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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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督 ” [ ]在 这样 一种 环境 行政 管理 机关 占据 主导 地位 的环 境 法 律 秩 序 结 构 中 , 境 法 律 的实 施 主要 。1 环
依靠 环 境行 政权 力 的行 使 。 ]相 比之 下 , 境诉 讼 的 功 能 是有 限 的 。据 统计 , 国每 年 的环 保 纠纷 [ 2 环 我 案 件有 1 万件 , 真正告 到 法 院的不 足 1 。各 级法 院受 理 的环境 侵权 案 件更 是屈 指可 数 , 中胜 0多 但 % 其
张晏 。 北京大学环境与资 源法学专业 2 o 0 8级博 士研 究生( 0 8 1 。 10 7 ) ( ] 傅剑 清: 环境公益诉讼 若干 问题 之探 讨” 载王树义主编 : 环境 法 系列专题研 究》 2辑 , 汉大 学出版 社 1 “ , 《 第 武 20 06年 版 , 4 第 5页 。 [ ] 这 并非 为中国所独有的特 色。事 实上 , 如 美国的公 众在 意识到 了环境 污 染的普遍性 和严 重性 时, 司法 2 例 对 制度也 只是 寄予 了更为温和的功能 , 而将 问题 更 多交给 政 治过 程 。参 见 [ ] 尔 ・ ・ 美 尼 K 考默 萨: 法律 的 限度—— 法 《 治、 权利的供给与 需求》, 申卫星 , 王琦译 , 商务 印书馆 2 0 07年版 , 1 第 6页。 [ ] 武卫政 :环境 维权 亟待 走 出困境” 载《 民 日报 ) 0 8年 1月 2 3 “ , 人 ) 0 2 2日。 [ ] 例如 。05年 1 4 20 2月国务 院发布 了《 关于 落实科 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 决定》 要 求“ , …… 完善 环境犯 罪案 件 的移送程序 , 配合 司法机 关办理各 类环境案件。 20 ”0 6年 1 0月中共 中央发布 了《 关于构建社会 主 义和谐 社会 若干重 大问题 的决定》, 求“ 强环境治理保护 , 要 加 促进 人与 自然相和谐 。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 响可持 续发展 的环境 问题 为重 点 , 快 建 设 资 源 节约 型 、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 … 完善 环 境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管 理 体 系, 格 环 保 执 法 , … 严 肃 处 加 环 严 … 罚违 法行 为。……” 高人 民法院印发《 最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为构 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提 供 司法保 障的 若干意见 》 法 ( 发[0 7 2号 ) 20 ] 的通知 , 求各级人 民法院“ 要 妥善 审理环境 侵权 案件 , 促进 人 与 自然和 谐。加 大 涉及 资源、 环境 方面纠

环境权的法律救济

环境权的法律救济
救济 , 该属理所应当了。但在实践中环境权的救济却仍屡屡受挫, 究 未于我国民法所规定, 应属环境基本法完善的范畴。 综观各 国民事救济立法例, 不难得 出这样 的结论, 民事法律救济 的对象是直接受害人 , 保护的权利多为 由环境破坏引起的物质性人身 和财产权; 且救济方式偏重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 即事后救济, 对环境有 利的侵害排 除却限制 良多, 实质上仍是 以经济为中心。 这或许关注 了 直接受害者的利益, 却只是以赔偿或补偿的方式对其环境权利的物质
L g I S s m A d S c t e a y t e n o i Y e
2 4 ( ) 09. 0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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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杈 的 法 聿救 三 界



