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财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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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营改增是中国财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将原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改为增值税。

营改增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营改增实施后,中小企业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税率
在营改增前,销售税税率较高,而服务税税率较低,因此企业更倾向于将销售行为转
变为服务行为。

但是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相对于原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更加平衡,因
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对于销售额小、税负较低的中小企业,可以采
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可以减少税务申报工作量、降低会计成本,并且减少税收风险。

另外,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税率较低,并且将服务行为和销售行为进行了同等对待,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销售行为转变为服务行为,从而减少增值税税负。

二、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前,服务业中存在提高进项税额的问题,导致进项税额无法完全抵消销项税额。

但是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均衡和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改革消除了这种情况。

同时,增值税发票管理也得到了加强,中小企业可以发挥更多的进项发票作用,从而降低税负、
提高利润。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改革增强税收筹划能力,比如,认真核
对进项税额、及时查验购买发票和退税等。

总之,随着营改增实施的重大变革,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正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灵活利用税收政策优惠,提高财务效益,更好地完成产业转
型升级和市场拓展。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09•【文号】财税〔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唱唱反调: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定义【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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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唱唱反调: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定义【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目前从范围看,从大到小是这样排列:
金融机构(营改增)=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营改增)
从概念看,财税文件的思路大概是混乱的。

一、营改增的口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营改增口径中,金融企业从字面看是正列举,范围明显小于金融机构。

二、所得税的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

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重磅实务: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必须按6%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本案的关键是如何鉴别利息收入是存款利息收入,界定存款利息收入的关键是看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吸收存款的合法性,否则必界定为销售贷款服务收入。

案例概况四川吉祥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根据协议将现金2000万元存入成都发财小额贷款公司,年利率20%,期限1年,5月12日收到成都发财小额贷款公司5-7月利息100万元,请问四川吉祥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可是四川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要缴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将资金存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异议:吉祥公司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该公司将资金存到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属于存款利息,应不征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即存款利息才能不征增值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规定,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货币当局、监管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后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等利息涉税事项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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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利息适用的税率为几何?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

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怎么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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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营改增财税指引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小贷公司在缴纳流转税时一直被要求按“金融保险业”这个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小贷公司的业务被划定为“金融服务”税目的范围。

尽管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上,由于明确列举了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的范围,从而将小贷公司排除在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外,但这并不影响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需要按照按金融业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分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小贷公司成为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改征增值税后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而取得的利息及与利息相关的收入等,一并被称为“销售额“。

河北省国、地税公告:已经在国税登记,属于国、地税共户的,使用原有的国税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国税和地税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已在地税登记但未在国税登记的,国税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与小贷公司相关的是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账户管理、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等服务。

三、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第三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及税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河北省规定首次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按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销售额,换算成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金额为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第四部分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五部分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小贷公司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3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小贷公司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小贷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小贷公司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部分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贷公司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基本规定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按照收款、取得收款凭据、开票三者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处所指的“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注意:没有列举小贷公司和典当行,所以此条政策暂时与小贷公司无关)(二)小贷公司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小贷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小贷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贷公司,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八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小贷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小贷公司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的当月抵扣,比例为60%,第二次在首次抵扣后的第十三个月抵扣,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次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小贷公司目前可能抵扣的项目包括:购买房屋、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支付房租、支付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支付装修修缮费用、采购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采购低值易耗品、支付审计咨询费用、支付广告宣传费、办公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加油费用、员工出差的住宿费等等。

支付上述费用时请尽量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即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全额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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