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据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其证据效力如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具有如下效力: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受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若已转让给善意第三者,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但剧中的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
简述“电放”业务的操作程序“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或出口商首相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担。
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保函,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单。
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单据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送(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证以提货。
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共同海损是因采取认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方式不同:对于单独海损,一般是有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而主动作出的,所以应由个受益方按照或以多少的比例分摊;受损方也参与分摊。
联系:从损失性质上看,它们同属于部分损失。
一般的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有可能引起共同海损,在争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以列为单独海损。
简述保险合同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保证一旦被违反,即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前,对违反保证已采取补救措施或以履行了保证,保险人仍然可以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
中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保险条件,增加保险费。
多式联运单证

航空集中托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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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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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货代 公司 公司 货代
B′ C′
航空集中托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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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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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 公司 公司 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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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集中托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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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 公司 公司 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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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集中托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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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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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 公司 公司 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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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集中托运业务
• 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第l款和第5款规定,
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 为填写。实际上,目前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代为填制。为此,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托运书, 应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而且托运人必须在上面签字或 盖章。
•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LI)是托 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 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各项内容,并应 印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 文字说明。
(六)常见的缩写
缩写 AWB CASS CC CCA LAR NVD PP SLI ULD HWB MWB
英文全称 Air Waybill Cargo Accounts Settlement System Charges Collect Cargo Charges Correction Advice Live Animals Regulations No Value Declared Charges Prepaid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Unit Load Device House Air Waybill Master Air Waybill
《物流单证实务》课件多式联运单据

《物流单证实务》课件多式联运单据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多式联运单据概述•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制作•多式联运单据的缮制规范•多式联运单据的流转程序•多式联运单据的审核要点•多式联运单据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目录01多式联运单据概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接受监管和运输货物,并至少用一种后续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签发,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对运输合同履行的证明。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接受监管和运输货物,并至少用一种后续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书面凭证。
提货凭证多式联运单据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对运输合同履行的证明。
海关监管和报关多式联运单据是海关监管和报关的重要依据,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的重要文件。
按不同运输方式分01多式联运单据可以分为海陆联运单据、公铁联运单据、空陆联运单据等。
按签发人分02多式联运单据可以分为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原始多式联运单据和由参加运输的某一区段承运人签发的分段多式联运单据。
按是否已转让分03多式联运单据可以分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和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
02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制作单据的制作必须准确无误,包括货物信息、运输信息、目的地信息等,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运输错误和损失。
制作要求准确无误单据的信息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方便阅读和理解。
简明扼要单据的制作应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贸易条款等。
符合规范制作流程收集有关货物的重量、尺寸、运输要求等信息,以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和运输路线的具体内容。
收集信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作多式联运单据表格,包括货物清单、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费等。
制作表格对制作好的单据进行多次核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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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
多式联运单据应记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表面状况等事项。
发货人应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供的有关货物资料的准确性。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仅适用于传统港至港运输的海运提单的使用已呈下降的趋势,且由于出口商的不恰当使用,对海运提单的拒付率也居高不下。
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将多式联运单据放在所有运输单据条款之前,具有一定希望更多使用多式联运单据的意愿。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ppt

托运人 通知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收货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签发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区段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责任区段
承担全程责任
承担各自责任区段责任
(1)货物名称、种类、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识号、货物的外表状况。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和声明。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营业务、主要营业地。 (5)托运人(发货人)名称、 (6)多式联运提单显示收货人名称。 (7)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约定时间、地点。 (8)交货地点、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间。 (9)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方式、约定的运达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2)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其收货人支付的声明。 (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 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
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 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除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 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填制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 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出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
在国际多式联运实际业务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的 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提单或运单等)在缮制上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15)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运输单据 运输方式 接受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 交付凭证 物权凭证 可转让性 货物风险 责任期限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发的,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并承 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据以按合同条款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 它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在单证作成指示抬头 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以作为物权凭证,经有效背书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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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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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和特点 ❖ (1)多式联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 ❖ (2)多式联运提单是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 ❖ (3)多式联运提单是目的地货物交接的凭证 ❖ (4)多式联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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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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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类 (1)指示多式联运提单
实际使用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to order”——凭发货人指示和凭收货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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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2)“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3)“to order of ABC bank”——凭ABC银行指
示; ❖4)“to order of EFG Co.”——凭ABC公司指示。 (2)不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3)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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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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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内容和缮制要求 ❖ (1)单据名称 ❖ (2)接受监管地和最终目的地 ❖ (3)预期船只和预期港口 ❖ (4)转运条款 ❖ (5)装运条款 ❖ (6)签发日期和装运日期 ❖ (7)签发或证实 ❖ (8)更正处
多式联运单据与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与合同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多式联运合同甲方:_________(托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承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_________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
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
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6)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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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三、多式联运单据内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名称。
5、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
8、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10、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2、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3、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但是以上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的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的货物品类、标志、包数或者数量、重量等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者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合之处及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如果不加批注,则应视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外表状况的良好。
四、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
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走。
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此外,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对于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的情况,如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作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没有流通性。
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单据上记载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
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同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多式联运单据证据效力
多式联运单据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它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由此可见,作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证明的多式联运单据,其记载事项与其证据效力是密切相关的,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作用:一是当事人本身的记载;二是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三是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四是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单据中的有关记载事项可以作出保留。
该公约规走,如果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种、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的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多式联运经营人如在单据上对有关货物或运输方面加了批注,其证据效力就会产生疑问。
多式联运单据有了这种批注后,可以说丧失了其作为货物收据的作用:对发货人来说,这种单据已不能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单据上所列货物的证明,不能成为初步证据;对收货人来说,这种单据已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是不能被接受的。
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上没有这种保留性批注,其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是完全的,对发货人来说是初步证据,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举证予以推翻。
不过,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如果多式联运单据是以可转让方式签发的,而且已转让给正当信赖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该单据就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
另外,该多式联运公约对一些经过协议达成的记载事项,如交货日期、运费支付方式等并未作出法律规定,这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但公约对由于违反此类记载事项带来的责任还是作了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诈骗,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其他规定应载明的任何资料,则该联运经营人不得享有该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而须负责赔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因信赖该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的状况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