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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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2023-10-27CATALOGUE目录•进出口管制概述•进口货物管制制度•出口货物管制制度•进出口货物管制制度的国际比较•我国进出口管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案例分析01进出口管制概述进出口管制的概念进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审查、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的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实现本国的安全、利益及对其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有效控制。

进出口管制是国家管制的一种,是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制定的商品进出口计划和为实施这一计划而采取的措施。

进出口管制也称为进出口控制,它是一国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审查、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的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实现本国的安全、利益及对其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有效控制。

保护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防止本国的战略资源流失。

保护本国的国际政治利益,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

防止其他国家利用对进口施加的限制,采取的报复措施。

进出口管制的目的进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双边和多边协议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也是进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国的进出口管制措施也具有约束力。

宪法和法律各国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中就涉及进出口管制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02进口货物管制制度定义与目的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进口单位必须向国家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特定货物适用范围进口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各种货物,如能源、资源、机电产品、关键零部件等。

申请程序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进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进口合同、发票、产品质量证明等。

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进口许可证。

监管措施国家进口管理部门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转让进行监管,确保进口许可证不被滥用。

进口许可证制度01020304定义与目的进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和环保标准等。

法经济学视角下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述评_

法经济学视角下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述评_

法经济学视角下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述评作者:邢玉升来源:《对外经贸》2013年第03期[摘要]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的构建为一国的资本输出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日本不仅是一个经济强国更是一个投资大国,其完善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为日本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在阐述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阶段特征以及法律体系内容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为视角探讨了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并得出结论: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由其性质和制度特征决定;不应一味以国家利益名义推动对外直接投资,而应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应给予企业以足够的支持。

[关键词]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法律;法经济学[中图分类号]F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3-0043-02作者简介:邢玉升(1964-),男,黑龙江大学东北亚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导,研究方向:中日经贸合作。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发展,全球经济结构变化进入了由国际直接投资引导国际贸易的新时代。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迅速崛起,曾一度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对外直接投资大国,且经历了资源型、成本型到综合型的转变。

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利弊加以分析。

一、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特征1对外直接投资的恢复期。

二战后,日本致力于经济复兴,国内对于资本具有大量的需求,因此,在政策上对资本流出进行限制。

这一时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较小,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开发、食品、纺织等初级产品部门,而且投资区域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

2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期。

自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国内成本的上升,导致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向韩国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转移,这反映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出口替代效应。

这一时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规模逐步扩大,其动机是利用投资目的地资源以及低成本优势。

涉外法规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涉外法规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涉外法规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涉外法规体系作为一个国家在涉外事务中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涵盖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国际交往、跨境经济活动以及处理国际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涉外法规体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保护国民的权益,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交往和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涉外事务涉及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司法体系,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涉外法规体系来处理和调整这些关系。

涉外法规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有助于规范国际交往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增强国际间的互信和合作。

涉外法规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合约和国际公约达成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

而国内法是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管理和调整国内与外部关系。

涉外法规体系的构成要素还包括一系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用于具体实施和解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

在构建和完善涉外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趋势的变化。

首先,涉外法规体系应当立足国内实际,注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和协调。

其次,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国际法规范。

此外,还应加强涉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所述,涉外法规体系在国家发展和国际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设和完善涉外法规体系,可以规范和管理国际交往行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

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涉外法规体系的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涉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整篇文章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包括各个章节的内容和组织结构。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以对涉外法规体系的概述为开端,简要介绍了涉外法规体系的定义、作用和重要性,并阐述了本文的目的。

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与借鉴

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与借鉴

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与借鉴作者:任杰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7年第06期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尽快恢复经济,日本政府先后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措施,在食品农产品、化学品、日用消费品、医药等领域加强非关税性管制。

分析日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和绿色技术壁垒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总结日本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可为我国构建符合国际规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促进对外贸易提供借鉴。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Abstract: After World War II, in order to restore economy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has formulated and issued a series of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non-tariff regulation in food products, chemicals, consumer goods, medicine and other area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jor measures of Japanese technical regulations, technical standards, product quality certification system,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nd green technical barriers, summarizes the precious experience accumulated by Japa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s for China to build a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system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promote foreign trade.Key words: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technical regulations, technical standards迄今为止,日本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被公认为全球标准最高、管控最严厉、检验检测最严格的制度体系。

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

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

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也变得愈加频繁和紧密。

由此,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成为了各国政府、企业和人民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的定义、法律框架和规则体系方面进行剖析。

一、国际贸易的定义国际贸易是指各种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国际贸易的本质是资源的跨国流动和价值的转移。

国际贸易涉及到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

国际贸易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

在那个时代,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有限,以国家之间的物物买卖为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已经由简单的商品交换逐渐转变为涵盖多个领域的复杂活动。

