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改革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影响

合集下载

财政分权对地区发展的影响

财政分权对地区发展的影响

财政分权对地区发展的影响近年来,财政分权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政分权指的是中央政府将财政权力下放至地方政府,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事务上的相对独立和自治。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地区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阐述财政分权对地区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经济方面财政分权有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将财政权力下放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特点,制定更加灵活、精准的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能够结合自己地区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制定特色产业扶持和发展政策,推动本地区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财政分权还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

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权力和自主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创新的财政管理模式和政策措施。

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投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方面财政分权有助于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之间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和主动权,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措施,推动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这有利于打破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和差距,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财政分权还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和服务水平。

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需要承担更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承担起更多的公共服务任务。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来到本地区,地方政府会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三、环境方面财政分权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行动。

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将会更加关注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

地方政府会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推动工业结构的优化和绿色发展,改善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此外,财政分权也能促进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进与透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进与透视

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12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012)34王丹莉 武 力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①之间的财政关系是一个国家财税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经历了一个财政分权的过程。

这既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路径与方式。

学者们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视角审视和探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对中国法治化进程、政府治理、地方政府行为、经济增长、区域差异、支出结构、公共品供给等诸多层面的影响,相关成果不胜枚举。

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梳理和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分权的过程中,央地财政关系所发生的变化及其内在逻辑。

一、财政包干下的放权尝试(1979—1993) 1979年至1993年可以被视为改革开放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的第一阶段。

在此期间,中央政府开始了以财政包干为主要特征的放权尝试,在一系列配套改革下,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以及经济发展方面都获得了计划经济时期所不能比拟的自主权。

中央的放权为地方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却始终难以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困境,这为分税制改革的推行埋下了伏笔。

(一)“分灶吃饭”的逐步推进财政的放权尝试并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新事物。

早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在“大跃进”时期以及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都不乏权力下放的尝试。

从数据上看,自“大跃进”时期开始,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就再也没有恢复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高水平。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对强调集中决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大幅度改革,财政分配领域更大力度的放权和改革也在同步推进。

从1976年到改革开放初,中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以及1978年开始在陕西、浙江、湖南、北京等省市试行的“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的探讨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的探讨

成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课程论文论文题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的探讨姓名:准考证号:系别:专业:课程名称:2017年月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的探讨摘要:事权划分改革是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环。

本文分析了本文研究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实施的原因,梳理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实施的进展,提出目前经济改革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建议,以期为未来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事权划分;改革;问题;对策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此期间,改革深入发展,其深度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经济改革,其广度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财政改革是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其重点就是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匹配,需要将事权合理化、清晰化,然后内在衔接、统筹协调,才能够实现整个改革体制的正常运转。

本文分析了分析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的原因,总结财政分权改革的进展,提出目前经济改革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建议,以期为未来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参考。

二、实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的原因(一)中央财政集中化不利于经济增长。

税收共享制度的改革使金融权力上移,但事务权越来越集中在地方政府。

后来形成的共享税制进一步加剧了财政权力的不匹配,让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平衡收支。

但是,转移支付系统未能克服软预算约束的问题。

地方政府将利用债务发展地方经济。

此外,预算外资源的下放形成了土地财政,这使地方政府能够获得预算外收入。

预算内的集中化导致财务权利的不匹配越严重,预算外的权力下放的效果越强。

加上中央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债务和预算外收入占地方经济发展资金的很大比例。

但是,债务融资的泡沫经济性质和土地融资的不可持续性已经是公认的事实。

因此,通过债务融资和土地融资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中央财政集中化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利于经济增长。

(二)事权划分已经具备一定基础由于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政府税收收入越来越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中国经验、问题与出路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中国经验、问题与出路
政收入 占总收入 的 8% 总支 出的 7% 0, 5 。全 国的经济
活动纳入 中央计划之 中, 地方机动性和 灵活性很小 。 这种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严 重束 缚 了地方 自主 权, 产生了许多计划体制特 有的 问题 。在 1 5 95年召 开的党代会上 ,地方提 出了许 多问题 和要求引起 了 毛泽东的注意 。主管财政贸易 的国务院第五办 公室
附加、% 3 的总预备费 以及 自筹部分 资金 , 三项收入数 额 都很有 限。 县和乡更没有什么财权, 因而名义上是 四级财政 , 实际上只有一级半 : 中央完 整的一级财政
和 省的半级财政 。由于地方很难行使调剂权 , 遇到调
剂项 目时须请示 中央主管部 ,但 是等 主管部答复后
4 7
总的来说 ,中国的财政集权和分 权是和中央与 地方 的政 治权 力变迁 完全 同步 的。和 半个世 纪 以来 的政 治权力分配相对应 ,中 国经历 了三 次大规模 的
财政分权 :9 8 9 1 的 “ 15  ̄16 年 大跃进 ” 17  ̄17 、9 0 9 6 年 的 “ 革 ” 混 乱 以及 改革 开放 以来 的 “ 文 放权 让
藏 ㈡ |关 瓣

