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涵盖了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的约550年时间。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治体系和法律制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统治者的法治观念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的法治观念开始逐渐形成。
例如《礼记》中有“君上如父,臣下如子”的思想,即君主要像父亲一样爱护百姓,百姓要像孩子一样恭敬冠带之分分明。
同时,在《论语》中,孔子强调“君子不言利”,强调法治和正义的重要性。
二、官制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制对后世的官制有很大的影响。
此时期采用地方官、中央官、封建诸侯等多种形式。
同时,相对于先前的世袭制,官职制度也开始出现,这对于官吏的选拔和官职任命有了更严谨的程序。
三、刑律春秋战国时期的刑律多样,刑罚严苛,石季伟在《吕氏春秋》中写道:“杀人者,以义为贵;权谋者,以悍为贵;利害及公义,因时变易。
”这表示,当时社会上很少有法律规定,大多数刑罚都是依据一些传统习俗、权威实力和个人意志而定的。
然而,随着写法之术的逐渐完善,公义的作用逐渐加强,同时强调刑法的符合性和统一性。
四、私法春秋战国时期的私法较为简单和原始,但私法的重要性逐渐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例如学校、医院等等场合都需要借助法治力量去规范,并且一些城市的私法已经开始形成。
五、饮食礼仪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还包括饮食礼仪的规定。
在这个时期,社会开始向文明、文化发展。
中国先贤们认为饮食礼仪和家风可以反映一个贵族、官吏或者达官显贵的身份和地位,同时也代表着一种精神文化。
综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依然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在这个时期,法治的观念开始逐渐形成,官制也开始体现出严谨的程序性,私法等其他法律体系也有所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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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是
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
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 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为 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实 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的 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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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诸侯国的改革
随着统一的奴隶主政权的瓦解,各诸侯国
都面临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为了不被其他
的诸侯国所兼并,为了顺应新的经济、政治
条件。大部分诸侯国都在经济制度和军事制
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以期富国强
兵。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从法律上确认已经存
在的私田,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同
时.将附着于土地上的劳动者编制起来,以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 公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实际上即废除了井田制。h公元前590年又“作丘 5
(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
进行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
收军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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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经济、政治情况发展变化在
法制上的必然反映。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私田的出观,以土地王有为核心的井田制开始崩溃,随
着井田制的崩溃,周天子的权力下移,阶级关系发生变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制
1、国君称号的改变
“国君”改称“国王”
2、中央官僚体制的确立
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形成了一 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 尉、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
3、地方官僚体制的确立
(1)郡与郡守
(2)县与县令
4、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 (1)推行“尽地力之教”
法”
(2)实行“平籴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
第四节 春秋战国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制 1、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2、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 3、扩大了赎刑的使用范围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
(三)司法管理制度 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 2、审判制度 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 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重点难点 :一、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 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及其意义; 三、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
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
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具体化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具体化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是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和刑罚。
一、法律制度1. 十二诸侯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分裂成了七个国家,这七个国家中的六个称为诸侯国,一个是中央王朝。
在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81年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做十二诸侯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晋国领导的,晋国通过和其他国家的联盟,达成了一个互相扶持的关系,共同抵御外来侵略。
这个制度有助于保护各个国家的利益,也有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形势。
2. 户籍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做户籍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中央王朝颁布的,它规定了每个人的身份和居住地。
每个家庭都必须有一个户主,也就是家里最年长的男性。
户籍制度对于管理国家和稳定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 刑法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制度比较严格,而且刑罚比较具体化。
刑法可以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律法、格、狱。
(1)律法律法是最重要的刑法,也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刑法。
律法根据不同的行为和罪名,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律法主要分为十五条,它们是户口篇、刑罚篇、教民篇、指南篇、刑滥篇、狱讼篇、盗窃篇、刺客篇、吏治篇、减罪篇、佚名篇、刁民篇、无罪篇、诬告篇、姦淫篇。
(2)格格是集体治罪的方式,它是由晋国创立的。
格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法,主要针对的是领袖和高官。
格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诛和鞠。
诛是指处死罪犯,鞠是指截肢或打鞭子。
(3)狱狱是指审判罪犯的场所,也是刑罚执行的场所。
狱分为国狱和私狱两种,国狱主要处理重大的刑事案件,私狱主要处理普通的刑事案件。
二、刑罚具体化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比较具体化,下面分别介绍几种刑罚。
1. 斩刑斩刑是指砍头处死罪犯。
斩刑是春秋战国时期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2. 浸渍刑浸渍刑是一种比较残酷的刑罚,被执行者必须把身体浸泡在醋中,直到身体被醋溶解为止。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公元前476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历史阶段史称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时期。
学习本章,关键是要把握法律的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秘密法的状态显然是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的,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此时,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并逐渐走上法律公开之路。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约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订《仆区法》,《仆区法》是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约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订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1.《被庐之法》。
晋文公四年,约公元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2.赵盾制“常法”。
是在约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3.范武子之法。
