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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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苏教师[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2〕35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市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职业院校,各有关培训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教师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突出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地位,以促进全省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统筹规划、系统设计、稳步推进,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培训制度体系框架,构建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体系,初步形成有利于各层各类教师专业发展的继续教育服务平台,扎实开展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工作,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每年组织8000名职业院校教师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教师培训,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各4000名。

具体培训目标任务为:(一)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1.学科专业带头人高端研训。

此项培训为省级培训,包括高级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工程师、领军人才培养三个项目,培训对象为高等职业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或后备人选,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苏教师[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1〕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校:师资是立教之基、兴教之本、强教之源,校长是办好学校的关键。

教师和校长培训是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我省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教师和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从总体上看,教师和校长培训与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亟待加强。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和校长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现就“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十二五”时期教师和校长培训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以服务全省教育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以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和校长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修养、业务水平和校长管理能力为核心,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完善省市县校四级培训体系为支撑,以农村教师和校长、骨干教师和校长、“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着力推进教师和校长培训,全面提高教师和校长素质,为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8. 江苏省高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校本培训管理办法

8. 江苏省高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校本培训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校本培训管理办法为加强校本培训管理,全面推进我校教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高邮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高邮高邮职业教育中心校校本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校本培训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成立高邮职业教育中心校校本培训领导小组。

校长是校本培训第一责任人,一名校级领导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校本培训的目标,负责审定教师培训方案和计划,健全校本培训的考核管理机制,实行全程动态管理、跟踪考核,协调校本培训涉及到的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校本领导小组整合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研组的功能,发挥各自职能,综合实施校本培训工作。

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共同负责校本培训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要是组织学校教师培训、安排培训费用预算、参加培训教师的考勤、参加培训教师的考核和培训科目教学情况的反馈等,教务处、政教处主要是落实培训的时间、地点,校本培训课程(科目化)的开发,校本培训师资队伍的聘请,校本培训科目的教学提纲的收集和整理等。

教研组、备课组参与教师培训方案的设计,督促组员参与具体的培训活动,收集教师对培训的反映,了解学生需求,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双向沟通。

二、教师和职员的职责和义务参加校本培训是全体在职教师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每位在职教师和职工都必须完成学校规定要学习的校本课程和规定的学时数。

三、校本培训的内容与形式校本培训是有主题、有计划、有过程、有评价的活动,要做到目的明确、内容丰富、过程详实、考核严格。

一般的政治学习、工作例会、外出考察学习等不能视为校本培训活动。

校本培训的内容以课程形式呈现,整个课程设置分为必修、选修、研修三大模块。

三大模块既有区别,又有所整合。

(1)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的内容每学年由校本培训领导小组确定。

(2)选修课程。

选修课内容主要包括:校本课程的的开发与研制;课程教材研究与实践实施策略;教学案例的分析与技能训练;学科知识更新与扩展整合等。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培训原则1.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培养。

2. 坚持按需培训,注重个性化发展。

3. 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培训效果。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四条培训内容1. 教育教学理念更新:学习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把握教育发展方向。

2. 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加强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专业素质。

3. 教育教学方法改进: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4. 教育技术应用:学习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

5. 职业道德与素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素养。

第五条培训方式1. 面授课程:邀请知名专家和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

2. 网络课程:利用远程教育平台,提供在线学习资源。

3. 实践锻炼: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4. 交流与合作: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培训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等均可承担培训任务。

第七条培训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培训保障与激励第九条培训经费各级政府应保障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培训时间教师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十一条激励措施1. 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学分认证。

2. 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培训成绩纳入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考核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处理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教师,给予警告、降低工资、调离教师岗位等处理。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苏教职[2011]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4.07【实施日期】2011.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11]14号)各市教育局、各培训基地(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第二期),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基地建设,创新培训模式,规范培训管理,努力提高教师培训工作实效。

现就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规模和类别1.职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590人,培训时间1个月左右。

2.职业教育新课程专题培训2350人,培训时间10-14天。

3.职业教育技能竞赛专题培训1020人,培训时间5-10天。

4.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推进培训1770人,培训时间2-14天。

具体培训项目及计划详见附件。

二、培训对象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面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教师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各培训项目中培训对象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程序1. 各市教育局根据我厅下达的培训项目、计划数和培训对象要求,逐项分解计划,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推荐教师参加省级培训。

2. 各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局分解下达的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并指定专人在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为本校教师集中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及办法5月上旬另行通知。

3. 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报名情况,组织培训基地实施培训。

各培训基地培训方案及开班通知将于6月10日前在“江苏职教网”公布。

四、培训经费省级培训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承担,学员所在学校负责学员交通、食宿、考证等费用。

