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1. 事故隐患排查原则(1)全面排查: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2)突出重点: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易发事故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定期排查: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排查,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4)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治理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1)设备设施: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设施等。
(2)生产工艺:对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3)作业环境: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
(4)人员行为:对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行为规范等。
(5)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 事故隐患排查方法(1)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场所等存在的问题。
(2)查阅资料: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了解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专家咨询:邀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咨询,对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
(4)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四、事故隐患治理1. 事故隐患治理原则(1)责任明确: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措施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3)闭环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治理程序(1)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明确隐患类别、部位、责任人等信息。
(2)分析:对隐患进行分析,找出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公司所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外机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司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各驻外机构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予以支持、保障和总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国家和所在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应当告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
各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结束前,将上季度应急救援队伍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季报表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季报表(见附表1、附表2)报送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 组织机构
(1)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明确责任人,建立统一协调机制。
(2)组织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能力。
2. 隐患排查内容
(1)对企业生产过程、设施设备、人员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
(2)重点排查易引发事故的隐患,如火灾隐患、电气隐患、危险化学品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
1. 隐患整改
(1)发现隐患后,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隐患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杜绝事故发生。
2. 检查评定
(1)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检查评定,确认是否合格。
(2)合格的隐患应及时记录并报备相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
1. 监督机制
(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责任部门。
(2)加强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2. 处罚措施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整改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2)同时,对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以上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各企业应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行业。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排查与治理程序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初步排查、详细排查和细致排查三个阶段。
初步排查是为了了解工作场所的主要安全隐患情况,详细排查是对初步排查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梳理,细致排查是对详细排查中的隐患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初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划分、人员分工、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第八条详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环境、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护设施的完整性等。
第九条细致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和治理措施等。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按照隐患的优先级进行,先治理重大隐患,再治理一般隐患。
第三章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临时控制,并限制人员接触或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惩处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发现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遵循“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共同控股公司、建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 13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建档、明确责任、实施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治理、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处理和员工报告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 14 -组织实施各专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各部门依据本办法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所在部门条线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业务分包时,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根据XX业务实际,将事故隐患分为综合管理类、消防类、交通类、办公场所类、宿舍食堂类、仓库类、工程作业类及其他类八种类型。
第八条依据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及整改难度大小,将事故隐患分为A、B、C、D、E五级,其中A、B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C、D、E级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A级事故隐患为特别监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隐患发生单位应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B级事故隐患为重点监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生事故隐患的场所或班组,以及相关场所或班组应当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C级事故隐患为一般监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小,但危害较大,必须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四)D级事故隐患为轻微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
(五)E级事故隐患为关注隐患,是指危害较小,发现后需引起注意,酌情整改的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单位每年至少组织排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
排查工作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条各级单位内部的部门、分公司及项目部每季度至少组织排查一次本部门、本分公司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工作由部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应同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有积极排查事故隐患的义务。
第四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整改:(一)A级隐患: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全部停产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B级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或班组,以及相关作业场所或班组应立即停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整改:(一)C级隐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整改;
(二)D级隐患:隐患排查责任人应当提出整改时限,现场负责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三)E级隐患:现场负责人应酌情整改。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事故隐患监控
第十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级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名称、类型、等级及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填写《事故隐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对于A级、B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要求监控:(一)C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隐患实施动态监控,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二)D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确定项目负责人对隐患实施动态监控,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三)E级隐患:现场负责人应予以关注。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省公司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还应及时向XX安全管理部报告书面材料,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通过事故隐患互检互查、现场会
交流学习等多种举措,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鼓励岗位创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水平。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故隐患信息登记表
附件
事故隐患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