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门诊部诊所标准

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到达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摘选: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给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定员至少5人;〔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2020年医院门诊部、诊所建设基本标准

2020年医院门诊部、诊所建设基本标准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日前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标签:基本标准门诊部诊所寻医问药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㈢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一、引言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于1996年发布,是中国国家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基本条件1.设立要求: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以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2.人员要求:医疗机构应招聘具有合法职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工作规范的医务人员。
3.设备要求:医疗机构应配备必备的诊疗设备和器材,确保医疗服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场所要求:医疗机构的场所应符合安全、卫生、舒适的标准,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医疗机构分类1.医院:是提供诊疗、预防、保健、恢复等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2.专科医院:是提供某一领域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妇产科医院、肿瘤医院等。
3.门诊部:是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常不提供住院服务。
4.诊所:是提供基本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常由少数医务人员经营。
四、医疗机构管理1.行政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政管理义务,如政策宣传、法规执行等。
2.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管理、服务和交流。
五、医疗机构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和外部评估,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服务态度、安全标准、环境卫生等方面。
六、结论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标准,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要求,提供可靠、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和诊所是医疗机构中提供非住院医疗服务的单位。
虽然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
1. 设施和环境: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包括适当的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系统,以及满足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
2. 资质与执业许可:门诊部和诊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专业医疗人员的执业许可证,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3. 医疗设备和设施:门诊部和诊所应根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能够提供基本的诊断、治疗和急救服务。
4. 卫生控制与感染预防:门诊部和诊所应制定卫生控制和感染预防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医疗废物的处理、手卫生、器械消毒和灭菌等。
5. 医疗文书和记录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确保医疗文书和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包括病历、医嘱、诊断报告
等。
6. 应急准备与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应急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或疾病暴发时能够有效应对。
7. 专业人员和培训:门诊部和诊所应拥有合格和经验丰富的医疗专业人员,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请注意,具体的门诊部和诊所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拥有组织的规模和特殊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规和医疗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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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设有一个一级诊疗科目或2个以上二级诊疗科目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门诊手术室、换药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㈠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必设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可设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
㈡医技科室必设手术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㈠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诊医师。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抢救车、雾化吸入器、无影灯。
㈡科室设备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
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有口腔综合治疗台10台。
二、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诊治工作。
至少应当分设两个专业科室,其他可分设专业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化验、药剂、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药剂与化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
三、人员:(一)人员与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至少有5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口腔主治医师。
医生与口腔辅助治疗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三)其他至少有5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一)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2。
(三)其他消毒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X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口腔诊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X线牙片机曲面体层X线机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消毒器材高温高压消毒灭菌设施急救设施及药品(二)单元设备/每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三)其他设备有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
六、管理内容(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五)中华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六)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七)传染病管理制度(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一、科室设置㈠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室。
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
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各室使用面积: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平方米;2、观察室不少于15平方米。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其中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
5、消毒室不少于4平方米。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药品柜、血压计、吸引器、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一、口腔综合治疗台:口腔综合治疗台1-9台。
二、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一般性诊疗项目。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
三、人员:(一)人员与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一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医师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
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具备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口腔主治医师。
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医师。
口腔综合治疗台超过4台的,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其他至少有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每增加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