中职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职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职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人格和个性;2.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3. 坚持持续发展,关注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4. 坚持公平公正,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

第二章培训目标第四条通过培训,使教师具备以下素质:1. 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 教育教学能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提高课堂教学效果;3. 科研能力:具备一定的科研意识,能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4. 信息技术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运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5. 师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政策法规和师德修养;2. 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3. 教学实践技能和技巧;4.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5. 教育科研方法与技巧。

第六条培训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集中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活动;2. 在岗培训:通过教研活动、教学观摩、教学研讨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3.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在线学习、远程培训等活动;4. 专题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拓宽教师的视野;5. 师徒结对: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传承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考核与评价制度,对教师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1. 参加培训的出勤率;2. 培训过程中的表现;3. 培训成果的转化与应用;4. 教师个人成长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效果不佳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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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工作,强化和规范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大力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打造一支能不断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省教育厅授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中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与规划、培训政策研究与咨询、培训基地遴选与管理指导、培训项目开发与资源建设、培训计划落实与组织、中职培训平台构建与培训质量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管理专门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组织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相同)教师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做好参培教师的遴选推荐、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跟踪反馈以及相关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筹规划本校教师培训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参培教师的选派、报名、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国家级培训项目由教育部确定,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根据委托授权负责相关项目的统筹、协调与管理工作。

省级培训项目由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调研、规划和设置,报省教育厅审批确定。

第五条培训项目内容设计,要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教师发展规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人才培养要求,以“双师型”教师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教学能力等的提升为重点,对参培教师提出须完成的学习任务,着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培训项目形式安排,可采用集中授课、企业实践、网络学习等,通过专家引领、小组研修、互动交流,体现多样、开放、灵活的特点,以适应教师终身学习的需求。

培训项目师资配置,应根据培训内容的实施需要聘请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职业学校等单位的高水平专家,项目承办单位参与授课教师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授课教师数的1/3,体现多元性、专业性.
第六条培训项目采用申报、审批制,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领军型企业以及高水平职业学校等自主申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江苏职教网”公布。

第七条培训项目实施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为培训基地在职人员、且为培训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须按照审批确认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批准。

第八条培训项目采取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办法,通过过程抽查、查阅材料、问卷调查、学员访谈、专家评议等方式,建立质量监测和反馈机制,进行全面绩效考评,实行奖优惩劣。

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培训项目质量监控,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
度.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培训结业名单、培训专家名单、培训经费使用报表、培训过程简报、培训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三章报名管理
第九条培训报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

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依托“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综合管理系统”(下称“管理系统”),实施国家和省级培训等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参培教师的名额分配、选派、资格初审、汇总上报及调剂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将上级培训计划及时公告,积极发动,按照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报名参加培训,对拟安排参加省级以上培训的教师须予以公示。

原则上,同一教师5年内不得重复参加同一级别的培训。

第十二条经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审核通过的参培教师,不得无故缺席培训,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训,学校应及时改派其他教师参加,并提前告知省、市培训管理机构和培训基地.参培教师如未经学校同意或擅自不参加培训,将对其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不再安排其参加省级以上培训。

如学校拒绝改派教师参训,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将对该校在全省通报批评,且在未来两年停止安排该校教师参加省级以上培训,并责成该校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视导与评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基地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无明显改进的基地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和实施,及时上报培训方案,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优化培训课程资源,合理配置培训师资,加强安全、后勤保障和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及时组织学员电子注册,强化对学员出勤、作业、平时表现和学习态度等全面考核,严格证书发放,健全学员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参培学员的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培训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及时将培训动态以简报、信息等多样化的形式上传至省、市有关部门,并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培训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培训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套取、挪用的培训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根据学员评教、专家督查、行政考核等综合评价,每年度按照基地总数的10%评出优秀培训基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基地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年度的培训承办单位;对综合考评连续三年排名后3位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参培学员须按照要求履行网上注册、填写报名表等各项报名手续,在规定时间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校和培训基地书面陈述事由,并报告培训主管机构.对延期报到超过各培训项目的规定时限者,培训基地及时上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处理。

第二十条实行严格考勤制度。

参培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学校的教
学及其他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超过项目总课时1/5者,不得评为优秀学员。

累计请假超过项目总课时1/3者或无故旷课二次及以上者,不得结业,已发生的费用由送培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参培学员在培训期间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基地管理,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完成培训项目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参培学员在培训期间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等意外伤害事故,由送培学校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培训基地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参培学员培训结束后,须根据要求向培训基地提交学习总结、专题报告、项目开发成果等;回所在学校后提交上述材料外,另须作汇报讲座,开设示范课,承担研究课题,公开发表论文.出国培训者,在完成上述任务基础上,须在市级范围开设示范课,并带好一个教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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