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并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第六条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二)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三)对示范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部有关司局组成,发展计划司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一)受委托开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和示范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二)受委托承担示范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二)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三)对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

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指依托一定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等条件,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为目标,通过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区域。
为了评估和验收这些示范区,相关部门和机构规定了一系列的验收要求,本文将对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进行全面探讨。
一、提交申请材料1. 土地使用合法性证明2. 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发票及证明3.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4. 农业经营管理文件资料5. 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项目立项情况上述申请材料要求全面覆盖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关内容,以确保示范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全面性。
二、组织验收工作1. 示范区验收由农业部门组织,由多部门联合验收。
2. 依托示范区验收经验,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团队进行验收工作。
这些组织验收的要求,旨在保证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验收内容1.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 农作物生长情况3. 农业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4. 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实施情况5. 农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情况6. 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情况7.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上述验收内容的要求,确保了对示范区各方面情况的全面评估,以便更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四、验收标准1. 农业生产水平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2. 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3. 农业生态环境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 农业经济效益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5. 农村农民生活水平要提高验收标准的设定,使得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能够在全面、深入和广度上得到评价和认可。
结语通过对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要求的制定旨在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在未来的验收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严格地执行这些要求,确保示范区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要求。
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的制定,是为了督促示范区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并且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
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计[2014]2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3年10月,我部印发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了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为强化示范区建设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得到了各地积极响应。
按照《评价办法》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年度
2014年示范区监测评价对象为我部已认定的153个示范区以及2014年拟新认定的示范区,评价年度为2013年建设水平。
2014年拟新认定的示范区按照《。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并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第六条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二)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三)对示范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部有关司局组成,发展计划司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一)受委托开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和示范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二)受委托承担示范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二)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三)对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是对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的重要工具。
通过监测和评价,可以及时了解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一、农业生产指标1.农作物产量:主要评估农作物产量的数量和质量,包括粮食、油料作物、蔬菜、水果等。
2.养殖业产量:包括家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的产量和质量。
3.农业机械化水平:主要评估农田面积机械化耕种、播种、收割等的比例。
4.农业资源利用率:评估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包括耕地利用率、水资源利用率等。
二、农业科技创新指标1.科技创新投入:包括研发经费、科研人员数量、科技创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
2.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评估新技术、新品种在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推广应用情况。
3.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建立的科技服务体系及其服务效果。
三、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1.农业环境保护:评估农业对环境的影响和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包括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合规使用情况,以及农产品的环境安全指标等。
3.农村经济发展: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
四、农业社会服务指标1.农业教育和培训: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建设和效果。
2.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和效果。
3.农村文化建设: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村文化建设情况,包括文化活动、乡风文明等。
综上所述,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通过评估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全面了解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发展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计[2018]30号
【发布部门】60240
【发布日期】2018.08.10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考核管理、发挥示范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重点对我部认定的283个示范区(讷嫩片区和绥北片区除外)2017年建设情况开展监测
评价。
一是整市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选择其所辖主要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二是区域创建的地市。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为了规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提高示范区建设成效,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项目目标考核的条件凡列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示范区工作的目标任务已如期完成,方可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二、项目目标考核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目标考核组,具体实施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三)项目目标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科研、院校等单位具有高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5~7人组成。
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须参加本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配合项目目标考核组开展各项工作。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考核现场。
三、项目目标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项目目标考核方法:项目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考核、抽样调查、农户走访等形式,由项目目标考核组专家根据《国— 1 —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以下简称《目标考核评价表》),逐项进行考核评分。
(二)项目目标考核程序1、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对照《目标考核评价表》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已基本达到要求的,可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并附自查报告。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组织项目目标考核,并通知承担单位具体考核时间。
表1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10 省级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各项记录齐全,相关制度健全。
4
得分
备注
附文件或记录 附证明材料
—1—
11 全面应用先进设施,主要生产环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设施。设施化程度符合省级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
8
12 主要从业人员持有绿色证书或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有若干名大学生创业;农技培训制度健全。
2
13 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成果应用转化能力。
4 有明显标志牌。
3
5
园区内道路畅通,主干道和辅助道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竹木及经济林园区道路不低于 3 公里/千亩,宽度达到 建设要求;畜牧业区块符合动物防疫隔离条件。
4
基础设施
(17 分) 6 各区块沟渠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合理、排灌方便。用电安全方便,配套机电排灌设备。
5
有农作物采后处理场地等配套设施;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利用率达 95%以上;水产养殖废水排放符合 DB33/453-2006 7 要求,有条件的应配备水质在线监控设备。竹类有效灌溉不少于 1000 亩,经济林不少于 500 亩,花卉苗木设 5
5
18 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示范区实施主体运作规范,机制健全。
3
19 示范区内农产品主要生产技术指标、综合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达到省级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
15
综合效益
推动集约化生产水平和资源利用率提高、加快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发挥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机会的示范带
(25) 20 动作用。
4
21 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民食品安全意识;改善农民生产环境和居住环境。
4
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产品有生产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可追溯制度。标准普及率符合
