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食品法规中文版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标准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添加剂限制
在马来西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其中包括对使用种类、数量和方式的限制。
马来西亚卫生部会定期发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同时禁止使用某些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标签规定
马来西亚对食品标签的规定非常严格,要求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食品名称、成分列表、营养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警示语等。
此外,对于进口食品,标签上还需包含原产地和进口商信息。
三、食品卫生标准
马来西亚对食品生产和处理的卫生条件有严格的要求。
所有食品生产和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包括清洁程度、卫生设施、温度控制和食品储存等。
违反这些标准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关闭设施等后果。
四、农药残留限制
马来西亚对农药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和管理,以确保食品中农药残留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马来西亚卫生部会定期发布农药残留限制清单,并对食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标准。
五、动物疫病控制
马来西亚对动物疫病的控制非常重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到人类。
马来西亚农业部和兽医部门会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
对于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或产品,马来西亚会采取隔离和处理措施,以保障公众健康。
六、食品检测要求
马来西亚对食品的检测要求非常严格,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马来西亚卫生部和相关机构会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包括化学成分、微生物污染、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检测。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马来西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Food Act 1983An act to protect the public against health hazards and fraud in the preparation, sale and use of food, and for matters incidental thereto or connected therewith.(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Come into force 1-10-1985. P.U. (B) 446]BE IT ENACTED by the Duli Yang Maha Mulia Seri Paduka Baginda Yang di-Pertuan Agong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Dewan Negara and Dewan Rakyat in Parliament assem bled, and by the authority of the same, as follows:Arrangement of Sections:PART ISectionPRELIMINARY1. Short title, application and commencement.(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2. Interpretation.PART II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3. Appointment of analysts and authorised officers.4. Powers of authorised officers.5. Power to take sample.6. Procedure for taking sample.(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7. Certificate for analyst.8. Power to call for information.9. Power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to obtain particulars of certain food ingredients.10. Director may order premises or appliances be put into clean and sanitary condition.11. Closure of insanitary premis es.12. Conviction publishe d in newspapers.PART IIIOFFENCES AND EVIDENCE13. Adulteration.(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中文版(部分)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1983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令是马来西亚的主要食物立法,而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规则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食品质量控制的不同方面,包括食品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进出口、食品广告以及实验室的鉴定等。
特殊食品要求有明确成分注明以及标签要求。
同时,因为马来西亚的人口中有半数以上是穆斯林人,所以对于含猪肉和酒精的食品标签要求非常严格。
因此,对于标签要求要给予重视以避免在进口或零售环节出现问题。
有关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的具体内容,可查询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ivision,Ministry of Health)的网站,其网址是:.my/fqc。
一、标签要求以下标签要求是马来西亚1985 年食品法规里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要求语言使用方面规定:食品是在马来西亚生产、加工、包装的,要使用马来西亚语,进口食品,可使用马来西亚语或是英语,而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其它语言的翻译包含在里面。
标签的详细特殊规定:1. 食品适当的指示或是对食品的描述要包括主要成分的名称。
适当的指示主要指一个名称或是描述要详细而精确,并非普通的名字或是描述,里面可以对预期的购买者说明食品的真实天然属性及它的适用性,并且标签的字体应该在足够显著的位置,比其它各部分更有强调性。
2. 如果是多种成分混合食品,则必须说明包含的成分是混合的,且用以下格式将其联接说明:“mix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或是“blend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但如果这些混合食品不符合1985年食品规则的标准,则不能够用这种形式说明。
3. 如果食品里包含有牛肉、猪肉或是其派生物、猪油等,则必须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CONTAINS (包含牛肉、猪肉、其派生物、猪油等的情况)”,可以用其它文字说明。
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

