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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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园区的申请要求及流程

现代农业园区的申请要求及流程

现代农业园区的申请要求及流程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选项条件,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园区区域规模(指园区内的国土面积),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3万亩;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2万亩;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1 - 1.5万亩。

(二)园区内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75%。

(三)园区内拟扶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至少有2个以上。

(四)园区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的选择不应与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重复。

现代农业园区内农民合作社(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下同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中“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规定。

一、投入政策(一)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和用途。

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财政资金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部分应不低于30%。

主要用于修建田间水利灌排设施、改良土壤和增施有机肥、修建和硬化田间道路、营造农田防护林或生态林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进行新建高标准农田或对已建成项目区进行提升改造,或者新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或对已建成项目区进行提升改造。

应通过三年建设将园区现有的耕地全部建成为高标准农田。

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其中用于高标准农田田间作业道路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不得超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总投入量的30%。

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田间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建设。

投入扶持农民合作社部分不低于20%。

既可用于农民合作社组织推广应用良种、良法等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购置更新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补助也可用于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

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

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

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指依托一定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等条件,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为目标,通过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区域。

为了评估和验收这些示范区,相关部门和机构规定了一系列的验收要求,本文将对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进行全面探讨。

一、提交申请材料1. 土地使用合法性证明2. 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发票及证明3.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4. 农业经营管理文件资料5. 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项目立项情况上述申请材料要求全面覆盖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关内容,以确保示范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全面性。

二、组织验收工作1. 示范区验收由农业部门组织,由多部门联合验收。

2. 依托示范区验收经验,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团队进行验收工作。

这些组织验收的要求,旨在保证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验收内容1.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 农作物生长情况3. 农业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4. 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实施情况5. 农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情况6. 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情况7.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上述验收内容的要求,确保了对示范区各方面情况的全面评估,以便更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四、验收标准1. 农业生产水平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2. 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3. 农业生态环境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 农业经济效益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5. 农村农民生活水平要提高验收标准的设定,使得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能够在全面、深入和广度上得到评价和认可。

结语通过对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要求的制定旨在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在未来的验收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严格地执行这些要求,确保示范区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要求。

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验收要求的制定,是为了督促示范区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并且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指南

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指南

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指南
一、申报目的
现代农业示范区旨在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展示现代农业发展成就,带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水平。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
2.具备一定的农业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
3.有明确的产业发展目标和规划;
4.能够形成一定规模,有一定示范辐射作用;
5.拥有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发展模式;
6.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三、申报程序
1.自行申报或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
2.编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3.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示;
4.报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建设内容
1.产业发展: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进先进实用技术;
2.基础设施:改善农田水利、道路交通等农业基础设施条件;
3.公共服务:建设农技推广、检测监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
4.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

五、政策支持
1.财政支持: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金融支持:争取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等金融扶持政策;
3.土地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符合条件可新增建设用地;
4.人才支持:引进农业人才,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以上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主要申报指南内容,具体操作可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2023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24]1号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2023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24]1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23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24]1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23]25号)要求。

【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认定首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规发[2018]12号
2.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19〕20号)
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20]8号)
4.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2021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21〕14号5.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认定第四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规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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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准确评价示范区建设水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试行。

第三条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物质装备水平。

反映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2项指标进行测算。

(二)科技推广水平。

反映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行测算。

(三)经营管理水平。

反映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6项指标进行测算。

(四)支持水平。

反映财政金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持程度,主要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冀办发〔2015〕25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农计发〔201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根据市委市政府中东西发展战略,按照“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串点联线、形成片区”的总体思路,以农业项目为抓手,整合要素、集中投入,打造一批千亩以上、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搭建现代农业发展框架,培育现代农业典型,示范带动,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支持培育和提升,使之成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要素的聚集区、先进技术的示范区、深化改革的先行区、产业融合的试验区。

第三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引入现代农业产业组织方式,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地区,市农业局整合各方面资金,在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农业局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督导和服务。

第六条市农业局成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拟订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二)负责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评估和评审认定;(三)对现代农业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定期发布现代农业园区年度发展报告。

第七条成立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农计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京政农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6〕6号郊区各区农委:2015年,我市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构建了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乡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级横向体系。

到2020年,在顺义、房山两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基础上,北京市将建成门头沟区、通州区、昌平区等8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2015年年底,通州区和大兴区已通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请。

为了加快推进北京市整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规范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监测、评审、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管理办法》参加创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京新农发〔2015〕1号)的要求,到2020年,北京市要创建10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为做好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等6个区开展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通州区、大兴区已申报了市级示范区的创建,开展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房山区、顺义区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参加年度监测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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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并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第六条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二)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
(三)对示范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部有关司局组成,发展计划司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和示范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示范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对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
(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条件为:
(一)示范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严格保护耕地,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以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

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示范区处于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

(三)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规划和实施方案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五)示范区规模应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处于本省前列,并辐射带动一定的区域范围。

示范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

(六)示范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种植业示范区应具备标准化、机械化生产设施,综合机械化率平原地区达到80%以上、山区达到50%以上;养殖业示范区应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符合标准化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虫害防控要求。

综合型示范区生产区、加工区、服务区布局合理。

(七)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处于当地领先水平。

种苗统供、良种覆盖率基本达1 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实现病虫害防治专业化。

农作物单产和畜禽个体生产能力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至少有1家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示范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

(八)具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区,具备长期经常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

(九)示范区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十)示范区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符合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要求,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

已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

(十二)当地政府支持,农民群众欢迎,发展环境良好。

第十一条各地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当地政府同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农业部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一)农业部下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创办的示范区可直接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上报农业部。

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须经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联合上报。

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可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直属垦区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示范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业示范区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农业部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一)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各地上报的示范区申报材料送部内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区材料予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二)对有关司局同意推荐的示范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专家,依据有关条件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经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示范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示范区,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通过的示范区,由农业部批准授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示范区,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部和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农业部对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行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各示范区应于每年11月底向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各示范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

每年末将本省(区、市)示范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及各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各省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示范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并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示范区效益等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示范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被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农业部不再受理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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