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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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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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伤范畴。另外,据病历记载及既往法医门诊 活体检查记载(2009武公法03号鉴定书) ,其三 处头皮挫裂伤累计长度超过6cm。依照《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六、结论 xx所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医学鉴定人: ⅹⅹⅹ ⅹⅹⅹ 2010年1月14日
述forensicgy以二法医临床学的内容和任务一损伤方面损伤类型成伤机制致伤物推断损伤时间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时间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损伤程度鉴定等二生理状态方面年龄性别精神状态性成熟度等损伤程度鉴定到底谁开车现场重建找出肇事者2004年某日凌晨在一市区某地段一辆红色轿车见车辆稀少为图方便忽然掉转车头由南往北越过双实线开始逆向行驶夜色中一辆相向而行的白色轿车悄然而至等两车主发现时已躲闪不及两车迎面相撞造成白色轿车驾驶员死亡车内乘两车迎面相撞造成白色轿车驾驶员死亡车内乘客受伤两车均受不同程度损害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院2009年4月21日手术记录载:见胸腔积液约 100毫升,色红,左肺尖0.5×0.5cm2肺大疱,已破裂。 分两次切除肺大疱及基底部。
该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66807)载:入、出院日期 2009年4月19日-4月30日。入院后急行胸腔镜肺大 疱切除术。术后恢复好,左肺复张,引流管拔除。 出院诊断:外伤性气胸,左肺大疱破裂并气胸, 头皮裂伤,胸背部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 3、武汉市公安局2009武公法(03)号鉴定书载: 头顶部分别有长3cm、4cm、5cm三处头皮缝合伤口, 伤口已愈合,疤痕已形成。 四、法医门诊检查(2010年1月2日) 神清,自行步入门诊,能完整叙述受伤经过。右 顶部见2.5cm、3cm、2cm长三处条状愈合疤痕,疤痕 不显,表面平整。颅神经征(-)。左胸背部第四、 七肋间分别见三处2.5cm长条状手术疤痕,疤痕局部 稍凹陷。胸廓正常,呼吸平稳。余无特殊。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法医学 第八章1 机械性损伤-

法医学 第八章1 机械性损伤-
第八章 机械性损伤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损伤:是致伤物或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结构的破
坏和功能障碍。
2.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通过机械运动作用于人体,致使人体 组织结构和(或)机能受到破坏的状况,称~
二、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的任务和对象。
• 任务: • ①损伤程度; • ②损伤方式; • ③判定致伤物;
等处; 在挣扎抵抗时可在凶手的上肢、肩部、手部等处。
四、棍棒伤:
• 1.园柱形棍棒伤特点: • ①打击在人体较平坦的部位,可形成条形挫伤,挫伤
宽度比棍直径小,皮内和皮下出血中央部重,向两侧 渐变轻,边界模糊; • ②以较快速度打击在人体软组织丰厚的部位,形成条 形竹打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区一般仍比棍棒直径小;
• 1.致伤物(凶器):是指引起机械性损伤的物体。
• 特点:
• 致伤物种类繁多(固体;液体;气体)
• 致伤物造成人体损伤的程度取决于致伤物的质量、形 状和大小,但有些情况也例外。
• 致伤物与人体相对运止人体

运动人体 相对静止物体

运动物体
运动人体
• 常见的固体致伤物包括钝器、锐器和火器。
• ④判定损伤时间; • ⑤伤残等级; • ⑥劳动能力; • ⑦陈旧伤和新鲜伤; • ⑧赔偿
• 研究对象:活体
• 2.尸体损伤法医学鉴定的任务和对象。
• 任务: • ①死因确定; • ②判定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 ③致伤物判定; • ④致伤方式; • ⑤个体识别等。
• 研究对象:尸体
三、损伤形成的三要素:
●与体重、高度、速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作用力(撞击力)有 关,即人体越重、高度越高→V↑→F↑→损伤越重。

法医学复习题

法医学复习题

临床法医学习题(一)名词解释1、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面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轻伤: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危及生命或未遗留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的损伤(尚未达重伤)。

3、轻微伤: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的轻微损伤或功能障碍,恢复后不留明显的后遗症,尚未构成轻伤的损伤。

4、劳动能力:劳动能力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又可分为一般性和职业性劳动能力。

5、残疾:残疾指身体某部位或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状态。

6、造作伤:采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在自己身上造成损伤。

7、虐待:凡经常受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8、临床法医学鉴定:是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9、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二、填空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案件受理、案情了解、活体检查、现场勘查、制作鉴定书)。

2、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有:(临床法医学鉴定、补充鉴定、再鉴定、联合鉴定)。

3、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的对象是(活体)。

4、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要具备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

5、。

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级。

6、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面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7、劳动能力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能力。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名词解释: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

法医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法医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名词解释&简答题★【法医学】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法医病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是尸体。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

