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工作条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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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

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为了规范和促进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选举工作的程序。

1.选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合法会员的选举权。

2.选举工作应当提前制定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流程,确保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

3.选举工作应当进行公示,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程序和相关规定,接受会员监督和意见,确保选举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二、候选人的资格和提名。

1.候选人应当是本工会基层组织的合法会员,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所竞选的职务。

2.候选人应当接受提名,提名应当经过提名人的书面确认,并经过候选人本人的同意。

3.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确保提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选举工作的监督和投票。

1.选举工作应当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由工会会员组成,监督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

2.选举工作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会员的投票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个人利益的干扰和影响。

3.选举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会员监督和检查。

四、选举结果的处理和任期。

1.选举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被选举人应当接受选举结果,并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2.被选举人的任期应当根据工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任期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会员的利益,推动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

3.选举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进行处理,确保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其他规定。

1.选举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工会组织的规定。

2.选举工作应当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鼓励会员就工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会基层组织的民主和团结。

3.选举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6〕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19】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19】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工会基层组织工作规章制度

工会基层组织工作规章制度

工会基层组织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建设,做好工会工作,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劳动权益保护,特制定本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一切工作,包括成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环节。

第三条工会基层组织是职工之间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代表职工的集体利益,履行代表职工的职能。

第四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工代表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的决议和指示,保障职工权益。

第二章成立和组织第六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在相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成立,由职工自愿组成。

第七条工会基层组织的成立应当经过全体职工单位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工会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委员会、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加理事会的形式。

组织形式由职工大会决定。

第九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设立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职工单位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方式由职工大会决定。

第十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应当遵守工会章程,勤勤恳恳、忠诚履职,服务职工。

第三章工会基层组织的管理第十一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工会章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定期进行职工大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会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各类文体、文化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凝聚力和协作精神。

第四章工会基层组织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监督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劳动条件、保险医疗等方面。

第十七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若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工会基层组织有权通过法定途径代表工人维权。

第十九条工会基层组织应当协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等制度,并监督执行。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为了强化基层工会的建设,制定了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展开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强化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保持社会主义道路,保持无产阶级专政,保持共产党的领导,保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展开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强化法治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展开社会主义劳作比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作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展开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确保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丁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l、随着我国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乡镇(街道)经济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乡镇(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客观要求。

2、乡镇(街道)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多,小型企业多,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给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丁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保护和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是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选择。

3、近年来,乡镇(街道)工会围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做了大量工作。

但从整体上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不够平衡,作用发挥与党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还有差距。

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期望和要水。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4、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

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也以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

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中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

乡镇(街道)工会丁作委员会应逐步向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过渡。

积极推进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组织网络,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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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平县总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泰安市总工会领导下,代表我县广大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职工群众组织。

第二条县总工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厂党委的领导下,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根据我县总工会组织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连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三条县总工会在县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带领全厂职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团结和带领全县广大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完成医县各项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县总工会努力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以建设“职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把我县职工培养成为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从而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县总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职工群众,一切依靠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县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县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改选一次。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县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县总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民主选举县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县总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县总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讨论拟向县党委和上级工会所作的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同时应做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按照大会的要求,开好主席团和会员代表预备会议等会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根据全县会员的人数,本着工作需要和照顾各方面代表性及其他因素的原则,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

各工会小组,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办事组织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县总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县总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须经县党委审核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十三条新一届县总工会委员会选出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县总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
(一)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由新一届县总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十四条县总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工会班子成员要自觉树立全局观点,积极参加集体领导。

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

集思广益,统一意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人分管的工作,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县总工会工作中的下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
1.关于如何贯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县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5.工会的重要组织问题;
6.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会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工会小组每两月召开一次例会,对重要问题事先要充分发扬民主。

决定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决定后,必须执行。

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集体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允许搞自由行动。

会议决定的每项工作,必须有人负责。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县总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县总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县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按照上级要求,把培养职工主人翁献身精神放到工会工作首位。

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四职”教育。

(二)依法维护全县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本县职工参加本县的民主管理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教育职工服从行政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执行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搞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

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及“三同时” 的贯彻执行。

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

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五章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有:
(一)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医县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职工代表向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六章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十一条坚持实事求是,深人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眷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

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十三条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

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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