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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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

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处理一、基本概念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1、实物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2、仓库帐簿管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1、科目设置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2、会计核算进口免税料件时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C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领用保税料件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核算直接人工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CR:应付工资核算制造费用时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CR:制造费用—XX费用结转产成品时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结转销售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CR: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确认工缴费收入DR:应收帐款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税收管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退﹝1998﹞6号【发文日期】1998-06-25【实施时间】1998-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通知略) 一、(已废止)生产企业(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与外商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代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内资出口企业应同时报送盖有经贸主管部门印鉴的“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报送“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三)已填齐内容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为方便企业,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经双方协商,可由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也可由外贸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无论哪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都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凭证资料。

二、(已废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并于1998年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

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不受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生产企业须及时将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批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报送其主管征税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最新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细文」

最新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细文」

最新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细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
物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88]署货字第403号
发布日期:1988-5-6
执行日期:1988-6-1
生效日期:2004-4-1
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
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

关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介绍

关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介绍

进 口 料 件 进 行 加 工 的 ,由 来 料 加 工 出 口 企 业 负 责 申 请 开
具 免 税 证 明 ) ) 。
Hale Waihona Puke 三 、 来料 加 工 贸 易 的 免税 管理
( ) 来 料 加 工 出 口企 业 申 请 开 具 免 税 证 明 》 一 来 料 加 工 出 口企 业 应 在 执 行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并 免 税 进
( )企 业 设 立 批 准 文 件 ,批 准 证 书 、 营 业 执 照 ( 2 均
为复 印件 ) 联 合 年 检 合 格 记 录 : 、
()验 资 报 告 复 印件 : 3
( ” 上 企 业 “须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上报 的 申请 4) 限 确 认 书 ” ” 口证 明 “ 的 请 示 : 、 进 ( )加 盖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限 上 企 业 “ 印 章 的 5 进 口设 备 清 单 一 式 三 份 ( 式见 附 件 ) 样 :
口第 一 批 料 件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下 资料 向市 财 税 三 0 凭
国 外 客 商 负 责 销 售 . 国 企 业 按 合 同 规 定 收 取 工 缴 费 的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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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 P0 L- ES A N D EG U LAT- N S 曼妻 C- R 0
行 年限 ( 则 上 不 超 过 企 业 建 设 期 ) 原 、进 口设 备 清 单 、适 面 申请 中 明 确 初 审 意 见 。
” 类 企 业 — 首次 申 请 出 具 进 口 证 明 , 须 提 交 五 还
( )企 业 申 请 确 认 书 ” 或 ” 口 证 明 的 说 明 : 1 进 更 内 容 及 原 因 进 行 初 审 后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0年11月26日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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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

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第九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2、进口发票;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附件七);(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附件八)及相关附报资料;(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

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和数据后,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误后,按规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

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十七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核销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所属期:年月金额单位:元序号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币别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计划分配率手册有效期备注合计办税员: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年度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经审核后,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额元,其中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

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年月日附件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国税局:我公司(海关代码: )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号:),现已全部出口完结,使用完毕,特申请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开具核销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国家税务局:本企业(海关代码)进料加工手册号已在海关核销完毕,现申请办理税务核销,本手册的税收核销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栏次计量单位数量金额一、申请核销的进口料件1=2-3-4-51、免税进口料件2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33、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44、其它减少进口料件5其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6二、申请核销的出口成品7=8+9+10+111、出口的加工成品8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加工成品93、剩余残次品104、其他减少的出口成品11三、实际分配率12=1/7--------四、计划分配率13=14/15--------1、计划进口料件总值14--------2、计划出口成品总值15--------五、分配率差异16=12-13--------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日期:附件八填表说明:一、“免税进口料件”为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全部进口料件,包括本企业通过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结转至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进口料件(余料结转)、直接进口的进口料件、国内企业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外销发票的进口料件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进口料件(应与进口汇总表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进行说明);进口明细数据应根据进口报关单、进口发票的入账金额确认,报关单与进口发票有差异的,经举证核实后根据实际入账金额确定。

二、“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为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合同履行完后,将未使用完的进口料件结转至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应与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出口报关单上的余料结转的金额一致;必要时,应附海关余料结转审批资料及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三、“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为海关已补税部分的进口料件或剩余边角余料关税完税价格;应附向海关补税的税票复印件、向海关核销手册时涉及边角料、报废、盘点等式的有关申请、证明及海关内销审批单复印件。

四、“其它减少进口料件”为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账面反映)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情况时的进口料件(如海关补征税部分的进口料件应在第4栏反映);附向海关核销手(账)册时涉及料件退运有关申请、证明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为收到国内企业报关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口料件;六、“出口的加工成品”:出口明细数据应根据出口报关单按与其相匹配的发票人民币金额汇总;“出口的加工成品”为企业直接出口并已申报退税(或者被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七、“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为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账)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开具外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产品销售额(应与出口报关金额一致);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与间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合计数及间接出口货物总值应一致;八、“剩余残次成品”为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合人民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上的单耗计算)为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应一致;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为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或因退运而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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