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越来越高,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和法规标准体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马来西亚的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
1. 监管体系马来西亚的农食产品监管体系由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实现,主要包括农业与食品工业部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Food Industries, DAFI)、食品安全与质量部门(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FSQ)和卫生部门(Ministry of Health)。
DAFI主要负责农业和养殖业的发展、品质监管和动植物疫病控制等工作。
DFSQ则致力于保证食品安全和提升食品质量,制定和监督食品标准,并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认证。
卫生部门则负责监督和管理餐饮业以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和安全问题。
此外,马来西亚还成立了国家农产品安全中心(Na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 Safety Center, NAPSC),该中心主要负责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提高农食产品的安全水平,预防和控制农产品疫病和有害物质的污染。
2. 法规标准体系马来西亚的农食产品法规标准体系主要由《马来西亚食品法》(Malaysian Food Act),《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与品质管理法》(Malaysia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Act)等法律法规组成。
其中,《马来西亚食品法》对食品生产、存储、销售和进口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生产企业遵守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保证食品符合标准规定。
此外,马来西亚还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了各种食品的规格、品质和安全要求,包括具体产品的标准、标识、包装等。
另外,马来西亚还通过实施ISO 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认证,来提高食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并且在对各类食品进行监测和控制时采取了一些严格的措施,如明确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等。
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

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一、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监管体系1.监管机构马来西亚的农食产品监管由多个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其中包括农业部、卫生部、贸易及工业部等相关部门。
这些部门负责农食产品的生产、加工、进出口、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马来西亚还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局,负责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2.法规制定马来西亚的农食产品监管体系主要依据《2001年食品法》和《2017年食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马来西亚还根据国际标准组织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贸易的国际规则,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农食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农食产品的监管,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
马来西亚还对农食产品的进出口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合格。
二、法规标准体系1.食品质量标准马来西亚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质量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微生物检测标准等。
这些标准依据科学技术和国际标准组织的要求进行定期修订,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马来西亚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中毒事件的处理标准、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标准等。
这些标准旨在防范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3.合格认定标准为了规范农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马来西亚制定了一系列的合格认定标准,包括有机食品认证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等。
这些标准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认证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购买指南。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目前,马来西亚的农食产品监管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措施不够有力等。
建议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作和配合,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效力。
2.法规标准不够完备目前,马来西亚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还有待完善,部分标准过时或不符合国际标准。
建议加强食品标准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国际标准组织的要求,提升马来西亚的食品标准水平。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2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榴莲(以下简称榴莲),学名 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许的产地马来西亚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以下称马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
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
每年出口季前,马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2.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3.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4.冬青吹绵蚧Icerya pulchra5.榴莲果核夜蛾Mudaria luteileprosa6.吹绵垒粉蚧Rastrococcus iceryoides7.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
