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日本外汇及外贸法

【法规名称】日本外汇及外贸法【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外汇及外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律的目的是,以自由进行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贸易为基础,通过对对外贸易进行最低限度的必要的管理或协调,以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及货币的稳定,同时,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全发展。
(第二条至第四条删除)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法也适用于在日本有主要办事处的法人代表、代理人、雇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外国就其法人的财产和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也同样适用于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及其代理人、雇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外国就该人的财产的业务所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定义(一)、为使本法律或基于本法的命令适用一致,下述各项所示用语按如下定义使用:1、“日本”,系本州、北海道、四国、九州及命令所规定的附属岛屿;2、“外国”,系指日本以外的地区;3、“日本货币”,系指以日元为单位的货币;4、“外国货币”,系指日本货币以外的货币;5、“居住者”,系指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在日本国内有主要办事处的法人。
非居住者在日本国内的分店、派出单位及其他办事处,不论其是否有法律上的代理权,即使其主要办事处在国外,也视为居住者;6、“非居住者”,系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7、“支付手段”,系指下述内容:(1)银行券、政府纸币、小额纸币及硬币;(2)支票(含旅行支票)、汇票、邮政汇票及信用证;(3)票证、对电子机器及其他(系指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述和票证等)用电磁方法(电子方法、磁力方法及其他人类感知不能识别的方法)输入的有财产性价值的、可以用于不特定或多数人之间相互支付的信用卡等物品(仅限政令所规定的其使用情况与货币相近似的物品);(4)政令所规定的相当于(1)或(2)所示的物品;8、“对外支付手段”,系指不论外国货币及其他货币的单位如何,能用外国货币表示并能在外国用于支付的支付手段(日本货币除外);9、(删除)10、“贵金属”,系指金块、金的合金块、不流通的金币及其他以金为主要材料的物品;11、“证券”,不论是否登记,系指政令所规定的公债、公司债券、股票、出资份额、给与公债、股票的权利证书、债券、国库券、抵押债券、利润证券、息票,分配金领取证和息票兑换券以及其他类似证券或证书;12、“外币证券”,系指在外国能取得支付的证券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证券;13、“债仅”,系指由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特别活期存款、通知存款、保险证券活期存款余额和借贷、投标以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金钱债权、且非属上述各款所列者;14、“金融指标等期货合同”,系指《证券交易法》(1948年法律第二十五号)第二条第十四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该条第十五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约期购买权交易(该款第2项所列各种交易中仅限政令所规定的交易,在本款中以下与此相同)、该条第十六款所规定的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仅限与该条第十四款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及第该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有价证券约期购买权交易相类似的交易)、该条第十八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交易指数等远期交货交易、该条第十九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直接交易约期购买权交易(仅限该款第2项所列的交易及与此类似的交易)以及该条第二十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直接交易指数等互惠交易及《金融期货交易法》(1988年法律第七十七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金融期货交易〔仅限该款第二项所列交易或该款第三项所列交易(在该款所列的交易中仅限政令所规定的交易,在本款中以下相同)〕、该条第五款规定的未上市金融期限货交易〔(仅限该款第一项所列交易或类似该款第二项所列交易(只限政令规定的交易)〕以及该条第八款所规定的在海外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的该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金融期货交易及其他与此类似交易的合同证书;15、“货物”,系指贵金属、支付手段、证券及其他标记债权的证书以外的动产;16、“财产”,系指包括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及上一项所规定的财产。
日本贸易政策报告

日本贸易政策报告目录1.日本贸易政策总概 (2)1.1贸易环境 (2)1.1.1国内贸易环境 (2)1.1.2国外贸易环境 (2)1.2贸易壁垒 (2)1.2.1关税壁垒 (2)1.2.2反垄断与非关税壁垒 (3)1.3特殊行业贸易政策 (3)1.4贸易政策总结 (3)2.日本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政策概述 (4)2.1国际货物贸易政策 (4)2.2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4)2.3国际贸易中的结构性改革 (5)2.4多变贸易体制下的贸易政策 (5)1.日本贸易政策总概1.1贸易环境1.1.1国内贸易环境自2012年12月以来,日本一直在实施一项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在经历了十多年的经济疲软表现后,日本正在努力克服通货紧缩以振兴其经济。
该计划包括“三箭策略”:货币宽松,财政刺激和农业、能源等领域的结构改革。
自上次审议以来,日本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措施能有效保持经济发展势头,但不足以实现强劲的经济增长。
的确,日本2016的实际GDP增长估计为2015年的0.9%(低于2013年和2014年的1.5%)。
当局认识到,有必要进行深远的结构改革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实现未来的可持续增长。
虽然在这方面有些步骤需要更多的自由化措施,包括进一步的贸易和投资,以鼓励私人投资、提高生产力和提高竞争力。
自2011年以来,日本一直存在贸易赤字,是有记录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贸易赤字。
,虽然用美元衡量的出口持续增加、进口也增长到历史最高水平,在2013年,日本出现了历史上最大的年度贸易逆差额(1180亿美元)。
化石燃料进口大幅增加是进口增加的一个主要因素,继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日本随后关闭其他核电站,因此能源消费中化石燃料取代了大部分核电。
1.1.2国外贸易环境而日本的FDI流入量也继续低于其他主要发达经济体。
在日本复兴战略中,日本政府制定了到2020年外国直接投资翻番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日本在未来十年的项目中预计采取措施,包括扩大公私伙伴关系的使用,同时在基础设施方面采取私人融资举措。
日本的经济外交政策

日本的经济外交政策一、经济外交政策的提出1957年,日本政府发表了第一份《外交蓝皮书》,明确提出包括“经济外交”的三项“重要课题”,从而揭开了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序幕。
