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法10b
美国《禁止内幕交易法案》惹争议

046文/John C. Coffee 编译/罗大千 李高宇华尔街就是一家巨大的“人情银行”。
如果你欠了一个人情,以后还一个人情就行了。
互惠互利已是公认准则,泄密者不必担心徒劳无获,适当的时候,他们会得到回报。
刑法要求有具体的支付证据才能定罪,多年形成的行业潜规则——对未来回报的隐隐期望并不满足这一证据标准统一适用“个人利益”标准?美国《禁止内幕交易法案》惹争议可见,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司董事会没有召开而直接签署决议,如果董事会没有履行表决程序而形成董事会决议,则董事会决议是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的。
当然,在当事人没有主张时,这个董事会决议仍然是具备效力的。
当董事会决议效力的瑕疵成为我们众多公司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我们关心的就应该回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设立与执行这个出发点上来了。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6位董事签署的空白文件,可能是某次电话会议后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仅从这一纸文件上无法确认这一董事会的存在与否。
然而,所有公司的章程中都规定了,“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个实际召开过的董事会,自然会有或严谨或简单的提议、召集、通知和审议的记录,一个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也至少应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无论会议是以何种方式召开,以何种方式表决。
柏堡龙空白签字页形成的董事会决议、金贵银业4位董事亲自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揭示的不只是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董事职业风险,更是不作者系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委员会副主任《禁止内幕交易法案》引发争议不断前阵子,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禁止内幕交易法案》(Insider TradingProhibition Act ,以下简称“法案”或“ITPA ”)。
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比较研究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I-龙江省攻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62010(Su m N o.81)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比较研究黄晓颖(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交易欺诈行为,现实地或潜在地侵害着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然而现阶段我国追究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立法仍较单薄。
以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危害后果为切入点,用法律规制内幕交易、追究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有其必要性;借鉴芙、英两国的相关立法,针对中国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 F438.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O)06—0065一04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J。
内幕交易的实质在于上述主体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是否利用了不为广大投资者所公平获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它是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平等知情权的证券侵权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原则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精神。
证券市场发达活跃,风险与机遇并存,而内幕交易却似“黎明前的突袭”,令善意的投资者防不胜防,成为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潜在威胁,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刻不容缓。
一、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生<资本论》第24章关于资本的精彩注释深刻揭示了证券市场难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现实【2j。
为了攫取暴利.一些人疯狂追寻内幕交易,因为在“暗盒”内可以以较小投资产出巨大获益,然而这种获益是以市场信誉和社会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其危害不可小觑。
关于内幕交易的比较研究

关于内幕交易的比较研究作者:郝万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摘要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其发展历程中内幕交易逐步成为有损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典型腐蚀剂。
内幕人掌握了更加准确的信息,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具有判断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内幕交易行为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英国、中国法律中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研究这三个国家反内幕交易法的共性与区别,为中国构建完善的反内幕交易法提供思路。
关键词内幕交易规制证券市场反内幕交易法作者简介:郝万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94-02一、内幕交易的概念美国将内幕交易称为“insider trading”,英国为“insider dealing”,实质上都是指一种市场行为。
欧盟在“反内幕交易公约”中将其界定为“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成员、管理和监督机构、有授权的代理人及公司雇员,故意利用尚未公开、可能对证券市场有重要影响、认为可以保障本人或第三人特权的信息,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进行的非常规操作。
在我国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二、美国、英国、中国反内幕交易法立法状况(一)美国的反内幕交易立法据记载,1909年Strongv.Repide是美国第一例内幕交易案,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董事没有义务公开公司的所有消息,但是对于公司的合并、财产转让等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公司有义务进行公布,如果未经公布而利用该信息买进或卖出公司的股票,那么就对交易对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1933年《证券法》中确立的信息公开的原则禁止以欺诈手段推销证券。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节规定了对内幕人从事证券交易的管制。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节b款和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10b制定的10b-5规定了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制裁。
国际会计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安然公司(Enron Corporation)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市,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综合性能源公司。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因为涉嫌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这一事件震惊了全球金融市场,成为国际会计法律领域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概述1. 财务造假安然公司在2000年至2001年间,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财务操作,虚报了公司的盈利和资产。
公司利用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s)来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将这些亏损项目转移到SPEs中,从而在财务报表上呈现出虚假的盈利。