二、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由国家法和国际法构成。

国家法是指各国之间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美国国际贸易法等。

而国际法则是指公认的和被认可的涉及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法律规则。

国际法既限制着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也保护着国家的利益,是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法律框架。

自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WTO)被设立为全球统一贸易规则的最高机构。

WTO有164个成员国,承载着制定、执行、监督和落实全球贸易规则的职责。

WTO规定的贸易规则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透明。

三、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是指国际贸易规则、标准、条约等各种规则的总和。

以下是国际贸易的规则体系:1.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是指通过减少或取消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

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可以使用户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多市场机会和利润。

2.贸易非歧视原则这是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原则,即在国际贸易中不得歧视进口或出口货物。

贸易非歧视原则可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平等竞争,以及国际贸易的公平和透明。

3.关税和贸易壁垒关税是政府征收的对进口或出口货物的税款。

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

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

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
内容提要和重点
•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我国(对外 贸易法)的概念、地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重要制度,进 介绍了WTO的基本原则和竞争规则、我 国的承诺和权利。 重点:外贸法主要内容;主要制度; WTO基本原则、基本竞争规则;我 国入世后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
• 即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中根据对外贸 易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对外贸 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管理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 管理者
• ①依法取得外贸权的企业。各类公司、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等; • ②金融机关。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 • ③国家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和海关、 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特点
1.发展快 2.经济贸易内容不分家 3.改进余地大 4.具有国际先进性
1.发展快
• 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数量增长快,对国 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惯例的变化也能 适应。
2.经济贸易内容不分家
• 在GATT/WTO新规则中,贸易与服务、 投资、社会环境密切联系, • 外贸与利用外资、向海外投资、对外 援助、对外经济合作和国内经济其他 所有领域无法分开,贸易法律的快速 建设丰富经济法律体系,带动经济法 改革。
(内国,是一个专门的国际法术语,与 外国相对。不要求知道它的具体含 义。)
对外贸易法中的利益平衡
对外贸易法是国际经济秩序与民族 利益之间矛盾的冲突与平衡,对立与 统断发展,贸易自由化 占主导地位,贸易保护主义不得人心。 • 其次,外贸法范围扩大,由货物贸易扩大到 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自然人流动、投资、 知识产权,包括环保、劳工价格、公共健康、 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和人权等领域,外贸法 与其他经济法律交叉渗透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 第三,外贸法涉及的学科和技术多,立法水 平、执法水平和外贸法研究水平的标准高。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三版)第03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与组织结构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三版)第03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与组织结构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及其职能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由所有 成员方的副部长级以上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 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负责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 职能和为此所采取的必要行动,也是各成员方最 重要的谈判场所。
一、部长级会议的权利和职能
八、各成员方常住机构
成员的常住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外围组织,它 们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往往能产生重要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是由各成员方平行组成的国际组织, 其决策机制多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来源
㈠ 创始成员 ㈡ 加入成员
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来源
四、理事会及下属委员会
1.货物贸易理事会 2.服务贸易理事会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五、各专门委员会
1.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2.贸易与政委员会 5.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六、总干事与秘书处
㈠ 总干事 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行政首脑,由部长级会 议直接任命,其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等 也均由部长级会议确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和退出
㈡ 影响加入的主要因素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 体系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即纲领性文件, 也可堪称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宪法”。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它文件的来源和制定依 据,因而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 高地位,是所有法律文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六、关于贸易政策审议的法律文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3,即《贸易政策 审议机制》,集中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 审议机制的目标、机构、审议范围、审议程序等 各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

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
1.确立“贸易立国”的战略方针 2.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 3.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对接战略 4.渐进式的贸易自由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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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基本上可以归为进口替代型、出口导向 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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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替代型
进口替代(Import Substitution)战 略指以国内产品来代替主要的进口品, 以努力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大多数发 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均选择了这样的 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具有侵略性的保护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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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论基础—凯恩斯的超保护贸易论
1. 生平:
曾任过英国财政大臣顾问,英格兰银行董事和人寿 保险公司董事长。 先是自由贸易主义的拥护者,经济大危机后成为超 保护贸易论的代表人物。 1936年发表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流通论》, 书中的观点为西方各国制定超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 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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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单边政策的保护发展到多边贸易体系 下的保护
5.贸易保护政策隐蔽化 6.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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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护的商品范围广泛化
8.“新兴市场”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争夺的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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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贸易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 1.战略性贸易政策
其核心观点是,通过关税、出口补贴等政府干预, 支持企业进入战略性产业内,形成竞争优势,扩大 产品出口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重要手段
“单边主义”政策趋向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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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 (一)欧盟对外贸易政策的形成机制
欧盟以立法形式 制定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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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
1.理事会 2.委员会 3.欧洲议会 4.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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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日本的外贸法律制度对我国外贸法修改的启示
1. 协调型的贸易管理模式
日本的贸易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协调性,政府的主要贸易管理职 能就是通过协调政府各部门、各种企业和产业团体、各种进出口协会之 间的关系,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同时指导企业的贸易决策。 ◦ 日本政府认为行政指导是贯彻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日本政府在制定和 颁布一项贸易政策或者法律的过程中,通常会广泛地吸收社会各界和更 方面人员的意见,以实现科学决策的目的。 ◦ 日本的进出口协会,名义上虽然是民间团体,但是在制定进出口政策, 防止进出口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协助解决进出口贸易的纠纷方面都起着 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也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于某些对外贸易行为进 行管理。