中央 与地方 财政 分权
中 国经验 、 问题 与 出路
张 千 帆
为单一制 国家 ,中国的财政 体制似乎理所 当 ‘卜.然地沿袭 了中央集 权制 的权力 结构 。 中央 . 不仅掌控 了大部分财税资源 的分 配权 ,而且垄断 了 几乎全部的财税规则制定权 ,因而可 以随时全面调 整中央和地方 的财权分配 。 然而, 中国历次集权和分 权试验 表 明, 就和事权分配一样 , 财权 分配也必须遵 循一定的规律 , 否则 国家治理必然会 出现 大问题 。 本文探 讨中央与地 方财政分权在 中国呈现 的经 验、 问题及其 出路 。文章 首先 讨论 了 14 9 9年之后财 政 分权 与集权 的发展历史 ,并总结 了这段 历史的特 点与问题。其 次 , 文章分析 了 1 9 年 分税 制的实施 94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我国财政分权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

我国财政分权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

我国财政分权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一、本文概述本文主要研究我国财政分权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区域差异显著的发展中大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国家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区域协调发展受到自然、经济、文化、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财政分权体制是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

财政分权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是一个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命题。

从理论上看,财政分权和区域经济发展间的关系是近年来财政学和区域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许多学者研究了财政分权对区域差距、区域一体化、区域竞争等区域经济发展现象的影响。

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财政分权对区域协调发展影响的理论框架。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财政分权体制的基本框架、财政分权和区域协调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财政分权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及其实现机制,为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支持。

同时,本文也将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以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

二、财政分权的理论基础财政职能性与收支相对独立性:财政分权建立在政府职能或事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并相应地赋予各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

效率性与最优化:财政分权追求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体现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原则,旨在通过合理的财政体制安排,使各级政府能够使用居民的税收提供最合意的公共产品,包括最优的税收税率与结构、最优的支出规模与结构等。

民主性与公平性:财政分权体现了“政府是一个为民办事的组织”的思想,既要保证各经济微观主体的利益与自由,使得各微观主体的偏好得以显示,又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同时,财政分权也要求为居民参与财政活动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与渠道,并保证中央政府不能随意侵占或干预地方政府的利益。

规范性与法律性:财政分权体制下,各级政府的关系、职能与行为应具有规范性,有法律作为依据与保证,以确保财政体制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财政分权对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财政分权对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摘要:中国财政分权的实施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许多问题也渐渐暴露。

本文着眼于现阶段地方公共支出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分析财政分权对其影响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重视民生建设合理的调整财政支出比例、全面的官员考核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合理分权等相应对策,以使地方公共支出结构更为合理、有效。

关键词:财政分权;公共支出结构;经济发展前言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

这种制度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标志分权程度的联邦制程度指数都处于增长状态,导致世界平均的分权程度从1975年的1.03上升到了1995年的1.94(arzaghi and henderson,2005)。

与此同时,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对于非传统要素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的强调,为探讨政府制度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提供了理论支持,从而促进了对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相关性的研究。

在此背景下,财政分权成为近期经济增长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热点,近10年来发展起来的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也日益得到学术界的重视。

根据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分权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的激励,因为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能更好地响应地方选民的偏好,有效地提供地方公共服务(gieboug,1956)。

近期的研究认为,由于各种功能的公共支出之间存在竞争性和替代性,有利于当地居民福利的地方公共服务支出就会受到挤占。

钱颖一和罗兰(qian&roland,1998)认为财政分权将影响政府支出构成,财政竞争使得基础设施投资的边际区域价值大于边际社会价值,从而使基础设施的支出份额增加,地方公共产品支出减少。

清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清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篇一: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规律:1中央集权变化的规律权是推动地方行政层级变化的主因。

原因:中央集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拥有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无所不包的最高权力,皇权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中央集权变化的规律。

