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1、国际法主体:个人、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3、国家的构成要件: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领土、政府、主权4、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5、自卫权行使的要件:受到武力攻击、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遵守必要性核相对性原则6、国际冲突的形式:积极冲突(有双重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7、外交保护的条件:保护国的国民或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用尽当地救济8、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9、南极条约确定的南极活动的三大原则:南极专用于和平国的、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10、比较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过权:范围领海国际海峡主体所有的船舶一切飞机核船舶条件继续不停迅速无害可暂停不可暂停11、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核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2、公海管辖的内容:船旗国管辖、普通管辖13、平行开发的含义:‘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包括缔约国的国营企业或在其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受缔约国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他们的任何组织,与管理局一协作方式进行。
14、地面国与领空主权的内容:①保留国内运载权②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式飞行③制定: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飞行的法律与规章制度④可以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15、航空器的分类与国籍:分类:‘民用的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籍:①具有登记的国家国籍②不得具有双重国籍③登记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16、外层空间的基本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忽然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为和平目的的原则17、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多数同意、加权表决、协商一致18、联合国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平等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④禁止使用武力及武力相威胁⑤协助联合国依宪章活动6保证非会员国依宪章行动7不干涉内政19、五大国一致原则含义:联合固安理会针对非程序性事项采取五大国一致原则,包括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赞成票即可通过决议,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20、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内容:1、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2、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交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特权的豁免21、简述人权保护实施制度:1、普通性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实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每四年审查一轮,审查联合国人权问题的实施情况)2、人权公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3、国内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22、条约保留含义: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3、禁止条约保留情形: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24、条约缔约程序:谈判、签署、批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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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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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国际法重点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看,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平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看,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性法律原则其他渊源:司法判例、公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条约:方式(并用)1)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需要转化,并且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
2)单行法和WTO规则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1.对内的最高权 2.对外的独立权 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七、国际合作原则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法人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政府4.主权(根本属性)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2.复合国3.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4.附属国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性——还行为依据受害国与行为地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才能行使普遍性)国家豁免是指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 2.雇用合同 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2.3.4.5.7如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重点内容

1、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
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
”该公约第64条还有“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范之产生”的如下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范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就二者的联系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都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维护的对象相同,都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都具有普遍性。
(3)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强行法规范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
因此,具有强行性的规范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例如,有关惩治海盗、恐怖活动等国际罪行的规则,被认为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1)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2)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的规定,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捕鱼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公海上空飞行自由;⑤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
(3)更为重要的是,公海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为了避免把公海变成一个无政府、无法律的混乱状态,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关公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还通过制定一些双边、多边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逐渐形成一套利用公海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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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复习重点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要素国际法上,国家是指具有确定领土范围、定居的居民、一定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一)定居的居民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才能组成国家。
至于人口的多少,民族和种族状况,并不影响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二)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处于一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区域,即一个国家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
领土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没有领土,人民无物质基础而无法生存,国家无管辖空间而无法统治。
世界上无领土的国家是没有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国界完全划定与否,均不影响国家的成立。
现代国家领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海、领水、领空和活动领土的整体。
一般认为,国家领土应由自然形成的陆地为核心。
(三)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政府)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能处理对内对外事务。
政权组织相对主权来说,是具体、形象的、实际存在的。
只有在主权的赋予最高的独立处理权力之下,政权组织才实质性地拥有处理对内对外的能力。
(四)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尽管相对政府来说,主权是抽象的,却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府、有居民,却没有主权,只能算作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能成为国家。
二、国家类型按国家的结构形式1.单一国它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单一国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有些国家的部分行政区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并依照该国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的涉外事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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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❶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A国际法概念(P1):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B国际法的特征(P2)1、主体——主要为国家,此外还有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还有国际习惯。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实施——自助体制,依靠国家自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C渊源(P12)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主要渊源:(p13)(一)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二)国际习惯要件∶物质、心理因素形成:首创范例——形成通例(常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规则。
一般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D 效力根据(P1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约束力。
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理论关系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1、与条约在国内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2、具体做法:转化: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纳入: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优先、二者处于同等地位(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可抗辩性原则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依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二)国际习惯:尚未作出规定❸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复习国际法重重点
1.国际法是再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点:(1)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法律制度(2)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3)具有法律性(4)其渊源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2.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5)国际组织决议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3)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P28(4)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如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同其国民的关系等干涉: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或组织成员主权管辖范围的事务,以便强迫或组织该国从事某种行为或采取某种政策.干涉的方式有构成侵略的武装干涉和非武装干涉,如政治干涉或经济干涉,公开干涉或隐蔽干涉,直接干涉或间接干涉.(5)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5.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
相对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2)平等权: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eg基于自由同意与他国缔结条约、平等的投票权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基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3)自卫权:指国家在收到外来武装攻击是进行单独或者集体自卫的权利,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立即向安理会报告(4)管辖权:指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和权力。
国际法重点
1.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特征书P46 2.继承: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对象:1条约2国家财产3国家债务4国家档案) 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二者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5.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6.海洋法: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特点:①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法规则。
②其发展与人类及其科技活动密切相关,现代海洋法调整的是立体的海洋关系。
③只适用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的非国家实体,个人不是其主体。
④其原则和规则,需要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实施。
7.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8.条约的保留: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接受条约时提出2单方面声明3排除某些规定对缔约国的约束力) 9.国家责任: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件:①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②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10.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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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型
1.多项选择题2*10
2.概念辨析题5*6
3.简答5*6
4.论述1*20
二、重点
(一)概念辨析
1.格劳修斯的著作
2.推动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原因
3.国际法主体以及国际人格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只是老师上课提到的一部分)
(二)概念辨析题
1.国际责任制度:不法行为责任与国际社会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的区分
2.海洋法与海商法的区别
3.承认理论当中的构成说与宣告说的区别
4.国际法性质的否定论与原始法论的区别
5.国际争端中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区别
6.领海主权与经济专属区的权力(利)的区别
7.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的区别
8.经济专属去与大陆架的区别
9.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的区别
(三)简述题
联合国的投票程序(大会投票、安理会投票)
凯尔森的原始法论以及奥斯汀的否定论
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制度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空中劫持和维护国际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
(四)论述题
作为国际政治专业的学生,你怎么看待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
这是上课的时候是听到的,可能会有些出入。
大家结合课本,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