【euthanasia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尸体的皮革样化】尸体皮肤较薄的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后干燥变硬,呈蜡黄色、黄褐色或深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

【巨人观】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使整个尸体膨胀,表现为颜面膨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如漏斗,腹大如鼓,皮下气肿。

【拳斗姿势】在四度烧伤全身炭化时,肌肉受高热作用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强于伸肌,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

【Paltanf氏斑】溺死斑,溺死的尸体,两肺表面湿润,光泽感强,颜色较淡,成浅灰色,其中夹杂有淡红色出血斑块,此为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形成的,多见于肺叶之间及肺下叶。

【毒品】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包括阿片、吗啡、海洛因、冰毒、二乙麦角酰胺等200余种。

【吸毒】指某些人为了变换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兴奋剂和致幻剂。

【性窒息】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用一种特殊的窒息方式,刺激并增强其性感所进行的一种反常的性行为活动。

【骨珍珠】高压电击时,由于电流热效应而产生骨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骨珍珠,系磷酸钙融合而成。

【现场勘验】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

【accidental death意外死】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一. 绪论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人,我国古代出色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3. 洗冤集录:成书于1247年,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该书对于尸表达象、损伤、窒息、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进展了观察、归纳和总结。

较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早350多年。

被译为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开展史上具有重要位置。

4. 法医学鉴定:①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展检验、作出判断,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给委托机关的过程②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

5. 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司法鉴定人将鉴定的受理、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

法医学鉴定书必须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要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结果,结论要明确,根据要充分。

6.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就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7.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开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主要是尸体。

主要是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医疗事故鉴定。

8. 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展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还包括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

研究对象是生物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分泌物、排泄物。

9.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分支学科。

法医学必背重点汇总

法医学必背重点汇总

一、法医病理学:1.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完全丧失,也称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2.植物人:指脑高级中枢,尤其大脑皮层功能的丧失的状态。

即意识、情感、思维等功能的丧失,但生命植物中枢(脑干、延髓生命中枢)依然存在的状态。

3.假死:处于濒死期者,有时生命功能极度微弱,临床的常规检查方法难以察觉生命指征的存在的状态。

假死者若经及时救治可复活,有时亦可自然复苏。

4.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生物学死亡期开始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界刺激发生的低级原始性反应的现象。

5.死亡方式:暴力死(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非暴力死(老衰死,病死或猝死);安乐死6.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人死亡之后身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尸体呈现出特有的征象,这些征象被称为尸体现象7.尸冷(algor mortis):死后,因尸体内产热停止,散热继续,尸体温度逐渐降低的现象。

8.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人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张力消失,肢体变软9.尸僵(rigor mortis, cadaveric rigidity):人死后肌群先发生松弛,后发生僵硬,进而使尸体呈僵硬状态10.尸体痉挛(cadaveric spasm):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经过松弛阶段直接进入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11.角膜混浊(postmortem turbidity of cornea):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12.局部干燥(local desiccation):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较快,而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色或黄褐色,又称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 transformation)13.自溶(autolysis):尸体组织细胞由于受自身释放的水解酶的作用而溶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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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 论据不足或发现了新资料,提交原鉴定人, 行补充鉴定。 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 时,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 联合鉴定。
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前言:包括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鉴定目的 和要求,被鉴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家庭地址,送检 材料、委托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 案情摘要:包括事件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 人物、致伤物、经过、伤害部位、症状等。 病历摘录:包括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各种 辅助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等。应 注明医院名称,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 入院日期、出院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名称等。 主诉、现在史、体检、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名 称、编号、检查日期、检查所见及结论)、诊断、 会诊意见、出院小结等。
1. 案件受理:

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 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 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2. 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 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 3. 活体检查:记录、拍照、绘图等。 4. 现场勘验。 5. 制作鉴定书。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IDENTIFICATION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损伤程度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 精神状态鉴定 诈病与造作病(伤)的鉴定 虐待
第一节

概 述 ——临床法医学鉴定
概念: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上的评定:
《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 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负刑事责任。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定的要求:
鉴定书交给委托机关,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 严格保密,执行回避制度。 必要时联合鉴定。 证据要充分有利,结论要准确。
第二节
损伤程度鉴定
损伤程度的分类: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 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 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两院两部的[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行)》中指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 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 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轻微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指造成人体局部组 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恢复 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
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 理论和技术,对被检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 国现行公布实施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 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内容: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害、残废、劳动
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与造作病(伤)、 虐待、性犯罪等医学问题。

目的:为调解、赔偿、审判量刑提供科学的
证据。

鉴定程序:
鉴定依据: 1) 病史调查; 2) 既有精神异常伤害人的一般特点,又具备 某一精神病的临床依据; 3) 做案前有精神异常史,做案时和做案后有 精神异常的表现,对于精神症状,既要注 意作案前后时间上的连续性,还要注意症 状内容的统一性。 4) 精神检查和其他辅助检查。
伪装精神病的鉴别;
影响因素: ①对鉴定意义的认知程度; ②赔偿意识; ③精神损伤程度; ④对精神病学知识了解程度; ⑤环境因素(周围精神病人受到 法律保 护)。

