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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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1..运输方式:大陆桥运输、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国际多式联运2..性质: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3..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他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务。

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 代表发货人(出口商)(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包装;(6)储存;(7)称重和量尺码;(8)安排保险;(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10)做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 代表收货人(进口商)(1)报告货物动态;(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提货和付运费;(4) 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作用 ❖ 多式联运单证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或其代理人(AGT)签
发的,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并承 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据以按合同条款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 它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在单证作成指示抬头 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以作为物权凭证,经有效背书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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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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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和特点 ❖ (1)多式联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 ❖ (2)多式联运提单是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 ❖ (3)多式联运提单是目的地货物交接的凭证 ❖ (4)多式联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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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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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类 (1)指示多式联运提单
实际使用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to order”——凭发货人指示和凭收货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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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2)“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3)“to order of ABC bank”——凭ABC银行指
示; ❖4)“to order of EFG Co.”——凭ABC公司指示。 (2)不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3)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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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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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内容和缮制要求 ❖ (1)单据名称 ❖ (2)接受监管地和最终目的地 ❖ (3)预期船只和预期港口 ❖ (4)转运条款 ❖ (5)装运条款 ❖ (6)签发日期和装运日期 ❖ (7)签发或证实 ❖ (8)更正处

第十一章、国际多式联运

第十一章、国际多式联运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及 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和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 理规则》中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 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 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 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 货物运输”。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及特 点
1.各种必要的设施设备不配套 2.多式联运的外部环境不完善 3.信息系统不完善 4.缺乏大型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多式联运发展概况
目前已有的多式联运链的种类 ◆陆桥运输链
◆远东——北美间的多式联运链
◆远东——非洲间的多式联运链 ◆海空联运链
国际发展概况
国外主要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有: 1.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定义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指其本人或通过其 代理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 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 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 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1975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的关系是本人的关系, 作为一个本人,他应对运输的妥善进行负责, 也应对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无论在任何地 方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 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 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 项合同责任的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特点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
他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 合同,成为运输契约承运人 ,并对货物 的运输全程负责,但同时他又可以以托 运人的身份与负责实际运输的各区段运 输承运人签订分运合同,当发生货差货 损时,有权作为托运人向分承运人索赔。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式。

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式相⽐,它具有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

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运输⽅式。

尤其是经过⼏⼗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种利⽤集装箱进⾏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式。

它通过采⽤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运输⽅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

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增强竞争⼒的重要⼿段。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化效益为⽬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式有机地组合在⼀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体化货物运输。

通过⼀次托运,⼀次计费,⼀份单证,⼀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个完整的单⼀运输过程来安排。

然⽽,它与传统的单⼀运输⽅式⼜有很⼤的不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少两种不同的运输⽅式,由多式联运经营⼈将货物从⼀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另⼀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份多式联运合同。

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与托运⼈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般货物运输⽅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该单证应满⾜不同运输⽅式的需要,并按单⼀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学习任务一_国际货运代理岗位认知

学习任务一_国际货运代理岗位认知

正因为此,目前,世界上80%左右的空 运货物,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货物, 75%的杂货运输业务,都控制在国际货运 代理人手中。 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 转业务(其中,散杂货占70%,集装箱货 占90%),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都是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的。
为发货人服务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 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 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 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学习单元二 国际货代企业外部环境认知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史 1、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垄断经营阶 段(1949年至1984年) 2、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 总公司两家经营阶段(1984年至1988年) 3、市场经济下的多家经营阶段(1988年至今) 1)1992年民营企业的第一次飞跃 2)2004年民营企业的第二次飞跃
船舶代理企业
须经交通部批准方可经营 主要业务:接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 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 船务代理企业: 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 应和船舶服务等业务 订舱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的主要 业务

无船承运人
(托运人) 货主

无船承运人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2)MLB运输货物采用的是到岸价(CIF)交易,发 货人承担的责任、费用终止于最终交货地。 3) MLB运输货物应该按照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 人在FMC注册的运价收取运费,除非货方与承运人 签署了服务合约,否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运费回扣。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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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国际货运代理综合试题(二)答案

国际货运代理综合试题(二)答案

国际货运代理综合试题(二)答案姓名:班级:学号:(只写后2位号码)国际货代业务试卷I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18分。

单项选择题的答案只能选择一个,多选不得分)1. 我国某货主委托货运代理人安排货物出口事宜,由于货主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清楚,造成货运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时资料被退回,影响了货物的正常出运。

为此造成货主的损失,应当由( )承担。

A. 货运代理人B. 报关行C. 船公司D. 货主2. 根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货运代理公司对货物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标准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其赔偿限额为迟延货物所收取运费的( )。

A. 1倍B. 1.5倍C. 2倍D. 2.5倍3. 下列关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 是非营利性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B. 是政府间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C. 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利益,促进行业发展D. 协调全球货运代理行业活动4.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大类。

下列( )不属于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

A. 凭规格买卖B. 凭等级买卖C. 凭样品买卖D.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5. 根据《UCP600》关于商业发票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表面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B. 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C. 币种须与信用证规定币种相同D. 受益人必须签字6. 在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中,询价与发盘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为( )。

