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营改增纳税人该注意五大问题
【推荐】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
![【推荐】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6dde47a5fd0a79563c1e7239.png)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
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
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为什么我强调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
只有当你懂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所增值额征税的税种。
对于纳税人来说,准确并及时地申报增值税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列举一些常见的错误。
一、增值税申报的注意事项1.准确了解税收政策: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之前,需对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了解税率、税款计算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等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增值税。
2.按期申报:根据国家规定,纳税人需按月或按季度填报纳税申报表。
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需在每月的15日前提交申报表;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需在每季度的末月15日前提交申报表。
3.仔细核对数据:在申报增值税时,纳税人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包括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信息,任何一个错误都可能导致纳税金额的错误计算。
4.保留相关票据和记录: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需保留相关票据和记录。
这些票据和记录能够为纳税申报提供依据和证明,也能够为日后税务机关的审计提供支持。
5.咨询专业人士:如果纳税人对增值税申报流程和政策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他们可以提供准确的指导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二、常见的增值税申报错误1.销售收入填报错误:有些纳税人在填报销售收入时,存在疏漏或者填写错误的情况。
例如,少报销售收入、重复报销售收入等。
这样的错误将导致纳税额的错误计算。
2.误填销项税额:纳税人在填报销项税额时,也有可能出现错误。
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将非增值税项目误填为销项税额,导致纳税金额的计算错误。
3.计算错误:增值税申报需要进行多次计算,包括计算纳税金额、计算销项税额等。
如果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将直接导致纳税金额的计算偏差。
4.遗漏申报: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忘记或者遗漏某些涉税信息的申报。
例如,未申报进项税额、销售合同的遗漏等,这样的错误将导致纳税申报的不准确。
5.票据管理不当: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票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是企业每个纳税期限都必须完成的税务义务之一。
然而,由于复杂的税法规定和不同情况下的个别性问题,许多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常常遇到各种困扰和疑问。
为此,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法。
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无法对账问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对账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由于企业在购销过程中可能存在发票遗漏或者发票登记错误等情况,导致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无法一一对应,进而影响到申报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 审查发票记录:仔细检查企业的发票记录,确保发票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
2. 补充遗漏发票:如发现遗漏的发票,在税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补充申报。
3. 与供应商对账:联系和协调企业的供应商,核实并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票认证上的问题。
二、税率适用问题增值税税率是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类别而设定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准确确定税率才能正确计算税额。
然而,由于税法的复杂性和不同商品分类的细微差别,企业往往遇到税率适用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学习税法规定:企业应该熟悉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各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及涉税政策。
2. 咨询专业人士:如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者律师,获得准确的解答和建议。
3. 及时调整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发现之前的税率申报存在错误,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调整并更新。
三、抵扣税款限制问题增值税的抵扣与扣除是企业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但是也有一些限制规定。
常见的抵扣税款限制问题包括:1. 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因为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非正常经营损失,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
2. 部分抵扣: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商品可能只能抵扣其中一部分增值税,企业在申报时需要注意核实。
3. 不规范票据:如购买方或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企业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 营改增概述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其核心内容是将过去对企业征收的营业税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逐步推广至全国,对各行业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了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了整体税负水平,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消极影响则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由于抵扣链条不完整,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此外,营改增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应对措施之一:税务筹划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首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增值税,确保应抵尽抵,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其次,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降低税负水平。
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如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调整业务结构等,进一步优化税负。
4. 应对措施之二:内部管理优化除了税务筹划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首先,企业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准确核算增值税。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税务操作水平。
最后,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5. 应对措施之三: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还应当加强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
首先,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共同协商,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其次,企业可以调整市场策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最后,企业还可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了解政策动态,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政策适应与市场环境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水平,还对整个市场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财税2016 3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3.23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劳司>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26个问题(8.29)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26个问题(8.29)1、销售各种类型的充值卡、储值卡取得预收资金均是否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答: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预付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购买充值卡、储值卡购进的货物、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答: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相当于交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4、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等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规定对于其他行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
答: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公司。
6、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够计入自来水水费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和简易征收?
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以下仅仅是小陈税务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的理解,如有不对请指出。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陈税务理解本条是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房建工程时,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甲供的话,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本条最终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条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以往相关政策中的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一样,没有“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应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适用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适用2.提供的服务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仅仅是工程服务,不包括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也就是说提供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不适用。
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公路地基与基础等工程不适用。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有文件规定。
3.甲供材料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理解一:其中部分没有约定比例,比如需要钢材10000吨,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1吨,也符合上述条件。
理解二:“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后面没有等字,也就是正列举,甲供材中的“材”只能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建设单位采购什么水电等其他材料或能源,属于不满足上述条件。
4.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甲供工程,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即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实务预付卡增值税处理有变化!实务操作要注意这些
财税实务预付卡增值税处理有变化!实务操作要注意这些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简称53号公告),对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较之前的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并且解决了之前遗留的诸多老大难问题。
一、销售预付卡环节开票,预收款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销售预付卡时,未发生增值税行为,但是如果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则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原则,在开具发票时即达到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
53号公告对其解决办法是,在销售预付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预付卡与会员卡的区别,如果为取得会员资格而支付的费用,销售会员资格应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征增值税,即在售卡环节即应计征增值税。
二、销售预付卡环节,从高税率税负高问题在销售预付卡环节计征增值税,因未实际发生增值税业务,无法得知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一般按照纳税人的最高税率预征增值税,待实际发生增值税业务时,再行调整。
如果营改增后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也执行这样的政策,则很可能导致比较高的预征的税负。
比如以销售服务为主的酒店,偶尔有17%税率的销售货物,但在销售预付卡时即按照最高17%税率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很难承受。
53号公告对于其解决办法与上条相同,在销售预付卡环节不计征增值税,因此也不存在预收时确定税率的问题。
所以,53号公告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意义尤其重大。
三、销售预付卡环节,税目难确定,购卡方税前扣除不真实在53号公告前,销售预付卡开具发票时,有的售卡方根据购卡方的要求开具各种税目的发票,比如墨粉、硒鼓、打印纸等,购卡方也据此计入相应的办公费用税前扣除。
严格来讲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未实际发生上述货物的销售行为,却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购卡方业务实质为交际消费或者集体福利,但却根据虚构的项目税前扣除。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营改增纳税人该注意五大问题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就是不重复征税、环环相扣,税务机关利用金税工程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严密监控,是“ 以票控税” 的典型税种。
从以往经验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均是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
因此,营改增后四大行业对增值税的管理应该更加规范,着力防范涉税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
那么在实务操作层面,纳税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抵扣凭证管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依据“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计算得出。
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 三票一证” 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规范财务核算
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