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3-12-30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部社发〔2003〕29号)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社会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内蒙古工伤待遇

内蒙古工伤待遇
内蒙古工伤待遇是指在内蒙古地区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劳动者可以享受到的各项补偿和福利。
以下是内蒙古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
1. 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根据受伤劳动者的医疗治疗需要,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工伤伤残津贴: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根据其伤残程度,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标准由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因工伤造成较严重伤残或工伤后再度残废的劳动者,一次性发放相应的补助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和康复工作。
4. 工伤死亡补助金:对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丧葬费用和一次性补助金,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5. 工伤医疗期工资待遇: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
医疗期的长度由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 工伤康复费用补偿:对因工伤造成的丧失或损害,如劳动能力丧失、机械损伤、残疾康复等,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支付相应的康复费用。
以上就是内蒙古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
每个工伤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的待遇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可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

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一、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蒙古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工伤保险金和待遇补贴两部分。
一次性工伤保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所决定的,待遇补贴则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个人工资所决定的。
1. 一次性工伤保险金的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的比例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地区的工伤职工按照以下伤残等级和比例来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金的赔偿标准:(1) 一级伤残,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倍;(2) 二级伤残,即丧失全部劳动能力,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倍;(3) 三级伤残,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分之二以上但不足全部,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倍;(4) 四级伤残,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二,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倍;(5) 五级伤残,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分之一以下,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
2. 待遇补贴的赔偿标准工伤职工在接受康复治疗期间,如果无法从事原有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伤残等级和个人工资的比例,进行待遇补贴的赔偿。
内蒙古的待遇补贴标准根据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工资标准来确定,具体的标准为:(1)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个人工资的60%;(2)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个人工资的55%;(3)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个人工资的50%;(4)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个人工资的45%;(5)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个人工资的40%。
二、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内蒙古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因劳动关系引起的意外事故。
1. 工伤范围所谓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工人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内蒙古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职业病、突发事件事故等。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赔偿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自治区,其工伤赔偿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工伤赔偿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损失,由雇主依法向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对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对工伤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死亡补助金等。
其中,工伤医疗主要是针对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是指对工伤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对工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后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伤死亡补助金是指对因工伤事故致死的工人家属给予的经济补偿。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对工伤赔偿的申请和认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后,工伤人员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
这一程序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提供了明确的申请和认定流程,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对工伤赔偿的资金保障进行了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医疗、康复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死亡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明确的赔偿范围、规定的申请和认定程序以及资金保障措施,使工伤人员能够在发生工伤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和救助,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将继续加强对工伤赔偿制度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劳动者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内蒙工伤津贴长多少

内蒙工伤津贴长多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工伤津贴的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级工伤津贴:
- 被工伤认定为一级残疾的职工,按照基础工资的100%发放一级工伤津贴。
2. 二级工伤津贴:
- 被工伤认定为二级残疾的职工,按照基础工资的80%发放二级工伤津贴。
3. 三级工伤津贴:
- 被工伤认定为三级残疾的职工,按照基础工资的60%发放三级工伤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基础工资的确定需要参考职工本人在工伤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以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工伤程度还设立了工伤护理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保障政策,以进一步帮助受伤职工得到合理的保障和补偿。
总体来说,内蒙工伤津贴的具体数额会根据工伤的残疾程度和职工的基础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确定,具体以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认定结果为准。
内蒙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内蒙工伤十级赔付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十级赔付标准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办法》中规定的。
根据该办法,内蒙古工伤保险将工伤程度分为十级,不同级别的工伤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赔付。
一级工伤是指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一级工伤的赔偿金为5万元,内蒙古保险公司会依据这一标准进行赔付。
二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高于三成的工伤,但低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
二级工伤的赔偿金为4万元。
三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高于二成但低于三成的工伤。
三级工伤的赔偿金为3万元。
四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高于一成但低于二成的工伤。
四级工伤的赔偿金为2万元。
五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高于一成但低于七成的工伤。
五级工伤的赔偿金为1.5万元。
六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不足一成的工伤。
六级工伤的赔偿金为1.2万元。
七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高于三成但低于五成的工伤。
七级工伤的赔偿金为1万元。
八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高于二成但低于三成的工伤。
八级工伤的赔偿金为0.8万元。
九级工伤是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高于一成但低于二成的工伤。
九级工伤的赔偿金为0.5万元。
十级工伤是指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丧失的工伤。
十级工伤的赔偿金为0.3万元。
除了上述工伤赔偿金以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他赔付,具体金额由内蒙古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付标准仅适用于符合内蒙古工伤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如有异议或需要获取更详细的赔付标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或相关法律专业机构。
内蒙古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内蒙古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五个自治区之一,其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工业发达。
然而,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严格的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以便对工伤事故中受害劳动者进行合理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工伤赔偿金额和待遇。
具体标准如下:一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十五个月份。
二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十四个月份。
三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十三个月份。
四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十二个月份。
五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十一个月份。
六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十个月份。
七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九个月份。
八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八个月份。
九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七个月份。
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六个月份。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规定了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的赔偿标准。
对于工伤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内蒙古自治区提供全方面的赔偿保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内蒙古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严格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工伤赔偿金额和待遇,保障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提醒了各个企业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
希望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为劳动者营造更加公平、和谐的劳动保障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治区⼯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内蒙古⾃治区⼈民政府⽂号:内政发〔2014〕65号颁布⽇期:2014-06-05执⾏⽇期:2014-06-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伤保险基⾦第三章⼯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鉴定第五章⼯伤保险待遇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伤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逐步建⽴完善⼯伤预防、补偿和⼯伤康复“三位⼀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治区⾏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治区⾏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单位应当将参加⼯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
⽤⼈单位和职⼯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安全卫⽣规程和标准;⽤⼈单位应当建⽴健全安全⽣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伤事故发⽣,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发⽣⼯伤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伤职⼯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治区⼈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全区⼯伤保险⼯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有关⼯伤保险⼯作。
旗县级以上⼈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伤保险⼯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有关⼯伤保险⼯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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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137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OO四年七月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第一条为了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计划的编制和基金的统一支付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按下列项目支付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标准的全部费用;2、工伤康复费;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6、生活护理费;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工伤保险基金费用支付范围1、劳动能力鉴定费。
2、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未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享受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第七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被供养人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三)工伤职工工资证明;(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证明及经济状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相应材料: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八条工伤职工经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级至10级,或者经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工亡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九条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携带《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工伤伤残证》本人受伤前缴费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缴费工资证明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工资、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十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5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
对材料不齐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收到补正材料后15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
第十二条 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符合再次鉴定条件的,经鉴定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再次鉴定时间的次月。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四条 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核定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1至4级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定基数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作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转制、解散、倒闭、破产应将l至4级工伤职工及退休的工伤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根据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
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医治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标准。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15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原有规定核准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
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三)少报职工工资,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四)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的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待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按重新核定的待遇支付。
因少报职工工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降低待遇的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