1958年通商产业省发表的《通商白皮书》命名为《经济合作的现状与问题》,其“前言”指出“经济合作的基点是立足于国际协调的精神,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还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为扩大输出市场和确保重要资源输入市场做贡献”,不仅强调对外经济合作与国内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认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以国内经济的发展、对东南亚赔偿问题的解决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为背景,渐渐进入一个新阶段”。
因而可以将这2个文件视为日本政府开始积极推进经济外交的“宣言书”。
ODA作为日本经济外交的主要方式、重要手段与组成部分,其形成、发展和演变与经济外交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并呈现出阶段性变化的特点。
对于“经济外交”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有表述方式和基本内容不尽相同的各种界定。
有的认为:经济外交是“在对外政策方面,为实现国家的诸多经济利益,而由该国政府尽量动员本国资源来推行的对外关系的一种方式”,突出了经济外交的动因、目的和行为主体。
1也有认为:经济外交是“有关贸易、资本、金融、服务等各方面的市场开放,和随着经济摩擦而导致的进出口限制,以及经济制裁、经济援助等日本政府的各种政策”,强调了经济外交的内涵、外延和结构性的内容。
2中国学者认为:对日本的经济外交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读,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全面理解经济外交,才能更深刻地把握其不同时期的特点及演变的实质。
在狭义上,经济外交“就是指以实现各种经济利益为目的,借助经济手段进行的外交活动。
是相对于政治外交、军事外交而言的。
”在广义上,经济外交“不仅被日本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手段,而且被用来弥补其政治、军事外交手段之欠缺,即被用以追求政治、安全上的目的,以至于使整个战后日本外交带上了经济外交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日本•【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88.08.2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88年8月27日签订,1989年5月14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希望加强两国的经济合作,愿意通过给予投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和投资财产以良好的待遇和保护,为各自国家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方境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会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和技术的交流,经过两国政府代表的谈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财产”,系指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进行投资时,依照或不违反该缔约另一方法律和法规用作投资的所有种类的资产,包括:(1)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公司份额;(2)金钱债权和根据具有金钱价值的合同给付的请求权;(3)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4)专利权、商标权、有关商名和服务标记的权利及其他工业产权和有关专有技术的权利;(5)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在内的特许权。
(二)“收益”,系指由投资财产所产生的价值,特别是指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使用费和手续费。
(三)“国民”,对缔约一方系指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四)“公司”(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团。
(2)在日本国方面,系指社团法人、合伙、公司和团体,不论其是否有限责任、是否法人或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缔约一方有关法律和法规设立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具有住所的公司应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公司。
第二条一、缔约各方应尽可能促进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其境内投资,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许可。
二、缔约任何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关于投资许可和与投资许可有关的事项,享受不低于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第三条一、缔约任何一方在其境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就投资财产、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中日经贸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前言二战结束以来,日本在举国废墟,满目疮痍的情况下,不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复兴,更是在短短的数十年中一跃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
其发展速度堪称奇迹。
日本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自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以来,特别是中国自1978年底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日两国的经贸合作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日本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
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
就中日双边关系而言,两国谁也无法否认对方的客观存在和与己方利益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广泛而深刻的相互依赖关系。
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经济互补关系和相互依赖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中日经贸关系出现过许多问题,经过两国的不懈努力,求同存异,中日经贸合作朝着令人满意的方向走来,两国经贸摩擦的阴影也逐渐消散。
但这并不代表两国经贸关系中的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在与日本的经贸合作中仍然要面对许多分歧和问题。
这无疑是我国对外经贸发展中的一大障碍。
因此,在当前世界经济、政治局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正确而清醒地认识中日经贸合作的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对于我国实现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尤其是平稳健康地渡过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中日经贸合作的现状分析(一)中日经贸合作的发展历程自二战结束至今的六十余年里,中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有了很大发展。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中日之间的经贸往来经历了从民间交往到半官方半民间交往再到官方交往的变化,特别是1972年中日复交以来的三十多年,在两国政府和经济界的共同努力下,两国的经济关系更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贸交往领域逐步扩大到了商品贸易、技术贸易、企业投资、资金合作等广泛的领域。