2. 操纵市场安然公司利用其在能源市场中的地位,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内部交易等手段,人为地推高了能源价格,然后通过出售能源产品获利。
3. 会计准则违规安然公司在财务报表中违反了美国会计准则,特别是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公司故意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以达到操纵财务报表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会计法律问题(1)虚假财务报告:安然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亏损等手段,编造了虚假的财务报告。
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13(a)和第15(d)条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向SEC提交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
(2)操纵市场:安然公司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10(b)条和规则10b-5的规定,禁止在证券交易中从事欺诈行为。
(3)会计准则违规:安然公司违反了美国会计准则,特别是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这违反了《美国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2. 法律责任(1)安然公司:在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被SEC处以5亿美元的罚款,并被迫进行资产清算。
此外,公司的高管和会计师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安然公司的审计师安达信(Arthur Andersen)因未能发现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被SEC吊销了审计资格,并最终破产。
美国的内幕交易理论精讲

第一,从自由交换角度定义科斯定理,即法定权利的最初 分配从效率趵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 交换。根据此定理,如果法定权利的规定是明确的,并且 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 是有效率的。法律的效率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 人法定权利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第二,从交易费用角度定义科斯定理,即法定权利的 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费用为零。 交易费用包括谈判费用、履行合同的费用和监督合同履行 的费用。实际生活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根据 科斯定理的交易费用理论所引申的政策含义是,要利用法 律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费用,而不是消除这些费用。 第二种科斯定理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的一些障碍上, 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约的成本。
克拉克在其名著<公司法则)中进行了总结:
第一,HenryManne的前提是现有的补偿措施不能激励 管理人员(主要是其中的企业家)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 公司对经营人员的补助数额是巨大的,并且许多补偿与公 司的业务是挂钩的,而且公司管理人员在决定自己的补偿 时有很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公司管理人员可以从选择权 股、股票分红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制度来实现其中一种以 补偿。 第二,内幕交易可以使公司管理人员从不善经营中获 利,也可以从公司的损失中获利。因为公司有利空信息时, 他们可以出售证券避免损失。因此,认为内幕交易可以鼓 励企业家的创新是站不脚的。下文所说的道德风险和柠檬 市场问题也说明该问题。
1.内幕交易是对企业家的物质奖励
以HenryManne为首的学者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最基本理由是: 内幕交易所获得的利润是企业家的物质奖励。企业家的技 术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如果不用其他的形式,企业家的活 动是无法评价的。因为企业家的活动集中于创造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在付诸实施以前很难知道它的价值。而现行的 工资、红利、期权并没有体现企业家的创新。而如果允许 企业家通过内幕交易获利,可以使企业家的创新获得适当 的报酬。Henry Manne进一步得出结论,如果允许内幕交 易,大公司中每个人都可以捞演企业家的角色,期望通过 出售自己的创新来获利。而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在证券市 场上上下波动,可以更客观地反映新观念的价值。
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借鉴作者:杨顺灵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2期针对目前会计信息失真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本文系统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根据我国国情,取长补短,解决如何在程序上和诉讼上保障受害人便利地获得救济的各种措施,寻求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制度的方法,以期对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一)英美法系国家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一是美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
美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具体体现在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0b-5规则。
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规定:当注册上市申请表的任何部分在生效时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陈述,或者遗漏了规定应当报告的为使企业上市申请不至于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除非被证明获得这种证券时,他已知这种不真实或遗漏情况)都可以根据法律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发行人、董事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合伙人、会计师或鉴定人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为原告购买所争有价证券的金额与下列3种金额之间的差额:原告起诉前已将证券卖出的,为其卖出价;原告起诉前和起诉中均未将证券卖出的,为其起诉时该证券的卖出价;原告在起诉后、判决前将证券卖出的,如果其卖价高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格,为其卖价;如果其卖价低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格,以起诉时的价格计算。
由此看来,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
即使原告没有卖出证券,即潜在损失还没有转为现实损失,也应当考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33年《证券法》第12条规定:销售人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要约或出售证券,且不能证明他不知道并经合理注意仍不知道该虚假信息,则他应当向从其手中购买证券者负责;证券购买者可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购买证券的价款及利息和所获得收入之间的差额,同时返还被告证券,如果原告已经不再拥有证券则被告赔偿损失。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域外经验与启示

动 的。 t 该条作 为一项法律原则 , 本身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操
化。
适 当性 原则 亦称投资 者适合性 原则 ,最初 是美 国证 券 作 性 , 需 要美 国证券 交易 委员 会 ( S E C ) 的执 行规 则予 以细
美 国金 融业监 管局 ( F I N R A) 的2 3 6 0 ( 1 9 ) 规定: 期权 的 适 当性规则要求基于顾客提供的投资 目标 、 财务状况和需求
要 负责证券 交易商于柜 台交易市场的行 为 , 以及投 资银行 的运作 , 其核 心 目标是加 强投 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 建设 , 通过高效
监 管, 辅以技 术服务 , 实现此 目标。
②S e e N A S D , R u l e 2 8 6 0 ( 1 9 ) .
