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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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二00七年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指导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二00七年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指导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二00七年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渝园林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二00七年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指导价格的通知(渝园林发[2007]130号)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苗木价格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我市及周边地区的苗木供需和价格变化,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2007年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和指导价格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2007年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指导价格”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2007年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苗木指导价格说明一、苗木是园林绿化的物质基础。

出圃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繁叶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和机械损坏等基本条件。

二、质量:按国家建设部(CJ/T34-91)《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执行。

三、规格测定1.高度:适用于大中小乔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端顶端之间的垂直高度,不计徒长枝。

2.干径(胸径):适用于大中乔木,从地表面1.2米测量主干,干径(胸径)规格四舍五入。

3.分枝点:适用于行道树,从地表面到树干一级分枝点的垂直高度,一般应大于2米。

4.基径:适用于小乔木和单干花灌木及藤木,从主干离地表面0.1米测量。

5.冠径:树冠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6.棕榈类高度:从最高着叶点处测量其主干高度。

7.丛生竹:以次年生竹杆数计其数量。

四、起运包装1.带土球苗木,挖取土球直径为基径的6-8倍,土球厚度为土球直径的三分之二以上,灌木类按冠幅的三分之一带土球。

2.裸根苗木,挖取根系幅度为基径的6-8倍,并带护心土。

3.包装:土壤湿润、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渝城管局〔2018〕1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1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为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管理,提高城市公园规划建设质量与水平,应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充分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报审要求《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公园绿地分类中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手续后,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应参照《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规划涉及成果内容深度要求的通知》(渝规发﹝2006﹞78号)文件规定执行,编制内容应满足《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服务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包括除地下车库外的地下建筑)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游乐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或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

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公布调整后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基本信息,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市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1.依法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依法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5日附件1依法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立依据1市财政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市商务委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3市质监局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市旅游局重点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重庆市旅游条例》5市旅游局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含赴台旅游领队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6市档案局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7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8市园林局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前置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含第二、三类生产企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附表2依法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调整内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注栏修改为:“核准项目时按规定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园林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园林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园林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渝人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园林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人发[2007]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近年来,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总体战略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为推动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了一批与时俱进、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恪尽职责、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市人事局、市园林局决定,在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开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本次主要评选表彰在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特别是在创建山水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高新区、经开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及所属绿化科、风管处、公园、园林管理所、企事业单位。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高新区、经开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在园林绿化岗位工作满3年的在职人员。

(二)表彰名额:表彰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20个,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个人6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条件1.领导班子团结务实,把创建山水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创建领导机构配备齐全。

2.在创建山水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中,目标明确,计划科学,创建经费落实,责任到位,监管有力,按时、按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创建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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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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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园林发〔20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中应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园林局
2017年3月5日
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保障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建设,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绿化工程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验收在市级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城市绿化工程;负责验收在本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附属绿化工程。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在属地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城市绿化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负责验收在本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负责验收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验收的城市绿化工程。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城市绿化工程完工后申请验收,按要求提交以下报件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现场的一致性负责: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含相关建设规范要求的资料和检测报告;原件2份);
(三)经审查的绿化施工图及审查意见(若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办意见书的附图与施工图一致,则不做此项要求;原件1份);
(四)风景园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程(景观)设计单位、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诚信证明(复印件1份);
(五)建设部门(包含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协办意见)出具的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六)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七)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附属绿化工程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

建设单位申请整体或分期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提供(一)(二)(三)(四)(五)(六)项报件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提供(一)(二)(七)项报件资料。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因季节原因申请暂缓验收的,应提供暂缓验收申请及(三)(四)(五)(六)项报件资料。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行政服务窗口、行政审批大厅、信函等合法渠道,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城市绿化工程。

(二)受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报件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三)核实。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报件资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应配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查核实工作。

(四)审定。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并通知取件。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发放《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退件通知书》。

涉及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公示、听证、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情况,办理时间可以相应延长,但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报件资料存在不真实、不符合规范、不合法的情形,或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办理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对审批行为、审批结论等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裁决。

第十二条由城市绿化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的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核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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