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
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
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唐—元示例2:新石器时代、商、汉示例3:商周、唐宋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2 计量单位录入
表中已标明计量单位的,不能重复录入。表中需自行填写计量单位的,应录入在“计量单位”栏目中,不得与数字混填。
5.3选择项录入
分为单选和复选。
单选:只允许选择其中1项录入。
复选:可多项选择录入。
5.4 数据备份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注意及时建立脱机备份。
4.1.1 照片文件格式
采用JPG图像文件格式。
4.1.2像素要求
大于500万像素。
4.1.3 照片文件存储
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文件,及时导入计算机中存储。
4.1.4 照片文件编号
格式:登记表编号-Z序号
示例:
011113-0001-Z001
4.1.5 照片文件属性的著录
3.2.4 如遇信号遮挡或上述信息干扰等问题时,应采用对被测点位周边进行封闭曲线拐点测量法或采用导线测量方法,计算被测点坐标。当这两种方法实施困难时,也可采用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直接读取点位坐标的方法。
3.3 选定测点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的特征,选择测点。
3.3.1 位置测量
平面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选择典型标志物或中心点为测点。
3.2.1 点位应便于操作,视野较为开阔,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º。
3.2.2 远离大功率干扰源,比如电视台、电台和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小于200米;远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送通道,其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2.3 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件(如大型建筑物等)。
测点:110103-0001-GD001
航迹:110103-0001-GJ0001
步骤4 数据校核:
参照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核。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
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普查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文物普查登记表是文物普查重要成果的载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数据审核和填写表格,现依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有关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际情况,再次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表格各页设臵的栏目分别叙述其填写规范和基本要求,以便审核普查数据和进一步修改中参照执行。
表格第一页:复查、新发现:所谓新发现,既可以是本次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可以是第二次普查(或其他调查工作)之后发现的、未正式登录在册的对象。
/复查,特别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一个以上独立文化遗存,根据情况区分,分别登记。
/被复查者,公布保护单位后,已搬迁,现维持原貌,按一处登记,并注明原地。
/《登记表》分纸质文本记录、电子文本录入,两者要素、信息、数据必须一致。
/《登记表》信息、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登记表》各项数据,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述。
名称:简约、准确、易懂、应避免重复。
复查的对象用原名,新发现的按定名标准命名。
一般来说为能使复查结果和原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名称以不改动为最好,除非原名称确实存在错误。
如果确需更改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并一定要将原登记名称标注清楚。
/地名:用法定、通行的名称,不用机构、单位名称。
/古遗址: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遗址,同地有多处遗址,地名后+方位+遗址;类别或性质特殊的,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
/古城址:有名称者用原名,无名称者,同古遗址命名。
/同一地点,含有多种文化内涵,难以确定主体或有截然不同性质的多个遗存时,应分为多处分别登记。
审定人(签字):填写县(区)普查队负责人。
抽查人(签字):填写省普查办成员。
表格第二页:名称:同第一页,全称。
代码:省普查办填写。
地址及位臵:省、市、县、乡(镇、街道办)、村(街、巷、社区),与某参照点相对位臵、距离、范围、四至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是指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定。
一般而言,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能够被轻易搬动或者搬离现有位置的文物,例如建筑物、遗址、石窟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类文物:包括古代建筑、庙宇、王陵、古城墙等。
2. 遗址类文物:包括古代遗址、城址、墓葬等。
3. 石窟类文物:包括石窟壁画、佛像等。
4. 墓葬类文物:包括古代墓葬、墓志铭、祭祀用品等。
5. 石刻类文物:包括碑石、石刻题记等。
6. 石碑类文物:包括碑记、碑文等。
7. 古树名木类文物:包括古代名木、古树等。
8. 文化遗产类文物:包括古代艺术作品、雕塑、陶瓷等。
这些分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参观和学习的机会,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一、前言在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普查一直是评价一个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作为文物普查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更是关乎文物保护、研究和传承的重要问题。
近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接连开展,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探讨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研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以期对该问题有更全面的理解。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与意义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即指那些无法或不应该随意移动的文物,例如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
这些文物因其所处环境、体量大小、材质特性等原因,往往需要就地保护,因此其分类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而分类标准的制定,则是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研究和管理的起点,对于加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1. 背景与意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家文物局定期举行的全国性文物普查活动,旨在全面掌握和加强对我国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而此次普查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研究提供规范和依据,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制定过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充分借鉴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经验,深入调研和论证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相关问题。
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内容据国家文物局透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多个方面。
其中,建筑类文物将根据其历史、风格、功能等特点进行分类;壁画、石刻将根据其题材、题材内容、艺术表现形式等特点进行分类;书画作品将根据其作者、内容、史料价值等进行分类。
五、个人观点与展望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附件1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验收办法为了确保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的工作质量,检验实地调查阶段的成果,为下一阶段资料整理工作和普查的最终成果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每个普查单元。
二、验收依据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三、验收组织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的验收工作由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各县(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普查办开展本辖区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由省、市专家和普查办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人员不少于3人,不多于5人,验收组组长由省普查办确定。