日本政府内部各省厅的分工。根据日本宪法,
◦ 内阁有权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要经过国会的批准; ◦ 外务省建议和协调贸易政策,并且在与外国政府的协商中代表 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提出贸易政策建议,并负责其管辖权范 围内的与贸易相关的协定的实施。 ◦ 海关和关税的管辖权属于大藏省的海关和关税局。与 ◦ 服务业相关的问题在许多部门的管辖之下,包括大藏省, 经济 产业省, 邮电省, 运输省, 建设省, 厚生省和法务省。在大藏 省的改革之后,金融服务部门由1998年6月建立的金融监管委员 会负责管理。 ◦ 经产省和文部省主要管辖知识产权问题。经产省也负责制定很 多工业品和矿产品的标准,并且负责协调日本在ISO和IEC等国 际标准制定组织的工作。 ◦ 农林水产省在食物和农产品政策和实施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也 负责动植物的检疫。农林水产省和卫生福利厅也负责制定食品 和农产品的标准,以及协调日本在Codex Alimentarius等国际 标准制定组织中的工作。 ◦ 在政府采购上,各省厅各自负责自己和下属和相关部门的采购 政策和实践;外务省力图保证政府采购政策和实践符合日本参 加的WTO政府采购协议。负责有关工业部门的经济产业省、大藏 省和其他省厅同时也负责对于反倾销的调查。

(五)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 日本在1980年对它的反倾销条款做了全面修正,以便与关税总协 定反倾销守则保持一致。日本在以下情况下要采取反倾销措施: 1. 倾销商品已经进口 2. 倾销商品的进口危害了国内有关产业或已经形成了损害威胁; 3. 确实存在着保护国内有关产业的必要。 反倾销行为由内阁行政命令实施;在实施之前须由日本大藏省与 有关的国内产业及通产省共同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向海关署报告。 为了使反倾销程序更加明确,日本于1986年确立了“反倾销与反 补贴程序规则”。 日本的反倾销措施是加征反倾销税,税额按照倾销价格与正常价 格之差计算。日本的有关法规也对反倾销临时措施的实施和倾销 约束承诺的接受做了明确规定。提起反倾销申诉后,如果被诉一 方承诺改变倾销行为或作出补偿(即倾销约束承诺)并为日本政 府所接受,反倾销调查便告停止。

日本规范外贸活动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 布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70年代后期,日 本着手对《外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并将其与 原《外资法》合并起来,成为一部新的《外管法》, 于1979年12月18日颁布,并于次年12月1日生效。 新的《外管法》规定,日本的外汇、外贸等对外交 易活动基本上可自由进行,政府部门只在必要时对 其进行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控。

2. 出口贸易管理 《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在与该法目标 相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出口只能进行最低限 度的管制。根据《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48条的规 定,下列出口需要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a、 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 b、 用特定贸易方式的出口; c、 采用特殊结算方式的出口。 日本《进出口贸易法》第5条规定了出口报告制度。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之间在价格、 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方面协同作战,还可以结成 贸易组织(出口协会、进口协会及进出口协会之类), 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对外贸进行调控。 该法同时规定要防止不公正的出口贸易,确立对外 贸易的秩序,以实现对外贸易的健全发展。 以上面的两个法律为基础,日本政府制定的《输入 贸易管理令》和《输出贸易管理令》对货物进行了 具体的分类,加以管理。

二.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进出口贸易的管制 1. 进口贸易管理 日本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52条授权政府可以 采用政令的形式要求进口货物的当事方有义务获得 许可。


日本政府颁布的《出口贸易管理令》第2条规定,进口 商从外国进口下列商品须获得经产大臣(或授权外汇银 行)或指定主管部门的大税仍然是日本主要的贸易政策工具。绝大多数的进口产品 都是免税或者低关税。 在2000年,简单最惠国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为6.5%,在2009 年乌拉圭回合关税缩减完全实施的时候,这个数字将下降为 6.3%。 日本的关税表包括三种不同系列的税率:
◦ 法定税率(包括普通和暂时税率), ◦ WTO约束税率,和普惠制优惠税率。