要 获 得救 济是权 利成 为可 能的必要 因素 , 因而探 讨 环境权 的法律 救 济方式是 环境权 的 内在 要求 。 文分别从 民事 法 本 律 、 政 法律 、 境基 本 法角度分析 了环境 权 的救济 方式 , 行 环 介绍 了 当今 世界各 国有 关环境权 的法律规 定及 司法 实践 , 为 其 认
环境民事诉讼 , 是指受害人在其人格权、 财产权和环境权益 因环 救 济 。
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 损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 通过民事 诉讼途径实现侵害 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 其方式一般以损害赔偿和 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 , 前者重在补偿 已经发生的侵害, 即救济 已然; 后 二、 环境权行政法律救济 环境权 的行政法律救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其一, 行政权的行使;
( ) 一 行政 权 的行使
1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
行政处理主要用以解决因诉讼拖延, 受害赔偿缓不济急的难题 。 0
恢复性, 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 往往待到危害发生时, 所谓的损 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人出面劝导双方当事人尽早达成赔偿协议, 由于其 害赔偿即使可能, 环境 的损害却 已经是无可挽回的了。 于是 ,部分排 解 决纠纷 的时间快 、 费小, “ 花 受害人不必提供其事 实上无法提供的各 除侵害” 制度为弥补这一缺 陷出现 了, 其主张不完全的排除侵害 ; 种正式证据 , 同 而这些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专业活动却是能够轻 易获得 时, 为了维护企业生产 的正常运转, 不致 因排除侵 害而停产 、 关闭, 又 的。 凭着这些较司法诉讼的优势, 行政处理逐渐成 为解决环境纠纷的

浅论生态侵权救济的理论困境

浅论生态侵权救济的理论困境

62006.12浅论生态侵权救济的理论困境□郭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生态侵权是环境侵权中的重要类型,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关注相对欠缺,本文试图从概念、主体、价值选择等方面对这一现状进行分析,以期探讨生态侵权救济面临的理论困境,为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生态侵权救济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侵权理论困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7-02现有民事法律责任或侵权法实际上处理的均是传统意义上的损害,即特定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而对于由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自身损害则是不预处理的。

通过这种传统的民事责任,从事环境行为或活动的人已经感觉到损害其他人的健康和财产的民事责任,但还没有感觉到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

日益严重的生态破坏引起的诸多问题,越来越让人们清醒的认识到,民法对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本身的损害之漠视,已经严重制约了民法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民法方法保护的法益并不是环境本身这一点已经成为民法在保护环境问题上的重大缺陷。

笔者在此试图梳理造成这一缺陷――生态侵权救济不能的理论原因,以期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理论困境探索思路。

一、“污染-破坏”概念界定之难当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应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如,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但与此同时,绝大部分学者在研究环境侵权问题时,却都不约而同的将视角限定在环境污染这一个方面来进行,而不去或极少涉及生态破坏。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环境侵权主要是从因环境污染而造成他人损害或危险的事实角度进行规定的。

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路径探究

环境侵权民事司法救济路径探究

而导致任何人身伤亡 、 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 , 设备所有 人应 对受害人 因之而生的损害负无过错的赔偿 责任 。 日本颁布了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水质污染 防治法》 等也对无过失责任进
行 了 规定 。美 国则 于 1 9 1 6年 麦 克弗 森 诉 别 克 汽 车 公 司 一 案
者如金瑞林 先生认 为 : “ 在环境法 中, 不把侵权行为 的违法性

( 一) 环境侵权行 为客体具有集合性 。 环境侵权行为 以环 境为直接侵害对象。从表 面看 , 侵权行为破坏 了环境系统 良 性循环 , 但 由于环 境系统与社会 利益密不可分 , 侵权行 为反 过来又会对社会 群体 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害 , 即侵权 行为不仅 会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 而且会使 社会 公共利益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
环境 法学者在理论 研究 中对环境 侵权这 一概念有 很多 不 同的定义 。王利 明教授将环境侵权行 为定 义为 “ 环境污染 致人损 害的行 为” , 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 的侵权行为 。 【 - = 1 ) 1 = 旦 不 管在理论上 还是在法律规 定中都认 为环 境侵权有别 于一 般 的民事侵权 。笔者认 为 , 环境侵权是指 由于人为 的原 因致 使人类所 生存 的 自然 环境遭受严重 污染或破坏 , 从而损害公
利, 也包括非直接利益关系人权利 , 还包 括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2 . 环境侵 权行 为损害客体既包括传统 的人 身权和财产
权等 民事权利 , 还包括环境权这一新型 的民事权利 。马骧聪 教授认为 : “ 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 , 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 侵害 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 、 人身权和环境权 。 ” [ 2 ] ( p 1 4 1 - 1 4 2 ) 虽 然我 国民法通则没有将环境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 , 但是 随着 环境与公 民等 民事主体 的利益联系越来越紧密 , 环境权作 为 基本人权之一 , 应 当纳入 民事权利范 畴。