马来西亚传统药物及食品注册法规解读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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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质量要求 . 2 4 1 重金属 ( .. 见表 2 )
表 2 重 金属 限量要 求
√
9 销 售授 权 ( 品许 可证 ) 有人 产 持 名称 和地址
1 产 品 名称和 剂型 2 活 性成 分及 含量 3 成 分及 食用 量/ 防腐 剂用 量 ( 限液 体制 剂) 仅
√ V V √ √
√
4 动 物 源成 分 应声 称来 源 , 括胶 质 包 ( 性成 分 、辅料, 或 胶囊 壳) 活 和/ √ V 图 1 马来西 亚传 统药 物 注册流 程 图
5
6
胶 囊
丸剂
3 i 0mn 10mn 2 i
√
√
2 5 1 功 能宣称 对 于不 同产 品, . . 可根据 产品特性 申请具体
的功 能及描述宣称, 以下列出 1 O个可 申请的功能范畴: 维持身
注 :崩 解 时限要 求仅 限片 剂 、胶 囊和 丸剂
2 1 年 1 月第 1 卷第 1 期 01 2 8 2
可跻 身马来人市场, 对于 中药产 品进入穆斯林人 群将 奠定 良好
的人 群基础 。马来西亚本 身也是一个草药资源丰富 的国家, 东 哥阿里等药材 已经为 当地人广泛使用在 药品或食 品中, 这就为 中草 药产 品的引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随着 2 1 0 0年 1月中国一 东盟 自由贸易区的启动, 国与东盟各 国间涉及 中药类商品的 我 关税大幅降低, 推动了中药贸易快速增长 。为此, 本文 就中草药 产 品在马来 西亚 的上 市途径及 相关法规技 术要求试 作论述 如 下。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分析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1983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令是马来西亚的主要食物立法,而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规则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食品质量控制的不同方面,包括食品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进出口、食品广告以及实验室的鉴定等。
特殊食品要求有明确成分注明以及标签要求。
同时,因为马来西亚的人口中有半数以上是穆斯林人,所以对于含猪肉和酒精的食品标签要求非常严格。
因此,对于标签要求要给予重视以避免在进口或零售环节出现问题。
有关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的具体内容,可查询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ivision,Ministry of Health)的网站,其网址是:.my/fqc。
一、标签要求以下标签要求是马来西亚1985 年食品法规里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要求语言使用方面规定:食品是在马来西亚生产、加工、包装的,要使用马来西亚语,进口食品,可使用马来西亚语或是英语,而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其它语言的翻译包含在里面。
标签的详细特殊规定:1. 食品适当的指示或是对食品的描述要包括主要成分的名称。
适当的指示主要指一个名称或是描述要详细而精确,并非普通的名字或是描述,里面可以对预期的购买者说明食品的真实天然属性及它的适用性,并且标签的字体应该在足够显著的位置,比其它各部分更有强调性。
2. 如果是多种成分混合食品,则必须说明包含的成分是混合的,且用以下格式将其联接说明:“mix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或是“blend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但如果这些混合食品不符合1985年食品规则的标准,则不能够用这种形式说明。
3. 如果食品里包含有牛肉、猪肉或是其派生物、猪油等,则必须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CONTAINS (包含牛肉、猪肉、其派生物、猪油等的情况)”,可以用其它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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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食品法规1983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令是马来西亚的主要食物立法,而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规则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食品质量控制的不同方面,包括食品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进出口、食品广告以及实验室的鉴定等。
特殊食品要求有明确成分注明以及标签要求。
同时,因为马来西亚的人口中有半数以上是穆斯林人,所以对于含猪肉和酒精的食品标签要求非常严格。
因此,对于标签要求要给予重视以避免在进口或零售环节出现问题。
有关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的具体内容,可查询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ivision,Ministry of Health)的网站,其网址是:.my/fqc。
一、标签要求以下标签要求是马来西亚1985 年食品法规里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要求语言使用方面规定:食品是在马来西亚生产、加工、包装的,要使用马来西亚语,进口食品,可使用马来西亚语或是英语,而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其它语言的翻译包含在里面。
标签的详细特殊规定:1. 食品适当的指示或是对食品的描述要包括主要成分的名称。
适当的指示主要指一个名称或是描述要详细而精确,并非普通的名字或是描述,里面可以对预期的购买者说明食品的真实天然属性及它的适用性,并且标签的字体应该在足够显著的位置,比其它各部分更有强调性。
2. 如果是多种成分混合食品,则必须说明包含的成分是混合的,且用以下格式将其联接说明:“mix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或是“blend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但如果这些混合食品不符合1985年食品规则的标准,则不能够用这种形式说明。
3. 如果食品里包含有牛肉、猪肉或是其派生物、猪油等,则必须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CONTAINS (包含牛肉、猪肉、其派生物、猪油等的情况)”,可以用其它文字说明。
4. 如果含有酒精,则使用大写、粗体、无截线,不小于6号的字体:“CONTAINSALCOHOL”,或是用其他文字说明,但要标于食品名称的下面。
5. 如果食品包括两种或更多种成分的,除了水,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成分,对于其他成分根据所含比例按降序排列且用适当指定名称注明,如果需要,可标出这些成分所占比例多少。
6. 如果含有食品添加剂,则应该用以下格式说明:“contains permitted (相关的食品添加剂) ”。
倘若是色素或调味剂的情况下,如果能明确说明它们的普通名称或是适当指定名称,则可代替其化学名字。
7. 注明最小净重、体积或包装容量:如果在食品中,食品是注满液体的食品,则应注明无液体时食品的最小重量。
8.对于进口食品,应该注明制造商、包装者、制造产权所有者或是任何他们的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马来西亚进口商名称和地址,食品原产地国家。
请注意为了上述的要求,仅仅在包装上出现制造商的商标、包装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的电信地址、邮政地址、或者是公司名称都是不充分的。
9.对以上第5、6、7、8条的要求,需用不小于4号字体书写。
10. 对于以上标签的详细特殊要求应该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注明。