从单个朝代来说开国皇帝对中央集权的控制能力较强,皇位世袭制决定了继承人的素质会逐渐降低,再加上外戚与宦官专政,集权统治会逐渐削弱,最终走向灭亡;从历代发展趋势来讲经历了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宋朝“两府三司”制、元朝“一省六部”制和明清“内阁六部”制等不同的形式和发展阶段,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日渐成熟和完备.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央行政制度的补充,地方行政层级调整必然受中央集权变化规律的影响.在各个朝代开始阶段,为了提高政权运转效率通常会减少地方行政层级.但为了解决管理幅度过大和军事问题会设立监察区和军管区,这些非行政区最终会演变为州、道、路、省等地方高层政区,使地方行政层级变多,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发展史,正是中央集权加强到削弱、再加强再削弱的交替更迭,地方行政层级变化也表现为波浪式,最终随着封建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趋于稳定2 (二)沿袭变革是历代地方行政层级变迁的主线原因:沿袭主要源于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大体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一是面临的经济基础变化不大.封建政权崇尚重农抑商政策,确保税赋征派和地租征收,在维护政治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阻碍了工商业发展.二是共同倾向于“内重外轻”政策.历朝王朝成立之初,为了避免地方分权偏重,中央集权被削弱从而引发割据分裂局面,多采用“内重外轻”政策,在发展经济和保持稳定两者之间多选择后者,即使地方丧失抵御能力也在所不惜,这在宋、明两朝最为明显.2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革新,是中央集权能力不断加强的客观需要,也是地方行政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秦朝在郡政区实行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汉朝设置13部刺史,唐朝设道对地方派遣监察官员,宋朝设置互不统属的路,元朝实行“行省”制度隋朝罢除郡的建置,宋朝消除方镇割据,明朝废路为府,中央加强集权的变革.地方行政制度而言,行政层级少,则管理幅度大,容易失控;行政层级多,则管理链条长,效率低下.因而,地方行政层级不可过多,也不可过少,存在一个可容忍的变动区间3下稳上动是地方行政层级结构变化的特征原因;县作为地方行政层级的基层政区,是相对稳定的.县级的相对稳定性表现在自秦国推行郡县制以来,任何朝代的基层政区都是县,.究其原因,一是百里之县的设计比较合理,适合农民朝出晚归的出行要求,对于官员下乡劝课农桑也比较合适;二是维护中央政权的需要,县是各朝中央政府落实一切政令的基本单位,赋税征集、军队招募、百姓安居乐业皆属县的职责范畴县以上地方行政层级,受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往往处于震荡变动之中.为了避免地方割据,必须将高层次的政区划得较小,导致高层次政区数目增多.中央的有效管理幅度达不到,就需要设立巡视或派出机构.这些机构有辖区,就会转化为地方行政层级.当行政权和军事权合一后,就可能对中央集权构成新的威胁.这使中央政权处于两难境地,内外轻重处于转换之中,高层政区频繁变动在所难免.4 (四)财政改革是影响地方行政层级嬗变的重要因素原因;,首先表现在财政是地方行政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还是张居正“一条鞭法”,财政改革一直是中央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也在古代地方行政体制变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财政改革对地方行政层级嬗变的影响,还表现在财政是地方行政制度变革的推动力量.商鞅变法中制土分民、履亩而税、重农抑商等财政改革措施,保证了封建国家上层建筑的形成和完善,为中央集权的确立和实行郡县制创造了条件.商鞅为了配合国家对人口的管理,还制定了完善的户籍制度,从而催生了县制.古代各朝从国家安全出发,同时也为了涵养财源,徙民边塞,实行军、民屯垦,建立起都尉、都督、都护府或都司卫所等军管型的特殊地方行政制度,并逐渐融入到地方行政层级中来.二各朝代各制度的表现中央集权脉络:西周(分封制、宗法制)——秦(郡县制)——西汉(推恩令、刺史制)——唐(节度使)——宋(收精兵、文官制)——元(行省制)——明清沿用(明废行中书省、设三司、厂卫制)。

以财政视角讨论集权和分权的利弊

权力结构是指权力的配置及各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而集权和分权是权力结构的两种基本形态。

所谓集权,是指决策权在组织系统中较高层次的一定程度的集中。

而分权,则是集权的相反,指决策权在组织系统中较低层次的一定程度的分散。

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与其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

因此,探讨集权与分权的利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表对分权结构与集权结构在权利主体间的地位、权力行使的方向、权力运用的方式上的明显差异进行进一步说明。

通过对比,分权结构与集权结构各自的优缺点便能更加清晰的呈现出来。

表1 分权结构与集权结构的比较分权结构集权结构权力运行的前提分权集权权力主体间地位平等隶属权力运行的方向双向单向权力运用的方式法制化人治化分权的利弊分析财政分权即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下级政府自主决定预算和规模。

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

自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

财政分权在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性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其弊端同样不容忽视。