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

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
伪 饯斜 2 6 第2卷 第2 币 0年 0 5 期
Sa hiEvo oa cns hn a nin n]See g r m t ic
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原则
P i cp e o L g l R me y o E v n n T r r i l f e a e d f r n i me t o t n r o
上 , 环境 ( 利 ) 护与 经 济发 展 对立 起 来 , 而 将 权 保 从
忽视 了对经 济发展的适 当考虑 。 环境侵权 应该是 “ 因行 为人污染环境 造成他人财 产权 、 人格 权 以及环 境权受 到损 害, 依法应 承担 民事
权 。 境侵权 造成损 害就需要 进行法 律救济 , 环 但是 对
于这种救济应遵循和坚持什 么样的原则, 论是环境 无
法学者还是 民法学者 , 至今都没有进行 过系统和明确
地 论述 。 了有 效地解 决环境侵 权 问题 , 为 从环 境侵权 的特 点 出发 , 境 侵权 的法 律救 济 应该 坚 持下 列 原 环 则: 环境 ( 利 ) 护与 经 济 发展 兼 顾 , 害人 保 护 权 保 受
的适度倾斜 , 先救济 与事后救 济并重 , 人责任 与 事 个
社 会 责任 结 合 。
定权利保护 的向度和 限度 。 环境侵权是事业活动 经营 者为谋求 自身经济 利益 的活动 所产生的, 这些活动在
客观上 能促进社 会经济 发展 而有 益于社会 。 因此 , 作 为一 种 “ 合法 或 适法侵 权 ” 是 一种 在一 定 限度 内可 ,
责任 的一种特殊侵权行 为_ 。 2 法律规 制环 境侵权的 目 _
的就 是 保 护 环 境 , 而 保 护 人 的人 身 财产 权 和环 境权 进

论行政环境侵权的救济

论行政环境侵权的救济

据法 中, 虑到我国长期借鉴大陆法系, 考 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 的
实际情况 , 立法时应以推定 的概念和分类的主张为出发点 , 对推 定适用的条件 、 范围 、 规则等尽量作 出详细的规定 , 并使之形成 周密的推定适用法律体系 , 以最大 限度 地从程序上保证法官 正 确适用推定 。
推定 ; 死亡的推定; 国外认证 文书的推定 ; 信件的推定等等。
( ) 立 周 密 的 适 用 程 序 三 建
作 者简 介 : 方碧 芬( 9 5 , , , 1 8 一) 女 汉 福建 省泉州 市人 , 建 师范大学 法学院0 法本 。 福 3
维普资讯
2为当事人提供对推定事实进行质疑的机会 。 . 事实推定得 出 的结论是一种假定 。这种假定被认定为真实的, 是以相对一方 当 事人不予 反证为前 提, 为强化这 种假定结论 的真实可靠性 , 当 应 为相对一方创造尽可能多的反驳机会 , 以便能够从反面来论证和 确认推定结果的真实可靠程度 。 , 3保障推定适用程序的公开性 。 . 应规定法官在适用推定中有 告知当事 人的义务 , 以便 当事人行使抗辨权 , 同时还应要求将事 实推定 的适用写入判决 书, 并进行适 当论述和说 明。笔者认为将 推定写进判决 书至关重要 , 它不仅能有效约束裁判者滥用 自由裁
量权, 同时还利于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有效监督。也能为上诉审或
再审程序中对推定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于推定的国外立法 已经相对成熟 , 国关于推定 的立法 我
思路 , 应立 足于既考 虑我 国长期 借鉴大陆 法系的传统 , 又勇于
大胆吸收英美法 的立法技巧及成果这样一个原则 。此外还应 当 认真考虑与司法传统的融合 , 这一点也 非常重要。在独立的证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及人口占据较大比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迈进,农村环境侵权问题极为严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概念、农村侵权问题的现状与特征,引发出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新认识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学界的共识,也是得到立法承认的。

然而究竟何为环境侵权,学界众说纷纭。

①有观点认为是”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另有观点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②还有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进而间接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③通过综合比较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受人为原因或产业活动的影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造成损害或损害可能性,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状况(一)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据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环境状况告急。

媒体新闻不断报道出的”癌症村”、”黑池塘”等等不断向人们告示出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过度使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侵权。

三、乡镇企业的”三废”污染。

四、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

五、农村环境侵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一直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