7 浙江省特色农业(林业、渔业)精品园建设标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总体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构建“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管理,加快示范区建设进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意义] 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考核评价,有利于示范区明确发展定位、科学判断发展阶段;有利于示范区明确建设重点、找准努力方向;有利于加强示范区建设指导,推动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条[基本要求] 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考核评价,既要遵循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反映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客观实际;既要充分体现各示范区发展共性,又要兼顾发展差异;既要坚持客观性、公正性、指导性,又要突出可操作性,确保评价数据真实易得、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组织管理]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示范区建设水平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省(市、区)示范区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
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五条[内容框架] 立足示范区发展与建设实际,重点对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进步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物质装备] 物质装备水平。
反映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标准农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农村宽带接入率、“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行测算。
第七条[科技进步] 科技进步水平。
反映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3项指标进行测算。
第八条[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水平。
反映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牧规模化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或农业生产统一服务率)、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6项指标进行测算。
第九条[支持保护] 支持水平。
反映政府对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视和支持程度,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进行测算。
第十条[产出效率] 产出水平。
反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程度,主要采用粮食总产年均增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农民人均纯收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水平。
反映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程度,主要采用耕地保有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3项指标进行测算。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二条[基本现代化目标值与全面现代化目标值的确定] 从示范区发展实际及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东南沿海、大城市郊区、大型垦区等条件较好区域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2020年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域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参考上述相关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目标,借鉴发达国家基本实现和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时的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研究成果和专家意见,确定示范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和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
第十三条[权重确定] 各评价指标权重由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专家分别打分,加权平均确定。
第十四条[数据获取] 评价指标数据属于统计部门统计制度范围内的,直接采用统计年鉴数据;属于行业部门统计范围内的,采用行业统计数据;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由各示范区指定具体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行数据采集。
要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有效,年度间口径一致、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评价得分] 各测算指标(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外)得分为其现状值与全面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
指标现状值超过全面现代化目标值时计满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现状值达到100%得6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等于或低于97%时不得分。
综合得分为各测算指标得分之和。
第十六条[评价标准] 各测算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与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的比值乘以权重之和等于75分,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值。
第十七条[评价方式] 示范区建设水平考核评价包括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评价。
(一)发展水平评价。
示范区综合得分低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高于75分(含)为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阶段。
按照综合得分排序,分区分类横向比较各示范区发展水平。
(二)发展速度评价。
示范区年际间综合得分增量小于2分为发展速度较慢,2-4分为发展速度平稳,4分以上为发展速度较快。
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八条[自评价] 各示范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实,编制现代农业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并将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其中,农业部直属垦区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对本省(区、市)示范区报送的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指标数据逐一审核认定,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于每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审定发布]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按程序审定发布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示范区] 示范区人民政府对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完善统计制度,科学采集,严禁虚报数据、相互攀比。
第二十二条[省级农业部门]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示范区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负监管责任,应制定审核认定办法,明确数据审核责任人,强化监督检查。
40%、30%、30%的权重加权求和计算。
计算公式: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机耕水平×40%+机播(栽、插)水平×30%+机收水平×30%。
其中,机耕水平指机耕面积占各种农田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的百分比,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等于农作物播种面积减去免耕播种面积;机播(栽、插)水平指机播(栽、插)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百分比;机收水平指机收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收获总面积的百分比。
机耕、机播、机收面积从统计年鉴中获取,若统计年鉴中无该数据,用农机部门的行业统计数据进行填报。
(三)农户计算机拥有率指百户农户拥有的家用计算机数量,是反映农户信息化基础水平的国际通用性指标。
该指标直接从统计年鉴中获取。
(四)农村宽带接入率指农户接入宽带的比例,是反映农户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农村宽带接入率=农村宽带接入用户/农户总数×100%。
农村宽带接入用户、农户总数数据从统计年鉴中获取。
(五)“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指示范区有无“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是反映政府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没有“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0,有“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100%。
二、农业科技进步水平(六)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指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的比重,是反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大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总数×100%。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数指示范区内乡镇(含)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以在职人员数为准)。
相关数据从示范区农业统计资料中获取。
(七)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指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与农业劳动力数量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100%。
持专业证书人员是指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各类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一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学校教育及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人员。
相关数据从示范区农业统计资料中获取。
(八)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指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是反映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从统计年鉴中获取。
三、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九)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指农作物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与耕地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农作物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耕地面积×100%。
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是指单个经营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之和。
数据从经管部门的土地规模经营统计资料中获取。
纯牧业县不计算该项指标,将该指标权重加入畜牧规模化养殖指标权重,并在备注中注明。
(十)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指生猪、肉牛、奶牛、羊规模化养殖量与其相应养殖总量比值的加权合计,是反映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畜牧规模化养殖比重=,其中,A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或蛋禽规模化养殖场年出(存)栏量分别占其养殖总量的比重,X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禽蛋产值分别占猪、牛、奶产品、羊、肉禽、禽蛋产值之和的比重,i为畜产品代码。
生猪、羊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生猪或羊的数量。
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肉牛、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牛、存栏奶牛的数量。
肉禽、蛋禽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肉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禽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肉禽、存栏蛋禽的数量。
数据从畜牧部门的行业统计资料中获取。
若示范区无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标权重,并在备注中注明。
(十一)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指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面积与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现代渔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水产养殖总面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