地方拥有更多的权利,有利于发挥地方自主性,能够提出更加有效,切实满足当地人民需求的政策,有利于制度创新;分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采纳;能够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更好服务于人民;能够使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有利于促进居民参与当地事务。

这是因为,居民对当地事务比较了解,又可直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还可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因此有兴趣、有热情更有信心参与地方事务;分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民的纳税意识,增加政府收入;能够便于政府对于紧急事件进行快速决策,减轻中央的决策压力。

然而,地方分权不能保证中央政策的落实,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容易产生分裂;分权只能有效地提供地方性共享物品和服务,而不能提供全国性共享物品和服务,例如国防和外交;分权有时无法得到提供共享物品和服务的规模经济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变迁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体系,它包含着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乃至文化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大变化,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变化。

经济体制改革每向前跨进一步,都使中央与地方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并打上受经济体制改革影响的烙印。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治关系的改革,一般都是经济关系变化的延伸和发展,是经济体制改革在上层建筑领域的表现。

而“均衡、和谐地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管是对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对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一件十分重要也十分棘手的事情。

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而言,能否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统一的市场经济还是互相封锁的市场经济。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而言,能否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地方和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发挥,甚至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随之划分为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对应的两个阶段。

一、以放权为主导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992 年以前) 中央与地方关系根植于一个国家的社会体制之中,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状况直接决定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态特征和发展变化。

1949 年取得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上选择的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模式,这是基于当时中国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表现在经济体制上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资源再分配——利益满足体制,中央政府通过这样一个完整的网络决定地方政府的行为。

这种利益满足体制奠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模式——高度中央集权型,中央对地方政府具有强制性的指挥权,决策大多由中央一级作出,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仅在于实现全社会利益的一部分。

这种高度的中央集权模式造成我国经济管理中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手续繁杂、效率极低,不利于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采取这些措施,才能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普遍地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制度改革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影响——以财权和事权为视角汤火箭/谭博文2013-03-20 14:45:31 来源:《宏观经济研究》(京)2012年9期【内容提要】财权与事权的分配关系是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产生变化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出现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清晰、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权的矛盾等现实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由事权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财权的过度集中、中央的权威性思考、晋升激励制度等原因所造成,建议合理划分事权与财权、公开事权和财权划分、转变政府之间交流方式以及转变地方政府责任方向,以期实现财权和事权的匹配和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均衡。

【关键词】财政制度/权力结构/中央与地方2012年我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努力让各级政府通过拥有“财权”去履行相应政府职能(事权)。

然而在财权方面,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足,主要关注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进而使得财权不断向中央和省级政府上移;而在事权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事权划分标准,在科层制官僚管理体制下,政府的基本事权不断下移。

因此,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长期处于不均衡状态,并且缺口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分税制使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差额呈正向递增,然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缺口却以更快速度扩大。

中央政府本级财政正的收支差额不足以弥补地方政府本级财政负的差额,并且呈扩大趋势。

若中央将所有正的盈余都转移给地方,1994年地方政府有574.52亿元的资金缺口,而在2002年缺口扩大到3149.51亿元,2003年也达到2934.70亿元。

①面对如此巨大的财政缺口,地方政府只能选择举债或者增加税费收入,由此造成当前地方土地财政愈演愈烈、房地产价格政策屡屡失效、地方债务危机不断扩大、收入分配矛盾不断激化等现实问题。

为真正厘清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与事权关系,分析我国财权与事权失衡的制度成因,本文将系统梳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权与事权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范围和内容,在此基础上对财权与事权失衡原因做深入分析,探寻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结构在财政制度变革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并对真正实现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提出相应制度建议。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财权和事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拥有共同利益的同时,也拥有各自的利益。

双方对自身利益的争夺,导致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成为了双方权力结构关系中博弈的焦点。

事权的多少决定着各级政府管理事务的权力,而财权与相应事权的匹配程度又对最终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

所以,事权以及履行事权所需要的财权构成了政府权力结构的主要内容。

财权从企业的角度上看是一种财力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权力的结合。

这里的财力表现为一种价值,是企业的财务资金或本金,而相应的权力便是支配这一财力所具有的权能。

财权是对财富的所有权和对财政的管理权、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支配权。

“事权是指处理事务的权力或职权”②,政府的事权即管理事务和处理事务的权责,与政府的职能相关,进行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事权也在发生着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说政府的事权也就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

……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不再依据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公共服务的层次。

”③如果财权与事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则会在权力和财力上依赖中央,缺乏积极性;若事权下放,而财权仍集中于中央,地方手中的事权则没有相应财力的支持,地方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的权利将无法很好地实现,容易导致机会主义的频繁发生;若下放的财权超过事权,则可能出现浪费,造成地方政府过富,中央财政出现危机。