④污染研究立法没有研究制定出适合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手段。

论环境权的救济论

论环境权的救济摘要自上世纪以来,人类以聪明的才智和创造力,利用大_然赋予的充足资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并以空前的速度改变着地球的而貌。

但是,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当我们环境权遭到损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诸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等,但归纳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而对于国际环境侵权的纠纷,则通过司法方式、调解方式和仲裁方式来解决,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的不同作法,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和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使损害得到赔偿,权益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当其遭受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解决。

同时,环境权又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和有限的,为此,对其救济也必然涉及救济的方式如何才属正当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其救济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衡量。

这的确让人颇费心思,各国对此做法不一,现分述如下:一、私法救济私法救济主要指民事救济。

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前者重在补偿已经发生的损害,即救济已然; 后者则重在排除目前发生的侵害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即防范未然。

但在具体运用上,各国仍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是以妨碍行为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救济方法侧重于损害赔偿。

然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仅靠损害赔偿有时显难满足权利得以周全保护的需求,于是,“部分排除侵害”制度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出现,其主采用并非完全的排除侵害,如限制飞机不准在某特定时间内起降,禁止工厂不准某特定时间排出废水等等皆是。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不致因排除侵害而停、关闭,又提出了“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制度。

论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的社 会 救 济 制 度 。
[ 关键词 ] 环境侵权 ; 社会救 济 ; 民事救 济 [ 中图分类号] 9 2 6 D 2 . D 2 . ;9 5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2— 9 9 2 1 )0— 0 2— 5 10 3 0 (0 0 1 0 8 0
环境侵 权广 义 上包 括 环 境 污染 和 环境 破 坏 , 本 文所 指 的环 境侵权 是狭 义 的环 境侵 权 即环境 污染 侵 权 。对环境 侵权所 造成 的经济 损失 和人 身损 害的救 济途 径主要有 国家赔 偿 与 行政 救 济 、 统 的 民事 救 传 济和 社会化救 济 三种途 径 。其 中国家赔 偿 与行政 救 济是 以 国家 主管机关 职务 不履 行为 由而 向国家提 出 求 偿 的救济途 径 , 在实践 中适 用 的范围 比较狭 窄 , 其 因此 当前大 多数 的环境侵 害都 寄希望 于通 过 民事 救 济来 实 现 。 环境 侵权 的 民事 救 济 是根 据 《 民法 通 则 》、 环 《 境保 护法 》 《 权 责 任法 》 法 律 , 和 侵 等 因环 境 污染 行 为 给单位 或个人 造成 财产 、 身或精 神损 害 的 , 人 由侵 权行 为人 向被侵 权人 承担 民事责 任的救 济途径 。其 责任 形式 主要包 括 停止 侵 害 、 除 妨 碍 、 除危 险 、 排 消 恢 复原状 、 偿损 失 、 礼道 歉等 。近年来 我 国突发 赔 赔 性重 大环境 污染事 故频频 发生 , 例如 2 1 紫金 山 00年 铜矿 湿法厂 污水池 发生 渗漏 , 污染 汀江 , 造成 大批 养
他相 关规 定 , 同时依 据 民事 责任 基本 理论 , 环境侵权 的 构成要 件应 当 具 备 违 法 行 为 、 害 后 果 、 损 因果 关