损伤与陪偿:
人身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 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赔偿内容:
①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②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③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④工伤和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⑤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⑦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⑧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等。

伪装精神病的鉴别;
伪装精神病的特征:
1) 2) 3) 4) 5) 6) 7) 8)
有一定的目的性; 起病急骤,结束也突然; 与精神病的一般规律不相吻合; 症状夸张、离奇和造作; 易受外界影响,症状变化多端; 发作的间歇性; 强调自己有病; 检查治疗不合作。
精神状态鉴定
任务:
作案时精神状态,有无责任能力。 犯罪后精神状态,是否减刑或保外就 医。 受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确定犯罪 情节和证词的客观性。 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有否民事行为能 力,是否需要监护人。 若为精神病,如何治疗提供司法部门 参考。
鉴定对象: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被拘留的人; 劳动改造的罪犯; 劳动教养人员; 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人身损伤赔偿原则:
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作为法医必须判断那些医疗费与损伤有关并 应进行赔偿,而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则不 应赔偿。

损伤、疾病与劳动能力的关系:
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损伤所致,与原有疾病 无关; 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疾病所致,与损伤无关; 损伤诱发了原有疾病的发作,疾病是丧失劳 动能力的主要原因; 损伤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加重了致残,损伤是 丧失劳动力的主要原因。

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调查资料摘录:包括原告、被告、旁证的询问笔录等。对比
各人叙述发案过程,从中了解真实经过。 活体检查:重点、详细检查全身各部位的损伤,并绘图及如实 地用文字记载,最好照相,应在损伤附近放比例尺及案例编号。 衣着检查:比对身体损伤相应部位的衣服、损伤情况及血迹分 布、形态。
思维内容障碍:
• •
妄想特征:①与事实不符②不能说服纠正其想 法③不能 为常人所理解。 有被害、关系、疑病、嫉护、钟情、罪恶妄想等,可伤 害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扰乱治安。
思维形式障碍:
思维奔速、迟缓、贫乏、散漫和破裂性、逻辑倒错性和强制 性思维。
感觉、知觉障碍: 幻觉是无相应客观刺激下出现的感知体验, 是一种虚幻的知觉。 幻视幻听:听到有人命令他做某件事(如去 杀某人).称为命令性幻听。一旦出现,他 会无条件去服从,立即采取行动,因此其 行为多突然发生,具有很大危险性。 幻嗅、幻味、幻触 :幻触感到皮肤有电麻、 虫爬、抚摸等异常感觉。
鉴定时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 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医疗终结时间。 医疗终结时间:事故(意外或故意伤害 事件)致伤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临 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的时间;或 有一定程度的并发症,临床认为不需要 处理或目前医疗条件无法处理的时间。 以此方可确定医疗费、误工费等。

第四节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
劳动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 力劳动的总和。 分类: 1) 一般性劳动能力,简单的、日常所需。 2) 职业性劳动能力,专业训练的,如教师、画家。

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 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 适应。 分类: 1) 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 2) 部分劳动能力和完全劳动能力。

鉴定的引用标准:
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于1996年3月由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3.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由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于1986年12月公布。 4.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989年民政部颁发。


精神异常与伤害:
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
1) 作案目的与动机短浅,令人费解。受害者 往往是亲朋好友或无辜者。 2) 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特点①作案预谋和 计划与病态动机相关,②漏洞百出,很不 慎重;③基本上单独作案。 3) 缺乏保护性; 4) 作案手段残忍,如挖眼、肢解尸体等。

精神异常与伤害:


鉴定内容:民事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诉 讼(受审、作证、服刑、 )能力鉴定和自我防卫 和保护能力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 责任所必需的能力。无责任能力的 人实施危害社 会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医学上的评定:精神疾病的诊断。 1) 重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无责任能力; 2) 暂时性心理障碍,发作期无责任能力,间歇 期则有; 3) 轻精神病 ,一般有责任能力; 4) 病态人格,重者有部分责任能力,轻者无。
1)

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享有的权 利和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能力。若无此 能力,则契约、婚约、遗嘱等均无法律 效力。

易导致行为异常的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 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抑郁 性精神病、病态人格。
思维障碍:
是一种心理过程,包括分析、综合、抽象、概括、 判断推理等过程,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正常思 维具有目的性、连贯性、逻辑性等特点。
现场勘验。 分析说明: 将检查所见的损伤(疾病)简要、如实地用文字作描
述,再结合病历记载、案情介绍及现场勘验等,进行实本求是、 有科学依据的说明.包括有无损伤、损伤部位、数目、损伤性质 、致伤方法、致伤方式(自伤、他伤或意外灾害)、受伤后经过的 时间、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或后遗症、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有无残 废等.然后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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