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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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法

马来西亚商标法

马来西亚商标法1. 马来西亚商标法简介马来西亚商标法制定于1976年。

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在马来西亚起步较晚,是在199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但随着服务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已愈受重视。

在2000年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起实施,取消了A、B的注册簿制度,保护驰名商标,增加海关执法措施。

目前,马来西亚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2. 马来西亚商标制度2.1 商标的构成要素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2 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3 主体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但欲于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2.4 注册商标的期限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5 负责管理商标主体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贸消部)属下的商标局负责管理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它有关事项。

商标局也负责刊登《商标公告》于宪报(GAZETTE)上,刊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2.6 使用优先制马来西亚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3.申请商标注册程序3.1 申请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该依据1997年商标条文(TRADEMARK REGULATION 1997) 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别申请。

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呈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即TM5)5份,商标图样5份,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1 份。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完整并按照以下填写申请书者,商标局将配发申请编号。

以公司名义申请或者个人(年满18周岁)名义申请.3.2 办理申请资料3.2.1商标注册委托书商标注册委托书可从Pintas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或者到香港永达会计事务所索取。

马来西亚文创市场调研报告

马来西亚文创市场调研报告

马来西亚文创市场调研报告马来西亚文创市场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马来西亚的文创市场也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对马来西亚的文创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期给投资者和创意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市场概况马来西亚拥有丰富的文化多样性和悠久的历史传统,为文创市场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和创意灵感。

目前,马来西亚的文创市场主要涵盖各类艺术品、手工艺品、音乐、电影、动漫、设计和时尚等领域。

其中,手工艺品和设计领域的文创产品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认可。

二、市场规模和发展趋势根据相关数据,马来西亚文创市场在过去几年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

据统计,2019年,马来西亚文创市场的总产值达到了XX亿马币。

而预计到2025年,这一数字有望增长至XX亿马币。

这表明了马来西亚文创市场具有较高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三、市场竞争格局目前,马来西亚的文创市场竞争格局相对较为分散。

一方面,有一些知名的文创品牌在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如吉隆坡中央艺术文化区(Kuala Lumpur Central Art Precinct)和槟城创意设计中心(Penang Design Village)。

另一方面,很多小型创意企业和设计工作室也开始崭露头角。

然而,总体上,马来西亚的文创市场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四、市场机遇和挑战市场机遇:1. 政府支持:马来西亚政府积极推动文创产业的发展,并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如税收减免和专项基金等,为投资者和创意从业者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2. 旅游业的发展:马来西亚作为亚洲的旅游热门目的地,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

这为文创产品的销售和推广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市场挑战:1. 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保护和鼓励创意产业的发展。

2. 品质控制: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一些创意产品的质量和原创性受到了质疑。

[医疗药品管控]知识产权与不太昂贵药品的可及性一些亚洲国家的经验

[医疗药品管控]知识产权与不太昂贵药品的可及性一些亚洲国家的经验

(医疗药品管理)知识产权与不太昂贵药品的可及性一些亚洲国家的经验知识产权和不太昂贵药品的可及性:壹些亚洲国家的经验1CheeYokeLing(法律顾问)陈惜平(咨询顾问)2ThirdWorldNetwork本文着重论述了六个亚洲国家(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实施WT O知识产权协议的法律框架,确保获得不太昂贵药品方式的近期实践,特别是治疗艾滋病的仿制药。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这壹目标也可能促进仿制药工业和市场的发展。

本研究的结论认为所有六个国家均没有于国家法律中充分运用TRIPS协议许可的最大的灵活性。

虽然灵活性始终存于,它们的实施仍然有限,尽管壹些国家政府已经采取了重要步骤颁发了为“政府使用”的强制许可。

A引言长时间以来,药品专利是例外而非规则。

这是所有国家的情形。

基本上这有俩个原因:药品是必需品,且许多是挽救生命的。

所以保持低药价对获得药品至关重要。

价格控制也是作用于此的壹个手段。

其次制药业本身也要求公开获得关联知识的途径,以使他们能够于先前及已有的知识基础上进壹步创新和把新药投放市场。

因此于壹些欧洲国家和日本,化学和药品专利迟至1970年代才被授予。

事实上,后来成为全球制药巨人的瑞士公司领导者也曾是专利法覆盖药品的激烈反对者。

到1980年代这些同样的公司合且或相互掺股以获得医药、农业化学品和潜于的生物技术产品市场。

他们成功地让美国、欧盟、日本政府的贸易和商务部门促使贸易关联的知识产权(TRIPS)纳入了为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贸易关联协议的最后文本。

TRIPS协议使世界转向了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给和产品全面的专利,而对化学品和药品仍有另外的保护。