浅析环境侵权的特征和救济方式

境 污 染 受 害 人 的 一 般 民众 更 为 宽 松 的诉 讼条件 。
乃 至 不 特 定性 。 首先 , 境 侵 权行 为 两相 环 主体 大 多 具 有 不 平 等 性 和 不 可 互 换 性 。
随 着 科 技 与 工 商 业 的 发 达 ,企 业 在 规 模
上 逐 渐 大 型 化 .在 工 艺 技 术 上 逐 渐 高 科 技 化 。加 害 人 都 为 经 国家 注 册 许 可 的具 有 特 殊经 济 、 技 、 息 实 力 和 法 律 地 位 科 信 的 公 司 、 业 集 团乃 至 跨 国公 司 . 受 害 企 而
受 害 人 大 多 具 有 不 平 等 性 、不 可互 换 性
2传 统 的侵 权 行 为 理 论 强 调 事 后 救 . 济, 而忽 略 了 事 前 预 防 。 在 环 境 侵 权 中 , 由于 其 发 生 的 继 续 性 和 技 术 性 等 特 性 。 且 一 旦 发 现 损 害 巨 大 。使 得 法 律 应 强 调 环境 侵 权 的 预 防 功 能 ,赋 予 极 易 成 为 环
浅析环境侵权的特征和救济方式
纪 慧敏
( 庆 市 红 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庆 1 3 0 ) 大 大 6 0 0
【 关键词 】 环境侵权 : 特征 : 救济方式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物一 排 放 污 染 物 一 污染 物进 入 环 境 媒 介 这一新型侵权形式 , 经是举步维艰 、 已 挑 战重重 , 表现在 : 这
至会涉及 到世界 上几个 不 同的国家 : 危
环境 侵权 中 , 于其 行 为 具有 的继 续性 . 由 损 害 往 往若 干 年 后 才 会 发 生 。这 样 以实 际损 害 的 为要 件 的 传 统 侵 权 法 并 不 能 切 实保 护 受 害人 的利 益 。 二 , 统 侵 权 行 第 传 为 理 论 要 求 原 告 必 须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环 境 侵 权 的不 特 定 性 , 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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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一、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概念的界定
环境侵权是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环境法律、法规是指广义上的环境法律、法规,它不仅包括宪法中的规定,还包括狭义的环境法律、法规,同时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

它包括“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

“事前救济”是指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应在侵权行为还未发生或者危害结果尚未出现之前时就予以环
境保护。

“事后救济”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的可能时,可以通过司法、行政以及私力救济的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环境侵权的救济,需要将“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相结合,而且更应着重于采取“事前救济”的预防性手段,在存在侵害的可能性时就采取必要的手段防止损害的发生。

二、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对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罪”的认定也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并将其规定为结果犯。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只是以违法性为赔偿的前提,但是对于排污未超过标准,但是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法律其实并不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违背了“有侵害就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侵权救济的规定不完善
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公众参与是增强环境决策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需要,也是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
关系、预防环境纠纷的有效手段;公众参与是完善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民主的充分体现。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但是并未规定公众如何参与救济。

美国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而我国却缺乏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而且实践中公民并不能获得行政机关所掌握的环境资料,也没有参加环境决策的机会。

以致公民以参与为本位的环境权就无法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通过公众参与来排除环境侵害的可能性很小,这样不利于制止环境侵权行为及污染治理的落实。

(三)环境侵权救济在实践中较难落实
环境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很多侵害的受害地区都很广阔,加之环境侵权行为的潜伏性和累积性的特点,因此就使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有时不止侵害当代人的利益,甚至侵害了后代人的利益。

而实践中,侵权行为人的财产并不足以负担此赔偿数额,有时甚至会导致破产,而受害人也无法实际地获得赔偿。

另外,在环境侵权行为人拒绝补偿的情况下,受害人要寻求司法救济或其他救济途径时,需要通过复杂的技术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确定、赔偿进行鉴定,而此鉴定过程时间长、成本高,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三、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路径
(一)建立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参与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而环境公益诉讼首先要求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从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和司法救济权的实现。

基于此,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时,法律允许公众、社会团体等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诉讼的制度。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其往往侵害的是不特定主体的权利,有时甚至侵害的是公众利益,如果只允许切实受侵害的受害人才有权利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保护环境制止这样的侵害,并不能最有效地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因此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民、组织以这样的方式提起诉讼。

通过此制度,赋予公众对损害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的资格。

(二)建立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制度
我国应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自愿投保和强制性投保的方式来保障环境侵权责任的分担。

通过制定这样的政策,使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承担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而对于污染较轻的企业,则允许其自愿投保。

这样可以迅速有效地填补受害方的损失。

国家应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投资,建立环境侵权救济专项基金。

由从事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人缴纳,用以补偿对污染赔偿的义务人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或者对不需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情形。

建立环境侵权救济专项基金,可以通过增收环境污染税或者环境污染费来实现。

基于此,可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救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通过建立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制度,将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得到救济。

参考文献:
[1]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吕忠梅.理想与现实:中国环境侵权纠纷现状及救济机制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崔金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法解释与制度构造[J].环
境科学与管理,2008,(11).
[4]宋晓丹.城市化背景下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J].中
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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