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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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食品安全标准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标准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添加剂限制
在马来西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其中包括对使用种类、数量和方式的限制。

马来西亚卫生部会定期发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同时禁止使用某些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标签规定
马来西亚对食品标签的规定非常严格,要求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食品名称、成分列表、营养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警示语等。

此外,对于进口食品,标签上还需包含原产地和进口商信息。

三、食品卫生标准
马来西亚对食品生产和处理的卫生条件有严格的要求。

所有食品生产和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包括清洁程度、卫生设施、温度控制和食品储存等。

违反这些标准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关闭设施等后果。

四、农药残留限制
马来西亚对农药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和管理,以确保食品中农药残留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马来西亚卫生部会定期发布农药残留限制清单,并对食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标准。

五、动物疫病控制
马来西亚对动物疫病的控制非常重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到人类。

马来西亚农业部和兽医部门会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

对于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或产品,马来西亚会采取隔离和处理措施,以保障公众健康。

六、食品检测要求
马来西亚对食品的检测要求非常严格,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马来西亚卫生部和相关机构会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包括化学成分、微生物污染、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检测。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马来西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中文版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中文版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1983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令是马来西亚的主要食物立法,而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规则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食品质量控制的不同方面,包括食品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进出口、食品广告以及实验室的鉴定等。

特殊食品要求有明确成分注明以及标签要求。

同时,因为马来西亚的人口中有半数以上是穆斯林人,所以对于含猪肉和酒精的食品标签要求非常严格。

因此,对于标签要求要给予重视以避免在进口或零售环节出现问题。

有关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的具体内容,可查询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ivision,Ministry of Health)的网站,其网址是:.my/fqc。

一、标签要求以下标签要求是马来西亚1985 年食品法规里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要求语言使用方面规定:食品是在马来西亚生产、加工、包装的,要使用马来西亚语,进口食品,可使用马来西亚语或是英语,而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其它语言的翻译包含在里面。

标签的详细特殊规定:1. 食品适当的指示或是对食品的描述要包括主要成分的名称。

适当的指示主要指一个名称或是描述要详细而精确,并非普通的名字或是描述,里面可以对预期的购买者说明食品的真实天然属性及它的适用性,并且标签的字体应该在足够显著的位置,比其它各部分更有强调性。

2. 如果是多种成分混合食品,则必须说明包含的成分是混合的,且用以下格式将其联接说明:“mix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或是“blend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但如果这些混合食品不符合1985年食品规则的标准,则不能够用这种形式说明。

3. 如果食品里包含有牛肉、猪肉或是其派生物、猪油等,则必须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CONTAINS (包含牛肉、猪肉、其派生物、猪油等的情况)”,可以用其它文字说明。

燕窝及其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燕窝及其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燕窝及其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燕窝是一种具有高营养价值和独特功效的食品,其可追溯至古代中国,并成为东亚地区人们日常食用的珍品。

然而,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燕窝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因此,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下面将介绍中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关于燕窝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中国是燕窝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国家之一,制定了国家标准《燕窝及其制品》(GB 7103-2008),以保证燕窝及其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该标准规定了燕窝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内容。

其中,燕窝的质量指标包括水分、灰分、蛋白质、糖类、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等成分的限制要求,以及微生物指标和重金属残留的限量要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燕窝的包装、标签和存储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马来西亚是另一个燕窝生产国家,该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和质量法令,对燕窝及其制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根据马来西亚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法令,燕窝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法规规定的标准,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微生物污染标准以及食品标签的要求等。

此外,该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指南,用于指导燕窝及其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印度尼西亚也是燕窝产区之一,该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和质量法令,对燕窝及其制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

根据印度尼西亚的食品法规,燕窝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SNI)的要求,如产品的成分、质量指标、微生物污染限值等。

此外,该国还制定了燕窝及其制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总体而言,燕窝及其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标准包括了对燕窝成分、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具体限制和要求,以保证燕窝及其制品的卫生和安全。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燕窝及其制品时也应该选择有信誉和合法生产销售的供应商,注意产品的包装、标签和保存条件,避免购买假冒产品或因不当储存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境外销售目的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一、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RCP 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实践通则CAC GL 2 1985(Rev。