(四) 原产地 日本的关税表包括三种不同系列的税率,其中WTO约束税率, 和普惠制税率只适用于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这就涉及 到了原产地的判断标准问题。日本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如下: 1. 完整制造待定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即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2. 如果待定产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共同制造, 完成最终实质性改变并赋予产品新特点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即 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完成最终实质性改变并赋予产品新特点”意为: 1) 经制造或加工而形成的产品的税则号不同于所使用的原 材料的税则号; 2) 当税则号标准不适用的时候,由大藏省与海关署判定有 关的加工活动是否“完成了实质性改变”。根据日本海关法, 对于海关关长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海关的上诉 委员会。 普惠制项下的原产地规则比为了最惠国待遇而设定的原产地 规则要严格得多。享受普惠制税率的商品必须是完整地在受 惠国(地区)制造的。东盟成员共同制造的产品在日本被认 定为是来源于一个单一的普惠制受惠国。

(六)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 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出口保险制 度,一个是贸易振兴会的制度。 根据《日本贸易保险法》,日本通过设立独立行政法人“日 本贸易保险”对于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外汇管制以及通常保险 不能救济的其他风险进行承保,以保证企业安心进行国际贸 易。日本的外汇保险种类包括: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 险、汇兑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担 保保险、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海外广告保险、预付进口保险、 中介贸易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但是,日本的这种出口保 险制度常常被西方国家攻击为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是一种变 相的国家补贴。 日本的贸易振兴会成立于1958年2月,其业务范围由《日本 贸易振兴会法》做了规定,主要业务是向政府提供外贸、外 资建议,对民间团体提供外贸指导和服务,从事有关振兴贸 易的业务,是日本重要的对外贸易团体。


反补贴行动的条件: 1. 日本进口了得到生产补贴或者出口补贴的外国 商品; 2. 这类进口商品对日本生产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 产业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 3. 客观上有必要采取行动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行为由内阁行政命令实施;在实施之前须由 日本大藏省与有关产业部门及通产省共同进行反倾 销调查,并向海关署报告。日本所采取的反补贴措 施是按等于或低于经调查核实的补贴额加征反补贴 税。

临时税率通常用来代替较高的普通税率,而且这种临时税率 的应用几乎是没有期限的;根据最惠国待遇的要求,除非普 惠制优惠税率适用,法定和约束税率的低者适用于WTO成员 国;在临时或者普通税率高于WTO约束税率的场合,适用后 者。



(三) 普惠制 日本通过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单 方面的给予来自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优惠的市场准入条 件。但是,日本的普惠制并不是绝对的。 在普惠制下,日本对某些商品规定了免责条款,对另外一些 商品则规定了最高进口限额。免责条款的意思是说,如果享 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商品大量增加对日本的相应产业造成损 害时,日本政府可以对有关商品或者出口方暂时停止普惠制 待遇。 对于规定了最高进口限额的产品来说,在限额之内享受普惠 制的优惠税率,在限额之外的进口则适用最惠国税率。 此外,1998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一个名为“部分等级”的 程序,在前一个年度被世界银行的统计列入“高收入经济” 国家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出口产品在日本市场具有强大竞争 力的产品(指在上一年度,该产品占到日本进口的该类产品 的总数的25%或者进口产品的金额超过了10亿日元)被排除 在普惠制的受益范围之外。 另外,根据临时关税措施法,政府(主要是)大藏省有权指 定、取消、临时停止或者限制给予普惠制(GSP)的国家和 产品。当某些产品的进口超过了其最高限额的时候,将适用 最惠国关税。

此外,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负责有关进出 口贸易的审查、审批,并负责编制有关统计。日本 建立了以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为核心,以政 府指定并严格监督、知道的外汇经营银行,汇兑商 为基础的外贸金融管理体系。 日本经济企划厅负责预测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制 定公共投资计划,协调各方面对外经济政策等。公 正交易委员会则主要通过审查对外交易行为,处罚 对外贸易中的非公正交易行为,维护对外交易的正 常秩序。





日本的配额分配方式是复杂的。就鞣皮而言,配额总量 被分为“普通配额”(年配额总量的95%)和“保留配 额”(剩下的5%)。有资格取得配额的人包括从事生 产、销售和进口鞣皮和相关产品的公司和个人。 普遍配额被分配给前一年或者两年内取得配额的申请人。 当被要求的总量超过了配额的时候,每个申请人就按比 例对配额进行分配。被保留的配额被分配给那些在上一 年没有申请普通配额和保留配额的人。 利用上面的办法分配的配额的剩余部分和被返回的没有 使用的部分被重新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申请人。对于农 产品来说,配额的分配建立在对过去的进口和现在以及 将来的计划的进口的基础之上。 一些对于申请人的资质的要求是按照产品和市场的特点 被规定,以保证向终端用户提供被许可的货物。日本关 税配额制度的最近改革包括1999年4月将大米配额的关 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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