是在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
4.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于鼎。
是在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
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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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李悝变法 魏国国君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是一位很有作为的君主,他 礼贤下士,任人有方,先后任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 为西河守,对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儒者也很尊敬。李悝为战国时期法 家第一人,在其相魏时,他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改革,其变法主要有以下内 容: 第一,政治上,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选贤任能。李悝认为治理国家应当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根据功劳和才能选拔任用 官吏,赏罚分明。他视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袭贵族 为“淫民”,力主“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建立新型的官僚制度。 第二,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李悝要求农夫努力耕作, 充分发挥土地的效力和潜能,提高粮食产量,扩大收入,从而达到使国家富 强的目的。为了解决丰年荒年粮价不同给百姓造成的影响,他实行了平衡粮 价的“平籴法”,具体做法是:丰收之年国家平价购进余粮储备起来,防止 粮价暴跌伤害农民种粮积极性;灾荒之年国家将储备的粮食平价出售,防止 粮价暴涨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农民破产,限制了商人 囤积居奇的投机活动,维持了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法律上,制定《法经》,推行“法治”。为了限制旧贵族势力,巩固 变法改革成果,李悝制定了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了以法 治国的原则精神。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商鞅对秦 国原有爵制进行了改革,重新规定了二十等爵制。按照爵位 高低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还可用爵位抵罪或赎身。 而获得爵位的主要途径就是军功。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也不 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有贵族的特权。“有功者显荣, 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第三,重农抑商,鼓励耕织。变法规定,从事农耕纺织卓有 成效者,可以免除本身徭役,而从事商业手工业及怠慢劳动 而致贫困者,可能会被全家没为官奴。此外,秦律中还有诸 如重征商税,禁止商人经营粮食等规定。 第四,焚烧诗书,申明法令。商鞅为了顺利推行变法,曾下 令焚烧儒家经典,打击复古思潮,加强思想控制。 在孝公的支持下,商鞅的变法得以在重重阻力中推行, 并获得了初步成效,“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对外战争屡屡获胜。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铸刑鼎: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 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 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西周中后期起,维系着周王朝统治的宗法等级 制度出现了全面危机。随之而来的是,从经济制度 到政治制度,从井田制到分封制,都面临着前所未 有的考验。风雨飘摇中,伴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新 时代即将到来。这是一个 “礼崩乐坏”的时代, 这是一个英雄豪士辈出的时代,这更是一个学术开 放自由、知识分子指点江山的黄金时代。
《法经》早已失佚,在《晋书· 刑法志》、《唐律疏议》以及 明代董说《七国考· 魏刑法》等文献中,保留有主要篇目及部 分内容。根据这些记载,《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 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 法》。其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 第一,正律部分为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 定。盗罪为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贼罪则为侵害人身安全及 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晋书· 刑法志》记载,李悝“以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 须劾捕,故着《网》(应为囚,《晋书》误)、《捕》二 篇”。 第二,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为惩治盗、贼之 外的其它犯罪。根据《晋书》记载,包括六种犯罪行为: “轻狡”,盗窃兵符、玺印或议论国家法令等行为;“越 城”,翻越城池,偷渡关津;“博戏”,赌博欺诈;“借假 不廉”,贪污贿赂;“淫侈”,奢侈淫糜;“逾制”,越级 享用不该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七国考》则记载有淫禁、 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六禁”。内容大致相同。 第三,第六篇《具法》。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晋 书》中有“具其加减”的说法,故其内容应当为按照不同情 节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 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公元前350年,已提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 国的相国兼将军)的商鞅又进行了第二次变法,进一步 深化改革,加快富国强兵的进程。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改革土地田亩制度。“开阡陌”,“为田开封 疆”,阡陌是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一顷田的大田界, 也就是说重新设置了田界,目的是明确和保护个人对土 地的占有权。秦律当中亦有“盗徙封”的罪名来惩治私 自移动田界者。 第二,普遍推行县制。在秦献公初步推行的基础上, “集小乡邑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的行政 长官县令、县丞,军事长官县尉皆由国君任免。县级地 方行政机构的正式确立,成为了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基 础。 第三,统一度量衡。在秦国范围内使度量衡得到统一。 政府制作标准度量衡器,检验并校正各地度量衡。
第四节 商鞅对法制的改革
商鞅,卫国人,公孙氏,名鞅.因在秦主持变法有功,被封于 商地,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早年在魏国,秦孝公时,离魏入 秦,在秦国主持两次变法,使秦国富强,为其完成统一大业奠定 了基础。 商鞅在法制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商鞅变法分为
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有: 第一,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商鞅将《法经》在秦国 颁布实施,改“法”为“律”。如果说“法”强调的是 公正的话,那么“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 遍性与统一性。在这一时期,法家人物更加关心的,是 法律能否真正得以施行。商鞅还推行了连坐法,在编户 齐民的基础上,建立什伍中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 加强对基层的控制。法律实施当中,法家重刑轻罪的思 想也得以彻底贯彻,希望“以刑去刑”,从而实现“法
在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指导下,各诸侯国顺 应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 自己的法律,如齐国有《七法》,楚国有《宪 令》,韩国有《刑符》,赵国有《国律》,魏国 有《魏宪》等。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促进 了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三)《法经》的地位和特点
《法经》的内容、篇目、体例、结构虽然比较简单,但其却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它以法家的“法治”思想为指导,总 结了此前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而成,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法 律制度史上,《法经》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从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犯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程序性 规定、量刑标准等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 法、刑法规范与其它法律规范等内容,创立了诸法合体的篇章体例结构, 为后世成文法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在法家君主集权专制思想指导下,确立了“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将危害统治及社会秩序、侵犯所有 权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开创了后世立法的根本精神。 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沿袭了夏商 西周的五刑制度,尤其是商代残酷的刑罚,这使野蛮的刑罚在文明进步的 社会中依然得以保留,直接影响了此后两千余年的刑罚制度发展方向。 此外,《法经》一改过去法律以“刑”称呼的传统,变而为“法”,这就 突出了法家所强调的法作为一种公平的客观评判标准,而不再是以往单纯 强调刑罚的“刑”,这也是“法”的观念进步的一个表现。 总之,无论从哪个方面而言,《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 标志,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秦国商鞅变法即是以法经为蓝本 制定了《秦律》。汉承秦制,汉相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 以后的魏晋各朝立法又都以汉律为宗。故而,《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 法典的源头,是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的。