A. 询价对接受人有约束力,发盘对受盘人无约束力B. 询价对接受人无约束力,发盘对受盘人有约束力C. 询价对询价人有约束力,发盘对发盘人无约束力D. 询价对询价人无约束力,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7. 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精致的工艺美术品,装于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货物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并加保战争险、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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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
确定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延伸还是一种崭新的单证形式十分重要和必要,因为它直接关系着多式联运单证可以具有哪些功能
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多式联运单证这一术语被应用之前,CTD 即联合运输单证也曾面临同样的困扰,且至今尚未取得共识如前文所述,联合运输和多式联运一般而言除了应用的历史时期不同以外,并无实质差别所以如果对以往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和争议做一简要回顾,必将有助我们对多式联运单证性质的确定和理解
1.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
关于 CTD,一种观点认为,CTD 是提单的修正和发展,所以提单的所有性质,包括它的准流通性,它的物权凭证的功能都为 CTD 自动享有其论据包括:第一,实践中,承运人签发的联合运输提单(CT bill of lading)得到成功地推广和应用而联合运输提单是联合运输单证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由此推断,CTD 的提单样式已被人们广泛接受;第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提单的定义,可以认为 CTD 包括在提单之中。

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 CTD 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英国法和欧洲大陆法的理论该观点认为,美国很多法律用语虽然名称与欧洲相同,但实际含义却有显著差别,“提单”便是一例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提单一词实际相当于欧洲法律意义上的运输收据(transport receipt)其次,根据英国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单只能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单据(on board or shipped document)而建立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的联合运输,由于承运人提供“门到门”、“门到场”或“场到场”等运送服务,货物接收地不一定是装船港口而可能是位于内陆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因此CTD中常见的是收货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或已接管(take in charge)单据此外,CTD 可以由实际承运人以外的人签发,而这对英国律师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做法。

2.多式联运单证是吸收了提单和运单特点的一种新单证
笔者认为多式联运单证是吸收了提单和运单特点的一种新单证它可分为两种情况: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是由可转让提单发展而成的一种新的单证形式;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则是更类似于运单(如海运单,空运单)而非不可转让的提单的一种新单证形式。

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新单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多式联运单证是适用于多式联运的单证形式虽然海运在多式联运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多式联运毕竟与海运有本质的不同,它主要利用集装箱为媒介,将几种不同运输方式结合起来进行连贯运输除了综合体现了各种运输的特点外,集装箱运输的特点也展现在这种运输方式中,形成它自身的新特色,比如上文提及的货物交接地点从海运中的“港至港” 已发展到“门至门”签发人范围也有所扩大等等为其服务的多式联运单证如果仅仅作为原有提单的发展和延伸,在本质上仍囿于提单,而不突破提单的根本局限,是无法适应多式联运的新特点及满足其实际需要的
其次,与提单相比,多式联运单证虽与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少不同之处,比如上文提到的在签发人,签发时间,地点方面,提单和多式联运单证便可能存在根本差异,提单和多式联运单证已有了显著区别,尤其是对提单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签发时间、地点和签发人等,多式联运单证在这些方面都有了质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再将多式联运单证归入提单的范畴未免过于牵强
此外,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定可以看作承认多式联运单证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的一个证明,多式联运单证最早体现在 1983 年国际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下简称 UCP400)第25 条关于联合运输单证的规定中,经过 10 年的发展,UCP400 第25 条的规定已过于简单而不能适应实际的要求,这也是促使国际商会对UCP400 进行修改,并于 1993 年通过新的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 UCP500)两大原因之一 UCP500 将多式联运单证设专条加以规定,将其与海运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单证明确区分开来,并规定,银行将接受多式联运单证,只要其至少包括两种运输方式,而不管其称谓如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

这一规定,也有助于辨明菲亚塔 FBL(1992)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95,MT B/L95)的性质,这两种“提单”,经常出现在包括海路运输的国际多式联运中,它们是提单、多式联运单证还是提单向多式联运单证过渡的一种形式呢?笔者认为,这两种单证都属于多式联运单证,首先,根据 UCP500 第 26 条,单证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必须是“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所以,被应用于多式联运中的FBL 和MT B/L95,它们虽有提单之名,却无提单之实,其实质是多式联运单证,在适用UCP500 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第30 条规定了对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证的要求,所以FBL 首先要符合第30 条的规定,而后,作为多式联运单证,它还应满足第26 条对多式联运单证“的要求MT B/L95 则直接受第26 条规范总之,它们都不属于第23 条”海运提单“的管辖范围。

其次,这两种单证的标准格式都要明显注明根据国际商会 1991 年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签发,所以这也说明它们是多式联运单证,而非提单施米托夫教授也认为FBL“虽然在实体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对提单的模仿,但它显然不是提单”。

为什么说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从提单发展而来的呢?除了因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和形式都与可转让提单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它也拥有类似于提单的功能,甚而可以认为是对提单功能的吸收和继承
为什么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是建立在运单而非提单基础上的呢?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似乎并不具备象提单一样的物权凭证功能,收货人提取货物时,
也并不必须要通过出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才能提货,这也许是其与不可转让提单的根本差别所在总的说来,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的特点和功能更接近于运单综前所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形成了自己的新特色,体现在其所应用的单证上,可以认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和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分别吸收了可转让的提单和不可转让的运单的特点,多式联运单证体制也许可以被看作是分别借鉴了提单和运单的长处,从而在提单体制和运单体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单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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