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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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石政办函〔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石政办函[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卷烟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守土有责”方针,深入开展卷烟市场综合整治,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提高市场管控能力,严厉打击卷烟制假售假行为,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健全卷烟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卷烟市场综合治理格局,营造安全、放心的卷烟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卷烟市场“打假破网”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中转、仓储、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彻查有较大影响的售假案件,严惩涉烟违法分子,彻底摧毁制售假烟网络,有效遏制涉烟违法活动,切实规范全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卷烟经营户,提高卷烟市场净化率。

三、工作重点(一)打击非法经营卷烟行为。

严厉打击有证无照、有照无证、无证无照、证照不符、制假售假、卷烟回收等非法经营行为,对售假“名烟名酒店”、流动摊点、卷烟回收商店等违法违规经营户进行重点专项整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石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市内五区、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石家庄市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医改调度会议精神,优化配置我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2011〕11号)和《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围绕构建公益性突出、覆盖范围广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社区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采取整合划转、改扩建和新组建等形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化解产能过剩,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结合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大力实施以山东标准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化战略,完善我省节能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形成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政府标准与社会组织标准相结合、山东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相衔接,具有山东特色的科学、先进、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

发挥节能标准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制度,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到2020年,围绕健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90%以上的能效、能耗限额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建立由质监、经济和信息化(节能)、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商务、环保、机关事务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完善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体制。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0日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2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32)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标准引领。

充分转化推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

(二)坚持需求导向。

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正让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三)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化解过剩产能,大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推进绿色河北进程,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市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节能标准化是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通过节能标准化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以准入倒逼和标杆引领的方式开展创新驱动、共同治理,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从而促进工业的转型升级,提升经济整体发展水平。

(二)节能标准化是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有力抓手。

用现代农业标准来规范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

通过制定省事、省力、省肥的高效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制定节能高效的农林牧渔等农业机械标准,制定省柴节煤灶具、温室大棚炉具等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太阳能、风能等相关技术标准,实现农业生产的低投入和高产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三)节能标准化是实现节能高效和绿色环保的有效措施。

以最少的能耗、最优的方式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有利于降低对资源、能源的消耗,提高各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减少对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将有利于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冀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推广与监督,实施准入倒逼,以能效“领跑者”指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标准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以及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和实施监督体系,制修订省级节能地方标准80项,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20个,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标准化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以节能标准为依托开展节能工作。

省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节能标准制定和重要节能标准推广实施等事项,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节能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实行标准更新机制。

简化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从立项到发布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

建立节能地方标准立项快速通道,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节能地方标准立项项目,省质监部门每年下达节能地方标准专项计划,急需的节能标准可随时立项,及时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8〕19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4日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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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
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化解过剩产能,大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推进绿色河北进程,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市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节能标准化是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通过节能标准化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以准入倒逼和标杆引领的方式开展创新驱动、共同治理,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从而促进工业的转型升级,提升经济整体发展水平。

(二)节能标准化是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有力抓手。

用现代农业标准来规范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

通过制定省事、省力、省肥的高效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制定节能高效的农林牧渔等农业机械标准,制定省柴节煤灶具、温室大棚炉具等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太阳能、风能等相关技术标准,实现农业生产的低投入和高产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三)节能标准化是实现节能高效和绿色环保的有效措施。

以最少的能耗、最优的方式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有利于降低对资源、能源的消耗,提高各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减少对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将有利于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总体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

健全完善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

节能标准在所有行业得到广泛使用和推广,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

按照节能标准专项计划,积极组织申报我市急需的省级节能地方标准项目。

强化节能标准复审机制,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有效期制度,到期必须复审,不复审即废止。

探索建立节能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实现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

(市质监局负责)
(二)探索节能标准有效监管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宣贯、落实国家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并将我市“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贯彻落实。

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标准修订计划,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

建设节能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

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

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标准体系
(一)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在工业领域,引导我市钢铁、水泥、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的龙头企业提出并参与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

在能源领域,重点参与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促进天然气、新能源、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步伐。

在建筑领域,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

在交通运输领域,参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重点是路桥建设施工技术规程、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

在流通领域,参与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参与制定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

在公共机构领域,参与制修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

在农业领域,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节能、农业生产领域高产高效技术、农村生活领域省柴节煤灶炕等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太阳能等能源利用相关技术标准。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
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承担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建筑节能一体化、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节能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

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

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

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

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

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

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

开展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教育工作,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标准化技术组织关键职务。

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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