每个标签要用清晰及耐久的注明在包装材料上或是附在包装上。
11. 以下几种情况标签可以放在包装里面:·包装材料是由透明材料制成,·所包装的食品不是直接被食用的,或是要被消费但食品有天然的外壳、豆荚或是内部独立包装,保证食品不会与标签直接接触,12. 如果被贴标签的包裹很小以至于无法达到所要求的字体大小,那么也可以使用小号字体但必须保证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并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字体不能小于2号字。
13. 标签上所有文字与其背景要有鲜明对比,能够清晰可辨。
(二)关于日期的标注1. 关于食品包装上日期的标注需要用显著不变的记号,浮雕于包装袋上或是在包装的标签上。
任何食品都必须要注明有效日期或是最短适用日期,用哪种标注要依情况而定。
下面对两种标注加以说明:·终止日期,即失效日期(expiry date)是指食品在按照标签所述的正确贮存方式保存下,所能食用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日期将不再保证其质量。
·最短适用日期,即保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指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 日期标识必须清晰、不会被误解并且能被消费者容易识别,而批量鉴定的编码形式不能成为日期标识。
3. 日期标识可以由以下指定几种方式中任何一种表达:“EXPIRY DATE or EXP DA TE (有效期限至:日/ 月/ 年或是月/ 年)”“USE BY(在......使用,此处加入日期:日/ 月/ 年或是月/ 年)”“CONSUME BY or CONS BY (在......消费,此处加入日期:日/ 月/ 年或是月/年)”“BEST BEFORE or BEST BEF (最好在......之前,此处加入日期:日/ 月/年或是月/ 年)”4. 食品日期标识是根据产品的贮存方式、方法而使其达到日期标识的真正作用。
因此,对于标签上对食品的贮存方法要有明确说明。
5 . 此法规要求日期标识的字体用粗体大写字母、无截线且不小于6 号字体。
(三)营养标签规定的内容及要求2003 年3 月,马来西亚对食品法规(1985年版)进行了修订,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谷物制品等七大类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方可在市场上销售,成为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之后第六个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的国家。
法规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马来西亚食品法规第IV部分规定,谷物制品及面包,乳制品,糖制品,罐装肉、鱼及蔬菜,罐装水果及果汁,色拉调料及蛋黄酱,软饮料等七大类预包装食品及在标签上做营养声明的其他食品必须标注营养信息,其他食品可按同样内容和格式自愿标注。
标签文字使用英文或马来西亚文,或双语对照。
单个包装表面积小于100cm2的食品可豁免。
2. 强制标注的项目营养标签上必须分别以每100g(mL)及每餐份量为基础标注热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含量,可直接饮用的饮料还必须标注糖份含量。
若标签上对脂肪酸含量或类别进行了标注或声明,还必须紧接着脂肪含量标注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饱和脂肪酸及转化脂肪酸含量。
3. 自愿标注的项目可自愿标注维生素和矿物质、膳食纤维、钠、胆固醇、脂肪酸、水分和灰分含量。
其中,15种已公布了相应的营养参考值(NRV)且每餐份量中含量达到NRV的5%以上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方可标注。
4. 计量单位及换算系数热量单位使用kcal或kJ,或同时使用;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分、膳食纤维、脂肪酸计量单位使用g(低于0.05g 时可标注为0 ,但不能省略) 。
维生素和矿物质使用公制单位(mg或μg)或占NRV值的百分比。
法规还规定了总氮与蛋白质的换算系数表,其取值范围为5.18至6.38(视产品类别而定)。
标签数据的来源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法得到营养素含量值:(1) 由马来西亚政府机构认可的实验室,采用公认的分析方法(如AOAC)对样品进行检测得到的数据。
(2) 按产品配方,利用“马来西亚食品成分数据库”进行计算得出的数据。
营养声明法规有条件地允许在标签上做4种形式的营养声明:(1) 营养素含量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以“富含”、“不含”、“高”、“低”等词语声明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水平。
(2) 营养素含量比较声明(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定量地声明食品中某营养素或热量与类似食品存在显著差异。
(3) 营养素功能声明(Nutrient function claim):声明某营养素对生长、发育及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
(4) 营养强化声明(Claim for enrichment):声明食品中添加了某(些)特定营养素。
允许做含量声明的营养素有: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转化脂肪酸、糖分、钠、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
允许做功能声明的营养素有:钙,蛋白质,铁,维生素D、B1、B2、B12 、C ,叶酸,烟酸和镁。
法规第IV部分第18A至18D条款对营养声明的使用条件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如对于固态食品,仅当100g产品中钙含量达到NRV 值的15%以上时方可声明产品为“钙源”( sourceof calcium) 及"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生长"。
禁止以下形式的声明或暗示:(1) 某食品能充分地提供所有营养素。
(2) 平衡膳食不能满足人体对所有营养素的需求。
(3) 某食品能防治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
(4) 无法验证的声明。
(5) 引起消费者对类似产品安全性产生怀疑的声明。
(6) 引发消费恐慌的声明。
(四)标签上禁止出现的问题1. 在食品包装上或与食品包装在一起的描述性资料上不应该有与食品标签相矛盾的,或对食品标签有限定修改作用的评论,介绍或说明。
2. 涉及到食品的等级、质量以及是否优质等相关方面文字不应出现在任何包装的标签上,但得到相关权威部门认证的质量等级,符合标准的可以在标签上有所描述。
3. 任何标签都不可使用“pure”及相近词义的词语,除了以下情况:如果食品的浓度、纯度及质量符合法规的标准,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从附加物质中提纯,并且在此法规中关于这种食品没有"禁止这种食品含有"之类的约束条件,那么可以用以上表达方式。
4. 食品可以包括“混合的(compounded)”“加药物的(medicated)”“滋补的(tonic)”“健康的(health)”或是其他相同意思的词语。
5. 如果食品中没有包含牛肉、猪肉及其制品、猪油或含有酒精,或法规中禁止的任何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物,在描述食品时,标签中不需再说明。
6. 可采用图形表示法及设计达到的目的,如食品的使用方法、建议如何使用等,当然这种方法不能引起误解和带有欺骗性,而且要用不小于6号字体的标识“RECIPE”或是“SERVINGSUGGUSTION”或其他同义词。
7. 关于标签的要求:·在没有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食品标签中可以强调缺少或没有附加某些特殊物质: —这种物质不是这一食品规定所特别要求的—而是消费者正常期望在食品中得到的—而且这种特殊物质没有被另外的具有同等性质的替代物所替代·要求突出显示食品里没有或无一种、几种营养成分·营养要求必须包括以下几部分:—营养成分要求—营养对比要求—营养功能要求—浓缩、食品强化等说明二、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生活习惯不同,世界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