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2011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现状,同时阐述了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然后,对比了采取统一征税、免税以及“免、抵、退”税三种税收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出了几点建议。

标签:深加工贸易;结转税;税收政策一、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发展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国际上的流行的定义,加工贸易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采取进口原材料、辅料、零件或者配套件等,在本国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到国外,赚取以外汇体现的附加值的一种贸易方式。

常见的加工贸易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装配业务。

深加工结转业务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另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一步加工本企业的产品(通常是已经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产品),然后再出口的一种经营活动。

这一经营活动涉及进口和出口两项业务,对委托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出口,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被委托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业务视为进口业务,因此,也应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我国加工贸易开始于1978年,早期的贸易方式主要是来料加工,在这种贸易方式下,我国企业主要赚取加工费,不必承担贸易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进料加工逐渐取代来料加工,并于1989年以192.5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超过来料加工进出口总额。

此后,进料加工飞速发展,牢牢占据了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地位,到2009年,我国进料加工贸易总额为8276.6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总额的81.97%,而来料加工的贸易总额为1820.51亿美元,仅占加工贸易总额的18.03%,由此可见,进料加工贸易已经是我国当前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见下表)。

入世以来,伴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加工贸易总额飞速增长,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工贸易不仅有力地拉动我国外贸活动的发展,同时为我国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工作岗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的失业率。

2011年国税公告25号 (

2011年国税公告2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0.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议定书》已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在伦敦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协议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及议定书应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缔约双方),承认缔约双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希望建立税收领域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本协议所含义务仅约束缔约双方。

第一条协议的范围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管理和执行本协议所含税种的缔约双方国内法,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

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保密。

第二条管辖权为正确执行本协议,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依据协议提供情报:(一)无论与情报相关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或者掌握该情报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且(二)只要所需情报存在于被请求方领土内,或者为被请求方管辖的人掌握或控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4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努力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工作,保证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二、努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要进一步优化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及时办理退调库手续,全面压缩在途税款,确保当月申报、当月退税。

要强化对出口退税进度的考核,对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省局将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困扰出口退税进度的有关问题,督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三、认真抓好出口退税计划执行。

对省局已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地要尽快退付给出口企业,严禁留滞不退或待时而退。

要准确做好退税计划的预测工作,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各地应提前向省局报告,并申请追加计划,不得因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四、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出口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

对经认定后出口退税信用等级高的出口企业,要适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退税,积极扶持优秀出口企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第 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引 导加 工贸易升 级, 进一步规范 出口加工 区管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 外贸易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对出 口加工区监管 的暂行 办法)的决定 》 及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出 口加工 区是经 国务 院批准设立 的,由海 关 实行封 闭监管的特 定区域 。
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单, 允许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项 目填写 不 齐全 的运 输发 票 五)
主管税务机 关发现 同一货物进 口环节 与国 内环 节以
及地 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 不一致 的, 当将有 关情 况逐 级 应
上报 至共 同的上一 级税 务机 关, 由上一级税务机 关予以明
发 生时间为发 出代销 商品满 10天的当天 。 8
三 、 别 货 物 进 口环 节 与 国 内环 节 以殛 国 内地 区 问增 个 值税 税 率执 行 不 一 致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题
(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 二)
用, 允许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 业发票和 三)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税 项 目覆 非应 税
进 当全 一于税目 ×里 当 月全部 销 售额 业颠!兰 +互 ‘ 昱 :月部 用三项、一 堂兰 :营 竺 应 应 免 ! 苎 合 计 ! 于目的进 项 j 、 税项 税 额
… 部