1—1993,Amd.2-2006)食品标签法典准则CAC GL 30 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CAC GL 36 1989(2011修订)食品添加剂类名和国际编码系统CAC GL 69 2008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指南CAC CODEX STAN 192—1995-2015 食品添加剂标准CAC GL21 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建立和应用原则CAC GL 44 2003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风险分析原则CAC GL 63-2007国际食品法典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CAC GSFA,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CAC CODEX STAN 239—200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分析方法CAC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2014年7月更新CAC MRL 2 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CAC Codex Stan 193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AC/GL 23—1997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CAC/GL 24-1997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CACMISC 6—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二、欧盟1、欧盟水质标准9883EEC2、欧盟853号规章20040429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规章200404294、欧盟食品添加剂名单NO1129 201111115、欧盟EC 1441 2007微生物限量中文版200712056、欧盟委员会第EC 2073 2005号条例关于食品的微生物标准7、欧盟委员会183 2005条例关于食品卫生监测的要求制定(内容与EEA相关)8、欧盟委员会第234 2011条例(EU)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条例9、欧盟委员会第80 1089 EEC号建议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测试10、欧盟委员会第953 2009 EC号条例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11、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11 91 EU 关于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标记或标示12、欧盟委员会条例(EU)为某些食品中二恶英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成分的官方控制和制定取样和分析方法以及修订条例(EC) No 1883200613、欧盟委员会第16 -2011号条例(EU)为食品和饲料的快速警报系统制定实施措施14、欧盟委员会第10—2011号条例(EU):关于用于与食品接触用的塑料材料和物品15、欧盟委员会2007/19/EC 关于对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16、欧盟委员会2006年12月22日第2023 2006号委员会条例(EC):预定接触食物的材料和物品的食品制造规范(内容与EEA相关)17、欧盟委员会2009/ 32 /EC 关于各成员国在食品和食品原料生产中有关溶剂萃取的法律一致化18、欧盟委员会指令2010 /59 /EU 修改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各成员国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萃取溶剂之近似法律的指令2009 /32 /EC(欧洲经济地区相关文本)19、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三、美国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USEPA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美国食品法典2013美国联邦法规21CFR第113部分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20110104美国食品化学法典(第8版) Food Chemicals Codex (FCC8)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20131127美国药品质量与安全法20131127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4章中国贸易20141231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22章商标20141231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47章消费品安全20141231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50章消费品质量保证20141231美国21 CFR 117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美国FDA 21 CFR 第110部分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现行良好操作规范(GMP)法规美国FDA 21 CFR 第172部分已批准的直接用于人类食品的添加剂种类汇总美国FDA 21 CFR 第173部分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辅助性食品添加剂种类汇总美国FDA 21 CFR 第570部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 570.3 涉及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定义(Definitions)§ 570。

东南亚药包材法规

东南亚药包材法规

东南亚药包材法规因各国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通常遵循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论坛(IFPM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发布的原则和指南。

以下为东南亚部分国家药包材法规的概述:1. 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的药包材监管由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负责。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规,药包材生产商必须获得BPOM的注册,并遵守相关药品法规和质量标准。

药包材需要符合印度尼西亚药典(IDP)的规定。

2.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药包材监管由马来西亚卫生局(MOH)负责。

药包材生产商需要遵守马来西亚药品法规,并获得MOH的注册。

马来西亚药典(MP)中包含了药包材的相关规定。

3. 菲律宾:菲律宾药包材监管由菲律宾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

药包材生产商需要遵守菲律宾药品法规,并获得FDA的注册。

菲律宾药典(PF)中包含了药包材的相关规定。

4. 新加坡:新加坡药包材监管由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负责。

药包材生产商需要遵守新加坡药品法规,并获得HSA的注册。

新加坡药典(SP)中包含了药包材的相关规定。

5. 泰国:泰国药包材监管由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

药包材生产商需要遵守泰国药品法规,并获得FDA的注册。

泰国药典(TP)中包含了药包材的相关规定。

6. 越南:越南药包材监管由越南卫生部(MOH)负责。

药包材生产商需要遵守越南药品法规,并获得MOH的注册。

越南药典(VP)中包含了药包材的相关规定。

在东南亚地区,药包材生产商通常需要遵守以下通用要求:-符合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论坛(IFPM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发布的原则和指南;-药包材不得对药品产生不利影响,如化学反应、吸附、渗透等;-药包材应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稳定性,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药包材生产商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包材的使用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的要求。

东南亚国家消费品法规

东南亚国家消费品法规

东南亚国家消费品法规东南亚地区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迅速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全球消费品市场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在东南亚国家,政府机构通过各种法规来确保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首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东南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

例如,在泰国,有“消费者保护法”,该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消费纠纷。

在印尼,“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消费者诉讼的程序和司法程序,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东南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也非常严格。

这些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垃圾处理和野生动物保护等问题。

例如,在菲律宾,有“生态园林法”和“空气净化法”等环保法规,旨在保护菲律宾的环境资源。

在越南,“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规划,旨在保护越南的生态环境。

同时,东南亚国家也对消费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要求。

例如,在马来西亚,“标准及消费品控制局”负责监督各种消费品的质量和标准,包括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

在新加坡,“消费者保护(安全标识)法”规定了各种消费品必须标注的标识和标签,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关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相关信息。

最后,东南亚国家还对消费品的进口和出口进行了管制。

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不使用可能存在危险的产品,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本土产业。

例如,在印尼,“贸易部”制定了关于进口产品和货物贸易的法规,以确保进口产品符合当地标准和规定。

在菲律宾,进口产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东南亚国家消费品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确保消费品的安全和质量。

这些法规对于推动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与全球市场的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使得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更加安全和优质的产品。

马来西亚传统药物及食品注册法规解读

马来西亚传统药物及食品注册法规解读
5 使 用 方法 6 失效 日期 7 批 号 8 生产 日期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4 质量要求 . 2 4 1 重金属 ( .. 见表 2 )
表 2 重 金属 限量要 求