辉瑞公司高层庆祝这壹胜利为良好的工业-政府间伙伴关系样板,且为此于“经济学人”周刊上登广告。

他公开写出TRIPS协议如何成为工业界游说的成果。

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被给和了相对较长实施TRIPS协议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于药品方面有更长的过渡期,但实际上,许多国家由于忽略或外部压力(或于“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原因下),却实行了超TRIPS要求的国家专利法。

马来西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马来西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摘 要:马来西亚十分重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确保消费者和贸易商发挥各自作用,履行各自责任,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本文通过介绍马来西亚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职能机构、政策战略、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活动等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马来西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特点,以期为社会各界了解马来西亚的消费者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马来西亚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8.002Study on Consumer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MalaysiaLI Wen-yan LIN Jian-ye * WU Min HUANG Kun(Guangxi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Abstract: Malaysia is committed to improving people’s life quality and developing an ecosystem of consumers and businesses that complements each other towards self-regulation, in line with the aspirations of people in a economic sustainable growth countr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Malaysia, including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administration, consumer organization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ivities, and stu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aim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o study 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laysia.Keywords: consumer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Malaysia马来西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李文妍 林建业* 吴 敏 黄 琨(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项目“东盟国家市场监管体系研究”资助。

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4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在马来西亚办理投资合作相关于续,需向当地律师、公司秘书或代理机构以及相关咨询机构寻求帮助,有关政策事项也可与中国驻当地使馆经商参处/经商室联系。

4.1在马来西亚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4.11设立企业的形式在马来西亚,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4.1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简称SSM)或在线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4.1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注册申请]申请企业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出申请。

[注册审查]公司注册官员审查拟议中的公司名称是否被使用,如未被使用,则该名称为申请者保留3个月。

[提交材料]3个月之内,申请者依据不同的企业形式相应地向注册官提供不同的文件,具体需提供的文件清单可参见SSM网站或咨询专业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

[批准申请]公司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批准公司注册,并发出同意公司注册文书以及公司代码(主要供缴纳税务使用)。

[开设银行账户]公司注册完毕后,可凭有关文件到马来西亚当地银行开设公司银行账号。

4.2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是什么?4.21获取信息马来西亚大型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到最后实施需要较长过程,工程公司应从各种渠道获取工程前期信息,密切跟踪,适时介入。

一般来说,政府出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信息,私人项目通过主要报刊定期发布招标及项目信息。

4.2.2招标投标在马来西亚,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外来资金参与的项目一 一均按国际标准公开招标。

政府财政拨款的 般工程项目, 般把招标对象限定在拥有A级资格的马来西亚本地公司,外国公司需从中分包或合作,大型项目则启动国际招标程序。

私人发展项目招标对象限制较少,但最大的风险是支付保障问题,要慎重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业主。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导语2022年3月18日,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首日。

在RCEP成员国中,东盟十国之一的马来西亚凭借趋势良好的经济发展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备受中国投资者青睐。

马来西亚处于“一带一路”战略中十分重要的位置,不仅国民富足,年轻人也众多。

另外,马来西亚拥有世界权威的清真认证体系,能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清真市场提供相当便利的通道。

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后,再一次掀起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热潮。

然而,机遇总伴随着挑战,本文将结合RCEP背景,解读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风险及合规要点。

一、RCEP主要内容概览(一)RCEP历程回顾(二)RCEP内容概览RCEP正文共有20章,另有4个附件,包含《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等(具体详见图一)。

RCEP涵盖的人口超过35亿,随着RCEP 的生效,形成了全球覆盖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而又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

据海关总署披露,“今年一季度,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0.4%。

其中,出口1.38万亿元,增长11.1%;进口1.48万亿元,增长3.2%。

”二、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合规要点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该如何规避风险,以下将从普遍性合规要点以及重点合规要点两方面为有关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一)普遍性合规要点1、海外税收无论是电子商务B to C还是B to B模式,亦或是传统外贸,企业“走出去”的每一步都涉及到税收问题。

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中国企业对于目标国的税收制度缺乏了解等因素,都导致了企业面临着国际双重征税、税务诉讼等风险。

RCEP的一项重要意义是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15个国家皆同意采用单一原产地规则,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订为40%,即与各国原有协定的水平相同或更高。

换言之,此后RCEP各成员国的企业在自贸区内进行贸易,只须遵守一套规则及程序,从而在原产地证明要求方面享有更多选择和弹性,并有助减省清关时间及程序。

马来西亚从加入CPTPP到“一带一路”的内在逻辑

马来西亚从加入CPTPP到“一带一路”的内在逻辑

马来西亚从加入CPTPP到“一带一路”的内在逻辑作者:张屹来源:《外国问题研究》2020年第01期[内容摘要]近几年的东南亚经济正在发生波动,域内五个重要国家在2018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幅仅为4.8%,三年来首次环比下降。

