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要缴个税
会计实务:转增股本凭什么要征个税-

转增股本凭什么要征个税?蓝老师,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税务要征我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该不该征? 此问题总括而言: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个人股东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应征个税? 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要征! 再问为什么?回答的原因一般是:因为税务规定要征。
真是这样吗?未必! (转增一事,有限责任公司转增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本文后面同时涉及这两种性质的公司时,统一简化表述为转增资本或转增。
) 持要征税的观点,一般认为,要按股息红利所得,对股东征个税。
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这个规定,公司通过转增行为,让股东获得转增部分的资本,仿佛的确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但是,如果是所得的话,通过转增,股东获得了什么样的所得呢? 公司还是那个公司、公司的资产负债还是那个资产负债,这个转增行为让股东获得了什么所得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增之后,股东显然没有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那么,是否获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呢? 不论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还是股本、实收资本,都归属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内部的流动,什么个什么所得?有什么经济利益从企业外流到股东个人? 所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股东没依然有取得所得。
没有所得税,就不能征个税! 实际上,分析到此,就应该非常清晰了,公司转增资本的行为,个人没有所得,不交个人所得税。
顺便说一点更关键的,公民个人的纳税,是受《宪法》限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们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以及配套的法规,就能够知道,这个转增不应纳税。
已经非常充分了。
那么,实务中大家认为的征税的理由,又是出自何方呢? 凡事需得研究,才能明白。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一直是坚持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
但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
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来系统的谈一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届时也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歧义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史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最精简!(一眼看懂)

史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最精简!(一眼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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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估计很多网友已经看晕在厕所,今天小编用最简单,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诉你,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
首先小编从他出引来如下分析,看你是否看的懂,记得住:
从下面文件看,对于资本公积转增产生极大争议的事项,总局执意要进行下去了;只是,把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发行溢价转增剔除了。
这样优惠层级体现为三层:
第一层(最优级):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发行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层(次优级):非上市且未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未作区分,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样,在转增时都应缴税,只是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第三层(悲催级):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包括了溢价转增)、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转增环节,要一次性缴纳个税。
最后提醒一句:文件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面的巴拉巴拉那么多,如果记不住上面的,那面仅仅需要记住下面内容即可,排除法简单的不得了:
转增股本个税把握两个要点即可:
一,谁可以延期(未上市未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
延期缴纳,除此之外一次缴纳)。
二,谁可以免交(已上市已挂牌企业的发行溢价免交,除此之外都需要缴纳)。
这下好了吧,一下子就记住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作者:孟丽丽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2期摘要: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是常见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的方式。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从可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的内容界定和性质分析入手,对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对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忽视转增过程中原始股东和溢价出资人的差异,税种间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性质界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明确可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范围、递延纳税环节至股权转让时和统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性质界定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来已久,实务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给予股票溢价和资本溢价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待遇是否合理。
本文基于此对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内容界定及性质分析(一)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内容界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随着会计准则的修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的过程。
目前,资本公积科目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它资本公积三个明细科目。
其他资本公积主要为过渡性质的账户,其核算内容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在相关资产处置时,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也一并处置。
资本公积科目下能用于转增资本(股本)的仅为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性质界定从概念上来说,资本溢价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本溢价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主要区别在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由股权还是等额股份构成,而股权和股份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受到资本市场的规制以及流动性的差别。
公司的组织形式对资本公积科目下“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的性质并没有太大的影響。
资本(股本)溢价,对后加入企业的溢价投资者来说,是其享有企业目前经营成果及未来获利能力付出的对价,具有资本性;对原始投资者来说,是对其投入资本运营取得留存收益以及企业获利能力的认可,具有收益性。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01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02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作者:罗宏健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5期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很多企业在接受投资之后,溢价部分形成大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股本,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根据不同情形下,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 第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对国税发[1997]198 号文中的“资本公积”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表述: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非常清晰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因为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非股份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却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和依据,那么股份制企业仅指股份公司吗?有限公司是否也属于股份制企业,参照股份制企业执行呢?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其本质不一样吗?这是一个分岐较大的问题,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就算在企业IPO 过程中,中介机构也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如果涉及税务风险,要求大股东做出补税承诺,这种中介机构的背书和大股东的承诺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而在税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也是更倾向于从严解读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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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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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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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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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财税【2009】167号)
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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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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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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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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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资本要缴个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资本要缴个税【标 签】税务筹划,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一般先由券商及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做尽职调查。
对于尽职调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企业要一一进行整改,尤其要高度重视税务问题。
笔者从公司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来分析税收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三名自然人。
因上市需求,甲公司引入了风险投资并进行股改。
风险投资进入时产生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现公司股东拟用该资本公积按比例转增股本。
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要求三名自然人股东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对于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异议。
故此甲公司草拟的情况说明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股东依据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甲公司认为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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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要缴个税
2019.8.8中国税务报作者:吴丽光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一般先由券商及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做尽职
调查。
对于尽职调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企业要一一进行整改,尤其要高度重视税务问题。
笔者从公司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来分析税收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三名自然人。
因上市需求,甲公司引入了
风险投资并进行股改。
风险投资进入时产生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现公司股东拟用该资
本公积按比例转增股本。
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要求三名自然人股东就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对于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异议。
故此甲公司草拟
的情况说明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
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
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
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股东依据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
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
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甲公司认为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
得税。
就此问题,甲公司咨询了当地税政科,得到的解释是只有上市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
本才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均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甲公司认为该解释存在几点疑义:
1.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
并没有局限于上市公司。
甲公司是股份制企业,符合规定的主体条件。
2.甲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而不是将与此不相符的资本公积分
配给个人取得所得。
转增股本不等于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股息和红利,甲
公司也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因此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的范畴。
3.从本质上讲,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本结构、股东权益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核算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也没什么不同。
甲公司当年就此事向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该事务所与税务局沟通咨询相关政策的出台背景及意图,最终得到权威答复,即:只有经过证券发行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发行证券形成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才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均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溢价投入部分作为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在转增资本就是老股东取得所得的时点,故而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这份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改制中的税收问题非常复杂,笔者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做好挂牌前的税收成本核算,避免因处理不好涉税问题而影响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