9 销 售授 权 ( 品许 可证 ) 有人 产 持 名称 和地址
1 产 品 名称和 剂型 2 活 性成 分及 含量 3 成 分及 食用 量/ 防腐 剂用 量 ( 限液 体制 剂) 仅
√ V V √ √

4 动 物 源成 分 应声 称来 源 , 括胶 质 包 ( 性成 分 、辅料, 或 胶囊 壳) 活 和/ √ V 图 1 马来西 亚传 统药 物 注册流 程 图


胶 囊
丸剂
3 i 0mn 10mn 2 i


2 5 1 功 能宣称 对 于不 同产 品, . . 可根据 产品特性 申请具体
的功 能及描述宣称, 以下列出 1 O个可 申请的功能范畴: 维持身
注 :崩 解 时限要 求仅 限片 剂 、胶 囊和 丸剂
2 1 年 1 月第 1 卷第 1 期 01 2 8 2
可跻 身马来人市场, 对于 中药产 品进入穆斯林人 群将 奠定 良好
的人 群基础 。马来西亚本 身也是一个草药资源丰富 的国家, 东 哥阿里等药材 已经为 当地人广泛使用在 药品或食 品中, 这就为 中草 药产 品的引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随着 2 1 0 0年 1月中国一 东盟 自由贸易区的启动, 国与东盟各 国间涉及 中药类商品的 我 关税大幅降低, 推动了中药贸易快速增长 。为此, 本文 就中草药 产 品在马来 西亚 的上 市途径及 相关法规技 术要求试 作论述 如 下。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分析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分析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1983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令是马来西亚的主要食物立法,而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规则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食品质量控制的不同方面,包括食品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进出口、食品广告以及实验室的鉴定等。

特殊食品要求有明确成分注明以及标签要求。

同时,因为马来西亚的人口中有半数以上是穆斯林人,所以对于含猪肉和酒精的食品标签要求非常严格。

因此,对于标签要求要给予重视以避免在进口或零售环节出现问题。

有关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的具体内容,可查询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ivision,Ministry of Health)的网站,其网址是:.my/fqc。

一、标签要求以下标签要求是马来西亚1985 年食品法规里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要求语言使用方面规定:食品是在马来西亚生产、加工、包装的,要使用马来西亚语,进口食品,可使用马来西亚语或是英语,而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其它语言的翻译包含在里面。

标签的详细特殊规定:1. 食品适当的指示或是对食品的描述要包括主要成分的名称。

适当的指示主要指一个名称或是描述要详细而精确,并非普通的名字或是描述,里面可以对预期的购买者说明食品的真实天然属性及它的适用性,并且标签的字体应该在足够显著的位置,比其它各部分更有强调性。

2. 如果是多种成分混合食品,则必须说明包含的成分是混合的,且用以下格式将其联接说明:“mix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或是“blend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

但如果这些混合食品不符合1985年食品规则的标准,则不能够用这种形式说明。

3. 如果食品里包含有牛肉、猪肉或是其派生物、猪油等,则必须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CONTAINS (包含牛肉、猪肉、其派生物、猪油等的情况)”,可以用其它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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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Act 1983
An act to protect the public against health hazards and fraud in the preparation, sale and use of food, and for matters incidental thereto or connected therewith.
(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Come into force 1-10-1985. P.U. (B) 446]
BE IT ENACTED by the Duli Yang Maha Mulia Seri Paduka Baginda Yang di-Pertuan Agong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Dewan Negara and Dewan Rakyat in Parliament assem bled, and by the authority of the same, as follows:
Arrangement of Sections:
PART I
Section
PRELIMINARY
1. Short title, application and commencement.(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2. Interpretation.
PART II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3. Appointment of analysts and authorised officers.
4. Powers of authorised officers.
5. Power to take sample.
6. Procedure for taking sample.(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7. Certificate for analyst.
8. Power to call for information.
9. Power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to obtain particulars of certain food ingredients.
10. Director may order premises or appliances be put into clean and sanitary condition.
11. Closure of insanitary premis es.
12. Conviction publishe d in newspapers.
PART III
OFFENCES AND EVIDENCE
13. Adulteration.(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14. Prohibition against the sale of food not of the nature, substance or quality demanded.
15. Labelling, etc., not complying with standard of food.
16. False labelling, etc.
17. Advertisement.
18. Power of court to order licence to be cancelled and food to be disposed of.
19. Prosecutions.
20. Certificate of analyst to be prima facie evidence.
21. Court may order independent analysis.
22. Presumption of sale, etc.
23. No defence that offence not wilfully committed.(法律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

24. Sales, etc., by agent or servant.
25. Presumption for human consumption.
26. Non-disclosure of info rmation.
27. Manufacturing pro cess and trade secret.
28. Liability of importer, manufacturer or packer.
2
PART IV
IMPORTATION, WARRANTY AND DEFENCES
29. Importation.
30. Warranty.
31. Reliance on written warranty a good defence.
32. Penalty for false warranty.
PART V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33. Power to compound.
34. Power to make regulations.
35. Repeal and savings.
36. Extended application of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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