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bf39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f3.png)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渝建发[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392号)实施以来,住宅工程以初装饰交工,对方便居民进行家庭二次装饰、减少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过程。
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倡住宅工程采用统一或菜单式模式实施装饰装修工程,避免出现初装饰竣工验收后,业主进行二次装修造成房屋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施工扰民、民事纠纷等现象。
三、确需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尺寸余量及对面层装饰的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一、引言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本文档旨在标准化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技术要求,促进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特别是对污染型项目的验收调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指经过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后,竣工并准备投产或使用的工程或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指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并投产或使用后,对其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污染型项目:指建设项目中存在一定程度污染可能的工程或设施。
四、技术要求4.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前期准备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落实。
2.建设单位应向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调查团队,明确调查任务和工作进度。
4.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方法1.采取现场勘察和数据收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信息。
2.调查团队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污染类型,确定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3.验收调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内容1.污染物排放现状调查:调查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途径、排放浓度等信息。
2.周边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环境保护设施检测: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环境管理措施评估: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并提出改进建议。
5.非法排放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中是否存在非法排放行为,提供相关证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是指在重庆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采用多测合一技术进行验收的规程。
多测合一技术是指将各种测量技术(包括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通过集成或整合的方式,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测量和验收工作中。
通过多测合一技术,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对工程项目的测量和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多测合一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应用范围:介绍多测合一技术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应用范围。
2. 多测合一技术的仪器设备要求:规定了多测合一技术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精度等。
3. 多测合一技术的测量方法:介绍了多测合一技术的具体测量方法,包括水平测量、垂直测量、坐标测量等。
4. 多测合一技术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规定了多测合一技术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包括数据的采集、处理、整理和分析等。
5. 多测合一技术的实施要求:明确了多测合一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实施要求,包括技术人员要求、操作规范等。
通过遵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测量和验收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可靠性。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49d5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71.png)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重规发〔1998〕126号)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c419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cc.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现决定对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其他住宅工程(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 -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
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抹灰,顶棚刮腻子。
跃层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二)住宅套内的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并安装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厨房、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
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要求沿管路方向预留用水房间顶棚下冷、热水管道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目录1 内容和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5)4 总则 (7)5 验收工作的准备 (10)6 编制验收方案 (18)7 实施验收方案 (28)8 编制验收报告 (30)附录A(规范性附录)验收方案、报告编排结构及内容 (35)附录B(规范性附录)验收表格式 (35)附录C(规范性附录)验收登记卡格式 (35)1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污染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检查和调查主要内容以及验收技术方案、报告编制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除输变电工程外)、黑色金属(除采选外)、有色金属(除采选外)、金属制品、非金属矿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民航机场、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城市粪便、危险废物处置及转运、仓储、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社会事业与服务(除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建设、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陵园、公墓外)以及养殖场(区)、围栏养殖、天然气净化、油库、气库等污染型行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但不包括电磁辐射和核污染型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环境保护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如下列标准被修订,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并联审批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并联审批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 190 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三、承办部门主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协办部门:市规划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环保局四、受理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主办部门所需的材料: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1 份(原件);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 份(原件);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份(复印件);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 份(复印件);5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1 份(复印件);6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1 份(原件);7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 份(原件);8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9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10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 份(复印件);11 、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 份(原件);12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 份(原件)13 、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 份(原件);14 、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 份(复印件);1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 份(复印件)。
16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的材料1 、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2 份(原件);2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 1 : 500 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含电子文档) 1 份;3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 1 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齐备下列文件: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二)经批准或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
(三)建设工程合同;
(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
(五)勘察、设计负责人签署的质量认可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一次进行;工程性质特殊和建设规模较大,确需分期或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须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分期或分阶段实施建设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重建委[1998]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贡。
(一)国家在渝重点工程项目、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
(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
(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环保、消防等各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备案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后,对文件齐全、有效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七条备案机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涂改或伪造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井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可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叽刊叽的同款;造成使用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明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或无效的建设工程,给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