2018年5月马来西亚大选以来,政府已经持续表达了对《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关切,并呼吁就该协议可能对马产生的影响进行审议。

马哈蒂尔政府参与地区经济的可能动向受其个人行动方式的影响,承接其20世纪任期内的激进风格,其参与CPTPP、RCEP及中国“一带一路”等国际机制时带有谨慎态度,外交策略上现实主义色彩浓重。

[关键词]马来西亚;马哈蒂尔;CPTPP;贸易摩擦;一带一路[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01( 2020) 01-0028-06《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涵盖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新西兰、智利、墨西哥和秘鲁共11个国家。

11国GDP总和在2018年接近10.2万亿美元,占到全球GDP总和13.5%;人口约为4. 95亿,占全球总人口的6.8%;贸易总额4.8万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额的15.3%。

①一些域内发展中国家愿意拥抱这一政治红利,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立场审慎。

马来西亚政府虽然在该协议上签字,然而国内立法机构尚未批准通过,其背后有多重利益考量。

美国退出TPP之后,日本一手操办重组CPTPP,目前已有日本、新加坡、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与越南的国内立法机构批准加入该协议,马来西亚至今尚未完成通过,马政府声称需要评估该协议对马是否有利。

可见,关涉到重大利益,一向亲日的马哈蒂尔也不愿给日本一个面子。

新加坡东南亚研究所以及澳大利亚罗伊研究所等智库通过分析认为马哈蒂尔政府参与地区经济的可能动向受其个人行动方式的影响,承接其20世纪任期内的激进风格,其参与CPTPP 及中国“一带一路”等国际机制时带有谨慎态度,外交策略上现实主义色彩浓重。

知识产权保护在亚洲国家的差异性

知识产权保护在亚洲国家的差异性

知识产权保护在亚洲国家的差异性亚洲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大陆之一,拥有众多的国家和文化。

在这个多元化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性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同国家之间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政策有着各自的规定和实践,这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亚洲国家之间的差异。

首先,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上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如日本和韩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保护范围和权利人的权益都有明确的规定。

与此相反,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相对较弱,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这种差异导致了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的不平衡。

其次,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上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如中国和韩国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一些国家的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

这种执行力度的差异使得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上存在差异。

此外,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认知上也存在差异。

一些亚洲国家的文化传统中存在着知识共享的观念,认为知识应该为大众所共享。

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相反,一些亚洲国家的文化传统中更加注重个人权益和创新激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态度更加积极。

这种文化认知上的差异也导致了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

最后,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上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然而,一些国家在国际合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

这种国际合作上的差异也影响了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整体水平。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在亚洲国家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框架、执行力度、文化认知和国际合作等方面。

这些差异导致了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平衡,也给亚洲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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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作者:唐新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7期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基金项目:2017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东盟知识产权制度及中国企业对策研究》(编号:2017KY1061)、2016年度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东盟知识产权制度及中国企业对策研究》(编号:2016YKY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唐新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3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011作为东盟成员国的马来西亚是中国重要的投资经贸合作伙伴,近年来,中马关系发展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经贸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

自2013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马两国关系总体发展顺利,双边贸易发展稳定。

目前,中马双边贸易额保持1000亿美元规模,中马总体贸易保持健康稳定发展态势,中国已连续8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马来西亚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

2016年,中马双边贸易额为868.8亿美元。

根据商务部统计,截止到2017年9月,中国是马来西亚排名第二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我国对马来西亚的投资也保持高速增长,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马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同比增长了64.8%,投资额列东盟国家第四位。

据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统计,2016年,MIDA批准的中国企业在马制造业领域投资金额为48亿马币(约合10.6亿美元),是马制造业领域第一大外资来源地。

近年来,马来西亚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实行很多优惠政策,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者。

随着中马两国在投资经贸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

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是企业海外投资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在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应当全面了解其知识产权制度,把握其知识产权政策,熟悉知识产权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维护好投资利益。

马来西亚自1936年起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由于在历史上曾受到过英国的殖民统治,所以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法制的特点,承继了诸多英美法系的法制传统,比如重视判例法在法制建设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世界范围内法制文化交流融合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法制传统不再泾渭分明,而是进一步融合。

具有英美判例法传统的马来西亚近年来也加快了知识产权成文法的建设步伐,制定并修改完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目前,马来西亚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布局法》等。

近年来,随着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马来西亚积极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知识产权环境。

同时,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马来西亚积极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其中包括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

