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权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税政策涉及到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基金净收益不纳税、投资者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基金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出资人不得就分得的基金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除扣除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并提高了基金的竞争力。
其次是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基金出售股权所得取得的收益,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海外投资收益,在我国实行境外所得免税政策,即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企业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外市场,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最后是基金本身的财务管理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
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制定会计政策,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财务报告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向监管部门公开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基金的财税政策合规。
管理人应深入了解和熟悉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并及时获取最新的财税法规信息,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管理人需要重视财税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团队建设,确保能够在财税政策调整和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方式,以保证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商业物业等非公开市场资产。
由于其特殊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与其他投资工具有很大区别。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往往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与目标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基金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利润,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税费的缴纳。
1、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企业时,所持股权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范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但在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降低企业负担。
2、印花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与目标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5%。
对于部分特殊情况的印花税,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疏导和减免。
二、退出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上市IPO、并购、股权回购等。
在这些退出方式中,税收政策也有很大差异。
1、IPO:在公开市场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属于证券交易,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所以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证券交易税。
具体税率视当地上市交易所的政策而定,一般在0.1-0.3%之间。
2、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并购中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税率为20%。
但在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下,可以享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股权回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回购企业股权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0.1%。
同时,基金在回购股权后,转让时等同于原股东持有股权所得的收益,需要按照证券交易进行税费缴纳。
三、其他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税收政策,包括:1、分红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需要按照所得税进行缴纳。
税率为20%。
2、基金管理费税费缴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基金时,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探讨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探讨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在取得基
金收益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私募基金投资
人持有期超过一年后取得的收益,可以适用优惠税率,税率为20%。
2. 基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一
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缴纳企业
所得税。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用和业绩提成等收益也需缴
纳企业所得税。
3. 基金投资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包括股票、债券等不同类型的资产,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需要缴
纳股息税或利息税。
股息税的税率为20%,利息税的税率为20%。
4. 基金投资的印花税: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
印花税。
证券类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0.1%,期货类交易的印花税税
率为0.01%。
需要注意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的处理与公募基金
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者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基金公开的税务
信息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申报。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契约型基金产品纳税筹划》-王阳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私募基金产品在二级市场买卖股指期货、资管计划的 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由基金管理人以“金融商品转 让”缴纳该部分的增值税。
股 指 期 货
资 管 计 划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
股 指 期 货
基 金 份 额
对已经存续的私募基金的各项合同进行审查,梳理涉税资产、调整估值模型;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其他类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
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财产权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 计划、资产支持计划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保监会
SPV
张某
XX产品基金管理 人(有限合伙)
契约型基金
如果张某为高收入人群,以合伙人形式税负低。 设立新的有限合伙管理人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财政返还政策。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设计
个人合伙人利用当地的税收返还政策获取最大限度的税后收益
个人GP
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
张某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GP,该有限合伙型基金2017年取得100万元的管理费和50万元的浮动收益。合伙协 议约定张某可取得全部收益的40%。基金管理人设在北京、深圳、宁波梅山税后实际收益的区别。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设计
假设基金管理人取得100万元管理费或者浮动收益,实际控制人最终的税收收入?
契约型基金的法律规定

一、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相关事宜。
二、契约型基金募集对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与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契约型基金的成立的相关规定1.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与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与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契约型基金如何缴税?

契约型基金如何缴税?日前,关于深圳市组织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很多股权投资机构的关注。
作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深圳此次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试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深圳的试点无疑为工商确权提供了解决方式,同时对于上市阶段三类股东的突破也是个信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契约型基金在一级市场会大规模得到运用?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是否采用契约型基金时,应注意哪些税收方面的问题?一、基金募集成立环节的印花税:契约型基金优于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关于基金的实际募集金额,公司制基金应缴纳印花税,在合伙制基金形式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咨询回复中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无需缴纳募集资金的印花税;但在实际操作环节,部分地区(比如宁波)仍然要求合伙制基金应缴纳印花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
但是,契约型基金募集成立环节,基金本身没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二、基金从项目退出的所得税和增值税1、基金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契约型基金形式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原则上由投资人就分配的基金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但是,契约型基金不能商事确权时,若股权类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形式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所投项目只能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即所投项目的股东公示显示为基金管理人。
关于基金从该所投项目退出时获取的投资收益,由于工商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所在税务机关有可能从形式上判断该基金管理人系项目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若管理人当年未将该收益及时分配,或是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未依法申报纳税,管理人将会产生额外税负或税收风险(基金管理人若为公司制,按25%缴纳所得税)。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私募基金税收一览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私募基金所得税公司型基金就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适用15%的税率.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得税.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私募基金投资者所得税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1法人投资者A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泉扣缴的,参照下述“B 权益性投资所得”c、d进行.B权益性投资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c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2自然人投资者公司型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其股权转让所得或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率均为20%,同时支付主体负有扣缴义务.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1来源于基金的所得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先分后税”实践中极易产生误会,很多人把“先分”理解为投资者实际获得利润分配而“后税”;而“先分”的本意是将基金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投资者就“后税”,也即基金层面只要有所得,无论该项所得是否真实分配,投资者均应纳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怎么理解先分后税A法人投资者“ 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法人投资者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理论与实践差别较大.理论上,合伙型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因进行穿透,法人投资者持有法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不应因之间多了一层合伙型基金而增加税负.但实践中,税务主管部门通常认为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其原因在于合伙型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从而无法使用非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曾公布一起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不适用免税收入的案例.“ 纳税地点”就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还是在合伙型基金所在地,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法人投资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仅是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但也存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合伙型基金未实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在地方层面,湖北省鄂地税发〔2009〕4号、天津市津地税所〔2007〕17号税务机关明确规定法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向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B自然人投资者“ 税率问题”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其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所适用税率是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适用20%的固定税率,存在不同层面的规定.实践中,地方层面的政策更能得到适用.根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文,国家层面的政策为: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20%的固定税率,其余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尚未修改,尚不存在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国家层面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仍无明确规定.地方层面的政策存在差别,具体表现为:——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上海、重庆.——部分地方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统一适用20%的固定税率,而不区分是否为普通合伙人亦或有限合伙人,例如北京、新疆.——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但对普通合伙人的收入则作进一步区分,对于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例如天津.“ 纳税地点”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向合伙型基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基金份额转让的所得基金份额转让所得涉税事宜与上述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相同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由法人或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存在法律障碍.对于法人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所得,适用上文已述规则.就增值税而言,由于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故需要区分从私募基金取得收入的性质是管理费还是投资所得,对于管理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投资所得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优惠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优惠阳光奥美:公司长期收转各类型公司执照;欢迎咨询,我们期待您的来电!一键关注阳光奥美,期待您的加入!(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
(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1.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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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定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
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
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
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2.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四)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财税优惠措施
在国家层面,事实上公司制股权基金优惠难落实、合伙制股权基金又无优惠,而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方政府,却纷纷出台了各自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1.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办公用房等,给予购置补贴。
同时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3.明确对个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金融创新机构,享受相关财税优惠,包括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和办公场所补贴等,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