回顾这六十年来中日经贸交往的过程,从经贸关系的性质来看,以1972年中日复交为分界线,可分为民间交往时期和“政府主导、官民并举”时期。
第三节日本的对外贸易

8.4
8.9 9.9 10.1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3100 3795 3491 3372 3829 4545
4174 4792 4035 4167 4718 5657
7274.0 8587.0 7526.0 7539.0 8547.0 10202.0
43687.3 46674.5 40954.8 39183.3 42291 46059.4
On my
二、对外贸易对日本经济发展的作用
1.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出口为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外汇资金, (2)刺激日本调整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 (3)带动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2.进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On my way
(1)资源进口,克服日本资源严重匮乏的制 (2)促进了国内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现代 化。 (3)影响国内的消费结构
On my way
年份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进口总额 (亿美元)
1990~2009年日本对外贸易数据
出口总额 (亿美元) 进出口总额 (亿美元) 国民生产总值 (亿美元) 进口依存 度(%) 出口依存 度(%)
对外贸易依 存度(%)
2354.0
2372.9 2332.7 2416.5 2752
11108.0
12245.0 13365.0 15446.0 11326.8
45521.9
43625.8 43779.6 48869.5 50688.9
பைடு நூலகம்
11.3
14.3 14.2 15.6 10.9
13
14.8 16.3 16 11.5
24.4
28 30.6 31.6 22.3
不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对比研究与趋势分析

不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对比研究与趋势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升,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密切。
为了维护各自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执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就不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和趋势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为贸易参与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具有丰富的贸易经验和成熟的政策体系。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优惠贸易政策。
中国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与亚太经合组织、东盟、澳新、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贸区,并深化了与欧盟、俄罗斯、中东等地区的经贸关系。
同时,中国实施了多项贸易促进政策,如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金融支持等,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2.双边贸易政策。
中国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程度,与世界各国签署了200多项经贸协定,其中包括100多个国家的自贸协定和经济合作协定。
这些协议覆盖了商品、服务、投资、科技等多个领域,提供了广阔的贸易发展机遇和市场准入条件。
3.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不仅保护自身企业的利益,也重视维护全球贸易秩序和稳定性。
中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等工作,通过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法律规范性,推动了贸易公平性和透明度的提升。
二、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特点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贸易大国,具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和强劲的企业实力。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等价贸易政策。
美国主张实现贸易平衡和公平性,注重对等、相对和磋商的贸易模式,不断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和进口渠道。
特别是在国内经济受到冲击和贸易摩擦加剧的情况下,美国更加强调提高进口关税、限制外部竞争、防范技术泄露等安全性要求。
2.多边贸易政策。
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积极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参与多项国际贸易协议和谈判,如北美自贸协定、大西洋贸易关系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并秉承与全球经济合作和发展的贡献和领导责任。
日式经贸规则

日式经贸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日本的贸易政策日本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日本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使其高度依赖国际贸易。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利益,日本实行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
在农业领域,日本实行高关税和配额政策,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保护国内农业生产。
在汽车等关键产业领域,日本也实行了贸易配额和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
日本还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与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如JSEPA、日瑞FTA等。
通过这些自由贸易协议,日本能够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与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
日本也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支持WTO等国际组织,促进全球化进程。
二、日本的外商投资入境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入境规定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日本,外商投资受到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日本政府一直鼓励外国企业来投资,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日本设立了外国直接投资促进机构(JETRO),为外国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市场调研等服务。
日本还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日本对外国投资实行了《外国炒作防止法》和《外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外国投资进入一些敏感产业。
外国企业在投资日本时,也需要遵守日本法律和相关规定,如环境保护、劳动法等。