因此,财权与事权之间的分配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财权和事权是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国营企业和事业,国营企业和事业归哪一级管理,即事权放在哪一级,财权也相应放在哪一级。

地方财政的大小和中央划给地方的事权应当一致。

地方财权的大小,表现在事权的划分上,反映在各项支出的支配权上。

这是我国财权与事权关系的早期权威理论,这一理论的实质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所以,财权和事权的处理需要坚持统一匹配、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这样做不但能够激发政府履行事权的积极性,还能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

二、我国政府财权与事权制度安排的变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每次财政体制的变革都是对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关系的调整,也意味着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变化。

系统梳理60多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政府财权与事权制度变迁的过程。

(一)分税制改革前:财权与事权的“双下放”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财政体制历经十余次调整,由财政高度集权逐步向分权体制演变。

通过总结和对比十余次调整之后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两方面呈“双下放”特征,并且财权下放程度似乎高过事权下放程度。

1、国家财权的下放自1951年开始,国家逐步改变“统收统支”财政制度,开始向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变化,即把全国财政分为中央、大区和省三级预算,明确了各级的收支范围。

1953年开始执行“一五”计划,中央决定地方政府可将结余自行留用。

1958年中央进一步下放地方财权,开始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

然而由于“大跃进”、自然灾害等原因,中央开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方针,最后将下放的权力陆续上收,逐渐加强集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财政制度也在放权与收权中徘徊,前期主要采取“收支两条线”、“财政大包干”,而在后期收入方面选择“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方面则“按指标包干”。

在1976-1979年间,国家再次恢复了“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并扩大了地方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都划到国家财政的大圈里,双方都没有明晰相应的固定收入,而地方政府更多地关注数额较大的收入,造成地方与中央经常为了基数、比例而讨价还价。

1980年开始我国施行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在中央领导和计划下,地方各过各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限增大。

1985年,两步利改税完成,企业与政府关系完成转变,中央实行“划分税收、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首次以税种来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上改变了过去以企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开始向分税制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为进一步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关系提供了条件。

”④在1988-1993年间,中央为了制止“藏富于企业”的现象,对原来的包干办法进行了改进,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包干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等。

2、国家事权的下放事权方面,在1949-1979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与经济管理体制,中央政府拥有一切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虽然中央在一定时期内根据需要将事权下放给地方,但是1954年和1978年两次宪法修改中都没有增加中央与地方应有职权的法律规定,所以事权划分不明确加之法律上缺乏依据,导致事权的下放处于一种随性的状态,使得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事权界定模糊不清。

1980-1993年的包干财政体制时期经历了1982年宪法的修改,其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应有职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⑤这样宪法对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劳务等事权也得以明确。

3、小结分税制改革以前,中央逐渐地向地方下放财权和事权,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决定是否放权、放权的大小,这种放权容易造成“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局面,所以中央不断在权力的收放中徘徊。

在这种体制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存在对基数的讨价还价博弈机制。

改革开放之后的包干体制,财权持续下放,事权也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下放,地方政府增加了对经济剩余的支配,对经济利益的诉求意识被逐渐唤醒,开始不断为自身争取经济利益,地方势力迅速崛起。

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财政“分权让利”的政策使得地方政府财力大增,但是国家主要的公共基础建设等职能依然集中于中央政府,下放的财权超过了事权,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日益放缓,出现了中央向地方借钱的局面。

同时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能力大大下降,致使“国家能力”被严重削弱,财政包干的弊端开始显现。

(二)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与事权下放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3年底中央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起在全国开始实行分税制。

为此,国家还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妥善处理减免税政策问题。

此次改革是为了解决之前改革中所遗留的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不足、“诸侯经济”大肆出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模糊等问题,期望构建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规范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两大基本经济关系。

实施分税制至今,我国的财政政策不断发生变化,对分税制进行完善与补充,表1展现了分税制下我国财政政策的变化过程。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分税制由原来的行政性分权转向经济性分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得到明晰,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促进了企业的公平竞争,使中央财力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渐提高。

在整个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结构呈现出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局面。

1、财权的上收在财权方面,中央的财力不断集中,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增大。

改革规定,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缴纳的企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现归中央与地方共享。

另外,被划分为地方收入的农业特产税、农牧业税在2006年被取消,而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消费税则在之后扩大了征收范围。

地方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接近80%迅速下降到1994年的45%左右,此后的10年间一直在这个水平徘徊。

可以看出,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地方财政收入,这就是分税制所造成的“财权上收”的效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