×
《 外 经贸 财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 第 1期
模 纳税人: 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转 为小规模 纳税人 问题 继续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 办商贸企 业增值税征 收管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26字体:【大】【中】【小】(通知略)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的精神,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二、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2011年第38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2011年第38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发布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原《聚氯乙烯(PVC)手套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QB005-2000)、《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SH002-2000)和《男衬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0013-200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doc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附件1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 HDB/JB014-2011 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 HDB/JB015-2011 铝塑汽车散热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 HDB/JB016-2011 汽车转向管柱用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4 HDB/JB017-2011 自攻螺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5 HDB/JB018-2011 8.7/10kV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三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6 HDB/YD011-2011 小型金属化聚酯膜电容器(CL21X)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7 HDB/YD012-2011 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MLCC)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8 HDB/YD013-2011 片式压电晶体谐振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9 HDB/YD014-2011 多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0 HDB/YB015-2011 吊扇马达用定子、转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1 HDB/YB016-2011 手机按键内层金属弹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2 HDB/YB017-2011 计算机硬盘磁头臂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3 HDB/YY003-2011 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4 HDB/YY004-2011 牛磺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5 HDB/LY007-2011 单板饰面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6 HDB/LY008-2011 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7 HDB/LY009-2011浸渍纸贴面层压木质地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18 HDB/QB058-2011 聚氯乙烯(PVC)胶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9 HDB/QB059-2011 工艺指甲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0 HDB/QB060-2011 聚乙烯泡沫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1 HDB/QB061-2011 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2 HDB/SH045-2011 改性聚碳酸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3 HDB/SH046-2011 聚氯乙烯纯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4 HDB/SH047-2011 初级形态环氧树脂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5 HDB/SH048-2011 初级形态聚醚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6 HDB/SH049-2011 充气橡胶自行车车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7 HDB/JC015-2011 塑料制马桶座圈及盖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8 HDB/JC016-2011 便器水箱配件(塑料制进出水组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29 HDB/JC017-2011 聚氯乙烯(PVC)装饰膜贴面石膏天花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30 HDB/JC018-2011 塑料土工格栅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1 HDB/FZ069-2011 机织女西服裙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2 HDB/FZ070-2011 棉制及化学纤维制针织男式背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3 HDB/FZ071-2011 棉制及化学纤维制针织女式睡衣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4 HDB/FZ072-2011 合成纤维制针织男式游泳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5 HDB/FZ073-2011 合成纤维制针织女式游泳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6 HDB/FZ074-2011 锦纶弹性织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7 HDB/FZ075-2011 机织男式长袖衬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8 HDB/FZ076-2011 毛制及化学纤维制机织女式西服马甲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39 HDB/FZ077-2011 棉制毛巾布制毛巾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40 HDB/FZ078-2011 尼龙制女士连裤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41 HDB/FZ079-2011 熔体直纺聚酯长丝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42 HDB/FZ080-2011 聚酰胺-6工业长丝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43 HDB/FZ081-2011 溶解木浆制粘胶短纤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1年5月17日2011年7月15日附件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1.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4-2011序号成品原料净耗(千克/千克)工艺损耗率(%)名称单位商品编码规格名称单位商品编码规格1 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千克8544110000854420000085444919008544492900非汽车用、非建筑用、无接头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等聚合物颗粒千克390110000139011000903901200001390120009039019020003902100010390210009039042100003904220000不限≤12.7铜丝千克74081100007408190000直径:0.02mm~8mm 3.5注:因产品工艺配料不同,聚合物颗粒和铜丝占成品的比例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本标准中不具体规定净耗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加工货物报关单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一)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二)来料加工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一)进口料件的备案登记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载有《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需使用的进口料件,在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送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留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方能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减免税手续。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留存的一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将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进料企业等情况一一登记,以此作为检查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抵扣税款问题的依据。

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已签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主管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从应退税额中扣抵。

1.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3)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料件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6)进口合同;(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由主管退税机关留存;第三联由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由加工企业交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中,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分为“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

证明采用预出具的方式,即由生产企业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模拟出具免税证明”并打印后,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

★购进法下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料件进口后,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根据取得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据以确定当期可开具《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4、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出口企业应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来料加工装配手册和加工合同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来料加工合同备案,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上加盖“已备案”戳记和公章,并登记《加工贸易登记台帐》。

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料件保税进口后,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1、海关核准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2、进口合同;3、进口货物报关单;4、出口货物报关单;5、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核销证明;6、收汇凭证。

以上资料均需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待货物出口后,及时到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规定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税额计算与其他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相同,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销售时应按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税额: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交税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已向海关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上述应交税额,征税税务机关凭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给予免征入库,由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中抵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产品复出口的,可凭支付工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和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复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对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退税率)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两转工作附录: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条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十条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