三、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支撑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
日本一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体系和法规上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日本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齐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大。
日本还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也积极防范侵权行为。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被更容易侵犯。
日本实行了一系列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政策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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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许可才能进口的商品:大麻、鸦片等毒品及吸食用品、枪支弹 药、爆炸物、火药类、化学武器及特定物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物品等。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1项,日本实施配额制的进口商品:排 鱼、鱼雪鱼和小型岳鱼及 其鱼子;小杂鱼干、制f鱼、沙丁鱼、修科鱼、跋鱼、 秋刀鱼、扇贝、干贝、干就鱼、食用海草(紫菜、海带)及海草调味品等 水产品和核燃料物质等。
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对外贸易大发展后的新形势下关税政策调整之需要; 《关税定率表》即海关税则,是一国 制定和公布的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的
规则和关税税率分类表,表内包含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
征税标准 (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日本海关每年对税则进行修订并
受关税配额制度规制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必须向日本海关提交 关税配额证明,根据日本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规定,
在 一些情况下日本有关省厅还对日本向该国或经济体出口配额管制货物 的出口商发行关税配额证明。
[出口限制]对妨碍国际和平安全的特定地区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必 须报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在维持国际收支及经济贸易健全发展的范围内, 对特定种类、出口地及交易相关的货物出口,实施经济产业大臣(部分是 海关署长)的自动许可管理; 《关税法》、 《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的其 他禁止出口的商品。
动物检疫所是农林水产省的下属部门,本所设在横滨,在成田、中部 空港、关西空港、神户、冲绳设有支所,在北海道的千岁市、仙台空港、 新渴空港、东京、清水、 羽田空港、名古屋、小松、小松岛、大阪、冈山 空港、广岛空港、博多、福冈空港、长崎空港、鹿儿岛空港、那霸空港设 有派出所。
[植物检疫]日本根据《植物防疫法》, 对种子、球根、苗、苗木、 切花、切枝、生果实、蔬菜(生鲜、冷冻、 干燥)、谷物、豆类、坚果、 植物油原料(芝麻、菜籽)、香料、药用植物、干花、稻草、稻壳、植物 原料制成的工艺品、稻草制品和木材等实施植物检疫;禁止进口具有病虫 害传染危险的植物、害虫、土地及附士植物、稻草(中国产稻草席在日本 检疫宫和中国植物防疫机关同时发放证明的情况下可进口)、稻壳(朝鲜 半岛和台湾除外);经过制材或制茶等高度加工的植物性产品可免检。
《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关税率表》
等构成了日本与关税相 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关税法》是关于关税的征收 与纳税以及通关的法律;《关税定律法》制定于1911年,是一部唯一有效
的战前 制定的海关法律,是如何确定关税税率、课税标准以及减免等极具
海关技术的规定; 《关税暂定措施法》是为了应对日本加入GATT后,在
根据《关税法》、《关税定率法》等,对牛奶、奶油、干燥豆类、饲 料用玉米、花生、魔芋、牛皮、羊皮、皮鞋等20种商品实施进口配额关税 管理,即在限量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仅征收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低关税,超过 部分加征高关税。此外,根据日本签署的双边经济合作协议,日本对墨西 哥的番茄浓缩液等16种商品、对马来西亚的生鲜香蕉等也实施配额关税 制。
3.1.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农产品检验检疫]日本对食品制定了堪称世界最为严格的检验检疫 标准。 2006年5月,根据《食品卫生法》对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 加剂和动物用药等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规定了799种农业化 学品在各种农产品中的5万多个残留最低限量, 对其余未规定具体标准的 项目实行0.01PPM的一律标准。日本政府对进口农产品建立了一套以监控 检查和命令检查为主的监控系统,规定对输日农产品进行10%的监控检查 抽查比例,发现超标则提高抽查率至50%,对两次以上查出相同化学物质 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实施百分之百检查的命令检查。
3. 日本对外国投资合ຫໍສະໝຸດ 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贸易主管部门
日本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其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日本 各经济产业部门,制定与贸易通商有关的 一 系列政策方针,加强国际问经 济合作与交流。
3.1.2贸易法规体系
日本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外汇 及外国贸易法》、《贸易保险法》、《进出口交易法》、《保护灭绝危险 的野生动物物种法》、《经济合作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证明书发放相关法律》、 《商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
[影响中国的主要检疫措施]目前,《肯定列表 制度》已成为影响中 国农产品输日的最大因素。同时,经过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的长期交涉, 以及中国企业多年来在输日市场上的艰苦开拓与摸索,近年日本政府适当 放开了对中国输日禽肉和水果类产品的限制,指定地区生产的部分农产品 如稻草、南瓜等己可以进人日本市场。
3.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20世纪50年代日本确立了贸易立国的方针,1955年加人《关贸总协 定》,1958年撤消贸易进口管制。
[进口管理]日本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货币、纸币及有价证券等的 伪造品;伤风败俗的书籍图片和雕刻等物品;儿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标权、 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的物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特指的构成不正 当行为的物品。
检疫流程:首先进口者提出动植物检疫检查申请,如有可提交出口国 植物检疫检查证明书,然后由检疫官员目测是否有病虫害虫附着,或实施
抽样检查。如未发现, 即发行合格证明书,可以进行通关。如发现,可进 行消毒处理后发放合格证书,或废弃处分,退回原进口国。动物检疫流程 与此相同。
植物检疫由农林水产省的植物检疫所进行,在横滨、名古屋、神户、 门司、那霸都设有植物检疫所。虽然厚生劳动省也进行检疫,但只针对食 品进行检疫,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