分配而最终未形成是否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亦未能确定稳健公司收购张超股份之方案,张超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稳健公司以人民币35万元价格收购其25%的股权。

【审理】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股东请求公司强制收购股权之程序是否必须先形成股东会决议;第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时间界定是按会计年度结算还是必须按实际经营日期计算;第三、应收款导致实际无利润可分配对认定公司是否构成拒绝股东请求分配利润有影响;第四、公司增资但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是否可认定公司已将利润以增资的形式支付给了股东。

法院认为,对争议一,本案中仅召开股东会而未形成决议并非成为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之障碍。

因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目的系保护中小股东合理利益的救济途径。

一般而言,股东请求收购权是其最后的救济措施,在各方陷入僵局的状态下,期望股东会能形成是否分配利润的决议,该局面并不能由小股东来掌控,不能回避存在其他股东阻碍小股东行使权利之目的,故法院审查的主要内容应侧重于是否有召开股东会之程序,而不能局限于非要形成股东会决议之形式要件。

对争议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时间界定应是会计年度概念,按照一般的会计结算程序,均以年度为准,而非实际经营期限。

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06年年底,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未分配
利润均为盈利,该利润数据亦获各股东的一致认可,在公司法对连续五年盈利的界定并无特殊规定之情形下,按照会计法上的会计年度结算,应符合行业结算标准。

对争议三,形成两种观点:第一、应收款是否作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尚不能确定,包括应收款是否影响利润分配均需要通过审计查清。

第二、应收款与利润无关,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要在理论上存在公司连续五年有赢利之情形,则构成强制收购之条件,而不考虑应收款之情形。

对争议四,也是两种观点,第一、对增资部分,因股东未实际出资但知道公司已实际扩大注册资金之事实,该资金的来源应包括在公司的盈利中,故公司的增资部分已经覆盖了公司的利润,应视公司对此已作利润分配。

第二、增资部分,在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之情形下,一般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中提取,与利润无关。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原告张超退出其在被告上海稳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拥有的25%股份,被告稳健公司以支付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和将公司的部分债权计人民币158,735.24元转让给原告作为其出资方式收购原告的所有股权;被告稳健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所收购的股权予以转让或注销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评析】
本案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退股,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案件。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异议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并与其他自益权一样构成股东权的重要内容。

由于新公司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简略,所以对司法适用中的问题还需结合立法目的、宗旨以及公司法一般原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本案的妥善解决主要有两点启示。

一、准确把握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甄别各方的诉讼利益,确立调解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
本案原告通过知情权诉讼获悉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而未作分配,但该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还需要公权力介入审查。

该审查除实质性要件外,还应考虑程序性的要件。

法院在归纳并分析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虽认定了公司存在连续五年盈利之事实,但认为对涉及的具体问题如应收款、增资与利润之间有无关联性还需通过审计解决。

鉴于公司规模不大,兼之审计的不菲费用无形中又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便法院最终判令公司强制收购,则在履行过程中因股东之间的尖锐矛盾很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

小股东是否能实现诉讼目的或者说实现目的之后果对公司的最终命运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均存在很多的不
确定性。

出于对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的考虑,以及对股东之间利益平衡问题,希望公司股东能通过公司自治性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

故合议庭调整思路,确立调解的司法理念,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逐步引导当事人走调解之路,争取通过调解由公司收购原告的股份,使小股东离开公司,亦有利于真正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争议。

二、积极行使释明,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实现股东与公司的双赢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主动介入式,在收购主体、收购价格以及责任风险等方面尽量衡平各方的利益。

特别是在公司存在大量的应收款情况下,法官建议以债权转让使原告取得合法的债权凭证,被当事人积极采纳;至于公司收购后对股份的处理,也通过法官的及时释明,敦促当事人依法在六个月内注销或者转让所收购的股份,使股份的回购合法、有序。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明确规定审理公司解散案件应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法院应当支持。

该规定的出台也为本案的调解找到了参照的法律依据。

该案的调解解决,体现了法官对公司法原则和精神的准确理解与把握,也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为处理该类纠纷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式。

(作者单位:崇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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