随着知识产权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马来西亚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作为东盟重要的成员,马来西亚是中国企业投资东盟首选目的地之一。

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是海外投资决策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应当全面了解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的一项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提高创造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创新发展,马来西亚近年来也在加快专利保护的法制建设步伐,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马来西亚专利保护的立法模式有其自身特点,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只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而外观设计则通过另行制定《工业设计法》进行专门保护。

马来西亚于1983年制定专利法,并分别于1986年、1993年、2000年、2002年、2003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

马来西亚在在加强专利保护国内立法的同时,还积极加入了《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TRIPS协议》等有关专利国际公约,从而提高了专利国际保护水平。

现行马来西亚专利法对可专利的标准和范围、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专利保护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可专利的标准和范围在马来西亚,对于什么样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是指能应用到实践中,用以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的发明人的构思;发明可以是产品或方法,或与之相关。

” 如果一项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该发明具有专利性。

对于新颖性的审查采用国际公开标准。

专利法在对可专利发明进行明确定义的同时,采取否定性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具有可专利性: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动植物的品种或动植物生产的生物学方法,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3.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4.以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体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或动物体施行的诊断方法。

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除外。

除了发明,实用新型也是马来西亚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其可专利性的标准比发明可专利性标准低。

由于马来西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因此其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权。

(二)保护期限为了实现保护个人发明创造和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平衡,马来西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5年,自授权日起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5年,自核准日起算,可延展2次,一次5年。

(三)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拥有实施专利发明、转让或移转专利和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对于是什么“发明专利的实施”也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明确区分了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和方法专利的实施行为。

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包括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以及为了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存该产品的行为;方法专利的实施行为包括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对于依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为了不让专利权人的权利无限扩张,马来西亚专利法对于专利权进行了如下限制,规定了以下情形不属于专利侵权:1.专利权仅延伸至为工业、商业目的的有关行为,特别是不适用于仅为科学研究目的的行为。

而且,专利权不延伸至仅仅为了向规范药品生产、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的有关部门合理相关地开发和提供信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2.专利权在专利所有人或被赋予权利的人将产品投放市场后穷竭。

3.专利权不延伸至临时经过马来西亚境内的外国船只、飞机、飞行器或陆地交通工具等。

4.专利权保护期限不得延长。

(四)专利的申请在马来西亚,专利权的授予实行先申请制。

提出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

马来西亚专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专利申请的步骤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对此应当进行充分了解。

马来西亚《1983年专利法》和《1986年专利条例》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必须通过马来西亚代理机构向专利管理机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I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MyIPO)提出,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授予专利。

根据2011年2月新修改并实施的“专利和商标条例”,专利注册审查时限已经缩短至20个月。

(五)专利的保护马来西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专利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专利侵权,马来西亚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专利权人有权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即将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马来西亚专利法第十三章列举了部分专利犯罪行为,包括伪造专利登记簿、虚假陈述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说明、不具备专利代理资格而冒充专利代理人和公司犯罪等,行为人一旦实施了专利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由于有过被英国殖民统治的历史,因此,马来西亚商标制度从建立之初就被打上历史的烙印,比如1950年马来西亚《商标法》就是以1887年《联合王国商标法》为蓝本制定的。

1957年独立后,马来西亚于1976年开始独立进行商标立法,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商标制度。

一方面加快制定并修订完善一系列商标法律法规,1976年颁布施行商标法,并于2000年、2001年、2002年进行修订完善,2010年启动对商标新一轮的修改。

除了对商标法进行修订之外,马来西亚还对相关商标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不断完善。

2011年2月,马来西亚新的《专利和商标条例》通过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大大缩短了商标注册时长,限制在6个月零3个星期之内。

2011年11月1日,马来西亚《商品说明法》(2011版)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商标保护。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也加强商标保护国际合作,积极加入商标保护国际公约,包括《WIPO公约》、《巴黎公约》、《TRIPS协议》、《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等。

在马来西亚,商标的取得是基于在先使用,换言之,商标在先使用人基于先使用行为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需注册,即使注册也只有权利宣示性质。

马来西亚现行商标制度保护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

在马来西亚,注册具有宣示商标权利外观的功能。

商标注册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是注册申请人到商标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检索查询,确定商标是否被注册过,如果商标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得到确认之后,再是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则申请商标就具有了权利宣示外观,即商标注册成功。

马来西亚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每10年续展一次。

马来西亚实行严格商标保护制度,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2011年11月1日生效的《商品说明法》(2011年版)于,为商标保护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强制执行工具——商品说明命令(TDO),即:授权商标持有者向马来西亚最高法院申请法院指令,宣告某商品为特定侵权商标或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商品说明命令和商标拥有者提交的正式投诉,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者事务部有权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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