・
1 5卜
从 道德 规范演变 为实体法规则 的典型例证 , 该条 主要 为应对 投 资者适 当性 。 美 国金融业监管局( F I N R A ) 十分重视老年投 资者与投资产品是否适配 , 在最新 的监管规则里增加 了投资
者年龄 的有关规定 ; 二是合格投资者制度 。在发布的规则里
邮件或任何全 国性证券交 易所 的设施从事 的以下行为均是 规定 , 金 融业监管局所属会员在履行 适当性义务时 , 可对成 非法 的 : ( a ) 使用任何计划 、 策略或技巧进行欺诈 的; ( b ) 对重 熟 投资者 或专业 投资者 实行 “ 有 信誉投 资者” 、 “ 合格 购买
欧盟 《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 ( Mi F I D) ① 是当前欧洲在金融 领域里涉及面最广的重要法规 , 在该指令中规定 了各成员 国 中 ,提供专业投资服务和开展投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和组织 , 在实施 投资者适 当性时应遵守 的规则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 该 指令要求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公司将投资者分为零售客户 、 专业客户 、 和合格交易对手 。[ 5 ] ( p 3 1 3 - 3 2 6 ) 以客户分类 为基础 , 《 金 融工具市场指令 ) ) ( Mi F I D) 根据金融机构提供 的服务 内容不 同设置了适 当性 和适合性评估 。 适合性评估 比适 当性评估 的 内容要多 , 不仅评估 客户 的理解水平 、 财务情况 和投资 目标 , 而且可以对专业客户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假设。 日本投资者适 当性规定主要体现在《 金融商品交易法
华尔街投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代名词,汇聚了众多世界顶尖的金融机构。
其中,投行(投资银行)作为华尔街的重要一环,承担着企业融资、并购、资产管理等重要职能。
然而,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华尔街投行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华尔街投行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投行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简介2015年,美国一家知名投行(以下简称“A投行”)在参与一家中国科技公司的并购案中,因涉嫌违反美国证券法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
经调查,A 投行在该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披露公司关联交易信息;(2)向投资者提供误导性信息;(3)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公司风险。
2. 案例分析(1)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在此次并购案中,A投行未披露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美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A投行此举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
(2)误导性信息问题A投行在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中,存在误导性内容。
这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影响了投资决策。
根据美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风险披露问题A投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充分披露公司风险,导致投资者对风险认知不足。
根据美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公司面临的风险,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三、经验与教训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华尔街投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案例中A投行的违法行为,正是由于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所致。
2. 加强内部监管投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对员工进行法律风险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业务的审核,确保业务合规。
3.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投行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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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 10B. POSITION LIMITS AND POSITION ACCOUNTABILITY FOR SECURITY-BASED SWAPS AND LARGE TRADER REPORTING.
(a) P OSITION L IMITS.—As a means reasonably designed to prevent fraud and manipulation,
the Commission shall, by rule or regulation, as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establish limits (including related hedge exemption provisions) on the size of positions in any security-based swap that may be held by any person. In establishing such limits, the Commission may require any person to aggregate positions in—
(1)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f securities or loans
on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based,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references, or to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related a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68) of section 3(a),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such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or
(2)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 any security or group or index of securities, the price, yield, value, or volatility
of which, or of which any interest therein, is the basis for a material term of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a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68) of section 3(a); and
(B)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the same security or group or index of securities
described under subparagraph (A).
(b) E XEMPTIONS.—The Commission, by rule, regulation, or order, may conditionally or
unconditionally exempt any person or class of persons, any security-based swap or class of security-based swaps, or any transaction or class of transactions from any requirement the Commission may establish under this section with respect to position limits.
(c) S RO R ULES.—
(1) I N GENERAL.—As a means reasonably designed to prevent fraud or manipulation, the
Commission, by rule, regulation, or order, as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 otherwise in furtherance of the purposes of this title, may direct a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A) to adopt rules regarding the size of positions in any security-based swap that may
be held by—
(i) any member of such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or
(ii) any person for whom a member of such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effects
transactions in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and
(B) to adopt rules reasonably designed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prescribed
by the Commission under this subsection.
(2) R EQUIREMENT TO AGGREGATE POSITIONS.—In establishing the limits under paragraph (1), the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may require such member or person to aggregate positions in—
95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Sec. 10C
(A)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on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based,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references, or to which such security-based swap is related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3(a)(68),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such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or (B)(i)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ii) any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the same security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d) L ARGE T RADER R EPORTING.—The Commission, by rule or regulation, may require any person that effects transactions for such person’s own account or the account of others in any securities-based swap or uncleared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as set forth in paragraphs (1) and (2) of subsection (a) under this section to report such information as the Commission may prescribe regarding any position or positions in any security-based swap or uncleared security-based swap and any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 relating to such security or loan or group or narrow-based security index of securities or loans as set forth in paragraphs (1) and (2) of subsection (a) under this section.
(June 6, 1934, ch. 404, title I, Sec. 10B, as added Pub. L. 111-203, title VII, Sec. 763(h), July 21, 2010, 124 Stat. 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