四、验收内容实地调查阶段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工作验收、数据质量验收、普查成果验收和调查现场验收。
(一)组织管理工作验收:是对该普查单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到位及使用、宣传及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工作的验收。
主要指该普查单元是否建立了完备的普查机构、当地政府是否配备了文物普查专项经费、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普查人员是否做到了培训上岗、是否采取了富有成效的宣传方法、社会力量是否最大化地参与了文物普查工作等。
(二)数据质量验收:是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数据质量的验收。
主要指下列内容:1.地理位臵、定名、文物点简介、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部分描述是否规范;2.文物点的照片是否合乎要求;3.文物点位臵图和平面图是否规范;4.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是否一致。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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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一、前言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和传承者,承载着丰
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作为对我国文物资源进行全面摸底和保护的重
要举措,其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要围绕第三
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展开探讨,以期加深我们对这
一重要内容的理解。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背景和意义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背景
作为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文物普查是我国文物
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旨在全面了解
我国文物资源的分布和数量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科
学依据。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
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我国的文物资源情况,为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而不可移动文物定名
标准,则是保障文物普查工作开展顺利的基础。
三、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内涵和要求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便于移动的文物,包括建筑、壁画、彩塑、碑刻、石窟寺、庙宇塔庙、古树名木等。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则是对这些
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和界定的标准。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 明确性:对于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依据。
2. 全面性:应当包含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覆盖范围广泛。
3. 稳定性:应当具有长期稳定性,对文物的分类和定义不应当频繁变动。
四、撰写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的分类标准,才能
更加科学地保护和管理各类不可移动文物。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不可
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相关的历史、文化、艺术等要素,
确保定名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总结和回顾
本文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展开了探讨,从该定名标准的背景和意义、内涵和要求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等多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读者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有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制定对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为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背景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对于我国文物资源的全面了解和科学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和传承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文物资源的全面普查,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的文物资源情况,为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以及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也是国家文化遗产资源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在当前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许多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着被破
坏和失传的风险。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
为重要。
只有通过明确的分类标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各类不
可移动文物,确保它们得以得到妥善保护和传承,为后人留下宝贵的
文化遗产。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内涵和要求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是对不便于移动的文物进行分类和界定的标准,其制定应当具备明确性、全面性和稳定性这几个要求。
首先是明确性。
不同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依据,以便有条不紊地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
其次是全面性。
定名标准应当包含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覆
盖范围应当广泛,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都能够做出明确的界定。
最后是稳定性。
定名标准应当具有长期稳定性,对文物的分类和定义
不应当频繁变动,以保证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基于这些要求,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艺术等多个方面的要素,确保定名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具
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的分类标准,才能更加科学地保护和管
理各类不可移动文物。
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文物在城市建设中的破坏,
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人们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和尊重。
希望相
关部门在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历史、文化、
艺术等多个方面的要素,确保定名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
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为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
总结和展望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制定和执
行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全面了解我国丰富的
文物资源,才能更好地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
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类
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后人留下宝贵的
文化遗产。
希望未来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让我国的宝贵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
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